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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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本规范共分 22 章和 13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墙体节能 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供暖节能工程, 通风与空调设备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管网节能 工程,配电节能工程,照明节能工程,地源热泵系统节能工程,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 程,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建筑环境工程,资源综合利用工程, 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现场实体检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 7 ) 本 规 范 第 16.2.10 条 依 据 国 家 标 准 《 太 阳 能 供 热 采 暖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 GB50495-2009 第 5.3.5 条的规定。
(8)本规范第 3.4.4 条为绿色建筑工程涉及的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 验收方式的规定。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 筑节能中心)、重庆市绿色建筑技术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本规范的实施 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 交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 69 号 7 楼,邮编:400015, 电话:023-63601374,传真:023-6386127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备案号: J13144-2015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234-2016Leabharlann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public building(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3)本规范第 1.0.4、3.1.2、11.2.4、22.0.6、22.0.7 条内容分别依据国家标准《建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第 1.0.5、3.1.2 条、11.2.3、15.0.5、15.0.5 条等强制性条文要求。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0年)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0年)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第四章既有建筑节能第五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六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根据规划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建筑节能活动。

济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的实施细则Microsoft Word 文档

济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的实施细则Microsoft Word 文档

济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我市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精神以及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的意见》(鲁建管发〔2006〕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施工现场是直接反映企业管理水平的窗口,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赖以形成的场所,抓好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和技术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理水平是从根本上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创造经济效益的关键。

第四条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强化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坚持实施样板墙、样板间、样板单元引路,加强工序质量控制,提高全面质量管理意识,实施“精品工程”战略,创建过程精品,推动企业树立用户满意是质量最高标准的质量观,不断满足用户需求,提高用户满意程度。

第五条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强化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重点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认真总结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的经验,全面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水平,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推动施工现场安全达标;一级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2万m2以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逐步推广应用视频监控系统。

第六条认真做好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工法管理等技术管理工作,为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鼓励、引导建筑业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加快建筑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形成;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增加科技进步贡献率,促进企业发展由速度效益型向技术效益型转变,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队伍整体素质。

第七条积极开展以“节能、节水、节约原材料”为重点的创建节约型建筑施工现场活动。

积极推广新型建筑体系,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大力推行住宅建设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减少耗材、耗能和环境污染;严格施工材料消耗核算标准,坚持限额领料制度,杜绝施工用水跑、冒、滴、漏。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十不准”规定的通知.时间:2019-04-19 16:43:36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十不准”规定(一)现场人员管理。

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擅自变更或不到岗履职,逾期不改正的,不准继续施工。

违者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信用惩戒。

(二)地基基础检测。

复合地基、桩基础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不准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违者责令停工,责成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取消工程评奖评优资格。

(三)分部分项验收。

基槽、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等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准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违者责成对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实施信用惩戒,取消工程评奖评优资格。

(四)重大设计变更。

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发生重大改变,未履行设计变更及图审程序,不准擅自施工。

违者责令停工整改,约谈参建三方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取消工程评奖评优资格。

(五)重要材料检验。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准擅自使用。

违者责成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不合格的,责令停工整改或拆除,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取消工程评奖评优资格。

(六)样板引路制度。

装饰装修、节能保温工程未按规定实施样板引路,不准展开施工。

违者责令限期整改,实施信用惩戒。

(七)公建建设标准。

公共建筑不准随意变更原设计图纸内容,擅自降低或取消建筑物使用功能和标准。

违者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八)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未按图纸施工完毕或明显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准组织竣工验收。

违者责令限期整改,约谈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通报曝光。

(九)工程质量保修。

工程责任单位不准对业主维修诉求推诿扯皮,拖延维修。

违者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信用惩戒,限制单位招投标资格,通报曝光。

济南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济南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修改)》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17〕17号时间:2017-04-11 16:08:05市站各科室,各县、区(分)站,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利用有效监督资源,提高监管效能,解决新建工程逐年递增与监督资源短缺的现实问题,在确保工程安全水平稳步提升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规及规章,进一步调整安全监督工作内容,修订了《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相关内容,现将修订后的《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修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2017年4月5日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1 总则1.1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行为,提高监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程。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均应 1.2遵守本规程。

