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价费201052号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d60d1dc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f8.png)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青价费[2006]65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青价费[2006]65号2006年4月29日)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依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a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及青岛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增医疗技术新医疗项目新医用材料评审委员会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市有关部门对各医疗机构申报的部分医疗项目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和成本核算,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了相应的项目价格及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现将确定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下发给你们,现行项目中与通知不符的,以通知为准。
┌──────────────────────────────────────────────────┐│2006年新医疗项目│├─────┬──┬───────┬────┬───┬──┬───┬────────────┬────┤│ 编码│财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计价│价格│统筹金支付范围│说明│││编码│││容│单位│(元)├──┬───┬──┬──┤│││││││││范围│进统筹│范│最高││││││││││ 内│前自负│围│费用│││││││││││ 比例│外│限额││├─────┼──┼───────┼────┼───┼──┼───┼──┼───┼──┼──┼────┤│120300001b│ I│面罩吸氧│包括氧气││小时│3│ √ │││││││││创面治疗│││││││││├─────┼──┼───────┼────┼───┼──┼───┼──┼───┼──┼──┼────┤│310205008a│ D│电脑血糖监测│指连续监││ 次│1200│││√│││││││测血糖72│││││││││││││小时│││││││││├─────┼──┼───────┼────┼───┼──┼───┼──┼───┼──┼──┼────┤│310205008b│ D│电脑快速血糖检│││每试│10│ √ ││││││││测│││验项│││││││││││││ 目│││││││├─────┼──┼───────┼────┼───┼──┼───┼──┼───┼──┼──┼────┤│310800024a│ E│细胞因子活化杀│包括药物││ 次│400││││ √ │││││伤(CIK)细胞│加无血清││││││││││││输注治疗│培养基,│││││││││││││体外细胞│││││││││││││培养│││││││││├─────┼──┼───────┼────┼───┼──┼───┼──┼───┼──┼──┼────┤│310800024b│ E│树突状细胞(DC│包括药物││ 次│4000││││ √ │该项价格││││)抗肿瘤治疗│加无血清││││││││为试行标│││││培养基,││││││││准,试行│││││休外细胞││││││││期一年。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青价综[2010]22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青价综[2010]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2daee7c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73.png)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青价综[2010]22号2010年10月21日)各有关部门: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20号)要求,我局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决定废止《关于明确商品价格报批程序的通知》等25个规范性文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物价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明确商品价格报批程序的通知青价字[1990]165号关于制定计划外石油成品油试行作价办法的通知青价字[1990]223号3关于明确商品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青价轻字[1992]61号4关于我市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青价格[2001]94号5关于启用新编《药品价格目录、中成药价格目录》的通知青价轻字[1994]160号6关于药品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青价轻字[1994]169号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青价轻字[1994〕186号8关于加强对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的通知青价农[1996]167号9关于印发《青岛市制止价格欺诈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青价综[1997]32号10关于重申加强对元宵价格管理的通知青价农[1997]36号11关于重申加强月饼价格管理的通知青价农[1997]207号关于界定我市眼镜行业暴利标准的通知青价工[1997]249号13关于重申加强对元宵价格管理的通知青价农[1998]8号14关于制定计划生育药具作价办法的通知青价工[1998]31号15关于明确粮食顺价销售中有关问题的的通知青价农[1998]239号16关于印发《制止商品降价销售中不正当价格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青价综[1998]288号关于印发《制止经营衣着类商品牟取暴利行为实施细则》通知青价工[1998]294号18关于修订蔬菜价格监控办法的通知青价农[1999]39号19关于修订猪肉价格监管办法的通知青价农[1999]116号20关于部分商品价格退出监管范围的通知青价农[1999]169号21关于制止虚假打折价格行为的通知青价综[1999]266号关于加强金饰品价格管理的通知青价工[2000]240号23关于调整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差率的通知青价农[2000]305号24关于市区居民已入住住宅实施供水计量终端改造工程收费等问题的通知青价格[2002]155号25关于印发《青岛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通知青价格[2002]225号——结束——。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13e5321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26.png)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布日期】•【文号】人社部发[2011]2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厅(委、局)、卫生厅(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团委,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务局、农业局、卫生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团委: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决定继续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从2011年起,每年选拔2万名,五年内选拔10万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重要意义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2006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每年选拔部分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
