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犯罪人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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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电大《犯罪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2014电大《犯罪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2014电大《犯罪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犯罪学的功能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论述。

首先,犯罪学通过研究犯罪现象及其成因,为制定犯罪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其次,犯罪学可以提供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和判断,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同时,犯罪学还可以为犯罪心理治疗和矫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此外,犯罪学还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对犯罪现象的认知和了解,促进社会对犯罪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总之,犯罪学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可以为犯罪预防、打击和治疗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对犯罪问题的认知和重视。

犯罪学的三大功能包括认识功能、导向功能和促进功能。

认识功能主要是指通过研究犯罪规律来正确认识犯罪现象,包括基本规律和具体规律。

导向功能则是指指导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以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促进功能则是指促进刑法的发展,包括犯罪学对刑法思想的变化和刑事立法的进步。

两大犯罪学派的差异在于,传统犯罪学主要关注犯罪现象的外部因素,如社会、经济、政治等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而新犯罪学则更注重犯罪的内部因素,如个体心理、行为和社会关系等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犯罪概念在本质特征上是相同的,但在外延和内涵上存在差异。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更广泛,包括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而刑法学的犯罪概念更加狭窄,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的构成和刑罚的适用。

因此,虽然两者的犯罪概念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关系是互为补充和相互促进的。

讨论报告:我们小组认为,在研究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和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时,其外延和内涵应该有所区别。

犯罪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应该包括更广泛的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而刑法学则应该更加关注犯罪行为的构成和刑罚的适用。

但是,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相关的,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刑法学的制定和实施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因此,我们认为两者的犯罪概念虽然有所不同,但在实践应用中应该相互协调和补充,以实现更好的犯罪预防和治理效果。

论犯罪本质——精选推荐

论犯罪本质——精选推荐

论犯罪本质一、犯罪本质概说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本质是由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根据就是内在存在着的本质,而本质实际上即是根据‛。

[1]因此,本质,从事物的内在结构而言,就是事物内部所具有的特殊矛盾;从事物的发展过程而言,就是事物的存在根据。

可见,犯罪本质就是犯罪的特有属性和成立根据,它回答的是‚行为为什么是犯罪‛的问题。

对于这一刑法学的基本问题,古今中外的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认识和见解,形成了形形色色的犯罪本质观。

1、中国历史上的犯罪本质观在奴隶社会早期,人类的认识能力十分低下,对许多问题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便将其归结为天意,对于包括刑罚权在内的统治者的权力也是这样,认为统治者的权力‚受命于天‛,对违抗天命的行为‚恭行天罚‛。

这种认为犯罪是对神意的违反的观点,我们可以称为神学本质观。

神学本质观虽然本身极不科学,但它表明人们已经开始找寻犯罪现象背后的东西,标志着犯罪本质研究的开端。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认识能力逐渐提高,终于对天命表示怀疑,西周时,周公作出了‚天不可信‛的结论,在怀疑天命的同时崇尚礼治。

而礼在古代中国是一整套行为规范,实际上也就是一个法律体系,因此他们是将犯罪看成是对法律的违反,这可以称为法律本质观。

[2]法律本质观将寻找犯罪本质的视线从神灵那里转移到了人间,将犯罪与法律联系起来,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来把握,相对于神学本质观,在接近犯罪本质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

2、西方历史上的犯罪本质观中世纪的欧洲处于基督教统治之下,同样也长期存在着上述的神学本质观和法律本质观。

到了18世纪末期,在刑法领域出现了体现资产阶级要求,反对封建罪刑擅断的刑事古典法学派,他们提出了不同于以往的犯罪本质理论。

被誉为‚刑法学之父‛的贝卡利亚指出‚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在这里贝卡利亚在刑法史上首次提出了社会危害性的概念,但遗憾的是他没有进一步说明什么是社会危害性。

刑法第二章犯罪概说

刑法第二章犯罪概说

第二章犯罪概说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犯罪的特征:1、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属性或社会属性,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刑法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刑事违法性犯罪的法律属性,这里的“法”是指广义刑法3、应受惩罚性:犯罪的后果特征注意:应受惩罚性与实际受到惩罚是不完全相同的,刑法只要求应受刑法惩罚。

当然,不排除认为犯罪,但实际不判处刑罚的情况,如免除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

如果不应受刑罚处罚,则不成立犯罪。

十三条但书的理解我国刑法十三条是从形式和实质上来界定犯罪的概念的。

定性:通俗的讲就是他是不是犯罪,犯什么罪。

定量的问题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一般涉及到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的,这些都有量的规定,如走私罪,偷逃关税五万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盗窃,诈骗,抢夺等。

有些涉及到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有关治安的犯罪,就可能会要求情节恶劣、情节严重。

例:将一个人非法拘禁5分钟是否构成犯罪,应考虑程度问题。

盗窃、抢夺等有数额限制;故意伤害有一个程度问题。

所以有些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虽然实施了一定的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有些高年级的不良少年抢低年级同学的钱,这是一种社会现象,这种情况数额比较少,情节很轻微。

但书但书反映出要有相应的程度才可以定罪。

二犯罪的分类1.理论分类:(1)重罪与轻罪:以3年有期徒刑为标准(2)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

作为单位构成的犯罪,均为法定犯。

(3)隔隙犯与非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场所的间隔的犯罪,为隔隙犯;否则,为非隔隙犯。

刑法笔记第一至三章

刑法笔记第一至三章

3、虐待案(刑法260第一款);4、侵占案(刑法270条)。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234第一款);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245);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252);4、重婚案(刑法258);5、遗弃案(刑法261);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人身、民主、财产权利)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第三章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概念、一般要件和分类1、概念:法律规定的、决定行为是犯罪的、若干要件的总和。

