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303号沪规法 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若干条款应用问题解释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导航:中国法制信息网》法规快递》地方政府规章》上传时间:2004-02-20 | 点击数:801(200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释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的通知发布时间:[2004-4-9] 点击次数:[1017]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的通知沪规法(98)第524号(1998年8月26日)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农场局规划管理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 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施行以来,由于某些条文的规定不够具体,较难操作,因此,我局根据《技术规定》第六十二条的授权,拟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二)一、对日照分析计算方法作如下补充说明:1.在分析拟建高层建筑日照遮挡影响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对象(含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及学校、幼托、医院等)的现状日照状况,然后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2.关于日照分析的计算点:(1)日照分析应以外墙窗台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有窗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2)阳台内窗户为落地门窗的,可视作窗户,其窗台标高以阳台栏杆面为准。
(3)阳台内窗户为组合门窗的,应将门扇上半截玻璃视作窗户,其标高与窗台为准。
(4)阳台在设计中已作封窗处理的,按窗户对待,其日照计算点以封窗的窗台为准(阳台被住户自行封窗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二、建筑间距的计算一般应以建筑物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为准。
但当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沪规法〔2004〕302号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用解释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应用解释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OO七年六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现行的有关规定有:《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5]37号)《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39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1]857号)《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是指第四至第六章中除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九条第一款、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第(一)项、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外的条款。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十一条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文化娱乐用地(C3)中包括影剧院用地(C35)(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和游乐用地(C36)(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本条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19项“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在公共设施用地其中C3文化娱乐用地中,应属于“√ 允许设置”;而在C4体育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属于“×不允许设置”。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难以确定“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可按照“较高建筑高度”计算。
(见图示)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2目按规定计算出的垂直布置的间距,如大于平行布置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见图示)第二十六条低层独立式住宅是指三面(两单元并联)或四面临空,带有独立使用庭院的住宅。
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最新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最新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2. 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3. 坚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历史文脉,展现城市特色;4.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各类用地和空间布局,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二、城市规划编制第四条上海市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依据国家、上海市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域发展战略、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综合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
第六条分区规划应当包括:分区发展战略、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综合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
第七条详细规划应当包括: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绿化率、交通组织、配套设施等内容。
三、城市规划审批第八条上海市城市规划审批应当遵循分级审批、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审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条详细规划审批前,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修改。
四、城市规划实施第十一条上海市城市规划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等。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五、城市规划修改第十四条上海市城市规划修改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修改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5.20
•【字号】沪规土资法[2011]369号
•【施行日期】2011.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宣布失
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沪规土资法〔2011〕369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
现将第一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上海-《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4〕306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规划设计单位:现将《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反馈我局。
二○○四年四月二日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规划编制阶段和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现作出如下规定:一、有关概念(一)住宅规划容积率住宅规划容积率——又称“住宅毛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指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二)住宅建筑容积率住宅建筑容积率——又称“住宅净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是指每公顷住宅建筑基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三)商办建筑容积率商办建筑容积率——又称“商办净容积率”,是指每公顷商办建筑基地上拥有的商办建筑面积。
(四)核定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净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
(五)可建建筑面积可建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净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根据有关奖励条款规定计算可增加的建筑面积,以及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各类建筑面积的总和。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容积率计算规则(一)中心城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单元规划确定的可开发建筑面积,分别核定毛容积率和净容积率。
单元规划未制定前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市规划局《关于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法[2004]162号)规定的程序,核定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容积率等规划编制条件。
(二)中心城以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郊区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国家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发建筑面积,分别核定毛容积率和净容积率。
上述总体规划未制定前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参照《技术规定》表二核定净容积率。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根据用地性质细分建筑基地,分别核定净容积率。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那么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那么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根本原那么,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效劳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效劳设施用地。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应用解释