到2010年,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共选拔14.3万名大学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
取得显著成效。
时间证明,组织实施好“三支一扶”计划,有利于发挥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一线、到中西部地区就业的政策导向,有利于加强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培养一只心向基层、服务基层、扎根基层的青年人才队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b004cc2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d0.png)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沪财预[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沪财预[2013]18号)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管理工作要求,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编制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归集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本市20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含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和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凡2013年1月1日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并通过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收费目录》主要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设立依据和批准文号等信息,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明的文件规定进行执收。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对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年版)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2013年2月22日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3版)注:1.凡在备注栏内标注"▲"的,为企业直接负担的收费项目;2.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收费优惠政策按照沪财预[2008]84号文执行;3.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按照沪财预[2011]149号执行。
市民价格收费政策指南
![市民价格收费政策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9a05ff3f10a6f524cdbf8512.png)
市民价格收费政策指南说明为加强价格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进一步提升价格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我们编印了《市民价格收费政策指南》,该指南主要收录了与广大市民日常工作、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并提供了有关政策解答。
受篇幅限制,本指南在收录政策时对相关文件做了节选编辑,没有面面俱到,不作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
青岛市物价局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青岛市物价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jj/青岛市物价局二〇一六年三月目录第一篇居民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1)第二篇价格和收费热点问题解答 (17)第一篇居民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一、自来水价格适用范围:市内三区文件号:青价格[2015]36号,青价格[2015]37号,执行时间:2015年9月1日二、城乡分类销售电价三、管道天然气价格适用范围:市内三区文件号及执行时间:青价格[2015]50号(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青价格[2015]44号(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执行时间:2015年11月25日四、集中供热价格适用范围:市内三区采暖期141天五、公交票价(一)公交车票价文件号:青价工[2000]162号执行时间:2000年7月1日(二)轨道交通票制票价文件号:青价格[2015]47号执行时间:2015年12月16日我市轨道交通实行计程票制。
票价政策为:起步价2元,起步里程5公里。
5~10公里(含),票价为3元。
10~17公里(含),票价为4元。
17~27公里(含),票价为5元。
27~38公里(含),琴岛通普通卡优惠政策1.每自然月内同一张卡实际支出累计0-100元之间的乘次,票价给予9折优惠; 100(含)-200元之间的乘次,票价给予8折优惠; 200(含)-300元之间的乘次,票价给予7折优惠;实2. 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换乘优惠政策。
青价费201052号
![青价费2010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ef261086c85ec3a87c2c5cc.png)
青价费…2010‟52号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为促进我市客运出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客运出租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召开客运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调整内容1、起租费:标准型(原普通型、标准型现统称标准型)客运出租汽车基价公里3公里不变,起租费由现行7元调整为9元;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基价公里3公里不变,起租费由现行10元调整为12元。
调价同时取消现行每客运车次加收的l 元燃油附加费。
文件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2、车公里租价:标准型客运出租汽车由现行1.20元/车公里调整为1.40元/车公里;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由现行1.70元/车公里调整为1.90元/车公里。
3、等候、低速运行计费办法:标准型、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客运出租汽车行驶速度低于12公里/小时时开始计时收费,累计计时首个5分钟收取一车公里租价(不含空驶费、夜间收费,下同),不满5分钟不收费;累计计时超过首个5分钟部分,每满3分钟收取一车公里租价,不满3分钟不收费。
4、计费里程:标准型、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以行驶500米为计算单位,按行驶里程计价收费。
5、计日包车收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租用方要求提供包车服务时,每日运行时间为8小时(不含出租车驾驶员用餐、休息时间),可按计日包车计收运费,起止时间从出租车开至约定载客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
客运出租汽车包车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与租用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出具的收费发票金额应与协商的收费一致。