2、一般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3、犯罪构成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属于根据基本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既遂犯;②实行犯或共犯中的实行犯。

属于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未完成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②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和共谋者。

(2)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属于法条知识,能够辨认即可。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犯;“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减轻犯。

再如:第234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学》教学大纲

《犯罪学》教学大纲

《犯罪学》教学大纲课程名称:犯罪学英文名称:Criminology课程编号:学时数及学分:学时学分教材名称、作者、出版社、出版时间:康树华、张小虎主编,《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本大纲执笔人:马静一、课程的目的、要求和任务:(一)本学科的作用和地位犯罪学既是一门综合性的基础理论学科,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犯罪学对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等内容进行深入研究,运用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教育学等学科知识,系统分析犯罪活动的现状、特点,研究犯罪活动规律,探索犯罪活动成因,预测犯罪活动的发展趋势,提出既有一定理论深度,又可操作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基础思想方法和策略。

对于其它法学学科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

(二)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对中国的犯罪问题作全面的理论分析,使学生对犯罪现象有个基本的了解;对犯罪学的核心和主干问题——犯罪原因有个较全面、多层次的掌握;对犯罪预防有个轮廓的印象。

(三)确定教学内容的原则凡属于学术观点问题,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各抒已见。

对于其他国家的有关学术理论及观点,采取拿来主义态度参考运用。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书本知识则结合当前社会现实与社会发展变化的实践作适当“扬弃”。

(四)教学内容的安排根据犯罪学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犯罪学的课程体系设计为五个部分:1、导论。

主要研究犯罪学的基本概念、基础知识。

包括犯罪学的概念、研究对象、犯罪学的历史发展等。

2、犯罪现象论。

这个部分是学习和研究犯罪学、了解犯罪原因及其预防和治理对策的基础。

3、犯罪类型论。

这一个部分在对犯罪类型进行一般性研究的基础上,对几种主要类型的犯罪又进行了专门的研究,以利于犯罪学的实践运用。

4、犯罪原因论。

这部分从各个角度、各个层面对犯罪原因进行分析。

鉴于犯罪原因在犯罪学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这部分也是学习的重点内容之一。

犯罪心理学 重点复习知识

犯罪心理学 重点复习知识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研究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有关的犯罪心理现象、规律以及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的学科。

犯罪心理的犯罪:指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处罚、有意识的客观外在活动。

(犯罪心理学中研究的犯罪包括1.刑法的犯罪 2.违法行为 3.青少年的不良行为)特点: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惩罚性范围:1.刑法学中的犯罪2.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违法行为3.不良行为(越轨行为)犯罪人:指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应受法律和道德纪律责罚的人。

三个基本条件:1.刑事责任年龄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范围:1.刑法学中的犯罪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触犯刑法、应受刑法处罚)2.一定范围内严重违法或者越轨、应受法律和道德纪律责罚的人3.不具备刑法学中犯罪人特征但实施了违法犯罪或者越轨行为的未成年人、变态人格者以及精神病人理论任务:1.建立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体系2.发展和完善犯罪科学的内容,提高犯罪科学的理论水平3.丰富和发展心理科学的内容,提高心理科学的理论水平实践任务:1.为家庭、学校和社会提供犯罪心理科学知识,更好地培养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2.为公安司法人员提供心理科学知识,增强犯罪对策的业务能力,提高办案质量3.为党和政府制定刑事司法政策,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献计献策第二节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特点:(1)犯罪心理隐蔽性(2)犯罪人对研究活动的抵触情绪(3)现场研究的困难性犯罪心理研究的具体方法:1.心理分析法心理分析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行为方式(2)确定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行为表现(3)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在常态心理支配下进行的还是在异常心理支配下进行(4)了解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心理压抑、需要冲突、动机斗争等(5)刻画犯罪嫌疑人的特征、背景,如智力水平、体貌特征、生活习惯、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等,直接为排查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

刑法学讲义

刑法学讲义

刑法学讲义刑法学讲义犯罪概念:(一)客体: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

(三)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四)犯罪客观方面:实施危害社会行为。

(五)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客体是社会关系。

而对象则是事物。

2、客体是指人的身体组织,而对象是指人身体外的器官、组织等。

3、客体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如矿藏、水流、植被、天气、风云雷电、山川草木等。

而对象则可能是事物,也可能是自然界的其他物质。

4、客体的内容是已经客观化了的社会关系,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而对象的内容仅仅是已经在现实中出现过的具体事物。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决定着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统一。

(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否则就只能依照其他法律规范追究法律责任。

(4)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但不是犯罪的必要条件,而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

(5)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与犯罪对象之间不是同一关系,即一个犯罪是否存在、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仅仅从犯罪对象的客观存在与否来确定,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定。

2、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一)客观方面是犯罪的本质属性,是一切犯罪的共同特征。

这一特征,体现了犯罪行为与一般危害社会行为的区别。

(二)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的行为。

其特点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无论是何种形式,也无论是预备犯、未遂犯还是中止犯,都构成犯罪。

(三)犯罪客观方面还称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各种事实特征,即该行为本身的一些必要特征。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本质

犯罪的本质

1、权利侵害说权利侵害说是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所提出的学说。

该说以启蒙主义的人权思想为背景,认为犯罪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费尔巴哈提出这一学说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天赋人权,任何人都享有权利,国家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而享有的权利也是一种权利;权利不仅界定了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划定了个人之间的关系:社会有权利联结起来,侵害权利的行为便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权利。

