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1989.07.11•【文号】•【施行日期】1989.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医药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局级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一)在医药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等)中取得的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并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取得的新的创造性成果。
(三)高技术研究成果(医药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
(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取得的创造性成果。
(五)具有重大意义、涉及面广、在科研上有所创新并经过国家、部正式批准颁布的标准。
(六)对医药行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并在科研上有创见的科技情报成果。
(七)为医药行业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作出重大贡献,并经验证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八)在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局级科技进步奖每年颁发一次、按三个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定:(1)科学技术水平及技术难度(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3)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奖励分为三个等级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一等奖奖状、荣誉证书5000元二等奖奖状、荣誉证书3000元三等奖奖状、荣誉证书1000元第四条设立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15—17人组成,任期3年,负责局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科教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档发[1987]5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档案局文件(国档发〔1987〕5号)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局,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档案处,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照片档案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了《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档案局一九八七年三月五日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和促进档案系统的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者,均可申报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档案保护、档案管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1、奖励范围:在档案保护、档案管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等)研究中,获得具有:一、国内首创的;二、本行业先进的;三、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2、评审标准(1)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三个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为一等奖。
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际水平;在档案界推广应用中,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
(2)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三个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为二等奖。
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5.04•【字号】甘政发[1985]72号•【施行日期】1985.05.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1985年5月4日甘政发〔1985〕72号)第一条为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情报以及标准、计量工作等。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省级和厅、局(地区)级。
凡符合国家级奖励的项目,经审查后由省科委上报国家科委请奖,也可以通过行业归口部门向国家请奖。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1.省内首创的(即填补省内空白);2.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
(注:经济效益应以年净增利税或节约价值计算)第五条奖励分三等: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一等奖奖状证书5000元二等奖奖状证书3000元三等奖奖状证书1000元第六条设立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标准第三章评审组织第四章申报与推荐第五章评审第六章监督及异议处理第七章授奖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评审标准第一节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第五条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在我省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累计达5年以上,为科技进步和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是指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实现了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二节省自然科学奖第六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一)所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7.31•【字号】厦府[1987]综313号•【施行日期】1987.07.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87年7月31日厦府〔1987〕综313号)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步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精神及《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软科学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授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分市级、局(公司)级或县(区)级。
各局(公司)或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规定奖励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一)属市内首创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是本市同行业先进的、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有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含动、植物和微生物等新品种)和资源新发现。
(二)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或实践证明有较高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
(三)在推广、转让、应用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结合本市实际,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
(五)为各级各类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与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其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软科学成果。
(六)在标准、计量和科技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
煤炭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煤炭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7.19•【文号】•【施行日期】1994.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煤炭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1994年7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煤炭工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煤炭工业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煤炭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1)新的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2)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3)在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的科技成果;(4)消化、吸引国外先进技术进行国产化科技成果;(5)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及科技信息等科技成果;(6)基础科学研究和重大理论研究成果。
第三条煤炭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简称部评委会),具体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日常工作由部评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奖励标准第四条煤炭工业部科技进步奖划分为下列三个等级: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数额一等奖奖状及个人证书10000元二等奖奖状及个人证书6000元三等奖奖状及个人证书4000元对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授予特等奖。
奖金额高于一等奖。
第五条对获得二等奖以上的项目,部评委会将择优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煤炭工业部科技进步奖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审:(1)对煤炭待业发展的重要作用;(2)创造性和先进性(项目科学技术水平);(3)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4)推广应用的程度;(5)技术难度或规模;(6)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第七条各类科技成果的奖励条件和评审标准由部评委会制定。