2 基本规定2.1 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

不包括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住宅、军事建设工程,亦不包括未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及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违法违规工程。

2.2 安全生产监督的监督时限安全生产监督的监督时限为自相关工程办理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并取得施工许可证起至终止安全监督告知书下达之日为止。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3)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3)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3)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根据规划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建筑节能活动。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

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八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建筑节能意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九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济南质监站验收程序注意事项

济南质监站验收程序注意事项

济南质监站验收程序注意事项-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从2015年11月15日起,正式版的《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程》开始施行,同以往的验收程序和方法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

根据新的监督规程结合本人在站上工作的一段时间所遇到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了一些规程当中需要注意的不同点及验收当中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和大家共同交流。

一、基本规定1、监督的时间跨度是从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续开始至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终止,这其中不一样的地方是以前是由监督站出具工程备案单,现在转到了窗口。

在监督站出具监督报告后,到窗口办理备案单。

2、工程施工中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需要提交中止施工报告,这种情况一般不会遇见,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中止施工,一定要及时提交中止施工报告,时间跨度可以填写的长一点,在具备复工的条件时再提交一份复工申请报告。

3、监督工作模式(这一部分就是关于监督站工作模式的改变的一个总体思路,具体的每个阶段的模式在后面的章节还要提到),里面需要注意的几点就是节点式监督检查变成过程当中的检查,就是把验收的时间提前,例如主体分部验收,以前是要所有的主体的工程量都施工完毕后,各方验收通过,再报送验收报告,监督站再去现场验收,再提出问题,再整改,再提交整改报告,没有问题了,才能通过主体验收。

现在在主体结构封顶以后,下面的楼层的二次结构和砌体工程有了一定的工程量之后,就可以联系监督站,安排进行监督检查,报送主体技术资料审查,监督站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毕,技术资料齐全合格,同时在主体结构所有的工程量都施工完毕后再报主体分部验收报告,这时主体分部就是直接通过了,因为需要整改的问题都已经在前期整改完毕。

4、差别化监督、分段验收和优质工程的申报。

从鼓励工程质量创优的角度来说,一般对于合格工程不考虑分段验收,优良和优质结构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分段验收。

规程中说的原则上要每次分段不少于15层只是一个参考,可根据实际情况打分段申请报告(注意以建设单位的名义)。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建筑安装交底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建筑安装交底

(4)污水管起点设置堵头代替清扫口时,与墙面距离 不得小于400㎜。 (5)六层及以上的住宅工程,其底层排水均应单独 排出;立管与排出管端部的连接,应采用两个45°弯 头或曲率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弯头《济建质监 站字〔2007〕17号》 。 地下室以及高层建筑设备层这一通病出现较多,应 重点检查和控制。


(4)主要验收方法和验收内容: ①查验合格证和随机文件、设备出厂试验纪录;实 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有安全认证标志;并随时收 集整理归档。 ②外观检查,对照施工图纸查验材料规格、型号、 数量;观察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有无缺陷。 ③现场抽样检测,并填写检测纪录。例如:成套灯 具的绝缘电阻、内部接线;电线、电缆的绝缘层厚度、 和圆形线芯的直径等,质量验收规范规定需要现场抽 样检测的材料。 ④按规范和有关规定需进行检测复试的材料,送有 资质的检测单位且规定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应为见 证取样送检。 ⑤对进场材料质量有异议时,送、机房、泵房、水箱间设备、管道安装 存在问题多。 防治措施:
13、采暖管道固定支架做法不正确;伸缩 器不做预拉伸。


防治措施:
14、竣工验收时给水系统正式生活给水未能接 通,交付使用前未检验生活水水质。
防治措施:(1)为保证水质,使用安全, 生活饮用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冲洗、消毒,并 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 标准》方可交付使用。是GB50242-2002强制 性条文。应执行。 (2)室外给水系统施工计划应与竣工工程 进度计划相同或者提前;建设单位应事前协调 和安排计划。以保证给水系统与竣工工程同步 完成,并接入正式水源。