根据上述调价内容,对《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收费办法》作相应修改(详见附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efb6c72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bd.png)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青政办发[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6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青岛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区。
各县级市的城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绿化补偿费具体项目和标准。
(一)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经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绿化配套用地面积达不到《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面积,委托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易地补建绿地的,建设单位(联建工程由申报单位缴纳)应当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标准,有拆迁费用的,每平方米按所处地区的土地基准地价、拆迁补偿费和绿地建设直接绿化费用三项之和缴纳;没有拆迁费用的,每平方米按土地基准地价和直接绿化费用两项之和缴纳。
土地等级划分及土地基准地价、拆迁补偿费用分别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直接绿化费用按每平方米200元执行。
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委托易地补建绿地,要在同类地区组织建设。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每日每平方米2元缴纳,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树木补偿费和代植费。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除按《青岛市城市树木补偿费标准表》所列标准向树木所有权者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按照《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没有条件补植的,应向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树木代植费。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修订《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修订《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https://img.taocdn.com/s3/m/1af4de03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85.png)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修订《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01.14•【字号】青价费[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修订《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价费〔2008〕6号2008年1月14日)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体局,各类学校:我市自2002年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以来,教育收费行为逐步规范,收费政策日趋透明,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步入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近两年,国家、省、市政府陆续出台了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等政策,相关收费项目发生变动。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价费[2002]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及省物价局等三部门贯彻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各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
民办学校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凡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作业本费、课本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外)、有寄宿条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杂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举报电话以及《收费许可证》号等。
中组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组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3cd48cb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0e.png)
中组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文号】中组发[2011]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中组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组发[201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教育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教育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团委:《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实施方案》已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议并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要求,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干事创业,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发放工作生活补贴、政府购买工作岗位、实施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提供创业扶持等方式,每年组织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特别是农村基层任职、服务和自主创业。
坚持政策引导,注重激励保障,建立长效机制,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立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服务基层的高校毕业生队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培养新农村建设骨干力量,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原则1、立足实际,力求实效。
立足基层实际需要,选派基层急需的高校毕业生,把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有志在基层干事创业的优秀毕业生引导到基层服务岗位。
坚持党委、政府宏观引导调控和人才资源市场配置相结合,加强政策引导,搭建有效载体,促使高校毕业生更好地服务基层。
2、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突出农村,突出西部地区,突出基层急需的农技、教育、卫生和村干部等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重点到这些地方和领域服务创业。
全国各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费情况汇总
![全国各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费情况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967558da6294dd88d0d26bdd.png)
25
8