(见附件)第三章申报奖励第八条凡申报煤炭部科技进步奖项目,必须按煤办字[1993]220号文《关于加强煤炭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通过鉴定,并已向部申报成果登记编号的科技成果;应用性科技成果必须自鉴定后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稳定可靠、效益显著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财务证明;推广已有先进成果,须经过鉴定或验收,并有四个以上应用单位出具财务证明,或已形成商品化、产业化的成果;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及理论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并由应用单位出具证明。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航空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7.01•【文号】航技[1985]363号•【施行日期】198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航技〔1985〕36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及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凡符合下列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之一者,均可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1.奖励范围。
在下述的航空科学技术研究中,进行创造性劳动,对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效果的集体和个人:①应用于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等);②应用软件成果;③对航空技术有实际指导意义并实践证明可应用的理论性研究成果;④重大民品成果。
2.评审标准。
科技成果是一个复杂的多因素组成的技术结果。
评定一项科技成果应从科学技术水平、实际应用效果、技术经济效益、作用意义、成熟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受部级奖励的科技成果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具有国内较先进水平的;②对国民经济或国防建设有重要作用意义和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③经过一年以上的实践应用证明是成熟的,可靠的。
其划分标准:一等奖:技术上属于国内领先地位;对完成某一型号、课题或工程研制任务起到关键性的重要作用;对提高整机性能、改变生产面貌、发展某一科学技术领域有重要贡献;对航空技术或我军装备的发展有较大影响或推动作用;技术经济效益显著,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
二等奖:技术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对提高飞机某一系统或主要机载设备的性能、解决生产关键、突破某一专业技术难点有重要贡献;对航空技术或我军装备的发展有较好影响和促进作用;有较大技术经济效益和推广应用价值。
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特制定《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重点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中成绩突出,对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评审标准第七条被授予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科技人员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研开发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了该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二)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实现了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正文:---------------------------------------------------------------------------------------------------------------------------------------------------- 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90年9月1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推动档案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档案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以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档案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范围主要是档案部门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包括:(一)应用于档案保护、档案管理现代化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二)在档案工作中推广、采用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的成果;(三)档案应用科学技术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四)档案工作标准化、档案科技情报和科技档案管理的成果;(五)为档案事业的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三条获得初审单位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一)应用于档案保护、档案管理现代化的新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新设计),在科学技术水平上属于:1、国内首创的;2、本行业先进的;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二)在推广、采用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三)档案应用科学技术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经公开发表一年后,被国内外学者引用或对其进行评论,确认有较高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四)在档案工作标准化和档案科技情报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其成果被国家或国家档案局采用,在应用中取得显著效果的;(五)在科技档案管理工作中,进行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做出突出贡献,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六)研究和论证档案事业发展的战略、政策、规划、管理、评价、预测、科技立法等各种重大问题,其成果被国家或国家档案局采用,并经实践证明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取得显著效果的。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在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城煤业集团”)科技创新、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晋城煤业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鼓励自主创新、技术攻关和技术改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使技术创新与企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企业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为维护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严肃性,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晋城煤业集团设立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以下二大类:1、科学技术进步奖2、技术进步鼓励奖第五条晋城煤业集团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宏观管理、指导及评审工作。
第六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晋城煤业集团总工程师担任。
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评审组委员由晋城煤业集团各个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第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晋城煤业集团技术中心,负责对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受理、登记、评审、奖励、成果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资金在研发费中列支。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费及管理费按奖励总额的10%提取。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标准第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1、并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及行业协会奖励的科技成果。
2、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流运输、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科技开发、技术攻关、技术改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方面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科技成果;在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管理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首次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电科[1999]374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1999年7月24日国电科[1999]374号)为了大力推进公司系统的科技进步,经研究,公司决定从1999年起设立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
现将《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该《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颁布。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电力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科技进步,提高国家电力公司的综合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电力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国家电力公司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共同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的具体工作。
评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
第二章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授奖条件第五条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下列单位(集体)和个人:(一)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二)在电力生产建设、工程建设、重大装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奖励仅授予单位(集体)。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在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城煤业集团”)科技创新、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晋城煤业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鼓励自主创新、技术攻关和技术改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使技术创新与企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企业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为维护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严肃性,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晋城煤业集团设立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以下二大类:1、科学技术进步奖2、技术进步鼓励奖第五条晋城煤业集团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宏观管理、指导及评审工作。
