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行业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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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行业分类

证监会 行业分类

证监会行业分类证券市场在中国的发展史上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证券市场面临着诸多环境和制度上的变化,因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就出现了。

证监会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成立于1993年,是由国务院委派实施监管职能的中央行政机构,是中国证券市场的最高监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证券业务、开展政策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证监会规定的行业分类包括:A股、B股、债券市场(境内、境外)、保险业、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包括金融期货、期权和期货市场),以及其他金融市场。

A股市场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成,主要做市的是企业的股票及债券,在A股市场上,投资者可以参与购买企业股票及债券,进行股票及债券交易。

B股市场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成,主要做市的是外资、海外企业或者外国人发行的股票。

B股是外资持有股票的专用市场,其中B股设立了特殊的权利,例如持有者可以有质押受让权,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外汇基金投资B股并获得境内股息。

债券市场包括境内债券市场和境外债券市场,其中境内债券市场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成,主要做市的是国家发行的各种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等,境外债券市场则是国外发行的各种债券,包括欧洲债券市场、美国债券市场等。

保险业是指以财产或者人身作为保险对象,运用统计学的原理分摊风险,将确定的保险费用收入多个投保人,责任分散等方式暂时性转移潜在的损失而提供的各种保险服务的金融机构的一种,其中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出资者投资于有投资组合管理机构管理的产品,投资组合由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组成。

根据投资策略,可以将该投资基金分为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型基金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股权投资为主要投资组合的投资基金,它是投资者投资于有投资组合管理机构管理的产品,投资组合主要由股票及其他股权投资工具组成。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基金新员工入职培训用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基金新员工入职培训用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恰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 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
第八条 证券分析师应惜守勤勉尽职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本着对客户与 投资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执业,对与投资分析、预测及咨询服务相关的主要因素 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人的调查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遗漏与失误, 切实履行应尽的职业责任,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规范的专业意见。
基本准则1
“遵纪守法”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 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 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孟子
国有常法,虽危不乱。——韩非子 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欺诈承销
通过透支、回扣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投资者 认购证券,或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 认购价格
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比如返还 承销费用、不当许诺、诋毁同行、借助行政手 段干预等等 1997年申银万国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向四家 上市公司返还股票承销费用300万元,被 证监会查处
不正当竞 争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 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 由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由中国证 券业协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和执业证书。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证券公司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参与者,负责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和投资服务。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监管机构在证券公司领域实行分类监管制度。

分类监管制度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规模、风险水平和特点,将其分为不同类别,并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本文将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进行详细解读。

证券公司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业务规模、风险水平和治理结构。

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的资产规模、交易量和收入等指标。

业务规模大的证券公司系统性风险较高,需要更严格的监管。

风险水平是指证券公司面临的市场、信用、操作等风险的程度。

风险水平高的证券公司可能存在潜在风险,需要特别关注。

治理结构是指证券公司的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治理结构完善的证券公司能够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

根据分类标准,监管机构将证券公司划分为不同类别,如大型证券公司、中型证券公司和小型证券公司。

大型证券公司通常业务规模大,风险水平高,需要满足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中型证券公司规模适中,风险水平适中,监管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监管。

小型证券公司规模较小,风险水平较低,监管机构会加强对其特定问题的监管。

针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监管机构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对于大型证券公司,监管机构会要求其制定更加严格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监督其业务拓展和风险控制。

对于中型证券公司,监管机构会重点监管其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资产负债情况。

对于小型证券公司,监管机构会关注其资本充足性、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情况。

除了分类监管制度,监管机构还会采取其他监管手段,如巡回检查、风险评估、违规处罚等,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

巡回检查是指监管机构派遣人员对证券公司的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风险评估是指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水平进行评估,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管。

违规处罚是指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收购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收购协议、拟收购的分支机构最近3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第七条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不得损害客户权益。

证券公司申请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三)包括转移客户、了结业务的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内容的撤销方案;(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证监局应当在受理相关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修订《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修订《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修订《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公
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6.0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修订《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提升分类监管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会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以纸质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17年6月17日前提交我会。

联系方式:
传真:************
电子邮箱:****************.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邮编:100033
中国证监会2017年6月2日。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是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分为A类、B类和C类三类。

首先,A类证券公司是指具备良好的资本实力、稳定的业务运营和风险管理能力,满足国家监管要求,且在证券市场内具备较高影响力的证券公司。

A类证券公司有较高的准入门槛,要求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并且要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中持续保持业绩良好。

A 类证券公司享受一定的政策支持,例如可以参与更多的市场业务,获得更多的扩权事项,具有较高的经营自主权。

其次,B类证券公司是指符合国家监管要求,具备稳定运营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证券公司。

