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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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9.07.11

【实施日期】1989.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医药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局级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医药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等)中取得的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并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取得的新的创造性成果。

(三)高技术研究成果(医药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

(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取得的创造性成果。

(五)具有重大意义、涉及面广、在科研上有所创新并经过国家、部正式批准颁布的标准。

(六)对医药行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并在科研上有创见的科技情报成果。

(七)为医药行业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作出重大贡献,并经验证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八)在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局级科技进步奖每年颁发一次、按三个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科学技术水平及技术难度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

一等奖奖状、荣誉证书5000元

二等奖奖状、荣誉证书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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