第六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晋城煤业集团总工程师担任。
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评审组委员由晋城煤业集团各个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第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晋城煤业集团技术中心,负责对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受理、登记、评审、奖励、成果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资金在研发费中列支。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费及管理费按奖励总额的10%提取。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标准第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1、并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及行业协会奖励的科技成果。
2、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流运输、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科技开发、技术攻关、技术改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方面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科技成果;在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管理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首次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7•【字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第三章评审机构第四章推荐和受理第五章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第七章授奖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衡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一步保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规范实施,根据《衡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衡水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衡水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从事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五条衡水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衡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第一节衡水市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第七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过程中,以市场为导向,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或重大技术发明并积极推动其转化,实现了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为促进衡水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关于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文:---------------------------------------------------------------------------------------------------------------------------------------------------- 关于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一九八六年八月九日通过)一、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条和有关条款,制订如下规定。
二、为贯彻实行“实施办法”,市(地、州)、厅局应建立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评审、奖励、统计分析和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申报工作。
三、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授予条件,有关评审范围和标准,必须是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业科技水平最高,推动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最好的项目,有关评审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州)、厅局制订。
四、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报批程序及评审组织形式,由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五、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最高奖金一般不得超过二千元,有关荣誉奖的形式和奖励等级的划分,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定。
六、市(地、州)、厅局级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其奖金来源按“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支付。
七、获奖项目按成果所有权单位的隶属关系受奖。
八、侨、外籍华人和中外合营单位中外籍人员完成的科技项目,如符合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规定,应允许其申报奖励。
九、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办法、奖励机构和授奖情况,应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十、原有的市(地、州)厅局科技成果奖统改为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十一、本规定(试行)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即施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6.03.05•【字号】•【施行日期】1986.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分级奖励原则一、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发给科学技术水平高,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大,并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省级国防专用科技进步项目的奖励,由省国防专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查批准,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委会核准授奖。
省级国防专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和办法由省国防专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制定,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委会核定后实施。
三、行署、市和省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励金额、奖励形式、评审组织及申报程序等,由有关行署、市,省厅(局)自定,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委员会备案。
省直厅(局)级奖励的奖金来源可从集中留用利润、事业费或其他途径自行解决。
行署、市,省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授奖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把授奖情况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条省级奖励范围和标准凡符合下列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之一者,均可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1、奖励范围:在下述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1)新技术、新工艺:省内首创,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同类技术最先进水平,对生产、建设、科技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如建设投资少、成本低、见效快,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充分发挥本省资源优势,节省能耗和原材料、消除公害污染、减轻或消除自然灾害、防病治病以及提高监测、检测精度等方面,并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功能稳定可靠,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2)新产品:省内首次制造成功,采用新的原理、新的构思、新的设计、新的材料,有新的功能,结构新颖,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同类产品最先进水平,经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一年以上证明全面达到设计技术指标,性能稳定可靠,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3)新材料:省内首先研制成功,充分利用我国或我省资源,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含工艺性能和使用性能)达到省内最先进水平,经在生产、建设中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使用,证明性能可靠,对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或造价)或改善性能等有显著作用,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4)新设计(含系统工程和基建工程):紧密结合我国或我省实际情况和工程特点,采用新的设计方法,设计数据指标可靠先进,在技术上有新的突破,采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主要技术水平达到省内最先进水平,建成或制成后经过一定时间的考验,保证了生产或使用的要求,并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5)生物新品种(含动、植物和微生物等新品种):自行发现的,具有优良性状或特殊优良性状;或用新技术培育出的与原品种有根本性差异的优良新品种,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和经过有一定范围和数量的生产和使用证明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6)资源新发现:通过采用新方法、新手段,普查发现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矿产资源,经过开发利用,已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申报奖励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申报奖励工作的通知【发文字号】[86]交科技字691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09.25【实施日期】1986.09.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申报奖励工作的通知(1986年9月25日(86)交科技字691号)各省、区(市)交通厅(局),部属各单位:现将《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申请奖励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日期申报。
