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是指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益的转让、出租、抵押、担保等行为。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一)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协议,明确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事项;(二)交易双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交易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三)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审批意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完成交易;(四)交易双方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交易结果,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
(一)公开原则:交易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确保交易的透明度;(二)公平原则: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三)公正原则:交易过程应当公正进行,防止利益输送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易监管制度,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交易双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保护国有资产权益。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二章交易审批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涉及重大事项的,交易双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交易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一)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益的权属情况;(二)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三)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交易条件;(四)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交易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国有资产交易的范围。
国有资产交易不仅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还包括企业资产转让等。
产权转让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企业增资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企业资产转让是指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的行为。
在国有资产交易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等价有偿是保证国有资产交易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基本要求,只有按照市场价值进行交易,才能确保国有资产不被低估。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则要求交易信息充分披露,所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都有平等参与的机会,交易过程和结果接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和不正当利益输送。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交易的规范进行,需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批程序。
对于重大的国有资产交易项目,应当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甚至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
审批过程中,要对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查。
同时,要充分评估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如对国家经济安全、产业结构调整、就业等方面的影响。
在交易方式上,应当优先选择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通过公开的产权交易市场,可以最大程度地发现潜在的购买者,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最优配置和价值最大化。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等,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交易,但这种方式必须严格限制条件和范围,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交易中的关键环节。
在进行国有资产交易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引言:近年来,我国国有资产交易市场迅速发展,涉及的规模越来越大,交易主体越来越多样化。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国家逐步完善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是对该办法的全文解读。
一、总则:该办法在解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该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包括资产交易的各个环节。
二、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明确职责,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这些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交易方式和程序: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对交易对象的价值评估结果。
交易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不得存在任何偏向个别买家或卖家的行为。
交易活动应当经过公告、报名、拍卖等程序。
四、交易的审查与公示:交易的审查与公示是确保交易的透明和合法的重要环节。
交易审查应当对买卖双方的资格、交易的合法性和交易的价格进行审查。
交易信息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示,确保信息对所有有关方面的透明,并防止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出现。
五、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定的违法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使违法行为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监督检查是对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的监督和检查,是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的重要手段。
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监管部门有权对交易活动进行实地调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交易主体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七、附则: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并废止一些旧办法和规定。
未尽事宜或者对本办法的解释和执行有疑义的,可以向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谢谢观看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于6月24日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办法包括总则、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67条,对国家 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
关于企业产权转让,办法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 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于国有出资企业子企业的产权转让, 办法也明确,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 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根据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 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关于企业产权转让,办法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 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于国有出资企业子企业的产权转让, 办法也明确,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 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关于企业增资,办法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 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增资行为,对主业处于关 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 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张明君律师原创|最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逐条解读
张明君律师原创|最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逐条解读国资委、财政部于7月1日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为:新3号令)。
新3号令相比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为:老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在国有企业定义、交易行为批准、转让交易规则、增资规程、资产转让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动,它将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等发挥重大作用。
【法规标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16.07.01【生效日期】2016.07.01【发文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君按:新老3号令均强调对资产(产权)交易(转让)的监督管理,均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监管目标。
区别是:新3号令将“国有产权”改为“国有资产”,但在正文中仍存在“产权转让”和“资产交易”混用的现象。
通读全文,新3号令中资产交易在概念上包括产权转让和狭义资产交易。
同时新3号令增加了立法依据的上位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君按:新3号令增加了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君按:新3号令增加了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义丰富,意义深远。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为了更好地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交易而制定的法规。
这个办法的出台对于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涉及到国家经济运行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
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国有资产可能会被滥用、挪用、浪费甚至流失,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的损失。
因此,通过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防止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侵占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性。
其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可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资源配置的效率对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有效的资产交易监督和管理可以确保国有资产在流转过程中得到合理的配置和利用,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
通过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程序和标准,减少政府行政干预,避免不必要的中介环节和交易成本,推动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和精确度。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国有资产的流转和交易可以激发经济活力,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通过规范的交易平台和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更加灵活的资源配置和资本运作,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这将有助于推动整个经济的发展,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国家的综合竞争力。
然而,只有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还不够,还需要加强监督和执行力度。
监督机构应该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测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纠正。
同时,对于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违法者进行惩罚,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此外,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合作也是保障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效落实的重要环节。
监管部门应该与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协作,共同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有政府出资或者国有股东的企业(以下简称本单位),在境内外进行的股权、资产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原则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第四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是指本单位出售或者购买股权、股票、债权、不动产、动产等资产行为。
第五条监督管理机构本办法所述的监督管理机构是指由政府指定或者设立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交易程序第六条交易前准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前,本单位应当确定交易资产的权属、价值、风险情况、交易安排等事项。
