工业建筑强制性条文(工程勘察)201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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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强制性条文(工程勘察)
20160428
1工程勘察
1.1勘察要求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1.0.3 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1.0.3A 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4.1.18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 时,勘察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 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4.1.20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个;
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 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4.8.5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治理(降水或隔渗)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5.7.2 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划分场地类别,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的地段。
7.2.2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3 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14.3.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 拟建工程概况;
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 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 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 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9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72-2004(共5条)
3.0.6 详细勘察阶段应采用多种手段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应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场地和地基稳定性作出结论;应对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防治、地基基础形式、埋深、地基处理、基坑工程支护等方案的选型提出建议;应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资料和参数。
8.1.2 对有直接危害的不良地质作用地段,不得选作高层建筑建设场地。对于有不良地质作用存在,但经技术经济论证可以治理的高层建筑场地,应提出防治方案建议,采取安全可靠的整治措施。
8.2.1 天然地基分析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场地、地基稳定性和处理措施;
2 地基均匀性;
3 确定和提供各岩土层尤其是地基持力层承载力特征值的建议值和使用条件;
4 预测高层和高低层建筑地基的变形特征;
5 对地基基础方案提出建议;
6 抗震设防区应对场地地段划分、场地类别、覆盖层厚度、地震稳定性等作出评价;
7 对底下室防水和抗浮进行评价;
8 基坑工程评价。
8.3.2 桩基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推荐经济合理的桩端持力层;
2 对可能采用的桩型、规格及相应的桩端入土深度(或高程)提出建议;
3 提供所建议桩型的侧阻力、端阻力和桩基设计、施工所需的其他岩土参数;
4 对沉(成)桩可能性、桩基础施工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和对策以及其他设计、施工应注意事项提出建议。
10.2.2 详细勘察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为高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基坑工程、基础施工方案及降水截水方案的确定等提供岩土工程资料,并应作出相应的分析和评价。
《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83-2011(共1条)
5.0.5 现场勘查时,应测量地下水位,水位测量孔数量应满足工程评价的需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遇第一武稳定潜水时,每个场地的水位测量孔数量不应少于钻探孔数量的1/2,且对单栋建筑物场地,水位测量孔数量不应少于3个;
2 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专门设置水位测量孔,并应分层测量地下水位或承压水头高度。
《油气田及管道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568-2010(共1条)
1.0.3 油气田及管道建筑工程在设计和施工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共2条)
1.0.3 市政工程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并应收集、分析、利用已有的资料和建设经验,针对市政工程特点、各勘察阶段的任务要求和岩土工程条件,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4.4.1 市政工程详细应针对工程特点和场地岩土条件,进行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提供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及有关结论和建议。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2012(共2条)
2.0.5 场地稳定性(术语)
在场地地震效应、活动断裂与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影响下的规划场地的稳定状态。
2.0.6 工程建设适宜性(术语)
基于对地形地貌、水文、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综合分析和评判,得出的规划区工程建设适宜程度。
3.0.1 城乡规划编制前,应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并应满足不同阶段规划的要求。
7.1.1 当规划区内存在岩溶、土洞及塌陷、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采空区和采空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活动断层等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应进行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调查、分析与评价。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2001(共19条)
1.0.3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开始前,必须明确勘察任务和要求,搜集分析现有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勘察纲要。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结束后,应编写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1.0.4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内容和工作量,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需水量的大小,不同勘察阶段、勘察区已进行工作的程度和拟选用的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1.19 水文地质参数(术语)
表征地层水文地质特征的数量指标,包括渗透系数、导水系数、释水系数、给水度、越流参数等。
3.2.7 水质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水质简易分析:取样水点数不应少于本规范表3.1.5中水文地质观测点总数的40%。分析项目包括:颜色、透明度、嗅和味、沉淀、Ca2+、Mg2+、(Na++ K+)、HCO−3、CI-、SO-24,PH值、可溶性固形物总量、总硬度等。
2 水质专门分析:取样水点数不应少于简易分析点数的20%。分析项目: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479的要求;生产用水应按不同工业企业的具体要求确定;在有地方病或水质污染的地区,应根据病情和污染的类型确定。
3 划分地下水的水化学类型,了解地下水水化学成分的变化规律。
4 了解地下水污染的来源、途径、范围、深度和危害程度。
5.1.2 勘探孔的布置,应能查明勘察区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取得有关水文地质参数和评价地下水资源所需的资料。
注:采用数值法评价地下水资源时,勘探扎的布置应满足查明水文地质边界条件和水文地质参数分区的要求。
5.2.4 当需查明各含水层(带)的水位、水质、水温、透水性或隔离水质不好的含水层时,应进行止水工作,并检查止水效果。
注:长期观测孔亦应在观测层(带)及非观测层(带)之间进行止水。
5.3.7 填砾过滤器的滤料厚度,粗砂以上含水层应为75mm,中砂、细砂和粉砂含水层应为100mm。
5.4.2 水文地质勘探孔的成孔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孔身各段直径达到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