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303号沪规法 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若干条款应用问题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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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若干条款应用问题解释的通知
沪规法〔2004〕303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修订并发布(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现根据《技术规定》第六十三条的授权,对《技术规定》若干条款应用问题解释通知如下:
一、《技术规定》第二十三条中所称的居住建筑以及第二十六条中所称的南侧建筑,含高、多、低层建筑。
二、建筑间距符合《技术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再执行第二十七条规定。
建筑间距不符合《技术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在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照条件前提下,可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减小建筑间距。即:高层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三、高层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的,则同一建设项目中,高层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比照第二十五条执行,即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但其最小值按13米控制。
四、本解释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