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应用解释》的通知2007-6-13沪规法〔2007〕524号各区(县)规划局、机场规划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处、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为了准确理解2003年10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立法精神,统一认识,严格依法行政,经2007年6月6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应用解释》(以下简称《应用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用解释》的编写格式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章节、条款顺序相对应,针对需要解释的条款作应用解释,以便于查阅应用。
《应用解释》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以前的解释与本《应用解释》不一致的,一律以《应用解释》为准。
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应用情况积累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建议反馈给我局政策法规处,以便今后修订完善时参考。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应用解释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OO七年六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现行的有关规定有:《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5]37号)《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39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1]857号)《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是指第四至第六章中除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九条第一款、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第(一)项、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外的条款。
[2004]303号沪规法《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若干条款应用问题解释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若干条款应用问题解释的通知
沪规法〔2004〕303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修订并发布(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
现根据《技术规定》第六十三条的授权,对《技术规定》若干条款应用问题解释通知如下:
一、《技术规定》第二十三条中所称的居住建筑以及第二十六条中所称的南侧建筑,含高、多、低层建筑。
二、建筑间距符合《技术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再执行第二十七条规定。
建筑间距不符合《技术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在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照条件前提下,可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减小建筑间距。
即:高层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三、高层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的,则同一建设项目中,高层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比照第二十五条执行,即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但其最小值按13米控制。
四、本解释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随着上海市不断发展,城市规划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主题。
为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城市发展,上海市政府推出了《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期构建一个绿色可持续的城市环境。
根据《规定》,上海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推动绿色可持续的城市发展。
同时,《规定》明确要求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行政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建立规范性政策,有效管理城市发展,减少城市环境污染,建立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
《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1)建立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避免过度开发;(2)强化规划与实施的联动机制,保证规划的贯彻落实;(3)实施有效的城市管理措施,加强市容、市貌管理;(4)加强资源、环境及建筑等方面的管理,鼓励新型城镇建设;(5)实施城市管理系统,提升城市管理效率;(6)推进特色小镇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丰富居民生活;(7)实施城乡共同发展策略,推进城市外围经济社会发展;(8)建设普惠可持续的社会。
在实施上,《规定》规定的任务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合理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规定;(2)探索一种新的城市管理方式;(3)支持公共资源的投入和优化;(4)建立城市发展监测机制;(5)引导有效的社会发展;(6)建立城市粮食安全保障机制;(7)支持公共服务均等化;(8)建立城市管理服务平台。
此外,《规定》还要求政府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采取措施,以增强社会的责任感,加强社会参与度,营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改善城市出行体验和营商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总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充分表明,上海市将致力于构建一个具有良好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城市。
我们期望,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将全面推进城市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为上海市绿色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最新版本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屋地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一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 )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 ),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 ),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 ),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 ),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 ),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 ),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 ),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 ),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摘要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
通过对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要求和规范进行详细解读,旨在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对城市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建设项目等进行科学、合理、有序的规划和管理。
上海市作为一个国际大都市,城市规划管理对于其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和应对挑战,上海市制定了新版技术规定,以指导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主要内容1. 规划编制要求:新版技术规定提出了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包括规划编制的程序、内容、审批程序等。
规划编制要求的明确性和科学性有助于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效率。
2. 规划实施要求:新版技术规定对规划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土地利用、建设项目审批、环境保护等方面。
规划实施要求的严格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3. 规划监督要求:新版技术规定明确了规划的监督责任和监督程序,包括规划实施的监督、规划变更的监督等。
规划监督要求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管。
4. 规划调整要求:新版技术规定规定了规划调整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调整的依据、程序、审批等。
规划调整要求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保障规划调整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结论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的发布,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科学、合理的指导。
通过遵循这些规定,可以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水平,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需要注意规定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围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4-2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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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若干条款应用问题解释的通知
沪规法〔2004〕303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修订并发布(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
现根据《技术规定》第六十三条的授权,对《技术规定》若干条款应用问题解释通知如下:
一、《技术规定》第二十三条中所称的居住建筑以及第二十六条中所称的南侧建筑,含高、多、低层建筑。
二、建筑间距符合《技术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再执行第二十七条规定。
建筑间距不符合《技术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在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照条件前提下,可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减小建筑间距。
即:高层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三、高层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的,则同一建设项目中,高层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比照第二十五条执行,即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但其最小值按13米控制。
四、本解释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