第二,法律与伦理具有严格的区别,内心的恶意不是法律规制的对象,法律只能规制侵害权利的外部行为。

第三,将犯罪界定为侵害权利的行为,有利于限制国家权利的恣意,确保刑法的安定性,从而保障市民的自由。

[2]权利侵害说盛行于18世纪末期至19世纪上半期,由于“这种权利侵害说当然也把握了犯罪的一方面,但是,在犯罪中也包含着许多难以明确说是权利侵害的部分”[3],所以,权利侵害说被随后的法益侵害说所代替。

2、法益侵害说法益侵害说是19世纪初期有毕尔巴模所提出的学说,是在权利侵害说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该说一经提出就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同,以至于成为现在刑法理论中的通说。

该说认为犯罪是对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或引起危险,亦即对法益的侵害或造成危险。

其理论根基在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

该说主张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的存在本身就是社会存在的目的,因此为了个人更好的生存与发展,应尽量减少对个人自由的限制,而对国家权力尽可能多的限制。

对于代表国家权威的刑法,也应当限制其处罚范围。

仅仅违反社会伦理秩序而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不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

3、社会危害性说社会危害性说在前苏联、独联体国家以及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居于重要位置,该说主张犯罪的本质是其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说有其优点:从理论上看,它可以涵盖一切犯罪的客观特征。

但是社会危害性说也有其弊端:首先,它过于对国家、社会的保护而忽视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这在现代法治国理念日益盛行的今天是缺乏市场的;其次,社会危害性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认定什么样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标准很模糊,而且社会危害性说中的“社会”到底是什么样的社会,对此理解上存在分歧,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前苏联刑法理论中,社会是一个过分强调阶级化的概念,这样对于什么是犯罪就成了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结合。

犯罪学课件——第04章 犯罪行为与犯罪人

犯罪学课件——第04章 犯罪行为与犯罪人

第二节 犯罪人的概念和本质属性
“为了减轻父母的负担,救治姐姐复发多年的肾炎,我愿意 放弃我的学业,我辍学了……”他回忆道。
当他穿行于大街小巷一路叫卖的时侯,他心里想的是能多赚 几个钱,帮助父母挑起家庭的重担。可每到深夜,儿时的梦 想便萦绕在眼前,总也挥之不去。沂蒙儿女可歌可泣的事迹 在激励着他,对英雄的崇拜和对军营的渴望时时触痛他最敏 感的神经。
C:犯罪人的人格特征
人格责任论是目前刑法学界较为前沿性的理论问题, 人格责任论的基本假设,是认为不论具体个人的生物、 心理、环境情况怎样,所有历史的和时下的变量对个 体所产生的影响,都会在个体已经具有的人格中充分 体现出来,犯罪正是犯罪人人格的外在表现。张文教 授等学者提出了犯罪危险性人格的概念,认为“犯罪 危险性人格是指犯罪人自身特有的特殊人格。”
每每想到这里,他总是充满了自责与内疚。他无 法面对父母那撕心裂肺的痛哭,他更无法面对家 人因为他而抬不起头来的那份无奈。“我今生欠 父母的太多,我的罪恶无法回赎,只有悔恨……”
死刑执行后,他的“肾脏”已经依其意愿送到了 医院,挽救了一个生命垂危的病人,使别人获得 了新生。
而这,或许是他最后的“忏悔”。
同质论的观点在弗洛伊德的理论中表达的最为明确。 他首先肯定了人在本质上的共性,将恶的冲动与本能 视为人类所共有的动力基础,将性能量作为人类行为 先天的动力源泉。
B:对犯罪人本质特征的几种解释模式
特质论的观点在人本主义心理学、认知心理学和社 会学习理论的研究中表现的较为全面,尤其是在对 人格的探讨中。心理学家们相信,决定一个人与其 他人存在差异的本体特征,不单纯来源于天性和教 养,而是一种不同因素的交互作用。
3、刑法中的犯罪人,必须是依刑法规定应受刑罚惩罚 的人;而犯罪学中的犯罪人,则不仅包括应受刑罚惩罚 的人,也包括应接受劳动教养及其它矫治措施的人。

犯罪本质二元论新说

犯罪本质二元论新说

犯罪本质二元论新说犯罪本质一元论把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唯一本质特征,把应受刑罚惩罚性看做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当然结果,不仅使得犯罪三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存在矛盾,而且不能科学地解释犯罪与犯罪构成、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

重新认识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含义,把应受刑罚惩罚性作为犯罪的主观特征,把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客观特征,即犯罪本质二元论,不仅使犯罪三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更加严密,而且能科学地解释犯罪、犯罪构成、刑罚等诸范畴之间的关系。

标签:犯罪;本质;应受刑罚惩罚性;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相联,并不是相互孤立、彼此割裂的。

其中,严重危害性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犯罪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特征都是从这一本质特征中派生而来并由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上述关于犯罪三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及其相互关系的观点是目前我国刑法界的通说(姑且称之为犯罪本质一元论)。

笔者虽赞成犯罪三特征论,但对三特征在犯罪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却有不同看法。

笔者认为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均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姑且称之为犯罪本质二元论),是第一位的;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第二位的。

一、犯罪本质一元论的缺陷分析(一)犯罪本质一元论关于犯罪三特征关系的表述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从本质上来看,刑罚当罚性的犯罪特征,也是从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中派生出来的,它与刑事违法性一样,都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前提条件,是由犯罪的本质特征决定的。

