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版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商标评审是指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以确认商标符合法律要求并可以注册的过程。
商标评审规则是商标申请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则,本文将为您介绍商标评审规则的重要内容。
商标注册资格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具备商业行为能力,并能够承担因商标注册而带来的一切责任。
同时,商标的申请人应为真实的自然人或法人,无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成员作为其申请人。
商标审查程序商标审查程序包括初审和注册审查两个阶段:初审初审是指对商标申请的基本要求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
初审的内容包括:1.申请人资格审查2.商标图形审查3.商标分类审查4.同类商标与先后申请商标审查注册审查注册审查是指在经过初审的基础上,对符合规定的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以确认该商标是否可以注册。
注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1.商标实质审查2.公示审查商标图形审查标准商标图形审查标准是指商标图形的审查标准,包括以下方面:1.商标图形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以区别其他商标;2.商标图形应当不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3.商标图形不应当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伦理道德的内容。
商标注册自愿原则商标注册是自愿性的行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有选择商标进行注册的权利。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注册的商标是自己享有权利的商标。
商标异议处理原则商标异议处理原则是指当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受到他人异议时,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异议处理的程序包括:1.异议提出2.异议答辩3.异议审查4.异议复审商标续展原则商标使用者可以在商标有效期满前提出商标续展申请,以继续享有商标权利。
商标续展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商标续展的有效期限2.商标续展期间的申请程序3.商标续展的费用支付方式及标准商标行政诉讼程序商标行政诉讼程序是指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拒绝或者被取消等情况下,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程序。
商标行政诉讼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1.诉讼机关及审判人员的组成;2.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3.抗诉、上诉和再审的程序。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标评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前款第(一)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第(二)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第(三)项所指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第(四)、(五)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
本规则中,前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办理。
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照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除外。
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做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送达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商标评审规则是指商标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制定的一套用于商标注册审查的标准和程序。
商标评审规则的制定旨在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商标评审规则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商标的独立性、可区分性和权利保护等方面的因素。
首先,商标评审规则要求商标具有独立性,即商标应当能够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
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其主要功能就是用于区分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
如果商标与已有商标太过相似,容易引起混淆,就会损害其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商标评审规则要求商标具有可区分性,即商标应当具有足够的独特性和创造性。
商标不应当是一般性的词语、图形或者简单的几何图形,而应当具有一定的创意和独特性。
这是因为商标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如果商标过于普通,就无法达到这一功能,也无法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商标评审规则还要求商标能够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权利人在商标注册后,可以享有对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可以防止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免造成混淆。
因此,商标评审规则要求商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侵权。
商标评审规则的具体程序一般包括商标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公告等环节。
商标初步审查是指商标局对商标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检查商标申请文件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等。
商标初步审查合格后,商标局将对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是对商标的独立性、可区分性和权利保护等方面进行审查。
如果商标符合相关规定,商标局将予以注册,并公告给公众。
公告期间,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
如果没有异议,商标注册手续就顺利完成。
商标评审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商标注册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商标评审规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保障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商标评审规则要求对商标申请进行细致的审查,确保商标的独立性、可区分性和权利保护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文字商标评审规则
文字商标评审规则
文字商标评审规则是指对提交的文字商标申请进行评审,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
文字商标评审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相似度评估:评审人员会对申请商标与已注册商标之间的相似度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存在冲突。
相似度评估包括对商标的名称、字体、拼写等方面进行比对和分析。
2. 可识别性评估:评审人员会评估商标是否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即商标能否凭借自身特点使公众能够轻易辨认。
评估标准包括商标是否具有独特的字体、布局等特点,以及是否能够在相关行业中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
3. 法律合规性评估:评审人员会评估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的基本要求,例如商标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道德性等。
评估还包括对商标是否存在与公众利益相悖的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商标是否涉及违法、欺骗性等情况。
4. 申请材料完整性评估:评审人员会对商标申请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判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样本、说明书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评审还包括对商标申请人的资质、权力状况等进行核实。
5. 公众反馈评估:评审人员会综合考虑公众对商标的反馈,包括通过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等渠道获得的反馈信息。
评估将考虑公众对商标是否易混淆、具备辨识度、是否引起不良影响
等方面的意见。
总之,文字商标评审规则旨在保证商标注册的质量和合理性,保护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公众利益和市场秩序。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标评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前款第(一)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第(二)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第(三)项所指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第(四)、(五)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
本规则中,前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办理。
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照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除外。
