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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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中的建筑物建筑法规与标准

土木工程中的建筑物建筑法规与标准

土木工程中的建筑物建筑法规与标准土木工程是一门与建筑物的设计、建造和维护相关的学科,它在现代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土木工程中,建筑物的设计与建造必须符合一系列的法规与标准,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

本文将讨论土木工程中的建筑物建筑法规与标准,并探讨其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

一、建筑物建筑法规建筑物建筑法规是指对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使用所制定的法律规定。

这些法规旨在保护公众的利益,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并指导建筑师、工程师和承包商在设计和建造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

1. 建筑法规的分类建筑法规可以分为国家级、地方级和行业级三个层面。

国家级的建筑法规通常由中央政府制定,以确保全国范围内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地方级的建筑法规根据地区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制定,以满足地方的建筑标准和规定。

行业级的建筑法规则针对特定的行业,例如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和公共设施等。

2. 建筑法规的内容建筑法规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建筑物的设计标准:包括结构设计、防火和防震标准等。

-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标准等。

- 建筑物使用与维护:包括建筑物使用许可、安全管理和维护规定等。

二、建筑物建筑标准建筑物建筑标准是指在建筑物设计和建造过程中应遵循的技术规范。

这些标准由专业组织和标准化机构制定,旨在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并促进行业的发展和创新。

1. 建筑标准的分类建筑标准可以分为技术规范、测试方法和产品标准等。

技术规范是对建筑物建造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定,包括设计、施工和验收等。

测试方法是指对建筑材料和结构进行性能测试的标准,以确保其符合建筑要求。

产品标准针对建筑材料和构件进行规定,以确保其质量和可靠性。

2. 建筑标准的应用建筑标准在土木工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们指导建筑师和工程师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使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建筑标准也为监管机构提供了一套评估建筑物合规性的标准,以确保建筑物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0904[1]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0904[1]
1.2.4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 一定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 化。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力义 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有自然消灭、协议消灭、违约消灭。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就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法律 事实是指能够引起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 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如地震、台 风、战争、暴乱等。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 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有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为等。
1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概论
1.1 1.2 1.3 1.4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概述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体系 案例分析
1
1.1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概述
1.1.1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概念 土木工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 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调整范围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关系,工程建 设协作关系,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 1.1.2 土木工程法规的地位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以宪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将国家对建设活动 的组织管理方面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是宪法实施的组成部分。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用行政和经济手段调整,以刑法为自己强有力 的后盾。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之一是行政关系,因此部分内容属 于行政法。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部分内容属于经济法。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一部分归属于民法。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与环境保护法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 同时”制度)。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以间接手段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进行保护。

工程建设法规

工程建设法规

《工程建设法规》 03893 学习指导1.1 建设法规概述建设法规: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者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各种社会关系法律、法规的总称。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

几个主要的建设法规: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法律制度、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建设合同法律制度、建造工程法律制度、市政建设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

1.2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或者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见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3 工程建设法律责任工程建设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工程建设主体的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定。

责任种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4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共分五个阶段:工程项目建设前期阶段(投资意向、投资机会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工程项目建设准备阶段(规划、获取土地使用权、拆迁、报建、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准备、工程施工、生产准备)、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工程项目建设后评价阶段。

简述建设工程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普通构成要件:有伤害事实发生、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伤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2、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特殊主体、特殊结果、无过错责任、转承责任。

2.1 工程报建概述2.2 城市报建与城市规划法规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木工程法规-绪论