2. 材料使用前,不按规定进行检测复试和见 证取样送检。
防治措施: (1)给水、采暖塑料管材进场即应进行验收并送检测 单位检测复试。 检测复试按二种情况要求: 一是管材物理检测。各种管材均应送有资质的检测 单位检测,按单位工程进行,并提交检测报告; 第二种是对管材的卫生指标检测复验。给水塑料管 或衬塑复合管应进行卫生检测复验。当有出厂卫生检 验报告,且已在山东省或济南市疾病防控中心进行过 复试时(包括外省、市厂家)。可提供检测时间到安 装使用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代替。

济南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发布: 2012-05 阅读: 93济南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开工前,监督人员应做好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交底工作,将国家和省、市建筑节能政策及有关要求告知工程参建各方。

第四条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第五条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按照50%节能标准进行设计的居住建筑工程,节能工程未施工的,必须按照65%节能标准修改设计并实施。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第六条监督人员应加强对工程中应用的外保温系统认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具备《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和市建委备案证明的不得使用。

第七条外保温工程应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由生产厂家负责施工。

其施工验收资料应由生产厂家签字盖章,并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第八条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得采用单一浆料系统,但可采用浆料系统与其他系统组成的复合保温系统。

第九条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后,应在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下取样,并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进场复验。

进场复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复验项目1、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表观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和燃烧性能;2、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3、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二)检验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²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²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1•【字号】济政办发[2004]41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一日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市建筑管理局的相关职能。

2.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组织在市区公共场所和各类建(构)筑物上设置、张贴、悬挂、发布广告及灯饰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1.相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划归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经济适用房(含廉租房)、危旧房改造管理职能划归市房产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市城市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编制城市建设立法规划计划,研究拟订相关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诉讼应诉工作。

(三)参与审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项目的论证、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对国家、省在本市的重大工程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监督。

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施工

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施工

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督指南一、总则1、依据:《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37号)、建设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建办科函〔2012〕75号)、《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工作指南》。

2、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已纳入建设程序管理。

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负责节能改造项目的受理和组织综合评估验收,各区、县(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改造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和竣工工程的抽验。

3、节能改造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应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通过济南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的审查,经市城乡建设委墙改节能办备案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到项目所在区域的工程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

节能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采用招投标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节能外保温专业承包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监理单位应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乙级以上资质。

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可以直接从市城乡建设委公开招标的入围队伍库中选用。

4、改造项目施工前应编制完整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消防工作措施方案,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

节能改造所用保温材料应采用B1级以上防火等级的材料,取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统一认定证书,在济南市城乡建设委登记备案的产品,对进场的保温材料必须进行抽样复验、拉拔试验。

针对一个标段,一个施工单位,采用同一个生产厂家生产的保温材料,可按一组抽样复验。

二、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的相关资料1、节能改造项目受理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2、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3、签订的合同以及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4、施工设计图(加盖图审章)、设计审查合格书及备案书(验原件留复印件);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6、工人意外伤害保险(验原件留复印件)。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建质〖2006〗192号)一、建筑单位的节能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的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5、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步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二、设计单位的节能质量责任和义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建立建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3、初步设计文件应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须同时报送有关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等内容。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2、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中应包括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3、审查机构应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工程禁止(限制)使用和淘汰建材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工程禁止(限制)使用和淘汰建材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工程禁止(限制)使用和淘汰建材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4.25•【字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工程禁止(限制) 使用和淘汰建材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我市建筑功能和质量,限制淘汰不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与质量低劣、落后的建材,积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产业导向政策的资源节约型优质建材。

现根据建住房(1999)295号"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33号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全面提高住宅质量和水平的通知"、鲁建发(2000)47号文"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和淘汰(限制)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及济政办字(2000)97号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开展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活动的报告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印发《济南市建设工程禁止(限制)使用和淘汰建材产品目录》(第一批)(附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影响人体健康、技术落后、耗能大、性能差的实心粘土砖、木窗、石油沥青纸胎油毡等十九种建材产品强制淘汰;对实腹、空腹钢窗、冷热镀锌钢管、107胶等五种建材产品,在规定的工程和部位中限制使用。