2
2
12、17
6
2
2
12
8
8
8
13
6
免费 18
3
3
11.5、12
78
71
免
免
84
65
60
移机费
第一台机顶盒 (含智能卡)
机顶盒 售价
免
免费配置
600
免费
免费
免
免费
免费
免费
免费
智能 卡 新建安装费
售价
单位: 元/月/台/次/张
备注
100
40
不超过26各地自行确定
40
40
250
市24,县23
江苏
苏价服[2009]88号
模拟 节目套数
数字 节目套数
报停费
26
26 25
10
10 26/25
0、16
6
模拟标准 基础上 加价9.5 加价8.5
模拟标准 基础上 加价9 加价8
主机不 超过居 民用户 的80%
26.5
21
5(购机) 13(配置)
5(购机) 13(配置)
加价 9.5 加 价8.5
0、10、减半
6
55
5(购机) 5(购机) 13(配置) 13(配置)
2010.8.31
山西 河北
晋价服字 [2006]221号 晋价费字[1999]第38号
冀价行费字 (2006)39号
北京
天津
津价费 [2006]155号 津价费[2010]73号
内蒙古 内发改费字[2007]500号
主机基本收视费
居民用户
非居民 农村用 用户 户
青岛市建筑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及配套费
![青岛市建筑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及配套费](https://img.taocdn.com/s3/m/8b6ad51f79563c1ec5da71e3.png)
1
万达东方影 都
0.60 1-1.2元 /M2 0.10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鲁价费发[1999]174号 鲁价费发[2010]10号 鲁价费发[2010]10号 鲁价费发[2010]10号 青建档字[2002]88号文 附件 鲁价费发[2001]396号
2002年 2010年 2010年 2010年 2002年 2001年
1、需要根据标段划分,区分中标金额选用不同费率收取招标服务费 2、按照不高于鲁价费发[2011]87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3、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为450万 元。
1、按不同招标项目分段差额费率收取相关交易服务费 2、鲁价费发[2001]243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65%收取,第2项中有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单位缴纳50%,中标单位缴纳50%。 3、单项工程的交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按建筑面积*0.6元/平方,最高不超过4万 另需参考 青政发〔2012〕30号 另需参考 青政发〔2012〕30号 另需参考 青政发〔2012〕30号 10000M2以上按0.25元/M2计取
第 9 页
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银 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 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收入的1‰ 计征。 1.占地面积*2元/M2 2.详见:青开发改发〔2012〕366号(青岛开发区涉企收费目录)第二 部分第八条 房产交易收费:1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住房外新建商品 房每建筑平米8元,转让方承担;存量房每建筑平米8元,转让双方各占 一半。2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100平米以下的,每次120;100-500 平米的每次150;500-1500(含1500)每次200;1500-3000的每次300; 租赁3000平米以上的,每次350元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 登记的为一件。
线性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线性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f1d70c7c964bcf84b9d57bfa.png)
(2) 拆迁: 主 要 内 容 是 指 房 屋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和拆除ꎬ包括 民宅、企业厂房及商铺等ꎮ
(3) 三电 及 管 线 迁 改: 主 要 指 电 力、 通 信、 有 线电视、市政管网、给排水管道、供热管道、煤气管 道、油气管道发生平行或交叉干扰而不能满足线 性工程施工要求需要进行迁改ꎮ
张 强等:线性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8 年增刊 1
偿标准ꎬ从完成设计到项目用地批准后进行补偿 兑现相隔时间为 2 ~ 3 aꎬ征地补偿标准已经提高 并突破概算ꎮ
(2) 概算征拆数量偏少ꎮ 一是由于概算中土地补偿只考虑了红线内永 久征地补偿费ꎬ忽略了因永久征地导致剩余的边 角地、阻隔地、夹心地等无法耕种或耕种困难的地 块补偿费用和回收线性工程已征地补偿费用ꎻ二 是从勘察设计到实际开展征地外业调查间隔的时 间较长ꎬ加上勘察设计单位现场勘查时保密措施 不到位ꎬ导致沿线群众“三抢”( 抢栽、抢种、抢建) 现象严重ꎬ直接增加了附着物补偿费用ꎮ 3. 2 回收线性工程已征地困难较大ꎬ容易引发纠 纷矛盾而导致施工受阻 首先ꎬ线性工程部门普遍存在重运输经营 \ 轻 土地管理的现象ꎮ 由于监管不到位ꎬ导致线性工 程土地被侵占ꎻ其次ꎬ针对线性工程已征地的回收 补偿ꎬ«线性工程用地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 所收 回的线性工程用地如已播种ꎬ由线性工程部门支 付给承种人当季青苗补偿费ꎻ被收回线性工程用 地的承种人确有实际困难的ꎬ由线性工程部门发 给不超过实际种植作物一年产量总值的补助 费ꎮ” 但是ꎬ实 际 收 回 线 性 工 程 已 征 地 并 补 偿 时ꎬ 被征地群众往往以线性工程用地界限不清楚且其 经营土地属于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合法取得为 由ꎬ要求按照红线内征地补偿标准统一对待ꎬ而且 在各地政府部门曾出台的线性工程征地补偿相关 办法中ꎬ回收已征地补偿标准也往往远高于« 线 性工程用地管理办法» 规定ꎬ进而导致补偿费用 成倍增加ꎮ 例如ꎬ« 广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 壮族自治区线性工程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 目征地 拆 迁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桂 政 发 〔2010〕52 号) 中规定:“ 线性工程建设项目收回 线性工程原有建设用地补助标准:持有土地承 包证的耕地 20 000 元 / 亩ꎻ不持有土地承包证的 耕地 10 000 元 / 亩ꎻ非耕地 5 000 元 / 亩ꎻ未利用地 不予补助ꎻ有青苗和地上( 下) 附着物的ꎬ按红线 内永久征地标准给予补偿ꎮ” 该文件明确规定ꎬ除 了对线性工程原有建设用地种植的作物进行补偿 外ꎬ还需对未利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进行补偿ꎮ 3. 3 三电及管线迁改难度大ꎬ影响施工进度 (1) 对于 三 电 及 管 线 迁 改ꎬ 用 地 单 位 必 须 与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青价检[2010]5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青价检[2010]5号](https://img.taocdn.com/s3/m/da83fbf2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f7.png)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青价检[2010]5号2010年3月23日)各区、市物价局:现将《2010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方案为有效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促进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2010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我局2010年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强基、提升、创新”工作理念,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主线,落实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强化价格监管,切实促进市场价格行为规范有序、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好转,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