同时,刑罚当罚性又是犯罪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结果。

根据上述观点,如果认为应受刑罚惩罚性是从社会危害性中派生出来的,并且是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必然结果,那么在逻辑上应受刑罚惩罚性即是属于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下位概念,不能也不应该同上位概念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并列在一起作为犯罪的三个特征之一,所以通说关于犯罪三特征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的表述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

第二章犯罪现象论

第二章犯罪现象论

第二章 犯罪现象论
▪ 3、连带性犯罪行为。是指为了实现既定目的而 实施的行为所引发的与行为目的无关的犯罪行为。 (四)按照行为形成方式不同,犯罪行为可分 为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和以不作为方式实 施的犯罪行为。 1、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指以积极的 行动实施某些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即“不当而 为”。 2、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指消极地 不实施法律义务所要求的某些动作,从而危害社 会的犯罪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第二章 犯罪现象论
三、犯罪现象的特征 犯罪现象的特征,是指为各类犯罪现象
所具有的质的规定性。犯罪现象一般具有 以下特征: ▪ (一)直观性 ▪ (二)综合性 ▪ (三)时空性,即时间性和空间性 ▪ (四)饱和性
第二章 犯罪现象论
四、犯罪现象的类型 所谓犯罪现象的类型,是指根据一定的目的和
原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对纷纭多态的犯罪现 象经过一定程度的提炼、抽象后,依据其内在的 相似性而分析、划归的有关加害与被害、犯罪人 与被害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群落。 ▪ 1、显犯罪现象与隐犯罪现象 根据犯罪现象的显隐程度,可分为显犯罪现象与 隐犯罪现象。
第二章 犯罪现象论
▪ 犯罪率包括人犯率和发案率两种表现形式。 ▪ 人犯率是一定时空经法定诉讼程序确认的犯罪
人数与人口总数的比率。 ▪ 发案率是一定时空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和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数与人口总数的比率。 犯罪率的两种表现形式均受到两方面的影响和制 约。 ▪ 一是刑事立法的变化。 ▪ 二是犯罪黑数的存在。
美国水门综合大厦

第二章 犯罪现象论
▪ (2)环境犯罪。凡空气污染、水污染、 噪音污染,土地污染,水土流失,或 者化学制品以及核事故造成一定危害 而触犯刑律者,均为这类“法定犯 罪”。

刑法学名词解释

刑法学名词解释

1.狭义的刑法:指规定犯罪的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2.广义的刑法:指包括刑法律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文件中的刑法规范。

3.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

4.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6.罪刑相适应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7.刑法的任务:通过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

8.刑法的效力范围:指称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9.犯罪:指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0.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11.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2.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的侵害的社会关系。

13.一般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4.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15.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特定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中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6.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17.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8.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9.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及目的等因素。

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学知识体系纲要(自己整理)

犯罪学知识体系纲要(自己整理)

犯罪学第一编绪论重庆扫黑风暴1、2006年至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涉黑案件1267起,打掉恶势力13000多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9万多名,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0.8万余起,缴获各类枪支2700多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涉黑案件1053起15135人;法院一审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审结1171件12796人;司法部门对196名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实行跨省异地服刑。

2、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和环境依然存在,各种社会消极因素和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助长黑恶势力的滋生和发展3、坚持突出重点,坚持打早打小,坚持深挖“保护伞”,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

大学生抢劫者黎力的秘密洛阳性奴案中被害人的角色转换:/v_show/id_XMzA4MTUyNzI4.html【重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一、犯罪与犯罪学1.犯罪的概念(1)刑法学意义:(2)犯罪学意义:A.等同说B.包容说2.犯罪学的研究对象3.犯罪学的概念4.犯罪学的性质:5.犯罪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刑事法律学科群)中国刑法刑事实体法外国刑法比较刑法刑事国际刑法法律港澳台刑法科学刑事程序法体系刑事执行法犯罪学刑事政策学侦查学刑事科学侦查物证技术鉴定二、犯罪学的内容及体系1.学科群体系(1)一般理论(2)犯罪统计学(3)犯罪心理学(4)犯罪生理学(5)犯罪社会学2.课程内容体系(1)犯罪现象论(2)犯罪原因论(3)犯罪预防论三、犯罪学的特点1、犯罪学以承认犯罪不可避免为其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

2、犯罪是前犯罪学科,这集中表明犯罪学的价值基础。

3、犯罪学是多学科交叉的边缘性学科,体现其内容及方法上的特点。

四、犯罪学研究的方法1.方法论2.具体方法(1)思辩的方法(2)实证的方法:A.现场调查法B.社会调查法C.统计研究法3.实证研究方法的具体步骤:一个实例——大学校园传销调查报告.ppt(1)确定研究课题,明确研究类型。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09法学学号:K10914107 XX:马闪摘要:犯罪概念及犯罪属性是研究犯罪学首要要解决的两个问题。

这两个问题决定了犯罪学所研究的外延、对象,也使得犯罪学的研究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本文从刑法学上的概念与犯罪学上的概念比较讨论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的概念,以及根据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来分析其属性。

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属性正文:一、犯罪的概念何为犯罪?国外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概念。

如英国的霍布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等人认为,犯罪是侵害法律或者社会的规X的行为;英国的边沁认为,犯罪是侵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德国的李斯特认为,犯罪是应受国家处罚的行为等等。

概言之,西方的学者们队犯罪的定义主要有两种,即违反法律和违反社会规X的行为。

我们认为,一个概念、一种定义应当是揭示其本质的表述,而不是上述定义的单方面的表述。

因此,我国的学者并不认同上述犯罪的定义。

我国法学界的学者对犯罪的概念主要有两种:第一,刑法学的概念;第二,犯罪学的概念。

(一)刑法学上犯罪的概念在我国刑法学上,犯罪是侵害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由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形式在法律上的规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其主要有三个特征:其一,侵害统治阶级的秩序,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其二是具有XX性的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其三,它是应受刑罚的行为。

