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152号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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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报关业务相关知识点。 海关申报相关的知识点

海关报关业务相关知识点。 海关申报相关的知识点

海关申报相关的知识点申报的含义“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等有关单证。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

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人员。

申报地点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海关通关作业一体化作业模式全面启动,进出口企业可在任一海关进行申报。

即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在货物进出口岸报关、企业属地报关或其他海关报关。

除必须进行转关操作的进出口货物以外,均可实现一体化作业模式申报。

口岸海关报关方式:口岸海关报关即报关企业向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如货物涉及查验,由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实施查验。

属地海关报关方式:属地海关报关即报关企业向企业主管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货物在口岸海关实际进出境。

如货物涉及查验,由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实施查验。

在除口岸及属地海关外其他海关报关方式:采用该种报关方式进出口企业较少,适用于有特殊需要的进出口企业。

如货物涉及查验,由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实施查验。

转关报关方式: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准入和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全面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简化企业办事流程和手续,降低制度性成本,海关总署已全面收紧转关业务操作。

目前邮件、快件、暂时进出口货物 (含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过境货物、中欧班列载运货物、市场采购方式出口货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免税品以及外交、常驻机构和人员公自用物品,其收发货人可按照海关要求正常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开展转关运输。

对于前述通过转关形式申报进出口的货物,应办妥转关手续后,再办理货物进出口申报手续。

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

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

资源综 合利用 增 值 税 节能环保
01064005 01064006 01064007 01064008 01064009 01064010 01064201
水电建 设
01064202 01064203 01070501
提高居 民收入 扩大内需 无偿援 助
01070502 01070503 01074301 01074302 01081501 01081502
附件5: 税种 大类 小类 减免代码 01011601 救灾及 重建 01011602 01011603 改善民生 社会保 障 其他税 收优惠 增 值 税 鼓励高新技术 科技发 展 01012701 01012702 01014601 01014602 01021901 01024101 自主创 新 01024102 01024103 01024104 促进小微企业 提高起 发展 征点 转制升级 企业发 展 环境保 护 01042801 01052401 01052402 01061001 01064001 01064002
支持文化教育 体育 增 值 税 文化
01103206 01103207 01103208 01103209 01103210 01103211 01103212 01103213 01103214 01120401 飞机制 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 1998〕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 1998〕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销售给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 1999〕255号

海关执法依据导引

海关执法依据导引

海关执法依据导引展开全文海关应当执行哪些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海关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

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按照上述规定,《海关法》及含有进出境货物、物品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均为海关执法依据。

应当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法规。

《海关法》规定行政法规为海关执法依据,从而排除了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这是由海关垂直管理体制决定的。

目前海关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外国在华常驻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等。

减免税政策代码

减免税政策代码

军转择业
01011804
9
增值税
改善民生
社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障
01012701
10
增值税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06
《附件3.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 改征增值税试点 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过渡政策的规定 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第一条第 (十)款 《附件3.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 改征增值税试点 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过渡政策的规定 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第一条第(十 《附件3.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 改征增值税试点 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过渡政策的规定 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第一条第(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 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第一、三条 2007〕92号 《附件3.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 改征增值税试点 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过渡政策的规定 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第二条第 (二)款
37 38 39 40 41 42
增值税 增值税 增值税 增值税 增值税 增值税
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
43
增值税
节能环保
其他
01069901
44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 金融市场 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 金融市场 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 金融市场 本市场
01081501
45
增值税
第一条第(二) 项 第一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 税优惠 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 退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 值税即征即退 水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 税优惠 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免 征增值税优惠 “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 优惠 ”和“黄金期货交易 增值税即征即退” 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 税优惠

珠宝首饰零售行业的管理体制

珠宝首饰零售行业的管理体制

珠宝首饰零售行业的管理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1、行业管理体制
珠宝首饰零售行业属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仅对该行业实行宏观管理,企业的业务管理和生产经营完全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

自然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作为行业主管部门。

该中心是经中编办批准的自然资源部直属的正司局级事业单位,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法授权的国家级珠宝玉石质检机构,具有承担珠宝玉石首饰类产品执法检验资格的国家级质检中心。

