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常见的税务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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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业务实质重于形式,业务招待费有税前扣除限额, 的 5%0)。

分析:用于集体福利的外购商品,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不可抵扣。

3、用于集体福利的自产产品,没有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分析:自产产品用于福利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4、公司因厂庆庆典活动为员工发放纪念品

(金额较大),会计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列支,未 并入工资

总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分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11修订)》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 实物、有价证

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5、公司股东借款,超过 1年末尚未结清。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号)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

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 营的借

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6、在建工程长期挂账,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但是尚未转资,降低了房产税的计提基数, 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1、用于业务招待费的发票以“办公用品”、 “劳保用品” 等内容开具,甚至没有销货清单。

Min (发生额的60%,销售收入

2005 〕 120

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 4号 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 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固定资产已达预定可使用状 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实 际成本等,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待竣工结算后再作调整。

7、公司对外广告宣传,无偿赠送礼品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分析:财税[2011]50号规定: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 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纳个人所得税。

8、发票积压在业务经办手中未交财务,

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超过 180天的认证期限无法认证, 进项税少抵

扣。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9、发票抬头填写不合规定,有错别字或开具简称、甚至不写单位名称。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 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 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的规定,发票付款方应填开全称才能税前扣除。

10、大量业务以普通收据(白条)入账,所得税前不可扣除。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 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11、跨年度发票大量存在,税前不可扣除。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

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 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0%的税率缴

(国税函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日内到税务机关 均不

12、以自然人名义对外投资,被投资方分配股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分析: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 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3、股权转让所得(如:债转股),仅仅工商变更登记,未做账务处理,所得税也未申报。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79号)第三条规

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14、收到专项用途的政府补助资金未专款专用,账务未单独核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 件。

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 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 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对于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应按如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 税处理:

第一:取得资金的层级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 包含县级。取得资金的部门不仅包括财政部门,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比如发改 委、科技

局、经贸委等部门也包含在内。 第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

金,要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比如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 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5、母子公司之间虚构购销业务,开立承兑汇票,贴现款汇到出票人账户,未取得贴现利 息手续费发票。 分析:真实性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原则之一。 扣除凭证反映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

各项支出。虚构的贴现业务违背真实性原则, 同时未取得贴现手续费发票不符合所得税前抵 扣要求。 (国税函〔2010〕

这里的县级以上

16、公司经营业务三流(资金流、票流、物流)不一致的,进项税税额抵扣的税务风险。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第(三)项

1995 】192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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