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做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送达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四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第五条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商标评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守则.doc
商标评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和制度主要有:(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2)在适用法律上对当事人一律平等;(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即一般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回避制度;(5)合议制度与独任制度;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组成。
但审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商标争议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
(6)权利处分原则;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
(7)材料查阅制度;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代理人可以申请查阅有关材料,并可以申请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
此外,合议组审理案件应当制作合议笔录,并由合议组成员签名。
合议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经审理终结的商标争议案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裁定。
商标评审制度-商标评审制度是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2年8月23日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商标法》中确立了现行的商标评审制度,该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根据这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83年8月11日成立,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标局平行。
2001年《商标法》的修正中,继续规定了商标评审制度。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一个行政执法机构,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商标评审规则一、评审标准商标评审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商标法规定,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的程序。
评审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相似性:评审人员应该比较商标申请与已注册商标以及其他已公开的商标,评估其相似程度。
相似性包括视觉、音序和含义等方面的相似。
2. 可辨识性:评审人员应判断商标申请是否具有足够的独创性和独特性,能够清晰地识别和区分其他商标。
3. 专用性:评审人员应判断商标申请是否能够用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是否能独立而不容易引起混淆或误解。
4. 合法性:评审人员应判断商标申请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包含不可注册或限制注册的内容,对公众或他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5. 风险评估:评审人员应综合考虑商标申请在市场上的竞争环境,评估其注册后可能引起的争议与纠纷的风险程度。
二、评审程序商标评审程序应遵循以下基本步骤:1. 提交申请:商标申请人需要将商标注册申请材料提交给商标评审机构,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2. 审核申请材料:商标评审机构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对其完整性和规范性。
3. 相似性比较:商标评审人员对商标申请与已注册商标和已公开商标进行比较,评估其相似性。
4. 联系商标申请人:商标评审机构应联系商标申请人,核对申请材料并解释商标评审的相关问题。
5. 发布初步评审结果:商标评审机构将初步评审结果通过书面通知或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通知商标申请人。
6. 异议处理:如有他人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商标评审机构将对异议进行调查和评估,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7. 补正和修改:商标申请人如需补正或修改申请材料,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
8. 审定商标:商标评审机构对合格的商标申请进行审定,并发放商标注册证书。
三、评审机构商标评审机构是进行商标评审的机构和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1. 独立性:商标评审机构应独立于商标申请人和商标权利人,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
2. 多样化:商标评审机构应设立多个评审小组,每个小组由多名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商标评审规则正式版
商标评审规则正式版商标评审规则是商标注册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审查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商标评审规则的制定旨在保护商标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
本文将就商标评审规则的正式版进行详细探讨。
一、商标评审规则的背景与意义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具有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商标的注册能够为企业提供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从而维护企业的商誉和市场份额。
商标评审规则的制定旨在确保商标注册的公平公正,提高商标注册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商标评审规则的基本原则商标评审规则的制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商标评审应当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不偏袒任何一方。
评审机关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客观、全面的审查。
2. 独立自主原则:商标评审机关应当独立自主地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干扰。
评审决定应当基于独立的判断和专业的知识。
3. 鼓励创新原则:商标评审应当鼓励创新,保护独立的商标设计和商标标识。
评审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创新企业和创造性的商标设计。
三、商标评审规则的主要内容商标评审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注册的有效期等。
1. 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包括商标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商标图样、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以及商标使用的声明等。
商标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审查程序:商标评审机关应当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检查商标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实质审查主要检查商标是否具有可区分性、是否与已注册商标相似等。
3.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商标注册有效期一般为10年,自商标注册证书发放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期限为10年。
四、商标评审规则的改革与展望商标评审规则的改革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商标评审规则商标评审是指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目的是确保商标符合商标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与已注册商标没有太大的相似度。
商标评审规则是商标评审的指导原则,能够帮助评审人员在审查商标申请时进行统一和公正的判决。
本文将简要介绍商标评审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商标评审的原则商标评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评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商标申请进行公正、公平的评审;2. 确凿、客观原则:评审人员对商标申请的评审结论应当确凿有据,客观准确;3. 统一原则:在评审商标申请时,评审人员应当对相似类别的商标申请应用同样的标准进行评审;4. 公示原则:评审人员的评审结果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便申请人和其他有关方面进行监督。
二、商标评审的程序商标评审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形式审查:评审人员对商标申请的资格和形式进行审查,包括商标文件的完备性、申请人的资格等;2. 实质审查:评审人员对商标申请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包括商标的图形、字体、颜色等是否具备辨识能力,是否与已注册商标有相似度等;3. 公示:评审人员的评审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众公示,以便申请人和其他有关方面进行监督;4. 复审:商标申请人对评审结果不满意时,可以申请复审,由复审机构对商标评审结果进行审查。
三、商标评审的标准商标评审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辨识能力:商标申请的图形、字体、颜色等要能够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具备辨识力;2. 相似度:商标申请与已注册商标在外观、名称等方面不能有太大的相似性;3. 合法性:商标申请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4. 区别性:商标申请的内容不能与已存在的商标相同或非常相似,必须具备足够的区别性。