(二)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犯罪学中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罪过触犯了刑事法律规X而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三)二者的异同第一,两者相同点: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两者都是把一定的反社会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都以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

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它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离开了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评价,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无所谓犯罪。

在这一点上,两者的概念有相同之处。

第二,由于犯罪学研究的目的是建立在研究犯罪现象的基础之上的,并要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而不是定罪、量刑,因而,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有所差异。

犯罪心理学笔记

犯罪心理学笔记

犯罪心理学第一讲1.犯罪学的概念,调整对象2.犯罪学的研究意义3.犯罪学与相近关系学科的关系4.犯罪学的研究方法5.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特别注意犯罪原因的研究犯罪现象——发现问题,加以描述犯罪原因——分析问题犯罪对策——解决问题6.犯罪学研究对刑法学研究有什么意义?对刑事诉讼法研究有什么意义?7.我国犯罪学研究现状:(1)犯罪学研究在我国的特点:a 有政府推动80年代初期产生大量犯罪现象(青少年犯罪),中央要求组织专家学者研究 b 从特定犯罪现象入手,而不是从理论学派上入手(2)犯罪学的学科性质的明确西方早期是法学家研究,后来犯罪学独立地位日渐明晰,在学者中增多,被归为社会学派,而在我国却没有明显定位8.犯罪学研究方法:问卷、参与性观察、个案研究、电话访谈、当面访谈、邮寄法9.犯罪学中犯罪的根源是什么?犯罪到底是指什么?犯罪的概念是什么?犯罪学与刑法学是什么关系?10.犯罪学中犯罪概念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相比较,有4种学说:(1)等同说两犯罪概念一样(2)扩大说(3)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4)社会越轨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其他有害行为)西方犯罪学派1.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对刑法学贡献大龙勃罗梭《犯罪人论》对犯罪学贡献大2.龙勃罗梭被称为“犯罪学之父”,他的理论被称为“犯罪人类学”,加罗法洛为其继承代表,菲力也有部分贡献,但被后人归为“犯罪社会学派”。

3.犯罪人类学:(1)龙勃罗梭a 生来犯罪,出生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他们的生物特征决定了他们在出生时就具有原始野蛮人的心理和生理,这种人必定会构成犯罪。

b犯罪原因论:○1人类学原因,决定犯罪人生来犯罪的人类学原因是隔代遗传,是一种返祖现象○2自然原因,气候、年份、月份、季节、发病期等○3社会原因,文明程度,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犯罪现象会增长文明社会、野蛮社会犯罪类型不同文明程度发展,犯罪现象会增长新闻媒介、报纸等新闻媒介将犯罪现象记录,导致模仿犯罪,随着发行量的增长,更多模仿犯罪的增长,又扩大了报纸的发行生活状况,饥饿对造反的影响酗酒吸烟、流浪、乞讨经济条件宗教家庭出身(2)其他:英国格林、美国胡顿英国格林:a 假设所有人都具有犯罪素质,有些人犯罪素质强有力,犯罪并被监禁b 犯罪人个人特征,犯罪人身体特征比一般人低劣美国胡顿:将犯罪人隔离到独立的区域4.犯罪生物学理论作为生命个体来研究人类学和生物学区别:人类学研究外部特征;生物学强调身体素质。

王牧《新犯罪学》教学大纲

王牧《新犯罪学》教学大纲
教学内容:本质介绍了被害人的概念与特征、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被害人的分类。
教学重点:被害人的概念与特征,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
教学难点: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被害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被害人的概念
二、被害人的特征
第二节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
一、对应共存关系
二、二元原因关系
三、彼此作用关系
一、犯罪行为类型的概念
二、依据不同标准对犯罪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犯罪行为形成的过程
一、犯罪决意
二、犯罪行为准备
三、犯罪行为实施
第四章犯罪人
教学内容:本章介绍了犯罪人的概念与特征、犯罪人的本质属性及犯罪人的分类,对犯罪生涯与犯罪人口进行了阐释。
教学重点:犯罪人的概念与特征,犯罪人的本质属性,犯罪人的实证研究
教学难点:被害预防原因,被害预防中的损害赔偿与补偿
第一节被害预防概述
一、被害预防的概念
二、被害预防的特点
第二节被害预防的内容、形式和途径
一、被害预防的内容
二、被害预防的形式
三、被害预防的途径
第三节被害预防的原因
一、被害原因的概念
二、被害原因的分类及其不同层次
三、被害原因的性质及其不同机能
第四节被害预防中的刑事损害赔偿与补偿
教学难点:犯罪人的特殊属性,犯罪人的实证研究
第一节犯罪人的概念
一、犯罪人的概念
二、犯罪人概念的外延
第二节犯罪人的本质属性
一、人以及犯罪人的一般属性
二、犯罪人的特殊属性——反社会性
第三节犯罪人的分类
一、犯罪人分类的概念及意义
二、犯罪人类型
第四节犯罪人的实证研究
一、犯罪生涯研究
二、犯罪人口研究