B类证券公司要求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并且需要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中持续保持良好的业绩。

B类证券公司相对于A类证券公司来说权益较低,但也能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市场业务。

最后,C类证券公司是指风险较高、经营状况不稳定的证券公司。

C类证券公司要求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并且需要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中持续保持符合监管要求的业绩。

C类证券公司监管更为严格,业务范围和经营自主权相对较低,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管。

除了以上分类,证监会还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给予特殊监管。

例如,在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开发行和上市等领域具有独特优势的证券公司可以获得特殊业务资格。

此外,证监会还根据市场变化和监管需要,对证券公司的分类进行动态调整。

总之,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和风险防控。

通过分类监管,可以确保证券公司的资本实力和运营能力达到一定标准,提高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监会关于公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公告([2010]27号)

证监会关于公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公告([2010]27号)

【法规名称】证监会关于公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公告([2010]27号)【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7 号【颁布时间】2010-10-12【实施时间】2011-01-01【正文】证监会关于公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公告([2010]27号)现公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附件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0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现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7年7月6日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现决定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7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中“动态风险监控”修改为“全面风险管理”。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资本充足。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全面风险管理。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防范及处理各类风险的情况,体现其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管理能力。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客户管理与权益保护。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将第六条中“承销与保荐业务”修改为“投行业务”,将“成本管理能力”修改为“综合实力”。

三、将第七条中“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进行评价”修改为“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评价”。

四、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的,每次扣0.5分;”将原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辖区内通报,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每次扣1分。

”将原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1.5分。

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九条第三款:“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外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采取限制业务活动等 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按以上原则全额扣分。”
八、将第十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被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 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的,每次扣 0.25 分;被采取纪律处分的, 每次扣 0.5 分;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 采取措施的,比照执行。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对公司违反自律监管规则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直接采取书面自 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按上述原则予以扣分。证券公司的 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以及纳入合并评价的控股子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或者子公司违反自律监管规 则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直接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
(二)证券公司上一年度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 5 名、前 10 名、前 20 名的,分别加 2 分、1 分、0.5 分,或者上 一年度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 5 名、前 10 名、前 20 名的,分别加 2 分、1 分、0.5 分,前述两项按孰高 分值加分;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 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每次扣 1 分;”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责令更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 转让股权的,每次扣 2 分;”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公开谴责, 限制业务活动 6 个月以下,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 6 个月 以下,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 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 年以下或者公开谴责的,每次扣 2.5 分;”
九、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就同一事项对证券公司及其负有 责任的人员实施多项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管理 措施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

证券公司 评级分类

证券公司 评级分类

证券公司评级分类
证券公司的评级分类主要是由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进行的,主要基于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以及业务发展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这种评价主要反映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整体状况。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 (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

其中,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其类别、级别的划分仅
反映公司在行业内业务活动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及合规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相对水平。

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及因发生重大风险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自2010年起开始公布分类结果,至今已有12年。

A类
证券公司的比例在2019年及之前除个别年份外均在40%左右。

从2019年开始,A类券商比例在逐步提升,但同时C类D类券商比例也在提升,位
于中间层的B类券商比例在下降。

如需更多关于证券公司的评级分类信息,建议查阅《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或相关新闻资讯。

券商分类监管再升级

券商分类监管再升级

券商分类监管再升级方斐5月22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强化合规、审慎经营导向和进一步强化专业服务能力导向。

自2009年5月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确立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在经历了2010年和2017年两次修改后再次迎来新的版本升级。

《征求意见稿》对促进证券公司加强合规风控、提升核心竞争力发挥了正向激励作用。

此次修改将优化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促进证券公司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引导证券行业差异化可持续发展。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对证券公司各业务线条评价指标做了优化,对投行资管业务排名做了细化;新设了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和财富管理评价指标,包括投资咨询和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收入排名;信息系统建设投入指标更加公允,由绝对数改为相对数。

在反映证券公司综合实力的同时也反映其专项业务能力,引导证券公司突出主业,做优做强,同时也引导证券行业差异化发展。

图1:资管子公司营收情况資料Wind,长江证券研究所证券公司分类监管是指证监会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类别,一共包括A至E五类11级,证监会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包括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并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此外,分类结果还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以及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此次修订的主要看点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强化合规,完善扣分项。

明确证券公司董监高被采取警示函和公开谴责监管措施的扣分标准,明确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评价。

二是细化市场竞争力加分项。

加分项由7项扩大至11项,包括投行业务拆为承销保荐与财务顾问业务,增设资管权益投资占比、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投资咨询业务收入、代销金融产品收入等指标。