四、商标评审的要求商标评审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准确、全面:评审人员在审查商标申请时应当准确全面地了解商标申请的相关信息,避免遗漏重要信息;2. 有效、及时:评审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商标申请,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评审结果;3. 公开、透明:评审人员的评审结果应当公开对外,并且向申请人提供详细的评审意见。
商标评价标准
商标评价标准一、商标设计1.独特性:商标是否具有独特性,是否与其他商标相似,是否能够轻易识别。
2.可视性:商标是否具有可视性,是否能够在不同的媒介上清晰地呈现。
3.可读性:商标是否具有可读性,是否能够轻易地阅读和理解。
4.记忆性:商标是否具有记忆性,是否能够让人们轻易记住。
二、商标注册情况1.注册时间:商标注册的时间长短,是否具有较长的注册历史。
2.注册范围:商标注册的范围,是否适用于广泛的商品或服务。
3.保护程度:商标保护的程度,是否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三、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1.公众认知程度:公众对商标的认知程度,是否能够轻易识别。
2.口碑评价:公众对商标的评价,是否具有较好的口碑。
四、商标与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关联度1.关联程度: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用途等之间的关联程度。
2.形象匹配度:商标形象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定位等是否匹配。
五、商标竞争环境1.同类商标的数量:同类商标的数量多少,是否具有较多的竞争者。
2.竞争程度:同类商标之间的竞争程度,是否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六、商标法律状态1.是否存在侵权风险: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
2.是否存在撤销风险:是否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如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等。
3.是否存在无效宣告风险: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的风险,如存在显著的缺陷等。
七、商标持有人的信誉状况1.企业形象:企业形象的好坏,是否具有较高的社会声誉。
2.经营状况:企业的经营状况好坏,是否具有较高的经营效益。
八、商标使用情况1.使用时间:商标使用的时间长短,是否具有较长的使用历史。
2.使用范围:商标使用的范围,是否适用于广泛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商标评审规则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的评审指南。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标评审规则的目的、适用范围、评审要求以及申请人应注意的事项。
一、目的商标评审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市场秩序,促进商标注册工作的规范化进行。
通过评审规则的制定,能够提高商标注册申请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商标注册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商标评审规则适用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初审、实质审查、异议申请、商标评审复审等环节。
不同环节的评审规则可能存在差异,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相关评审规则并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三、评审要求1.商标申请资料的完备性:申请人在递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应提供准确、完整的申请资料,包括商标图样、商标申请书、商标注册申请费等。
申请人应确保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可靠,并按照要求进行清晰的标注和陈述。
2.商标的独立性和区分性:商标评审要求商标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和区分性,以便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和区分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应具有显著性特征,不能与他人商标产生混淆。
3.商标的合法性和不可注册性:商标评审规则要求商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对商标的禁止注册规定。
例如,涉及国家名称、反动、淫秽等内容的商标是不可注册的。
4.商标的识别力和特征:商标评审要求商标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和富有创意的特征。
商标应能够唤起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认知和信任,并能在市场中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
5.商标的真实使用和不良影响:商标评审要求商标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商标在相关商品或服务领域内的真实使用情况。
同时,商标申请人不得使用商标追求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申请人应注意的事项1.合理筹划商标申请:申请人应在商标申请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商标分析,选择具备独立性和区分性的商标进行申请。
同时,申请人应关注已有商标的相关信息,避免侵权和产生冲突。
2.准备充分的申请资料:申请人应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的要求准备完备、准确的申请资料,避免因资料不全或不准确而导致申请被驳回或延误。
2020年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XX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导语,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对审理此类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本文是为大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文书帮!1、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2、实践中,有些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虽有夸大成分,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等并不足以引人误解。
对于这种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将其认定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3、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4、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实践中,有些商标由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商标因有其他要素的加入,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而不再具有地名含义或者不以地名为主要含义的,就不宜因其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而认定其属于不得注册的商标。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概述商标评审规则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商标注册和评审工作的法规和准则。
商标评审规则的制定旨在确保商标注册和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高效和规范。
本文将详细探讨商标评审规则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及其在商标注册和评审中的应用。
商标评审规则的重要性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识别来源、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重要作用。
商标评审规则的制定对于保障商标注册和评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非常重要。
商标评审规则的存在可以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的评审结果,使商标注册和评审工作更加公正和透明。
商标评审规则的制定还可以提高商标注册和评审工作的效率,减少工作中的纠纷和争议,节约资源和时间。
商标评审规则的主要内容商标评审规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商标注册申请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商标的可注册性、图形要求、类别划分等。
本条主要阐述商标注册申请需满足的基本要求。
2. 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包括递交申请、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公告等环节。
本条主要介绍商标注册申请的各个环节及其要求和流程。
3. 商标注册申请的费用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公告费等。
本条详细说明商标注册申请的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4. 商标评审的准则商标评审的准则主要包括商标的可注册性、相似商标的判断、权利人的权益保护等。
本条列举商标评审中常用的准则,并阐述其适用情况。
5. 商标评审的程序商标评审的程序包括初审、复审、异议处理等。
本条详细介绍商标评审的各个环节及其要求和流程。
商标评审规则的应用商标评审规则在商标注册和评审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合理运用商标评审规则可以准确判断商标的可注册性,及时发现和处理相似商标和侵权问题,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商标评审规则还可以帮助权利人保护自身的权益,防止他人滥用商标,并提供便利和保障给申请人,提高商标注册和评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商标评审规则(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45350商标评审规则(完整版)商标评审规则(完整版)【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家工商局【颁布日期】 19951102【实施日期】 199511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名称】商标评审规则【题注】【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定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