二、工作重点内容及目标(一)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加大规范力度,结合“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重点做好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停车场、景区景点、农村直营店、农产品批发市场、“家电下乡”商品配送中心、机动车维修行业、商业连锁经营企业及室内农贸市场等经营单位明码标价的规范工作,不断提高明码标价的普及率、准确率。
(二)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
加大执法力度,充分运用价格政策提醒告诫等手段,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严厉查处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乱收费及商业促销活动中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曝光影响较大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件,促进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好转,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2010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2010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129a570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65.png)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2010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1997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发布根据2000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发布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4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4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2004年4月2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和其他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转让。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其依法拥有的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市区客运出租车计价器调试收费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市区客运出租车计价器调试收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5d1eaf0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30.png)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市区客运出租车计价器调试收
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11.22
•【字号】青价费[2010]54号
•【施行日期】2010.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市区客运出租车计价器调试收费的通
知
(青价费[2010]54号2010年11月22日)
青岛恒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良标智能终端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青岛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委《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的通知》(青价费[2010]52号)规定,我市于2010年11月28日零时起对市区客运出租车运价进行调整。
同时,对计价器作相应调试,经我局成本监审,现将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次出租车运价调整时,同意你们两单位对出租车计价器调试收取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台60元。
你们两单位除收取出租车计价器调试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你们两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必须按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0年11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本次市区客运出租车计价
器调试工作完成。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监察局关于开展2010年行政事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监察局关于开展2010年行政事](https://img.taocdn.com/s3/m/774cd31110661ed9ad51f38f.png)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监察局关于开展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青价费[2010]11号【发布部门】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监察局【发布日期】2010.03.25【实施日期】2010.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监察局关于开展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青价费[2010]11号 2010年3月25日)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和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 85号)的要求。
经研究决定,自3 月25日至6 月30日,对我市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2009年度的收费收支情况进行年度审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范围和时限(一)收费审验的范围: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其2009年度的收费收支情况均属年审的范围。
中央、省驻青收费单位、青岛市市级收费单位、省和市驻市内四区的垂直管理收费单位,由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联合设立的青岛市收费年审办公室负责审验,青岛市收费年审办公室设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1楼(地址: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联系电话:85916494 85916454)。
省、市驻市内四区以外的垂直管理收费单位和其他收费单位,由各区、市收费年审办公室负责审验。
(二)收费审验的时限: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收费行为。
二、年审重点(一)清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情况。
各收费单位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08]83号)、《市政府关于降低经营性收费标准的通。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计价格[2002]542号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计价格[2002]5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bf3c7d6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0d.png)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计价格[2002]542号2002年5月29日)各州、地、市计委:根据国家计委等六委、部、署、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计委负责制定基准准和浮动幅度。