该中心主要任务为:推动产业和行业发展实施有关管理,参与行业管理法规的调研活动,参与拟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开展APEC 经济协作中的珠宝玉石首饰进出口政策拟定与研究、技术监督、信息交流和服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开展珠宝玉石首饰检测工作的技术、质量和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实验室的认证认可和监督评审工作;对行业进行质量监督,开展市场抽查工作;对全国各级珠宝玉石首饰质检机构和自然资源部系统珠宝质检机构进行技术监督和指导等。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是本行业的自律组织,协会成立于1991年,主要工作职责包括:梳理行业政策,打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签订自律公约,开展中宝协团体标准体系和珠宝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品牌建设,开展中国珠宝首饰行业信用评价服务、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示范店工程等。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情况
目前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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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
成文日期:2015-10-29
为全面落实减免税政策,规范减免税事项办理,提高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效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部门发布的减免税政策及条款,按收入种类和政策优惠的领域类别,分别赋予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

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时,根据各项工作的管理要求,检索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填报有关表证单书。

地方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减免税政策,由各地税务机关制定代码并发布。

二、《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下的“申报纳税”栏目发布。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转载、发布与宣传推送。

特此公告。

附件: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

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

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海关总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为了加强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石,下同)进出口管理,抑制钻石走私,全国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钻石如转为内销,须到上海钻石交易所进行交易或备案。

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的钻石免征进口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

四、钻石出口实行零税率。

五、继续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国内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5号)第五条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钻石关税政策及消费税税率调整表2.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调整表财政部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1钻石关税政策及消费税税率调整表┌────┬──────────────┬──┬────┬──┬───┐│税则号列│货品名称│现行│调整后│现行│调整后││││关税│关税政策│消费│消费税││││税率││税税│税率││││││率││├────┼──────────────┼──┼────┼──┼───┤│71021000│未分级钻石│3% ││10% ││├────┼──────────────┼──┤├──┤││71022100│未加工或简单加工的工业用钻石│3% │在上海钻│10% │进口环│├────┼──────────────┼──┤石交易所├──┤节消费││71022900│其他工业用钻石│3% │海关报关│10% │税暂不│├────┼──────────────┼──┤进口的,├──┤征收,││71023100│未加工或简单加工非工业用钻石│3% │免征进口│10% │后移至│├────┼──────────────┼──┤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4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4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4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9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见附件1),进出口货物均可办理转关手续。

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

第三条转关货物应当由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

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方便。

第四条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者启运地应当设在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

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场所内进行。

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照规定监管。

第五条海关对转关货物的查验,由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实施。

进、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查验或者复验。

第六条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七条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一)在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二)在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三)以由境内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07.29•【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69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境物品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管理规定(2024年7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69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为了履行国际义务,维护非洲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制止冲突钻石非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联合国大会第55/56号决议、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关对进出口毛坯钻石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是我国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管理部门。

海关总署指定的主管海关负责审核进口毛坯钻石随附的金伯利进程证书,签发出口毛坯钻石金伯利进程证书,对进出口毛坯钻石实施查验。

第四条金伯利进程证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官方证明文件。

第五条进口毛坯钻石的来源国和出口毛坯钻石的目的国应当是金伯利进程成员。

金伯利进程成员名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第六条进口毛坯钻石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凭来源国指定机构签发的金伯利进程证书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七条海关受理申报后,在指定地点及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审核金伯利进程证书,对进口毛坯钻石实施查验。

必要时,海关可以对金伯利进程证书进行成员间核对。

第八条经审核查验,进口毛坯钻石与金伯利进程证书记载信息一致的,海关允许进境,并向来源国指定机构签发进境确认证明;进口毛坯钻石与金伯利进程证书记载信息不一致的,经来源国指定机构同意,海关根据审核查验结果变更金伯利进程证书记载信息,允许毛坯钻石进境,并向来源国指定机构签发进境确认证明。