第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
第五条当事人在商标评审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约款除外。
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评审申请:(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六)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七)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评审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新版」章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篇一第二十四条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
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
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
,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注册商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章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篇二第二十一条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20年最新版商标评审规则
(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204172020年最新版商标评审规则The latest edition of trademark evaluation rules in 20202020年最新版商标评审规则【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家工商局【颁布日期】19951102【实施日期】199511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名称】商标评审规则【题注】【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定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
第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
第五条当事人在商标评审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约款除外。
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评审申请:(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六)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七)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评审事宜。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商标评审规则商标评审规则!"##$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号发布(第一条为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商标评审规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定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第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第五条当事人在商标评审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约款除外-"商标评审规则,商标评审规则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第九条当事人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第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评审申请#$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六%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七%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评审事宜"第十一条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中委员为()至(*人"第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悉商标法律&$二%从事商标审查工作满+年或者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满)年的&$三%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务员"第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命"第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三%审核签发商标评审裁决书"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第十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小组’就商标评审事宜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专家咨询小组由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任"第十六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三%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书件&$四%有具体的评审请求和事实根据&$五%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第十七条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商标评审规则+商标评审规则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商标评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日!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注册核准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就本规则第十条第%六&’%七&项所规定的事宜"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第二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商标评审申请书之日起#$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当事人的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第二十一条对本规则第十条第%二&’%五&’%六&’%七&项所规定的事宜提出评审申请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答辩书副本寄送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提交或者超过期限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案件的裁决!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许可"申请人’被申请人%含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材料"但涉及对方商业秘密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未做出裁决前!当事人可以撤回评审申请"第二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应当有#$%以上的委员参加!并根据投票表决结果作出裁定"第二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在评审裁决作出前!有权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回避"第二十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第二十六条商标评审事宜案情复杂&事实不清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调查会"第二十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举行听证调查会!应当至少于会前’个月将开会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会’(日前请求延期!是否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会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会的!视为放弃申辩的权利"第二十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举行听证调查会!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评审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到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评审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九条裁决书应当写明评审请求&评审事实&评审)商标评审规则-商标评审规则理由!评审结果和裁决日期"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第三十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内容"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补正$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日内"可以申请补正#第三十一条裁决书自签发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需要由商标局办理的"应当移交商标局办理#第三十三条评审裁决对于已经执行或者处理的涉及商标财产权益的事项"不具有追溯力#第三十四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提出申请"但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的$(二)评审程序违反*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当事人伪造的$(四)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当事人重新提出评审申请"应当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年内提出#第三十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重新提出的评审申请"应当在%&日内就是否受理作出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事由经审核不成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事由经审核成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撤销已经作出的裁决!并重新裁决"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商标评审文书的内容和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公布"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商标评审费用"具体标准和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商标评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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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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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YW-HT-020417
