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出口贸易结算及出口押汇业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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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出口贸易结算及出口押汇业务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经贸结算

【发文字号】[89]工银发字第74号

【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日期】1989.04.27

【实施日期】1989.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出口贸易结算及出口押汇业务暂行办法

(1989年4月27日<89>工银发字第74号)

总则

一、我行办理出口贸易结算,应与出口企业密切协作,做到安全、迅速收汇、加快结汇,共同搞好创汇工作,增加国家外汇储备。

二、凡属出口商品货款,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应按国家规定全额办理结汇。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部分结汇的出口企业,按应结汇部分办理结汇。结汇时一律按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付给人民币。

三、凡属信用证项下出口、出口托收,均按本办法办理。汇入汇款比照汇入汇款暂行办法办理。

出口跟单信用证结算

一、信用证的受理和通知

对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要完整、准确、及时通知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企业),以便备货和出运;同出口企业之间的一切交接手续要清楚;保存的案卷要齐备,加强管理,有条不紊,做到及时掌握信用证的修改和使用情况。

(一)核对印鉴和密押

凡信开信用证和信修改,以及有关信用证项下的保兑书、确认偿付和授权书均须核对印鉴;电开信用证及电修改必须核对密押。如无押,应要求对方加押。如发现印、押不符,可一面对外查询核实,一面通知出口企业,注明“印(或押)不符,供参考,货物出运前请洽我行”。一经查询核实,立即通知出口企业。

(二)通知

受证后应于一至二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通知出口企业。

信开信用证一律将正本盖章通知出口企业,副本留存。如为多张信用证或有附件时,应加盖银行的骑缝章。

全电开证复制后将原电盖章通知出口企业,复制本留存。

电开证需套简码或套前证者,均应缮制信用证格式,电修改应缮制修改通知书。然后将缮制的正本通知出口企业,副本留存。缮制务求完整、准确、清楚。

凡简电开证应缮制信用证简电通知书,在通知出口企业时注明“此系简电通知,不凭以议付”。在合理时间内如尚未收到简电证实书,应向开证行查询。

信用证项下的修改通知书,出口企业如拒绝接受,应于三个工作日内退回我行,转告开证行。对于修改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拒受,不能部分接受部分拒受。

(三)信用证的正、副本内容必须一致

1.凡来证面函中规定偿付、寄单办法及其他特殊内容者,应将面函附于信用证正本之

后,同时复制副本附于信用证副本之后。

2.凡来证对偿付寄单办法仅在信用证的正本或副本上表示,则应相应补齐。

3.凡来证附有合同、订单以及与出运有关的附件,应连同信用证正本一并交出口企业,在信用证副本内批准“正本附有×××附件”。

4.信用证项下修改通知书的副本,应按次数顺序附于信用证副本之后。

5.其余通知出口企业的事项以及在信用证正本上的批注,均应在信用证副本上相应表明。

(四)信用证的转让与分割

信用证的转让,系指国外银行开给我国内某一出口企业的信用证,而受证出口企业须将信用证项下货物全部或部分转由另一个或数个异地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者。这类信用证应标明为可转让的信用证,如系部分转让还必须标明可分批装运。如信用证未标明可转让,则办理出运的异地出口企业应以原受证出口企业的名义制单交当地银行议付。

信用证经转让后,如对信用证内的有关条款还需联系开证行交涉修改,除有特殊规定外,凡全部转让者由异地出口企业所在地银行办理,部分转让者由受证出口企业所在地银行办理。

转让的主要程序如下:

1.受证出口企业如需将信用证全部转让给异地出口企业,应填制信用证转让委托书,注明转出数量、金额及注意事项,连同信用证正本包括有关附件、修改书一并送交原通知银行,转给异地银行通知有关出口企业。

2.受证出口企业如需将信用证的一部分转让给异地出口企业,附填制信用证转让委托书,注明转出数量、金额及注意事项(如有多项商品、规格、单价、交货期、目的港等,应按信用证规定--明确批注)外,还应缮制信用证复制本一式两份送交原通知银行,经审核无误后连同转让委托书转给异地银行通知有关出口企业,同时在留存的信用

证副本上相应批注。

对一个信用证转让给若干个异地出口企业办理出运者,尤应要求受证出口企业对每地执行出运的数量、规格、金额等批注准确无误。

3.凡受证出口企业要求以电报方式全部或部分转让时,按全电或简电转让,为防止重复,应在信用证转让委托书上注明。

(五)转通知

国外银行委托我某地银行通知异地出口企业的信用证及证下修改,而我某地银行又需转给异地银行通知受证出口企业者。对此,原则上电来电转,信来信转,但如证下信修改展期迫近或属内容急需转出者,应予电转。电转时电费由转入行向开证行算收。

转出行应负责审查开证行资信及受证额度。信用证的其它条款由转入行及受证出口企业负责审查,如需修改,由转入行与开证行交涉解决。

(六)信用证档案的管理

对国外银行来证的登记和信用证副本卷的管理,要求做到能够及时查阅每笔信用证的情况,便于进行统计工作,应设置登记簿。

凡借阅归档副本,应办理借阅手续,用毕及时归档。

出口企业如因遗失信用证,需借阅我行归档副本,应备函来我行复制。信用证副本一律不得离行。

要及时检查逾期信用证,在信用证有效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开证行收取通知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1.注销与退证

凡开证行要求注销信用证,经征得出口企业同意后将信用证正本及证下有关附件、修改书等退交我行办理。凡出口企业要求退证,应备函说明理由,予以办理。在注销、退证时,应向国外银行收取有关费用。信用证的注销手续完毕后,将信用证副本抽出,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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