不符合前款情形的,海关应当告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将毛坯钻石退回至来源国。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05•【文号】•【施行日期】2012.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1](2012年9月5日)一、综合(39项)1- 基本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96]汇管函字第211号4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97]汇管函字第250号5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6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2- 账户管理1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2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97]汇政发字第10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外交机构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53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3- 行政许可1 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汇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4]第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8号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调整部分外汇管理政策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汇综发[2007]189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汇综发[2008]191号7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汇发[2010]43号4-特殊经济区域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汇复[2000]31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2]26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300号4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5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汇综发[2007]166号5-其他1 国家外汇管理局来信来访制度汇发[1999]346号2 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汇发[2004]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1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19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09]36号7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6号―废止6件规范性文件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44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09]60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0]16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52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0]42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13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外债统计监测等三十七项统计制度备案的函国统办函[2011]46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61项)1- 经常项目综合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3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汇综发[2006]3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85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号3- 边境贸易1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3]113号4-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1)-基本法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9]308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报送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及远洋渔业项目的函》的通知汇综发[2001]25号4 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2]2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因公出国售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8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7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5]39号11 关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汇经函[2006]12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2)-运输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1]49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58号3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4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办理航空运输项下售付汇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经函[2005]1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运输专用发票取消后相关衔接工作的批复汇综复[2010]122号(3)-旅游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国际旅行社延伸旅游业务外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经函[2001]26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2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1]213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边境旅游支付境外团费问题的批复汇经复[2002]3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2]55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4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2]109号(4)-无形资产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8]汇管函字第092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汇发[1999]283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汇发[1999]319号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4号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2]50号(5)-对外支付税务凭证1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9]1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5-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59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5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汇综发[2008]49号6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11]10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41号6- 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下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函[1998]65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调运澳门元现钞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04号3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4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4]21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调运卢布现钞进出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4]44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140项)1- 资本项目综合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通知汇发[2001]45号2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2001]304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所涉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11]29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11]20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2-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1)-基本法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2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2年第42号3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6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6号8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9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11]19号(2)-资本金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96]汇资函字第188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归还人民币贷款行为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2008]3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25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3)-登记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96]汇资函字第187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3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80号6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实行网上公布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8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6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与外汇账户系统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9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内股权出资办理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3号1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三来一补”企业不作价设备转作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所涉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55号1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所涉外汇登记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34号(4)-年检1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汇发[2002]124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4]7号(5)-投资清算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6)-其他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企业承包境内工程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 [98]汇资函字第204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2]105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3-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51号2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1999]317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5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9]60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放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19号4- 境外融资及有价证券管理(1)-境外发债及上市1 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计外资[1997]612号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3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4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2)-套期保值1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2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1]150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中有关开立境内外汇账户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7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4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附件: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过渡期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汇综复[2008]78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解决假日期间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外汇备用金汇出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7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央企业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24号(3)-其他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1999]380号2 中国人民银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个人投资B股购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48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等外汇管理事项的批复汇复[2012]21号5- 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36号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绿庭(香港)有限公司减持A股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8号4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0号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50号(2)-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2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综发[2006]135号3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年第2号4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6- 外债及对外担保管理(1)-基本法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附件: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97]汇政发字第0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02]38号3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8号4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年第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7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2)-外债统计与管理1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2 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6]75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附件: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5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5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已于2006年8月29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4月29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六年九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和钻石交易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在交易所设立机构,并依法行使职权,对该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三条交易所内可以开展钻石进出口贸易、存储、展示、委托加工和经海关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四条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在交易所海关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转内销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工业用钻,即税号71022100、71022900、71049011、71051020项下钻石的,不集中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五条海关依法对进出交易所的钻石进行查验。

查验时,钻石所有人或者受委托随身携带钻石进出口的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应当到场,并负责开拆和重封钻石的包装。

查验后,海关应当出具《钻石进/出所核准单》(格式文本见附件),《钻石进/出所核准单》应当分别由钻石所有人或者会员、验核人和海关查验人员签字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0.04.27
•【文号】财税字[2000]65号
•【施行日期】2000.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
(2000年4月27日财税字〔2000〕65
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即对直接进入交易所的进口钻石(指钻石毛坯、未镶嵌的工业用钻石和非工业用钻石,下同)在进口环节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

具体保税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二、对在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三、国内钻石进入交易所视同出口,按现行出口退(免)税办法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四、从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对交易所内的商家委托设在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的钻石加工企业加工的钻石,由海关保税监管;委托国内其他厂家加工复出口的钻石,按现行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海洋法规

海洋法规
7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9月12日颁布
77.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9月19日颁布
78.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2006年10月13日颁布
79.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2006年10月13日颁布
80.《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2006年9月29日颁布
8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6日颁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9月23日颁布
2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1982年12月10日颁布
22.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颁布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12月25日颁布
24.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992年7月12日颁布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03年11月19日颁布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6月25日颁布
39.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11月21日颁布
40.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3年12月30日颁布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1月7日颁布
9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0月03日颁布
9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09月24日颁布
9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7年09月05日颁布
9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2008年03月31日颁布
95.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7日颁布
24.《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2006年4月19日颁布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 直属 海关 : 为规范 国 内钻石 市场 ,平 衡 同类 商 品税 收负 担 ,经 国务 院批 准 ,现将 钻 石及 上海 钻 石交 易所 有 关税 收政 策通 知 如下 :