证券行业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0年修订)

证券行业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0年修订)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在分类复核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参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五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一)资本充足。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三)动态风险监控。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及各项业务风险的动态识别、度量、监测、预警、报告及处理机制情况,体现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管理能力。

(四)信息系统安全。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IT 治理及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一)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一)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第一篇。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txt我是天使,回不去天堂是因为体重的原因。

别人装处,我只好装经验丰富。

泡妞就像挂,每天哄她2个小时,很快就可以太阳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20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公司自主经营和完善组织体系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设立的除证券营业部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四条分公司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经营。

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一)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二)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三)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四)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其他业务。

第五条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

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

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一)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二)设立分公司应当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并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三)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形;(四)具备与拟设立分公司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办公场所、业务及管理人员、技术条件、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条件;(五)拟任负责人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六)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参与者,其业务涉及诸多场景,如投资者保护、市场规则
规范等,因此金融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实行职业能力分类监管,根据公司职业能力的不同,将其分为四个类别: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

一类证券公司:即拥有60家以上集中交易客户的证券公司,其规模和职业能力较高,其职责主要是投资者的保护和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因此,证券监管机构对这类证券
公司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二类证券公司:即拥有10至60家集中交易客户的证券公司。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这一
类企业要严格遵守证券法规,执行其相关规章制度,同时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财务
报告制度,合理设置各项募集资金的上限,落实资金和结算系统,向监管机构报告。

三类证券公司:即拥有3至10家集中交易客户的证券公司,有较弱的职业能力。


了防止风险,证券监管机构规定这类公司必须具备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向客户提供良好
的服务,遵守证券法规,按期缴纳各项监管费用,并在法定到期期限内报送财务、司法诉
讼等重要资料。

四类证券公司:即拥有少于3家集中交易客户的证券公司,职业能力较弱,其经营活
动简单,风险较小,因此对此类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相对较宽松。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其遵
守证券法规,制定投资者资金分类管理规定,定期报送监管机构有关重要信息,并落实有
关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修订)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修订)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修订)(2009年5月26日公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2017年7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在分类复核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参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五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一)资本充足。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三)全面风险管理。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防范及处理各类风险的情况,体现其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管理能力。

证监会行业分类

证监会行业分类

证监会行业分类代码(2010-11-25 23:59:53)1分类对象与使用范围1.1《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

1.2《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分类的原则、编码方法、框架及其运行与维护制度。

1.3《指引》为非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2分类方法2.2.1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

2.2.2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否则,将其划为综合类。

3编码方法3.1《指引》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中类作为支持性分类参考。

由于上市公司集中于制造业,《指引》在制造业的门类和大类之间增设辅助性类别(次类)。

与此对应,总体编码采用了层次编码法;类别编码采取顺序编码法:门类为单字母升序编码;制造业下次类为单字母加一位数字编码;大类为单字母加两位数字编码;中类为单字母加四位数字编码。

3.2各类中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类,以所属大类的相应代码加两位数字“99”表示。

3.3大类、中类均采取跳跃增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属的需要。

4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中国证监会主要职责为:A)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B)负责《指引》及相关制度的解释;C)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属类别的划分备案。

4.2证券交易所负责分类指引的具体执行。

主要职责为:A)负责上市公司类别变更日常管理工作;B)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对上市公司类别的确认结果。

5实施办法5.1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5.2上市公司类别确认方法如下:5.2.1对于已上市公司,由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填报的《上市公司行业资料调查表》(附后,以下简称《调查表》),按照《指引》分类原则进行分类。

证监会公告[2010]11号——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0]11号——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 (三)建立健全客户交易安全监控制度,保护客户资产 安全 1、证券公司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客户异常 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调查,根据监管部门及证券 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账户 资料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 发现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疑点时,应当及时通知客 户并核实确认、留存证据;基本确认盗买盗卖等异常交 易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资产,并协助客户向 公安机关报案。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 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 度,对证券经纪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防范公 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防止出现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 二、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客观说明 公司业务资格、服务职责、范围等情况, ① 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 ② 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 ③ 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 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 九、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健全 查验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证监发字〔 1994〕78号)、《关于加强证券营业部风险防范 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6号)、《 关于清理“存折炒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1999〕142号)同时废止。
谢 谢!
• (七)本条(四)至(六)款所述年度考核、稽核、审 计的内容包括证券营业部的下列事项: ① 有无挪用客户资产 ② 有无接受客户全权委托 ③ 有无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④ 有无违规融资及担保 ⑤ 有无向客户承诺收益 ⑥ 有无超范围经营 ⑦ 有无违规为客户办理账户业务 ⑧ 有无重大信息安全事故 ⑨ 有无重大突发事件 ⑩ 有无未了结客户纠纷等 以及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在上述事项中的责任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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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在分类复核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参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五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一)资本充足。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三)动态风险监控。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及各项业务风险的动态识别、度量、监测、预警、报告及处理机制情况,体现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管理能力。