二、在住宅建设中,采用国家、省、市推广的工业生产化、施工装配化住宅新体系等项新技术、新产品的,其楼板型式可根据相关要求选用相应现浇或预制楼板类。

三、大力推广使用各种符合国家产业导向、节能、环保、优质建材,为确保替代产品质量的可靠和安全使用,本"目录"替代产品必须取得《济南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方可用于我市建设工程。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济政办字〔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7〕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节能减排有关部署要求,促进建筑节能,提高居住舒适度,经市政府同意,自2017年至2020年,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生态文明建设、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立足于改善居民群众生活环境,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支持、住户配合的思路,有序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并将节能改造与旧城功能优化提升相结合,在老旧小区整治过程中同步推进建筑节能改造,降低供热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建筑品质,改善居住生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兼顾。

既要坚持节约能源、降低采暖能耗,又要同步提高居住舒适度和改善居住环境。

二是有序实施。

实行先近后远、先城区后县镇、先集中后零星,对积极性高、改造资金落实到位,并同步实施老旧小区整治和淘汰小锅炉的住宅小区,优先安排节能改造。

三是重点推进。

尽量以同一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改造,实现集中连片推进效果,提升供热能效。

(三)改造范围及目标。

1.改造范围。

重点对全市范围内2007年10月1日前建成,实施集中供热(区域供热)且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外墙和屋面)。

经抗震、结构和防火安全评估,对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以上的居住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属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得列为改造对象。

2.改造目标。

到2020年底,全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2000万平方米。

样板间参考做法

样板间参考做法

样板间参考做法一、济南市相关要求1、《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程》济建质安站字〔2018〕17号第六条装饰装修监督6.1 在工程装饰装修施工阶段,为强化对墙面地面空裂、渗漏等质量常见问题的治理措施,全面推行“样板引路”制度,即在主体施工阶段或工程展开装饰装修大规模施工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完成装饰安装样板间(段)施工和检查验收工作。

6.2 样板间(段)应在一个单位工程的同一楼层内按户型分别实施。

住宅工程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选择至少一个标准户型;公建工程样板间(段)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有代表性的卫生间、房间至少各一间。

6.3 样板间(段)应包含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内容,宜在同一个单位工程内实施。

住宅工程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选择至少一个标准户型;公建工程样板间(段)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有代表性的卫生间、房间至少各一间;外墙外保温样板应设置在山墙与外纵墙的转角部位,面积不得小于20m2,且应至少包含外窗洞口、外墙挑出构件各一处,同一工程项目(标段)采用多个外墙保温系统的,应分别制作。

6.4 室内装饰安装样板间(段)监督抽查内容包括:1 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包含的各个子分部按照设计文件施工的情况;2 涉水房间墙地面防水施工质量,包括防水层厚度、墙面上翻高度、门口外延长度、蓄水试验效果等;3 初装饰厨卫间及阳台的箱线盒、地漏、管道、暖气片等应结合装饰做法进行预留预埋;4 给排水、暖通、强电、弱电、局部等电位等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的情况;5 对涉及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监督抽测;6 对实施初装饰的住宅工程,执行和落实《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情况;7 对规范规定需要复验的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进行监督抽测。

2、《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第七条推行样板间(户)制度。

(一)在主体验收时应同时完成公用建筑、住宅样板间:住宅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选择标准户型一户,卫生间内管道及器具排列应合理。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济政办字〔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30日目录第一章发展基础与面临形势第二章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第三章主要任务第四章重点工程第五章安全生产风险防范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分析第七章保障措施(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发展与节约处,66608225)济南市“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前言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驱动力。