我省税务代理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税务代理收费行为应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2370号文件的各项规定严格规范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税务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价费[1998]061号)同时废止。
附表:青海省税务代理收费标准┌─────────┬───┬──────┬───┬─────────┐│代表服务项目│计费单│基准价(元) │浮动幅│备注│││位││度(%) ││├─────────┼───┼──────┼───┼─────────┤│一、代办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1.企业│次│100│20││├─────────┼───┼──────┼───┼─────────┤│2.个体户│次│50 │20 ││├─────────┼───┼──────┼───┼─────────┤│二、代办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1.代购普通发票(含│次│50 │20 │每次限量5本以下││代领发票领购手册) │││││├─────────┼───┼──────┼───┼─────────┤│2.代理申请自印发票│次│100 │20 ││││││││├─────────┼───┼──────┼───┼─────────┤│三、代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或代扣缴义务││││││办理扣缴税款报告│││││├─────────┼───┼──────┼───┼─────────┤│1.核计应纳税额并代│次(件)│增值税、消费││单项申报││理纳税申报││税、企业所得││││││税预缴:企业││││││:200-300;││││││个体户:││││││30-50;│││││├──────┼───┤││││其他各税:50│20││││││││├─────────┼───┼──────┼───┼─────────┤│2.代理申请延期申报│次│100│20│││纳税│││││├─────────┼───┼──────┼───┼─────────┤│3.代理申请进项税额│抵扣金│1% │20 │包括初审进项抵扣凭││抵扣│额│││证是否规范,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21fd8c0ce2f0066f5332233.png)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物价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制定的《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2010青岛市建筑结算汇编
![2010青岛市建筑结算汇编](https://img.taocdn.com/s3/m/34acd6d0360cba1aa811dae6.png)
第一章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一节山东省建筑、装饰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一、山东省建筑、装饰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见表)。
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1.人工费直接工程费 2.材料费3.施工机械使用费1.环境保护费2.文明施工费直接费 3.临时设施费4.夜间施工费5.二次搬运费6.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措施费7.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8.脚手架费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10.施工排水降水费建1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12.垂直运输机械及超高增加费筑13.构件运输及安装费14.总承包服务费安装 1.管理人员工资费2.办公费3.差旅交通费4.固定资产使用费工企业管理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6 .劳动保险费7.工会经费程8.职工教育经费9.财产保险费10.财务费费11.税金12.其他间接费1.工程排污费2.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障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规费 3.住房公积金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5.安全施工费利润税金(一)直接费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1.直接工程费: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内容包括:○1基本工资: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指生产工人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生产工人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b44fe02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17.png)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0.06.28
•【字号】青价费[2010]31号
•【施行日期】2010.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青价费[2010]31号2010年6月28日)
市国税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国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0]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价费[1997]199号、青价费[1999]102号、青价费[1999]186号、青价费[2000]51号、青价费[2000]131号、青价费[2000]215号、青价费[2005]51号、青价费[2005]157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收费单位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青岛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将收入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价费…2010‟52号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为促进我市客运出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客运市场秩
序,保障乘客、客运出租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召开客运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调整内容
1、起租费:标准型(原普通型、标准型现统称标准型)客
运出租汽车基价公里3公里不变,起租费由现行7元调整为9元;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基价公里3公里不变,起租费由现行10元调整为12元。
调价同时取消现行每客运车次加收的l 元燃油附加费。
文件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
2、车公里租价:标准型客运出租汽车由现行1.20元/车公里调整为1.40元/车公里;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由现行1.70元/车公里调整为1.90元/车公里。
3、等候、低速运行计费办法:标准型、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客运出租汽车行驶速度低于12公里/小时时开始计时收费,累计计时首个5分钟收取一车公里租价(不含空驶费、夜间收费,下同),不满5分钟不收费;累计计时超过首个5分钟部分,每满3分钟收取一车公里租价,不满3分钟不收费。
4、计费里程:标准型、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以行驶500米为计算单位,按行驶里程计价收费。