纳税 人 自上海 钻石 交 易所 销 往国 内市场 的毛 坯钻 石 , 免征 进 口环节 增值 税 ;纳税 人 自上海 钻石 交 易所销 往 国 内市 场 的成 品钻
维普资讯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文 件 财 税 【0 6 5号 2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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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关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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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省 自治 区、直辖 币 、计划 单列 市财 政厅 ( ) 局 、国 家税务 局 ,新疆 生产 建设 兵 团财务 局 ,海 关广 东分署 、 天津 上海特 派 办 、
实际税 负超 过 4 %的部分 , 由海 关实行 即征 即退 。
五、 对上 海钻 石 交 易所 取 得 的交 易手 续费 收入 、 会 员缴纳 的年 费 收入 照章征 收营 业税 。
六、 关 于上海 钻 石 交易所 的保 税政 策 和钻 石 的其他 税 收政 策 ,仍按 现 行规 定执 行 。 七、进 口环 节增 值税 即征 即退 的具体 操作 办 法 由海 关 总署 制定 ;对 钻石 的 国内环 节的增 值税 征 收管理 办 法及增 值税 专用 发 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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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篇/ 策 规 场 法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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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税 则 号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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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执法依据导读

海关执法依据导读

海关执法依据导读海关应当执行哪些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海关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

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按照上述规定,《海关法》及含有进出境货物、物品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均为海关执法依据。

应当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法规。

《海关法》规定行政法规为海关执法依据,从而排除了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这是由海关垂直管理体制决定的。

目前海关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外国在华常驻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等。

我国黄金_铂_银和珠宝首饰市场近况

我国黄金_铂_银和珠宝首饰市场近况

中国黄金协会会长成辅民先生在 《 !##! 年 中国珠宝首饰行业发展论坛》会上发言指出: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黄金产业不断发展壮大。 近 几 年 黄 金 产 量 一 直 居 世 界 第 四 位 , !##" 年 达 到 "E"7 , 在 黄 金 消 费 上 也 居 世 界 第 四 位 , !##" 年 为 !##7 左 右” 。 事 实 上 , "CC! 年 我 国黄 金 年 消 费 曾 达 到 为 $%#7 , 当 时 居 世 界 第 一 位 。 进 入 !" 世纪 , 我国 黄金 消 费下 降 了 R$S , 这 一 现象 已 引 起 有关 部 门 的 重 视 。 早 在 "CE# 年 ,国 际 金 价 曾 创 下 每 盎 司 E%# 美 元 的 高 价 , 可 是 随 后 !# 年 金 价 一直 下 滑 , 到 "CCC 年 第 三 季 度 国际 金 价
盛在国土资源部接待了以执行总裁贝特曼先生为 首的国际白银协会代表团一行。孙会长介绍了中 国白银、白银制品市场及相关政策环境,愿与国 际白银协会加强交流合作。贝特曼说,中国过去 白银出口为零,现在出口占国际市场的 %#& ,中 国向世界出口白银原料对白银国际市场有一定冲 击,会使白银价格下跌。中国宝玉石协会副会长 何发荣先生指出,中国白银的储量和产量在世界 上排名不过第五位,年产量近 !###’,为保护银市 场的价格稳定,中国并未向世界出售库存白银, 不存在冲击国际白银市场价格的问题。
பைடு நூலகம்
世界
有色金属 !""# 年第 $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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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分析 增 有 关 。 早 在 %&6! 年 , 铂 的 价 格 每 克 仅 有 %! 7 %4’ ! 元人民币 ) 钯每克 !’ +! 元人民币 * 。据 《 中 国 黄 金 报 》 !""! 年 %% 月 !! 日 报 道 资 料 , !""! 年 %% 月 %5 7 !" 日伦敦市场铂的价格每盎司 为 4"! 美元 ) 合每克 %4" 元人民币 * ,比 %&6! 年涨 了 %" 倍。 有专家分析,中国铂金市场的潜力依然很 大。铂金首饰在中国刚起步不久, !" 世纪 &" 年代 初以前许多人还不了解铂金,不少顾客在商店里 把铂金首饰当成白银或不诱纲之类的东西。然 而,从 %&&4 年以后不到两年的时间,铂金首饰及 其嵌宝饰品很快遍布全国各地首饰店。中国铂的 需求量还在增加,自然,铂金及其首饰的价格还 要上扬,有人已经开始考虑是否在铂金上面进行 投资。