“十四五”时期,是我市在新的起点上深入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极为关键的五年,也是全市能源转型和绿色发展的重要窗口期。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推动能源发展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根据《山东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鲁政字〔2021〕143号)、《济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济政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编制《济南市“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本规划明确了我市“十四五”期间能源发展的总体要求、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是“十四五”时期我市能源发展的行动纲领。

本规划以2020年为基准年,规划期限为2021年至2025年,远景展望至2035年;规划范围为济南市行政区域。

第一章发展基础与面临形势一、发展基础(一)能源供应保障能力不断增强。

济南市 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济南市 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 20 号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的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工程,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所包含的内容外,还包含建筑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建筑装饰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行为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协调各参建单位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并应将建筑装饰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肢解发包。

2、对幕墙等需要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工程,深化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所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并应由建设单位报请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对建筑装饰工程中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工序,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中不同分项、不同工序配合、衔接环节的协调管理,注意成品保护,避免相互之间的干扰、破坏。

对量大面广的分项工程,尚应遵循“样板引路”的原则,分项工程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5、建筑装饰工程各分包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第六条建筑装饰工程用抹灰砂浆、地面砂浆、防水砂浆及各类特种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及施工质量应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11454-2009)的规定。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建法字〔2018〕1号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建法字〔2018〕1号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建法字(2018)1号各县(区)住建委,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南山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对2018年2月28日前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实施的23件,失效1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5月2日附件1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有效期至登记号1关于公布《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济建科字[2014]29号2019年11月27日JNCR-2014-01500082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5]29号2018年12月31日JNCR-2015-01500063关于印发《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6]2号2121年2月28日JNCR-2015-01500074《济南市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办法》济建发[2016]18号2019年6月30日JNCR-2016-01500025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6]29号2018年7月31日JNCR-2016-01500036《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济建发[2016]32号2018年9月30日7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7]4号2022年2月9日JNCR-2016-01500058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6]59号2020年1月31日JNCR-2016-01500089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6]60号2020年1月31日JNCR-2016-015001010关于印发《济南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7]1号2021年12月31日JNCR-2017-015000111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7]5号2022年2月9日JNCR-2017-015000212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7]8号2020年2月29日1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建发[2017]16号2018年12月31日JNCR-2017-015000414关于转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建发[2017]14号2020年2月29日JNCR-2017-015000515《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济建发[2017]39号2022年9月30日JNCR-2017-015000616关于认真贯彻建设部136号令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济建发[2005]10号2019年6月30日JNCR-2012-015000317关于规范居住用地和商业金融业用地中公寓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建房字[2011]2号2019年6月30日JNCR-2012-015004918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建房字[2011]3号2019年6月30日JNCR-2012-015005519关于大明湖风景名胜区实行免费开放的通告济园[2016]84号2021年12月31日JNCR-2016-048000120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建发[2018]6号2021年1月23日JNCR-2018-015000121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监督管理办法济建发〔2018〕10号2023年3月1日JNCR-2018-015000322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提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标字[2017]3号2022年12月31日JNCR-2017-015000923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济建标字[2018]2号2023年1月30日JNCR-2018-0150002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登记号1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设施建设和用户开发的通告济政公字〔2015〕139号JNCR-2015-0480001——结束——。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济建质安站字〔2010〕29号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监督管理的通知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发挥社会公众对各项建筑节能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作用,现将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30日内,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位置,将建筑节能信息内容以公示牌的形式(详见附件)进行公示,直至工程竣工验收。

二、公示的建筑节能信息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

施工过程中发生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实施变更前办理设计变更和图审手续,并公示新的信息表。

三、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

对于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建设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愈期未整改到位的,根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相关规定,调查取证后移送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附件:济南市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2010年8月9日印发附件:济南市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填写内容说明:一、本公示牌所填内容应与建筑节能报审表、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一致;二、门窗类型包括: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断热桥铝合金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中空玻璃窗、塑钢Low-E 中空玻璃窗、塑钢单层玻璃窗、其他;三、室内采暖形式包括:散热器供暖、地面辐射供暖、其他;四、热计量方式包括:户用热计量表法、热分配计法、温度法、楼栋热量表法、其他五、系统调节装置包括:静态水力平衡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散热器恒温阀、其他;六、空调冷热源类型包括: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吸收式冷水机组、分体式房间空调器、多联机、区域集中供冷、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其他;七、热水供应方式包括:集中式、分散式;八、热水利用用能类型包括:电、燃气、太阳能、蒸汽、其它;九、本建筑的节能率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情况包括:优于标准规定、满足标准规定、不符合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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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2012-05阅读:93
济南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开工前,监督人员应做好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交底工作,将国家和省、市建筑节能政策及有关要求告知工程参建各方。