5、计日包车收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租用方要求提供包车服务时,每日运行时间为8小时(不含出租车驾驶员用餐、休息时间),可按计日包车计收运费,起止时间从出租车开至约定载客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
客运出租汽车包车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与租用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出具的收费发票金额应与协商的收费一致。
根据上述调价内容,对《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收费办法》作相应修改(详见附件)。
二、完善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办法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完善现行我市客运出租车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办法(以下简称油运价格联动办法)。
新的油运价格联动办法如下:
1、油运价格联动办法。
以93#汽油为油运价格联动燃油代表品,省物价局公布的93#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为油运价格联动燃
油代表品价格,当油价上涨为每升7.07元(含7.07元)-8.07元(不含8.07元)区间时加收燃油附加费,具体标准为每客运车次1元。
若油价回落至每升7.07元以下且稳定1个月以上,则取消加收的燃油附加费。
2、燃油附加费收取办法。
燃油附加费采取在计价器显示金额之外由驾驶员向乘客另行收取的办法。
出租车辆必须在车内醒目位臵张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制的交费提示,并提供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否则,乘客有权拒绝交纳。
3、油运价格联动具体实施方案由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委根据油价变动情况和客运出租行业运营状况,按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实施油运价格联动方案后,如政府发放出租车燃油补贴,则按补贴的标准和时限折算为油价,如折算后的油价仍在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油价区间内,则继续收取燃油附加费;如低于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油价区间,则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
三、本次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调整适用于在市内四区及崂山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其他区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由各区市政府制定,报青岛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次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调整从2010年11月28 日零时起实施。
2010年12 月15 日前分批完成运营车辆的计价器程序更新工作,在此期间,调整前后的两种运价并存。
即已完成程序更新的车辆,按本通知运价规定执行;待程序更新的车辆,按原运价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
1、交通运输部门应抓紧会同有关企业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新的标准检测好出租汽车计价器,在进行计价器检测时,只收取50元检定费,不再收取其它费用。
以上收费不含计价器生产厂家对计价器程序更新的费用,计价器程序更新费用另行核定。
2、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的运价政策和明码标价制度,在车辆的规定位臵张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标签;使用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对计价器不能正常使用或不使用计价器,以及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六、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青价费字[1991]149号、青价费[1996]83号、青价费[1998]15号、青价费[1999]45号、青价费[2005]139号、青价费[2006]129号、青价费[2007]232号、青价费[2008]294号、青价费[2009]35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收费办法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出租车运价政策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办公室2010年11月22日印发
附件: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收费办法
一、计程租车收费
(一)基价公里
标准型(原普通型、标准型现统称标准型)、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基价公里统一为3公里。
不足基价公里的按基价公里收费,超过基价公里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价收费。
(二)起租费
标准型客运出租汽车为9元;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为12元。
(三)车公里租价
标准型客运出租汽车为1.40元/车公里;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为1.90元/车公里。
(四)空驶费
标准型、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单程载客在6公里以内(含6公里)的不收空驶费,超过6公里的部分,每公里加收公里租价的50%的空驶费;往返载客即起点和终点在2公里范围以内(含2公里)不得加收空驶费。
(五)夜间收费
在晚上二十二点至次日五点(不含五点)期间租用客运出租汽车的,每车公里加收0.40元。
(六)等候、低速运行费
标准型、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客运出租汽车行驶速度低于12公里/小时时开始计时收费,累计计时首个5分钟收取一车公里租价(不含空驶费、夜间收费,下同),不满5分钟不收费;累计计时超过首个5分钟部分,每满3分钟收取一车公里租价,不满3
分钟不收费。
遇到交通拥堵时,乘客可根据情况选择下车(禁止车辆停车上下人的路段除外),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绝。
(七)合乘
客运出租汽车原则上不得同时租给两位或两位以上雇主使用,特殊情况下,两位或两位以上雇主租用一辆车时,应事先征得第一雇主的同意,但合乘必须顺路,其收费办法是两位或两位以上雇主如不在同一地点下车,则按每位雇主下车地点计价器所显示金额的70%收费;如在同一地点下车,合计收费总金额不得超过计价器显示金额。
(八)其他规定
1、计费里程:标准型、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以行驶500米为计算单位,按行驶里程计价收费。
2、出租车收费最小收费单位为元,不足一元的按四舍五入取舍。
3、出租汽车在租用过程中,途经收费路、桥(含渡口、隧道等)的,由乘客支付过路、过桥费用。
4、凡因加油、车辆出现故障、停车修理、保养等,所耗的里程和时间均不得收费。
各种车型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计日包车收费
(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租用方要求提供包车服务时,每日运行时间为八小时(不含出租车驾驶员用餐、休息时间),可按计日包车计收运费,起止时间从出租车开至约定载客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
(二)客运出租汽车包车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与租用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出具的收费发票金额应与协商的收费一致。
附表:
青岛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收费标准表
夜间时间:晚上22点—次日5点(不含5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