土木工程法规-绪论


例 1
绪 论
• 2010的 6月25日,当日北京有一百多名 “荣丰2008非常空间”C3、C4、C5三栋楼 的业主一起去看新房,其中有一名身高约 1.75米体重约65公斤的业主站在楼板上用力 一踏,一块鞋样大小的楼板就应声而落了, 吓坏一干人等。会不会就是这间房子楼板没 弄好呢。为此,业主们又试了两间房,发现 只需踏上两脚,楼板就会破碎。而同样的房 间在C3、C4、C5三栋共有1000多间,这种 户型均为用楼板隔开上下两层的那种。
绪 论
• 法的历史:
(1) 原始社会中没有国家,也就没有科学 意义的法,当时制约行为的是原始部落长 期形成的习惯,也可称之为“习惯法”。 (2)在奴隶社会出现了以阶级为核心的国 家,但由于生产力和认识能力的限制,法 被看作神的意志。 (3)在封建社会,由于神学占领了上层建 筑,法就成了上帝的意志。 (4)在资本主义社会,为规范社会形成了 大家共同订立而又必须遵守的契约----法。
土木工程法规
王 婷
Hale Waihona Puke 二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属于执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 理的前提条件。
• 报名条件: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 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管理工作满 2 年。 • 考试科目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 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 科目。 专业科目设置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 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法是一种规范,它确定了人的行为的自由 程度,即在法律界限之内人可以自由活动; 超越了界限,必然要被矫正。
• 法的本质
绪 论
法的本质是国家意志,是国家利益的集中反 映。 (1)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受经济基础的 制约,具有什么样的经济模式必然形成什么样 的法。 (2)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规范的是人们的行 为而不是思想。 (3)法的内容不是所有人的想法,只能是国家 利益,且不是简单相加,而是集中,高度的概 括。 (4)法的作用是由国家确立、维护和发展社会 秩序的工具。后盾是军队、法庭、监狱等。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复习资料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复习资料

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1、建设法律关系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在建设业管理和建设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是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和建设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机关:发改委、建设主管部门等。

社会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公民个人:建设法律关系客体:(1)物:建筑材料、建筑机械设备等;(2)财: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卷;(3)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如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等;(4)非物质财富:专利、著作权等。

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建设活动参与者具体享有的权力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建设法律体系概念:是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与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互相补充、互相协调的完全统一的体系。

2、建设法律体系建设法律体系的构成:我国的建设法律体系为梯形结构方式,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地方性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枝干构成的。

我国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中设置八项法律予以分述: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市政公用事业法、工程设计法、住宅法、风景名胜法和村镇建设法。

建设法律按其立法的权限分为五个层次: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各项法律。

这是建设法律体系的核心。

建设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各项法规。

地方性建设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建设部门规章:主要指建设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各项规章。

地方建设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布的建设方面规章。

第二章 建设企业法律制度 1、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简答)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设活动有关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并发给相应资质证书的一种制度。

建筑法规(绪论)

建筑法规(绪论)

3、建筑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建筑法律关系主 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4、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建筑法律事实 (是建筑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引起建筑法律 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客观现象和客观事实) 类型: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 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为、 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
第一节 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
一、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效力 1、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 表现形式 规章,技术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 等。 *注意以下两点: (1)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上级和本地 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性政府规章只要本 区域内有效;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具有 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分三类:可能造成重 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 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 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 分析、预测和评估;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 论证;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 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建筑法规概论
土建系
课程介绍
单纯的“建筑法规 建筑法规”这个概念不足以涵盖我们土木工程专业学 建筑法规 生所要学习的法规内容。所以还有个名称叫《建设法规》或《土 木工程相关法规》。《土木工程相关法规》是为土木工程专业学 生开设的一门专业课程。本课程以学习《建筑法》、《招标投标 《建筑法》 合同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安全法》 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法》等 法律为主,并了解土木工程相关法规在工程实际中的应用。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学习,了解我国现行工程建设中的 法律法规的形式和颁布情况,熟悉土木工程常用的法规的主要组 成内容,掌握土木工程的建筑许可、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工程 建筑许可、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工程 监理、安全质量、建设合同的基本知识。