2011年珠宝首饰行业分析报告

2011年珠宝首饰行业分析报告

2011年珠宝首饰行业分析报告目录一、行业管理体制和行业政策 (5)1、行业主管部门及管理体制 (5)2、珠宝首饰行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5)二、珠宝首饰行业概况 (7)1、世界珠宝首饰行业概况 (8)2、中国珠宝首饰行业发展概况 (8)(1)我国珠宝首饰行业的总体发展现状及前景 (8)①中国珠宝首饰消费市场高速发展,许多重要产品位居世界前列 (9)②产业与国际接轨,进出口贸易稳步增长 (10)③产业集群效应显现,发展趋势更为显著 (12)④首饰分层次消费的局面正在逐步形成 (12)⑤营销渠道进一步多元化,营销理念从产品营销进一步转向文化营销 (13)(2)境内珠宝首饰行业主要细分市场发展状况 (14)①黄金市场 (14)②铂金饰品消费市场 (16)③钻石首饰市场 (16)三、境内珠宝首饰行业所处发展阶段 (17)四、珠宝首饰行业竞争情况 (18)1、珠宝首饰行业的竞争格局 (18)(1)企业众多,行业竞争较激烈 (18)(2)高、中、低档市场层次分明 (19)(3)区域分布上具有明显的不均衡性 (20)(4)市场竞争重点从价格竞争转向设计款式和品牌的竞争,营销网络建设渐成为竞争核心 (20)2、进入珠宝首饰行业的主要障碍 (21)(1)品牌壁垒 (21)(2)设计开发壁垒 (22)(3)销售渠道壁垒 (22)(4)资金壁垒 (22)五、市场供求情况及变动原因 (24)1、消费结构变化将驱动我国珠宝首饰行业继续快速增长 (24)2、婚庆市场不断扩大 (24)3、女性消费市场潜力巨大,男性消费市场开始升温 (25)4、旅游业发展带动珠宝首饰消费 (26)5、黄金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26)六、行业利润率水平 (27)七、影响珠宝首饰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 (28)1、影响珠宝首饰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 (28)(1)国家政策的不断健全和改善为珠宝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28)(2)宏观经济形势继续向好,消费结构升级驱动我国珠宝首饰行业快速增长 (28)(3)珠宝首饰从业人员、服务意识素质不断提高 (30)2、影响珠宝首饰行业发展的不利因素 (31)(1)缺乏强势珠宝首饰品牌,市场规范性还需继续加强 (31)(2)产品差异化小,创新能力弱,设计和制作工艺上投入不足 (31)(3)融资渠道单一 (31)八、行业特征 (32)1、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 (32)2、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 (33)九、本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系 (33)十、行业主要企业简况 (35)1、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35)2、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35)3、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 (35)4、谢瑞麟珠宝(国际)有限公司 (36)5、周生生集团国际有限公司 (36)6、六福集团(国际)有限公司 (36)7、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36)一、行业管理体制和行业政策1、行业主管部门及管理体制珠宝首饰行业主管部门为国家国土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2018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2018第四次修正)

中华⼈民共和国实施⾦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2018第四次修正)⽂号: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颁布⽇期:2018-11-23执⾏⽇期:2018-11-2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进⼝核查检验第三章出⼝核查检验第四章统计管理第五章附则(2002年12⽉3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2号公布根据2018年3⽉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8年4⽉28⽇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8年5⽉29⽇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23⽇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履⾏国际义务,维护⾮洲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制⽌冲突钻⽯⾮法交易,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联合国⼤会第55/56号决议以及⾦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坯钻⽯是指未经加⼯或者经简单切割或者部分抛光,归⼊《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7102.10、7102.21和7102.31的钻⽯。

第三条海关总署是我国实施⾦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管理部门。

海关总署指定的主管海关负责对进出⼝⽑坯钻⽯的原产国(地)或者来源国(地)进⾏核查,并对⽑坯钻⽯进⾏验证、检验、签证。

第四条⾦伯利进程国际证书是具有法律约束⼒的官⽅证明⽂件。

第五条本规定适⽤于⾦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之间的⽑坯钻⽯进出⼝贸易。

海关只受理成员国之间的⽑坯钻⽯进出⼝的申报。

第六条进出⼝⽑坯钻⽯的受理申报、核查检验,由主管海关办理。

第⼆章进⼝核查检验第七条⽑坯钻⽯⼊境前,⽑坯钻⽯的进出⼝企业或者其代理⼈以及承运⼈(以下简称申报⼈)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民共和国进⼝⽑坯钻⽯申报单》、⽑坯钻⽯出⼝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伯利进程国际证书正本等有关资料,办理⼊境申报⼿续。