2020年最新版商标评审规则The latest edition of trademark evaluation rules in 2020
2020年最新版商标评审规则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局
【颁布日期】19951102
【实施日期】1995110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
【名称】商标评审规则
【题注】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定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
第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
第五条当事人在商标评审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约款除外。
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评审申请:
(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
(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
(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
(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
(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
(六)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
(七)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评审事宜。
第十一条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中委员为十五至十七人。
第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商标法律;
(二)从事商标审查工作满三年或者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满五年的;
(三)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务员。
第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命。
第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铝兄叭ǎ?BR>(一)主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
(三)审核签发商标评审裁决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
第十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小组,就商标评审事宜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
专家咨询小组由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任。
第十六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书件;
(四)有具体的评审请求和事实根据;
(五)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第十七条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
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
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
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商标评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日。
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注册核准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就本规则第十条第(六)、(七)项所规定的事宜,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
第二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商标评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当事人的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第二十一条对本规则第十条第(二)、(五)、(六)、(七)项所规定的事宜提出评审申请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
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答辩书副本寄送申请人。
被申请人不提交或者超过期限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案件的裁决。
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许可,申请人、被申请人(含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材料,但涉及对方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未做出裁决前,当事人可以撤回评审申请。
第二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并根据投票表决结果作出裁定。
第二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在评审裁决作出前,有权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回避。
第二十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二十六条商标评审事宜案情复杂、事实不清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调查会。
第二十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举行听证调查会,应当至少于会前一个月将开会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会十日前请求延期,是否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会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会的,视为放弃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举行听证调查会,应当制作笔录。
当事人或者其他评审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不予补正的,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到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评审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裁决书应当写明评审请求、评审事实、评审理由、评审结果和裁决日期,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内容,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补正;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申请补正。
第三十一条裁决书自签发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需要由商标局办理的,应当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三十三条评审裁决对于已经执行或者处理的涉及商标财产权益的事项,不具有追溯力。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提出申请,但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的;
(二)评审程序违反《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
(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当事人伪造的;
(四)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当事人重新提出评审申请,应当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年内提出。
第三十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重新提出的评审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就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事由经审核不成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事由经审核成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撤销已经作出的裁决,并重新裁决。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商标评审文书的内容和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商标评审费用。
具体标准和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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