1 土木工程法规概论

1 土木工程法规概论
土木工程法规概述16土木工程法律事实分类土木工程法律事实分类土木工程法规概述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事件事件行为行为自然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立法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为司法行为17土木工程法规的制定包括土木工程立法和土木工程立法工作两方面
13
土木工程法规概述
三、土木工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土木工程法律关系的产生、 概念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工程建设法律关 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指工程建设法律关 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指工程建设法律关 系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不复存在, 系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 束力。有自然消灭、协议消灭、违约消灭。 束力。有自然消灭、协议消灭、违约消灭。
15
土木工程法规概述
土木工程法律事实分类
法律事实
事件
行为
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
意外事件
民事法律行为
违法行为
行政行为
立法行为
司法行为
16
土木工程法规概述
第3节 土木工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土木工程法规的制定包括土木工程立 法和土木工程立法工作两方面。 法和土木工程立法工作两方面。
17
土木工程法规概述
一、土木工程立法体系构成
19
土木工程法规概述
二、土木工程法规的实施
土木工程法规的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 土木工程法规的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 团体、公民实现土木工程法律规范的活动, 团体、公民实现土木工程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 土木工程行政执法 土木工程行政司法 土木工程法规的遵守与运用

建筑法规绪论和第一章

建筑法规绪论和第一章
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针对执法人员作出
主刑:有期、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刑事责任
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一、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承担的责任。
二、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 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权和 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3.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发生事故,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相应的责任。
结局:走上法庭
法官判定: 1.自来水公司对此事件负主要的责任,负 70%的责任 。 2.由于司机是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发生这起 事故,所以由其所在单位负30%的责任。
§1-3 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财 物 行为 非物质财富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
产生:合同 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
更 解除:自然解除:权利义务顺利履行。
协议解除:双方协商解除。 违约解除:一方违约或由于不可 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案例分析
原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
被告: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乙方)
2006年4月,甲方与自称是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的乙方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经甲方同意,技 术措施费及赶工费用按实际发生进入结算价款。2007 年1月双方又签订终止协议,协议约定:“技措费和 赶工费另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此纠纷交由某仲 裁委员会仲裁。”2009年5月,乙方根据终止协议中 的仲裁条款就技措费和赶工费问题向协议约定的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方则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法院 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公司设立分

土木工程施工绪论课件(3篇)

土木工程施工绪论课件(3篇)

第1篇一、课程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土木工程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土木工程施工作为土木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建设效率。

本课程旨在介绍土木工程施工的基本理论、技术方法和实践经验,培养学生具备土木工程施工管理能力,为将来从事土木工程相关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课程内容1. 土木工程施工概述- 土木工程施工的定义与特点- 土木工程施工的分类与范围- 土木工程施工的发展趋势2. 施工组织与管理- 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原则-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施工质量控制与保证体系- 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3. 地基与基础工程- 地基处理与基础施工技术- 地基与基础的检测与验收- 常见地基与基础工程问题及处理方法4. 主体结构工程- 混凝土结构施工技术- 钢结构施工技术-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技术5. 装饰装修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概述- 墙面、地面、顶棚装饰装修施工技术- 装饰装修材料及施工工艺6. 道路与桥梁工程- 道路工程概述- 桥梁工程概述- 道路与桥梁施工技术7. 市政公用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概述- 给水排水工程- 供热供气工程- 供电工程三、教学方法1. 理论教学:采用多媒体课件、案例分析等方法,深入浅出地讲解土木工程施工基本理论。

2. 实践教学:组织学生参观施工现场,参与实际工程操作,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实践技能。

3. 案例分析:结合实际工程案例,分析土木工程施工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 互动教学: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课程目标1. 使学生掌握土木工程施工的基本理论、技术方法和实践经验。

2. 培养学生具备土木工程施工管理能力,为将来从事土木工程相关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3. 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4. 增强学生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成为具备综合素质的土木工程技术人员,为我国土木工程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课件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课件

7.规范化发展阶段(1983-) 19以年,建设部提出了《发展建筑业纲要》;同年9月.国务院颁布《 关于
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这两个文件是建筑业 全面改革的纲领 二、规范企业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法人制度 1.法人 1)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组织。
(3)地域性(只在特定地域内有效) (4)时间性(只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商 业秘密则没有时间限制;
我国知识产权比较常见的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四 种。 2. 著作权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保护对象是作品。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包括: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 模型作品。 (2)著作权的内容
双方法律行为:指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民 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的设立、变更、终止等)。 (2)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工程合同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对于要式民事行为的理解不能僵化,例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 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粉碎“四人帮”以后,为了全面恢复建设秩序,国家建委等部门颁 布了一系列关于建设程序、安全施工、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规定。1979 年国家建工总局成立后,又制定了许多关于勘察设计、施工、建筑科 研、劳动工资、对外承包等方面的法规文件。 1982年,城乡建设环境 保护部成立后,也颁发了一些关于建筑施工安全技本、劳动管理的文 件。1983年,建设部召开全国建筑工作会议,制定了建筑业改革大纲, 出台了《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招标试行办法》 。但在1991年以前,建设 立法基本上是单一的,缺乏全面系统的考虑。