(四)信息系统安全。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IT 治理及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五)客户权益保护。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披露。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体现其会计风险及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第六条证券公司市场竞争力主要根据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成本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条证券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措施,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及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章评价方法第八条设定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基准分为100分。

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

第九条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扣分:(一)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每次扣1分;(二)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辖区内通报,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1.5分;(三)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全行业通报,责令停止职权或解除职务,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的,每次扣2分;(四)公司被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活动,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暂停核准新业务或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申请的,每次扣2.5分;(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每次扣3分;(六)公司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措施的,每次扣4分;(七)公司被采取罚款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罚款行政处罚措施的,每次扣5分;(八)公司被采取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措施的,每次扣6分;(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每次扣7分;(十)公司被采取暂停业务许可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永久性市场禁入的,每次扣8分;(十一)公司被采取撤销部分业务许可行政处罚措施或被刑事处罚的,每次扣10分。

证券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等主要业务人员因对公司及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评价的,子公司被采取的监管措施,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

第十条证券公司被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

第十一条就同一事项对证券公司采取多项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除外;就不同事项采取同一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应当分别计算、合计扣分。

证券公司因同一事项在不同评价期被分别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一事项在以前评价期已被扣分但未达到最高分值扣分的,按最高分值与已扣分值的差额扣分。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和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存在一定问题,按具体评价标准每项扣0.5分。

如已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按本规定第九条执行,不重复扣分。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一)证券公司上一年度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或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二)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销与保荐业务、并购重组等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或股票主承销家数或债券主承销家数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的,分别加2分、1分;(三)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四)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为正且成本管理能力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五)证券公司创新成果评价期内在行业推广的,单项或累计最高可加5分。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如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本规定第九条第(六)至第(十一)项措施的,不适用本条第(一)至第(三)项加分。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未履行上市保荐和持续保荐法定职责与义务情形的,不适用本条第(二)项加分。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一)公司最近2个、3个评价期内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达标的,分别加2分、3分;(二)公司最近2个、3个评价期内未被采取过本规定第九条第(六)至第(十一)项措施的,分别加2分、3分;(三)公司净资本达到规定标准5倍及以上的,每一倍数加0.1分,最高可加3分;(四)公司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达到规定标准2倍及以上的,分别加0.5分;(五)净资本收益率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中位数以上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落实专项监管工作情况,对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进行调整,每项最高可加或扣3分。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可以申请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以下简称专业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对其专业管理能力、信息技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投资者教育等方面进行专业评价;专业评价机构可针对证券行业内发生的重大事故、技术故障、业务纠纷与客户投诉等情况,对涉及的证券公司进行专业评价。

证券公司专业评价的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证券公司专业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评价计分进行调整,每项专业评价最高可加3分。

经专业评价机构评定,证券公司发生的重大事故、技术故障、业务纠纷、客户投诉是由于证券公司管理不善引起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进行扣分。

第四章类别划分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

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的证券公司,评价计分为0分,定为E类公司。

评价计分低于60分的证券公司,定为D类公司。

中国证监会每年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结合以前年度分类结果,事先确定A、B、C三大类别公司的相对比例,并根据评价计分的分布情况,具体确定各类别、各级别公司的数量,其中B 类BB级及以上公司的评价计分应高于基准分100分。

(一)A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行业内最高,能较好地控制新业务、新产品方面的风险;(二)B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行业内较高,在市场变化中能较好地控制业务扩张的风险;(三)C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其现有业务相匹配;(四)D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低,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五)E类公司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挪用客户资产、违规委托理财、财务信息虚假或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公司类别下调3个级别;情节严重的,将公司类别直接认定为D类。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在自评时,若不如实标注存在问题,存在遗漏、隐瞒等情况,将在应扣分事项上加倍扣分;自评时存在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将视情节轻重将公司类别下调1至3个级别。

证券公司未在规定日期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将公司类别下调1个级别;未在确定分类结果期限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将公司类别直接认定为D类。

第五章组织实施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分类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涉及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原则上以上一年度经审计报表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分类按照证券公司自评、派出机构初审、中国证监会复核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自评。

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情况,对照评价指标与标准,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及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签署确认后,将自评结果上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证券公司自评的基础上,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证券公司自评结果进行初审和评价计分,将初审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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