如有必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交易资产进行评估、审计、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七条招投标公告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交易的,应当在适当的媒介上刊登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资产的名称、数量、质量、拟定交易程序和要求、评标标准、报价期限等信息。
第八条投标申请文件有意参与交易的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概况、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投标方案等信息。
第九条交易文件本单位应当制定交易文件,交易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程序、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申请文件、交易合同等内容。
本单位和投标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均应当保密。
第十条交易过程交易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本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不得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交易结果公告本单位应当在交易结束后公告交易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资产的交易人、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等信息。
如有必要,可以公告交易底价、价格范围等信息。
交易结果公告应当在本单位指定的媒介上进行。
第十二条反馈和处理投标人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本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规定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规范与监督管理至关重要。
这不仅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更对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建立一套严谨、透明、公正的制度框架,以确保国有资产在交易过程中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这一规定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等关键交易活动。
首先,在产权转让方面,规定明确了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要求。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
同时,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受让方具备相应的实力和能力,能够有效地运营和管理所受让的国有资产。
在产权转让的信息披露环节,要求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这有助于吸引潜在的受让方,也能够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此外,对于产权转让的定价,规定也给出了明确的指导原则,通常需要经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其次,企业增资也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重要形式之一。
在这一过程中,规定同样强调了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企业应当制定增资方案,并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对于投资方的选择,应当综合考虑其资质、信誉、经营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在企业资产转让方面,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的规则和流程,可以有效地避免暗箱操作和不正当交易,保障国有资产在交易过程中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同时,这一规定也有助于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
通过规范的交易流程,可以将国有资产引导到更具发展潜力和效率的领域,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运营效益。
此外,规定还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其他市场主体,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都必须遵循相同的规则和程序,营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20年最新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_办法_
2020年最新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那么对于更多的相关知识,可以参考下文!20xx年最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财政部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
• 通过市场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等手段进行监管
• 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规范化和透明度
法律责任监管
• 明确交易各方的法律责任
• 查处违规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安全
04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成果
01
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
• 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
交易监管制度
• 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监管规则
受理投诉举报
• 受理对企业国有资产交
监督管理交易过程
易的投诉举报
• 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保
护各方合法权益
• 监督交易主体、交易行
为和交易程序
• 查处违规行为,维护市
场秩序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监管手段
行政监管
• 通过制定政策、进行检查、实施处罚等手段进行监管
CREATE TOGETHER
DOCS SMART CREATE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DOCS
01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背景及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国有企业逐渐成为市场主体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日益频繁,需要统一的监管规范
合规性原则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符合国有资产管理
规定
• 遵循市场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
市场化原则
• 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
用
• 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运营效率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交易程序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doc
关于最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视管理方法全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视管理方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xx年最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视管理方法全文内容,提供应大家阅读,仅。
第一条为标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视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讲解共29页PPT
11、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希腊
12、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托马斯
13、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 情。——弗劳德
14、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15、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1、最灵繁的人也看不见自己的背脊。——非洲 2、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希腊 3、有勇气承担命运这才是英雄好汉。——黑塞 4、与肝胆人共事,无字句处读书。——周恩来 5、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人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民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式对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人民国物权法》、《人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07-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3)
第三章企业增资
【君按:本章为新3号令的增加内容。
】
第三十四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
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君按:增资导致控股权丧失的,参照产权转让程序办理。
】
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
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君按:国家出资企业亦可制定其子企业增资扩股管理制度】
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君按:同本办法第八条。
】
第三十六条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
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三十八条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君按:增资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不同于产权转让。
】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
比例:
(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君按:可以不进行专项评估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增资依据的情形,纵观(一)到(四)可见,需要符合两个原则:单个股东股比不
变原则和国有股整体不被稀释原则。
本条款(一)到(四)均是按照这
两条原则设计的。
】
第三十九条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三)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五)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八)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九)增资终止的条件;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君按:信息披露不分预披露和正式披露,不少于40个工作日。
】
第四十条企业增资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增资企业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
【君按:投资方资格审查的最终决定权还是增资企业,而不是产权交易机构。
】
第四十二条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
产权交易机构
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
遴选有关工作。
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
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君按:增资中遴选投资人的方法较产权转让,增加了新的方式,即竞争性谈判。
何谓竞争性谈判?如何操作?需要产权交易机构和增
资企业共同进一步明确。
】
第四十三条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
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君按:不同于产权转让,增资可以以非货币资产进行增资。
】
第四十四条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君按:与产权转让有两点不同:第一、增资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即可出具交易凭证,不要求增资现金交付或资产交割,这显然与产
权转让不同。
第二、公告内容中增加了投资方名称,而产权转让中,
受让方名称不作强制披露。
从而形成了“谁参与了增资要向社会公开,谁购买了产权可以保密”的局面。
】
第四十五条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君按:本条会成为增资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操作的严重漏洞!尤其企业原股东为非国有企业的,为这种规避监管提供了无限可能。
赋予债转股这种特权,也为金融机构入股国企提供了便利。
】
第四十七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增资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
企业审计报告;
(五)增资协议;
(六)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七)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君按:非公开协议增资的,必须由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
第四章企业资产转让
【君按:明确资产转让需要进入产权交易机构。
】
第四十九条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
具体规定,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君按:将资产转让进场的范围交给了所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决定资产的种类和金额。
】
第五十条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一)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
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
少于20个工作日。
【君按:本条按照不同的转让底价设定两种公告期间,资产价值高的公告期就长。
但是没有规定资产打包的标准,如何防止将资产
人为拆分,而有意缩短公告期,这是未来的难题。
】
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君按:资产转让原则上不限制谁买,但有例外情况。
】
第五十二条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君按:资产转让原则上不分期付款,但是原则之外的是什么情形?如何审批?需要实践中明确。
】
下页更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