解读土木工程概论第1章 绪论

解读土木工程概论第1章 绪论
合理地完成任务? 应不应该做?能否自觉地考虑生态可行性和工程持
续性?
1.1.3 关于科学、技术、工程和工程师的概念
➢ 科学(Science) 指关于事物的基本原理和事实的有组织、有系统的
知识。
1.1.3 关于科学、技术、工程和工程师的概念
➢ 技术(Technology) 指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而发展成的各
1.3.6 土木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第1.4节 课程任务与课时分配
本节目录
1. 课程任务 2. 课时分配的参考意见
基本要求
1.了解课程任务和课时分配
1.4.1 课程任务
在学生入学后一年级设置了土木工程概论这门课程 的目的是: ➢ 使学生认识土木工程概论的地位和作用; ➢ 了解土木工程专业的培养目标; ➢ 了解土木工程方面的主要内容,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
和工程意识,为在校学习打好基础,为将来工作提供 良好条件。
1.4.1 课程任务
本书共分三部分: ➢ 绪论; ➢ 土木工程概述(第2章至第12章); ➢ 附录。
1.4.2 课时分配的参考意见
章次 1
2—4 5—10
11—12
内容 绪论 建筑工程概论 其他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防灾与减灾 高新技术在土木工程中的应用 合计
佩重纳斯大厦 马来西亚吉隆坡 高452 m , 88层
西尔斯塔楼
金茂大厦
美国芝加哥
中国上海
高443 m , 110层 高420.6 m,88层
第1.3节 土木工程的未来
本节目录
1. 重大工程项目将陆续兴建 2. 土木工程将向太空、海洋、荒漠开拓 3. 工程材料向轻质、高强、多功能化发展 4. 设计方法精确化、设计工作自动化 5. 信息和智能化技术全面引入土木工程 6. 土木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绪论 土木工程法规概论

绪论 土木工程法规概论

绪论土木工程法规概论第一节土木工程法规的范畴一、土木工程的特性1.土木工程定义在我国对“土木工程”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具有“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不统一的名称。

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能源部、航天部等各个管理职能部委,在工程建设方面的称谓表现不一致。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

2.土木工程的范围(1)建筑:工业和民用房屋―― 建造、改造、装饰和装修(2)市政、公路:道路、桥梁、隧道、公路(3)水利、电力:堤坝、码头、河道、电厂、输电线路(4)配套:水、电、煤、通讯、消防、污水、……线路管道的敷设、安装3.土木工程的活动表现(1)投资、运作、管理(2)勘察、设计(3)施工(4)监理(5)运行、保养4.土木工程的活动特点(1)项目的固定性(2)生产和交易的交织性(3)生产过程的唯一性5.土木工程活动的参与主体(1)政府管理部门(2)投资开发、代理、银行(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4)养护、物业管理企业(5)使用者二、土木工程的法规概况1.土木工程法规的形式(1)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以主席令的方式公布施行;(2)(国家)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令的方式发布施行;(3)(部委)管理办法——由国家部委(如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发布施行;(4)(地方)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发布施行;(5)土木工程法规的动态变化和发展。

2.土木工程主要法规的名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公布、1987.1.1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通过,于1998.3.1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通过,于1999.10.1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标法》1999.8.30通过,于2000.1.1起施行;(5)其他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担保法》、《保险法》、《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文物保护法》、《标准化法》等;(6)其他相关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国务院279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4.7(建设部78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鉴证办法》1997.11.3(国家工商局80令)等;(7)建设工程各类技术方面的《规范》、《规程》、《规定》。