论罪犯心理的本质属性

论罪犯心理的本质属性


( )性 恶论 一
自人 类有历 史 记载 以来 ,有关人 性善 恶 问题 的争论 就 一 直在 进 行 。 中国 儒 家思 想 的 主 流强 调 性 善 之 说 , 《 字 经 》云 : “ 之 初 ,性 本 善 ;性 相 近 , 习 相 三 人 远 。” 即人 性 基本 是 善 良的 ,然而 由于后 天环 境 、教 养 的差别形 成 了善恶 之分 。但是 ,苟子 ( 元前3 5 公 1年~ 公元前25 ) 3年 主张性恶 论 ,认 为人 类生而 自私 自利 、贪 得无 厌 。在 中 国 古 代哲 学 思 想 中 ,法 家 也 主 张性 恶 之 说 、主张 以严刑 峻法 来防 范人心 泛滥 之危害 。现 代心 理 分析学鼻祖西 格蒙德 ・ 洛伊德 ( 86 13年 ) 人 弗 15g~ 99 对 性 之假定 也 与这 种思 想不谋 而合 ,他把 人 的攻 击 行为 归 因于人 的本 能和人 的内驱力 不断 释放 的结果 。这 种观 点 似乎成 为 了西方政 治学 的哲学 基础 ,因为人性 是恶 的 , 所 以就必 须制 定法 律制 度 ,以约束 人类使 其不 敢逾 越规 范 、不危 害他人 。这套 思想 一直沿用 至 今 ,构成 中外 法 制 的基本哲 学思 想 。 心理 学家埃 ・ 洛姆 ( ・r 弗 E F m) 为 ,不存 在~种 o 认
普遍认为人不存在所谓攻击性本能,人的攻击性行为是 学 习来 的 ;人本主义 心理学 家马斯 洛 ( ・ M s w) A H・ al 认 o 为 ,人 的基本 需要 以及 人 的本 性是 “ 中性 的” 、 的破 人 坏性以及那些恶毒或残酷的行为是基本需要受到挫折或 威胁 而出现 的继发 性 和反 应性 的后 果 。 实 际上 ,人性 不是先天决定的、不能抽象地看待人性,而应放在具体 的社会关系中去考虑。人性是中性的,人是一个 自然实 体 ,有其 自然属性的一面 ,表现为本能的欲望 、冲动 等 ,所 以人要遵 循 自 生 理变化 规律 ,本 能和基本 需要 然 是 中性 的 ,人 的恶行包 括 犯罪 行为不 能归 因于人 的本 能 或需要 ;另一方面人是社会的实体 ,表现为人的群体 性 、社会 意识等 ,人 性是善还是恶取决于其成长 的条 件 、后 天的环境 与社会 教 化 。诚 然 ,罪犯 与社会守法 的 人 相 比,在其人 性 中 “ ”的 东西并 未泯灭 ,但 是 善 “ 恶” 的东西可 能表示 得 更多一 些 , 主要 与他们后 天 这 的环境 和社 会化有关 。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