二、申请奖励的项目应是重大的科技成果。
为简化手续,今后可不向部另报重大科技成果登记项目。
三、凡是已获部级奖励或其他部级、省(市)级奖励,以及国家级奖励过的项目,不要再申请本奖励。
四、申请过首次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而未被评上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再申请本奖励;申请过部级奖励而未被评上的项目,不要再申请本奖励(通知缓评的项目除外)。
五、被评上或未被评上的项目,其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通知缓评的项目,申报材料将予退还,以便补充材料,重新申请奖励。
六、申请奖励的项目,应按规定交纳评审费。
评审费一律通过银行汇到中国公路学会,开户银行为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分理处帐号为4401--6。
汇款时请注明为××项目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费。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调动交通系统科学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加速交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精神,结合交通系统的实际情况,设立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的范围包括:为交通系统各层次决策和各类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于交通现代化建设的优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标准化和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成果,以及在交通部门的技术改造、重大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输生产中推广、采用、消化吸收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4.19•【字号】重府令第51号•【施行日期】1993.05.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重府令第51号,1993年4月19日发布,5月10日起施行,1993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一百三十次常委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以及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科学成果。
第四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应用于我市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市内领先水平以上,并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二)在我市推广应用和发展已有科技成果或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三)在我市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传统工艺复兴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四)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在我市取得显著效果的;(五)软科学研究成果,已被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六)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要求,但确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
第五条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等:一等奖,授予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一万元。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正文:----------------------------------------------------------------------------------------------------------------------------------------------------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1991年6月17日)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文物科技进步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文物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促进文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文物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文物事业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
第三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一)应用于文物事业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属于:1.国内首创的;2.本行业先进的;3.经过实践应用证明是有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三)在文物保护、研究项目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个奖励等级:一等奖授予文物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伍千元;二等奖授予文物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叁千元;三等奖授予文物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贰千元;四等奖授予文物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壹千元。
第五条奖励标准:(一)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国际同类先进水平,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并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的,可评为科技进步一等奖;(二)国内首创,技术上接近国际同类先进水平,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并可在众多省市推广应用的,可评为科技进步二等奖;(三)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国内同类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并可在部分省市推广应用的,可评为科技进步三等奖;(四)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并可在本省或本单位推广应用的,可评为科技进步四等奖。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9.08•【字号】•【施行日期】1989.09.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西藏科技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成果,可申报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1、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属区内或国内首创,本行业先进,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引进、消化、推广国内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推广区内科技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重大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取得创造性贡献和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技术基础工作(包括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等)中,取得创造性贡献和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为决策科学化或管理现代化进行的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益的软科学成果。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定,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进行综合评定。
凡申报第二条1款的项目,须同时具备该款所规定的全部条件。
凡申报第二条2、3、4、5款的项目,须同时具备该款所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五个等级:特等奖授予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特等荣誉奖,奖金高于一等奖;一等奖授予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发给奖金5000元;二等奖授予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发给奖金3000元;三等奖授予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发给奖金1500元;四等奖授予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发给奖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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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9.07.11
【实施日期】1989.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医药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局级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医药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等)中取得的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并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取得的新的创造性成果。
(三)高技术研究成果(医药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
(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取得的创造性成果。
(五)具有重大意义、涉及面广、在科研上有所创新并经过国家、部正式批准颁布的标准。
(六)对医药行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并在科研上有创见的科技情报成果。
(七)为医药行业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作出重大贡献,并经验证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八)在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局级科技进步奖每年颁发一次、按三个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科学技术水平及技术难度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
一等奖奖状、荣誉证书5000元
二等奖奖状、荣誉证书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