建设法律法规绪论

建设法律法规绪论

第三节 建设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建设法律责任 四、建设法律责任的归责与免责 五、建设法律制裁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法律责任也称违法责任,是指法
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法律而应依照法律 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特点 ➢ 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制裁强制性。 它由法律规范加以明确,并以国家强 制力来保证执行。 ➢ 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是法律关系的主 体违反了法律。
二、常用法律法规
常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条例》 。
(一)概念 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建设法律规
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 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 系。 (二)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建设法律关系由建设法律关系主 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和建设法律关 系内容构成。
四、建设法律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建设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
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 国家机关 ➢ 社会组织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
一、概念
建设活动
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 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 改建活动及建筑装修装饰活动。
二、建设法规特征
行政性、经济性、政策性、技术性 ➢ 行政隶属性:是建设法规区别于其他
法律的主要特征。采用行政指令为主 的调整方式,包括:授权、命令、禁止、 许可、免除、确认、计划和撤销。 ➢ 经济性:建设活动与生产、分配、交 换、消费紧密联系,直接为社会创造 财富,具有很强的经济性。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绪论共41页PPT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绪论共41页PPT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绪论
16、自己选择的路、跪着也要把它走 完。 17、一般情况下)不想三年பைடு நூலகம்后的事, 只想现 在的事 。现在 有成就 ,以后 才能更 辉煌。
18、敢于向黑暗宣战的人,心里必须 充满光 明。 19、学习的关键--重复。
20、懦弱的人只会裹足不前,莽撞的 人只能 引为烧 身,只 有真正 勇敢的 人才能 所向披 靡。
66、节制使快乐增加并使享受加强。 ——德 谟克利 特 67、今天应做的事没有做,明天再早也 是耽误 了。——裴斯 泰洛齐 68、决定一个人的一生,以及整个命运 的,只 是一瞬 之间。 ——歌 德 69、懒人无法享受休息之乐。——拉布 克 70、浪费时间是一桩大罪过。——卢梭

建设工程法规绪论

建设工程法规绪论

1.1.1 概述
有关概念:
• 法律体系: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 行政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 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 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 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
1.1.2 建设法规体系
•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的建设法 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 建设法规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 系、互相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 系。 • 法规的构成:目前已经发布施行的建设工 程法规有城乡规划法、工程设计法、建筑 法、市政公用事业法、城市房地产法、住 宅法、村镇建设法、风景名胜区法等8部。
市政法规
第一章 绪论
1.1 建设工程法规 1.2 工程建设程序
1.1.1 概述
有关概念:
•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组织。 • 代理:有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 托代理人三种。 • 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 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 课堂练习:书P13案例一 • 回家作业:P16 1-4、1-5、1-6
1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的建设法 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 建设法规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 系、互相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 系。 2 、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有:法制统一原则、 协调配套原则、实用有效原则、科学借鉴 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3 、我国建设程序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前期 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 保修、后评价阶段。
1.1.3 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及实 施
立法原则:
(1)法制统一原则: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不得违反宪法规定,下位法制定必须依据 上位法,不同类法律法规不得相抵触,若相 抵触或重复则应协调或补充。 (2)协调配套原则:体系中的法律法规 全过程。 (3)实用有效原则 (4)科学借鉴原则 (5)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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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授权工程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有争议的法律事实和
确认 法律关系进行认同,确认其是否存在,是否有效。 国家-法规-对建设也进行计划调节 撤销
Hale Waihona Puke 国家-法规-授权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 销或消灭。
0.1.5建设法规的特征
• 1 行政隶属性
• (1)授权 (2)命令 (3)禁止 (4)许可 (5)免除 • (6)确认 (7)计划 (8)撤销
1.1.4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 1 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 • • 2 法制统一的原则 • • 3 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 1 市场经济:(1)概念是指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
作用的经济体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2 )要求:
• A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规定各种建设市场主体的法律 地位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 B 确保建设市场体系具有统一性和开放性。 • C 确定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 • D 本身具有完备性。
(2)经济协作关系——行政、经济、民事各种手段相结合 工程建设是非常复杂的活动,要有许多单位和人员参与, 共同协作完成。在建设活动中必然存在着大量的寻求合作 伙伴和相互协作的问题,在这些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也应由建设法规来加以规范、调整。 (3)相关的民事关系——民事手段 在建设活动中所产生的国家、单位、公民之间的民事权 利与义务关系(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人身与财产伤害 财产及相关权利的转让)。这种关系必须由建设法规及民 法等相关法律来加以规范、调整。 从其调整手段及内容看,建设法规多属于行政法和经济 法的范畴。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 办法等名称。如:《江西省建筑市场管理 条例》等。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 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上一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才生效。
规 章
(5)规章 规章按制定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1)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
工程)的新建、及扩 建、改建活动建筑等 装修装饰活动。
• 建设行政管理活动指在 建设活动中有国家权力 部门正式授权的有关机 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 督、协调等职能管理活 动
0.1.3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建设活动中 的主要社会关系
被管理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管理与 建设中社会关系 作关系 经济协作关系-相互协 民事关系 国家、法人与公民之间 权利与义务关系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全国人大于1990年和1993年先后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 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关于政治、经 济、文化、贸易、法律以及军事等方面规定其相互之间权 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的总称。在我国,国际条约是指我国 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 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 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 的不成文的习惯。 国际条约属于国际法而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是经 过法定程序批准生效的国际条例具有同国内法同等的约束 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际条约也属于国内法的范畴,是 我国法律的重要渊源。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 规
地方性法规包括两个层次: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 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2)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 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 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 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必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务 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行政法规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 范围内,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国家行 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法律效力上讲, 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 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决定等。 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0.1.1建设法规: 是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 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 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 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0.1.2建设活动与建设行政管理活动
• 建设活动狭义指土木工
程和建设工程、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统称建设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体系
• • • • • • • • •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①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②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③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④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效力。 ⑤ 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 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 ⑥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朔及既往,但为了更 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⑦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 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学习目标
• 1 掌握建设法规的概念、调整对象、建设法规 的基本原则及特征与建设法规体系。 • 2 熟悉构成我国建设法规纵向结构的9个层次。 • 3 建设行政司法包括哪几个方面。其主要内容 各是什么? • 4 掌握行政执法的主要特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 5结合本章所学内容,谈谈学习建设法规的目的与 意义的认识。