犯罪概念的意义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错误;从总体上说;就是看这个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同时;这一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刑法地13条“但书”部分明确规定;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定性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将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但又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的范围之外..这样;从立法上既对犯罪的性质进行描述;又对犯罪的外延进行定量限制;有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犯罪的本质;适当地界定犯罪的范围;从而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否则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在司法实务中;为了解决罪与非罪的界限;需要将犯罪概念这个标准具体化.. 实践中;除了故意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少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由于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足以构成犯罪外;多数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对这些犯罪而言;就有一个因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而决定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我国刑法分则大体上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体现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区分罪与非罪的: 1以情节严重、恶劣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虐待罪、遗弃罪以“情节恶劣”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侮辱罪、诽谤罪则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2以后果严重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 3以是否有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划分构成犯罪的界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以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为构成犯罪的界限.. 4以数额大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诈骗罪、抢夺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 5以是否使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是否使用暴力作为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准.. 6以行为是否在特定时间内或地点实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资敌罪、拒绝履行军事义务罪只有在战时实施才构成.. 7以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犯罪对象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等.. 8以是否“明知”、“故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运输假币罪、窝藏、转移、隐瞒、销售赃物罪等.. 9以是否具有特定犯罪目的或意图作为界限..如诬告陷害罪必须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才构成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必须“由于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才构成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是“以出卖为目的”等.. 10以是否具有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等特定身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其处罚的对象仅限于首要分子;强迫职工劳动罪;只有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才可构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其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犯罪的一般原则量刑就是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以及判处什么刑罚..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量刑是否适当;是衡量刑事审判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量刑适当又是有效地发挥刑罚作用的必要条件..不论是重罪轻判;还是轻罪重判;都不能达到我国刑罚的目的.. 我国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是总结我国多年实践经验提出的;指导量刑工作的一般原则..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罪与刑相适应”的原则..这里所说量刑的一般原则;与上述原则有联系又有区别..罪与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指的是我国刑法在处理罪与刑的关系上所坚持的一个原则;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上的每个罪状和它的法定刑;都是相适应的;就体现了这个原则..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要求判处的刑罚和所犯的罪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而不是相反..而这里所说的量刑的原则;是指的怎样去量刑;才能达到罪与刑相适应..换句话说;罪与刑相适应是一个基本要求;而量刑的一般原则;就是要回答应该怎样作;才能达到罪与刑相适应这个要求..所以;这两个原则是不同的;但又是紧密联系的.. 要搞好量刑工作;达到罪刑相适应;根据刑法第57条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主要应当坚持以下几条:一量刑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一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 二量刑要根据犯罪的性质.. 三量刑要根据犯罪的情节.. 四量刑要根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二量刑要以法律为准绳一对罪犯量刑;只能适用刑法分则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等所规定的刑种和刑度..比如;有的条文规定的最低刑是有期徒刑;没有管制就不能判处管制;没有规定罚金就不能处罚金..刑罚的幅度也是一样;除非有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决不能随便突破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 二对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应该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来执行.. 如总则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和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如果判处死刑;就是违法总则规定: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最高刑期是十五年;数罪并罚时可以达到二十年如果一个人犯了一个罪;判处二十年徒刑就是违法的.. 三对各种刑罚制度的适用;也应该严格按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比如缓刑减刑假释等等;它适用的条件;刑法上都有严格规定;什么情况下适用;什么情况下不适用;都不能任意违反规定..如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最高是五年判六年就不合法.. 四要严格执行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等有关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规定..有了这些规定;司法机关就具有了较大的裁量权;可以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适当的刑罚;以真正实现刑罚的个别化;贯彻我们党的一贯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精神..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第57条未提到犯罪后的态度;但刑法第1条明确指出;我国的刑法;是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的;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就是这个政策的基本内容;抛开这个政策内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就成了空洞的口号..所以;不能认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同刑法相抵触的..再从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有些条文已经体现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精神;例如;为什么规定适用缓刑;减刑;假释要以认罪悔改好为条件;为什么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缓刑期内悔改得好;没有严重的抗拒改造表现的;可以改为无期徒刑或者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都是因为犯罪后态度好;有悔改的表现;而给予的宽大处理..为什么第77条规定;罪犯在受到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时效限制;显然是根据他犯罪后的态度恶劣;他不仅不老实交待;还逃避侦查;审判;这就体现了抗拒从严的精神..可见;犯罪后的态度;对刑罚的适用是有着直接影响的..不仅如此;刑法公布以全的中央文件;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也都一再重申多年以来行之有效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所以;把这个政策同法律对立起来是不正确的.. 应当指出;虽然犯罪后的态度不能不考虑;但要摆在适当地位..量刑要以犯罪为基础;这是主要依据..对于犯罪后的态度;只是“参照”;适当考虑;而不是把坦白或抗拒当作量刑的唯一根据或者主要根据..法律热线道德和犯罪原则、1;我认为政府应该对互联网实施新闻审查;因为网上有不少暴力色情信息;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2;毒品的诱惑力太大了;不少人抵挡不住它的诱惑而沉迷于其中..3;由于青少年不够成熟;好奇心重;很难辨明是非;容易受到电脑游戏中色情和暴力内容的误导;最后误入歧途..4;由于缺乏恰当的道德指引和有效的沟通;不少青少年走向犯罪的道路5;电视对价值观的形成和行为的成型有着非常大的影响..6;小孩子有机会通过互联网接触到淫秽物品;甚至在媒体的负面影响下误入歧途..7;小孩子缺乏恰当的自控自律能力;他们很容易沉迷于网上冲浪..8;青少年非常盲从;经常模仿他们偶像的行为;而有些偶像却是负面榜样..9;有些电视节目伤风败俗;应该被禁止..10;对色情的审查对社会有积极作用;因为色情导致犯罪;对社会没有好处;并且对色情审查不违反宪法..11;沉迷于暴力游戏和电视节目会导致暴力行为..12;在大众媒体中有不少误导人的、夸大的和虚假的暴力色情内容..青少年不成熟;无知和盲从;他们很难辨明是非;很容易误入歧途..13;对不良材料进行监管的目地是避免适合成人看的材料落入小孩手中..14;信息高速路有可能成为电子红灯区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一般地讲;目的是人们希望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活动;而犯罪目的就是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利害结果的心理活动..杀人犯希望把对方杀死;对方的死亡就是他所要追求的目的..盗窃犯希望把别人的财物非法占有;公私财产被他占有就是他所追求的目的.. 所谓动机;是指促使人们去追求某种目的的内在动力..犯罪的动机就是促使犯罪分子去追求某种犯罪的的一种推动力量..譬如;杀人犯的目的是要把人杀死;但促使他杀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是图财;有的是报复;有的是出于嫉妒等..盗窃犯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别人的财物;但是;盗窃的动机也是多种多样;如有的赌博输了钱;为偿还赌债而偷;有的结婚讲排场;为了弄钱买家俱而偷;有的为解决家庭生活困难去偷;等等.. 从犯罪目的和动机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它们是有紧密联系的..同一种目的;可以由多种动机引起..同一种动机也可以引起多种目的..比如;同样是图财的动机;有的去杀人;有的去盗窃;有的去抢劫;有的去贪污..而且;动机和目的可以互相转化..同一种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是目的;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变成了动机;例如;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盗窃;贪污的目的;但对杀人来说;它又成为杀人的动机;叫作图财害命..所以;图财对这个罪来说是动机;对那个罪来说就是目的;二者是可以转化的.. 犯罪目的;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并没有把它作为一个要件加以规定.. 但有些犯罪;法律明文规定是以某种犯罪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仅仅确定;被告人是故意犯罪;而且还要查明他有无法律规定的犯罪目的;这对正确定罪有重要的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某种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比如;刑法第168条规定;构成赌博罪;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个目的是构成这种犯罪的要件..不具备这个目的;就不构成犯罪.. 二某种犯罪目的可以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比如;反革命杀人罪同普通故意杀人罪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杀人是否具有反革命目的.. 出于反革命目的的杀人;就是反革命杀人罪..不是出于反革命目的的杀人;就是普通故意杀人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而属于量刑的情节..比如图财杀人;因奸杀人;出于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等等;他们的动机不同;在处理上有轻有重..对动机卑劣的处刑要重些;对出于一些情有可原的动机;处刑可以轻一些..法律热线犯罪概念的类型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在刑法学的研究中居于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刑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范畴..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而刑罚则是刑事责任的最主要的承担方式..刑法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研究对象;自然要以犯罪概念的研究为逻辑起点..从总体上看;各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即完全回避为什么法律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犯罪的形式概念多见于西方国家刑法..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罚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1条规定:“凡是用刑罚威胁所确实禁止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1944年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依自由意志及疏忽之行为而为法律所处罚者谓之犯罪及过失罪..犯罪的形式概念没有说明犯罪的危害性何在;国家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科处刑罚;界定了犯罪的外延;确定了国家刑罚权的界限;体现了刑法的保障技能..但是;犯罪的形式概念没有说明犯罪的危害性何在;国家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科处刑罚;亦即没有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例如;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规定:“威胁苏维埃制度的基础及工农政权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犯罪的实质概念鲜明地表现了犯罪的阶级性;说明了法律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的根据和理由;但没有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没有限定犯罪的法律界限;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存在抵触;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三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概念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的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对犯罪下定义..这种概念至少从方法论上看克服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犯罪的实质概念所存在的片面性;既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本质;又限定了犯罪的法律界限;有利于真正揭示犯罪的内涵和外延..例如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7条第1款规定:“凡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侵害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社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政治权、劳动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其他各种侵害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危害社会行为;都认为是犯罪..”我国刑法采用的就是此种实质与形式统一的犯罪概念..199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第1款规定:“本法典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