第四条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第五条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按照50%节能标准进行设计的居住建筑工程,节能工程未施工的,必须按照65%节能标准修改设计并实施。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监督人员应加强对工程中应用的外保温系统认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具备《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和市建委备案证明的不得使用。

第七条外保温工程应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由生产厂家负责施工。

其施工验收资料应由生产厂家签字盖章,并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第八条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得采用单一浆料系统,但可采用浆料系统与其他系统组成的复合保温系统。

第九条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后,应在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下取样,并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进场复验。

进场复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复验项目
1、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表观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和燃烧性能;
2、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3、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二)检验数量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²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²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第十条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

夏季应避免阳光曝晒。

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在外墙外保温系统上安装的设备、管道、消防梯等应固定于基层上,其固
定件与保温材料结合处应做好密封处理,确保水不会渗入保温层及基层。

第十二条外保温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保温工程施工工艺做法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保温隔热材料的种类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下列部位的节能保温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1、外墙挑出构件和附墙部件,如阳台拦板、雨蓬、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墙壁柱、凸(飘)窗、装饰性线条、女儿墙等;
2、外墙或毗邻不采暖空间墙体上的门窗洞口四周的侧面,外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及变形缝的保温处理;
3、楼梯间隔墙和地下室顶板等。

第十三条外保温工程施工,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下列要求进行现场检测:
(一)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试验数量为每种类型的基层墙体取5处有代表性的部位;
(二)当保温层采用后置锚固件固定时,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试验数量为每种类型的基层墙体取锚固件数量的1‰,且不少于3根。

第十四条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等进场时,应对下列性能进行复验。

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抽检不得少于3次或符合设计要求:(一)保温材料:导热系统、密度、燃烧性能;
(二)幕墙玻璃: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三)隔热型材: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第十五条幕墙应现场抽取材料和配件,在检测试验室安装制作试件进行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

性能检测试件应包括幕墙的典型单元、典型拼缝、典型可开启部分。

试件应按照幕墙工程施工图进行设计,试件设计应经建筑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确认。

第十六条建筑外窗进入施工验场时,应对其水密性、气密性、抗风压、角强度、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进行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第十七条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和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抽检不得少于1次。

第十八条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和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抽检不得少于1次。

第十九条建筑围护结构保温节能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外窗气密性进行检测。

(一)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每个单位工程应至少抽查三处,每处一个检查点。

当一个单位工程外墙有二种以上外墙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节能做法的外墙应抽查不少于三处。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宜采用钻芯法,主要检验以下内容:
1、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层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
测机构检测,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二)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验,每个单位工程每种主要窗型至少抽查3樘。

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抽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
构实施。

建筑设备节能工程质量监督
第二十条下列材料、设备等主要产品进场时,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
代表见证下,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一)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散热器按其数量的1%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但不得小于2组。

(二)绝热材料(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保温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的次数不得少于2次。

(三)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的风机盘管机组按数量复验2%,但不得少于2台。

(四)低压配电系统电缆、电线的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
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

第二十一条采暖节能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的类型、规格等全部安
装到位,不得随意增减或更换;
(三)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
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四)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
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五)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
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高于1℃。

受季节或热源影响不宜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共同约定
在条件适宜时进行补做。

第二十二条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
(三)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四)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
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五)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
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附则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监督人员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将作为监督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对于不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施工,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应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九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立即执行。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济建质监站字[2007]12号)和《关于做好建筑设备安装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济建质监站字[2007]2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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