⑧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 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我国建设法规的9个层次(纵向层次)
• • • • • • • • • 1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2 基本法: 3 建设法规 4 建设行政法规 5 建设部门规章 6 地方建设法规 7 地方建设规章 8 技术法规 9 国际公约、国际管理、国际标准
法律
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 法律在 全国范围内 施行,其地位和效力仅 次于宪法,法律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 规章的立法依据或者基础。如《刑法》和《安全 生产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 同法》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 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
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也称部门规章。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 2 ) 地方性规章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 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政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如: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32号令)等。
• 2 经济性_直接为国家创造财富,增加积累 • 3 技术性_确保安全与质量,大量技术规范 • 4 政策适时性_工程法规随着国家工程建设政策的变化而
变化
我国建筑法规体系
法律体系
在一个国家中,不同法律部门纵横交错,组成了这个国家的法律整体。 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多层次的完整统一的有机体。 从横向看:法律体系是由不同法律部门组成的。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处罚法、)经 济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诉讼法、商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 从纵向看:法律体系又是由级别不同、效力不一的法律组成。 我国: ①宪法----根本大法,效力最高; ②刑法、民法、建筑法----属于基本法,效力仅次于宪法; ③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效力更低一些,其内容不得与宪法基本法 律相违背。实践中则发生过冲突,导致法规无效。 ④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不属于法律。但是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在一定程 度上具有法律的性质,所以在制定企业管理制度时,必须注意不能与 国家法律相冲突,否则将会导致无效,甚至起相反的作用。
⑵ 横向构成
• 城市规划法,市政公用事业法,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村镇建设法,住宅法,建筑法, 风景名胜区法,工程设计法。
建设法规的实施
• 建设法规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
建设法规的概念
1、什么是法? 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 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 强制力 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 其目的在于维护、巩 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通俗地讲,法是社会生活中判断人们行为 是与非的一种界限,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 社会 规范。
0.1 建设法规的概念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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