消费税难点解读

消费税难点解读

消费税政策及常见热点难点问题解读发布日期:2013/01/10 来源:中国税务报浏览次数:135次字号:T|T|T1.消费税申报期不是每月10 日之前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9 号)的规定,自2009 年 1 月 1 日起,消费税申报期改为每月15 日前,遇节假日按定顺延。

2.消费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51 号令)的规定:(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企业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否需要交消费税?用于管理部门呢?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9 号)的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4.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什么时候缴纳消费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51 号令)的规定: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5.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是在哪个环节?答:根据《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4 ]095 号)文件规定,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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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已于2006年8月29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4月29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和钻石交易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在交易所设立机构,并依法行使职权,对该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三条交易所内可以开展钻石进出口贸易、存储、展示、委托加工和经海关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四条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在交易所海关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转内销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工业用钻,即税号71022100、71022900、71049011、71051020项下钻石的,不集中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五条海关依法对进出交易所的钻石进行查验。

查验时,钻石所有人或者受委托随身携带钻石进出口的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应当到场,并负责开拆和重封钻石的包装。

查验后,海关应当出具《钻石进/出所核准单》(格式文本见附件),《钻石进/出所核准单》应当分别由钻石所有人或者会员、验核人和海关查验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未办理海关手续的钻石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交易所。

第二章对交易所及其会员的管理
第七条会员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交易所海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会员经登记后,可以办理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的钻石进出口报关手续,也可以办理交易所与境外之间的钻石进出备案手续。

第八条会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建立专门账册,记录钻石的进出口、库存、展示、委托加工等业务开展情况。

第九条海关可以对交易所内钻石及其存放场所实施检查。

海关可以依法对交易所及其会员实施稽查,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或者交易等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业务函电等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十条海关对交易所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交易所及其会员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第三章对交易所与境外之间钻石进出的监管
第十一条从境外进入交易所和从交易所出境的钻石,由会员或者由其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备案,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并按照规定交验有关单证。

第十二条钻石从境外直接进入交易所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十三条钻石从交易所出境的,海关不出具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有关单证。

第十四条钻石从境外以货运方式进入交易所的,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应当向交易所海关办理提前报关手续,向入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未办妥提前报关手续的,应当按照直转方式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第十五条钻石从交易所以货运方式出境的,应当按照出口转关运输方式办理自交易所至出境地海关的手续。

第十六条随身携带钻石进境的,应当向交易所海关提前申报,并凭交易所海关出具的备案清单到进境地海关办理钻石入境手续。

携带进境的钻石经进境地海关施用关封后,应当到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四章对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钻石进出的监管
第十七条钻石从交易所进入所外境内的,由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口报关和纳税手续。

钻石从交易所进入所外境内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移至消费环节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即征即退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授权上海海关制定。

第十八条钻石因展示等业务需要临时进入所外境内的,应当向交易所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钻石从所外境内进入交易所的,由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条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的钻石进出,由交易所海关作单项统计。

第五章对钻石加工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会员将交易所内钻石委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加工的,由海关按照保税区或者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依照前款规定开展钻石加工业务的,加工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向交易所海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会员将交易所内钻石委托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加工的,应当按照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国内企业直接承接国外钻石加工业务的,应当按照加工贸易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加工贸易项下钻石(包括加工完毕的成品镶嵌钻石饰品)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到交易所海关办理内销报关手续。

主管海关凭进口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项下钻石(包括加工完毕的成品镶嵌钻石饰品)出口至交易所的,由加工贸易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主管海关凭出口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钻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71章7102、7104项下不论是否加工、但未镶嵌的天然或者合成钻石,及7105项下天然或者合成的钻石粉末。

验核人,是指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专业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或者出口钻石。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4月29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钻石进/出所核准单
附件
钻石进/出所核准单
Confirmation On SDE Diamond Entry / Exit
编号:
No:
本单一式五联
说明:
1、编号由两个字母和七位数字组成:
前面两位为单证类型拼音首个字母缩写,进境备案清单为JB、出境备案清单为CJ、进口报关单为JK、出口报关单为CK。

后面七位数字,前两位为年号,如:2006年为06;后面5位为流水号。

2、海关查验人员签名栏应当由两名海关关员签名并加盖海关业务印章。

3、本单一式五联,应加盖海关印章:
第一联会员留存联
第二联银行收/付汇专用联
第三联验核部门留存联
第四联钻交所留存联
第五联海关留存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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