犯罪人的本质特征

犯罪人的本质特征

结论

行为上:存在实害 违法性上:差异说范围更广 应受惩罚性上差别
第二节 认识犯罪人的多维度视角 (自学)



一、物质的人 (一)人的物质属性 人的可知性 人是有机体 人有物质的变化性
(二)人是自然中的物质

人的发展顺应于自然规律 人既是主动的也是受动的
(三)存在性是物质人的特征

更多强调犯罪的心理因素及这些因素产生 的背景。
(二)犯罪人人格特征的研究




1、犯罪人的人格与非犯罪人人格存在本质 上的区别 2、犯罪人的本质特征是其人格缺陷 3、犯罪人的特征表现在人格特质方面 MMI,EPQ
艾森克量表应用



国内研究表明:EPQ量表分中P量表分高于 对照组,而E量表分低于对照组,N量表分 和L量表分无显著性差异。 国外比较一致的研究结果是:P与官方少年 犯罪和自我报告的少年犯罪都相关,也与 不属于犯罪的未社会化行为相关。 也有证据显示:在P量表分上高可能是比较 严重的犯罪人和持续犯罪人的特征。
犯罪人格的主要内容
第一,认识偏差 这里的认识偏差,即社会认知差。 表现在:(l)对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理解和预见带 有严重的片面性和表面性,与看待社会问题主流 思想相左,与主流社会的价值、道德观念背道而 驰。 (2)对社会采取敌视态度,视法律为儿戏。 (3)对社会采取轻视、蔑视态度,没有社会心等。



犯罪主体的人格与犯罪人格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犯罪主体的人格中有些因素或成分并不指向犯罪, 它的外延较广。 犯罪人格则是指向犯罪的那部分人格特征,这部分 人格特征在犯罪主体的人格中占主导地位,其外延 较小。也就是说,只有当一个人的犯罪心理结构在 其人格形成中逐渐发展起来,并且占据重要地位, 甚至成为主导力量时,才算形成犯罪人格。一旦犯 罪人格形成,犯罪的倾向性就大。犯罪人格的 恶性发展,有可能成为一种变态的犯罪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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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的生物学差别 (四)适应性是生物人的特征 1.生物的人是一个自组织系统. 2.生物人的适应性特征. 3.关于人的生物学比较.
三,思想的人 (一)思想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 (二)思维的基础 (三)目的性是思想人的特征
四,社会的人 (一)人是生存于社会中的生物 (二)关系性是社会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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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犯罪人的本质属性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犯罪与犯罪人概述 认识犯罪人的多维度视角 犯罪人的特征 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
第一节 犯罪与犯罪人概述
一,犯罪概述 (一)犯罪的定义 犯罪是犯罪心理学的基本概念,犯罪心理学中的 犯罪人,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等概念都必然以犯 罪概念为基础,对犯罪概念的认识决定了学科的 严肃性及其理论与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3条的规定.
一,物质的人 人是物质的,是一种客观存在,在这一点上 具有所有物质形态的共同属性. (一)人的物质属性 1.人的可知性. 2.人是有机体. 3.人有物质的变化性.
(二)人是自然中的物质 1.人的发展顺应于自然规律. 2.人既是主动的也是受动的. (三)存在性是物质人的特征
二,生物的人 (一)人的生物属性 (二)生物人的机能 1.自我调节功能. 2.自我复制功能. 3.选择性反应.
二,犯罪人概述 对犯罪人的认识来自于对犯罪概念的理解,二者 具有一致性. (一)犯罪人的定义 犯罪人的定义就可以描述为因实施了具有违法性, 危害性,依照刑法应受处罚行为并被法院判定为 有罪的人. (二)认识犯罪人的意义
三,对犯罪和犯罪人概念的不同解读 共通说 差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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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认识犯罪人的多维度视角
3.从行为的危害性上如果直接推理出行为人的社 3.从行为的危害性上如果直接推理出行为人的社 会危害性,将反社会性或人身危险性视为犯罪人 的特征,无法涵盖犯罪人群体的全部情况,即会 导致统计学上的偏差. 4.无论法律还是道德的标准,我们在寻求犯罪人 4.无论法律还是道德的标准,我们在寻求犯罪人 与非犯罪人差异的过程中都无法回避行为本身的 元地位.
(四)犯罪人的本质特征体现于人格与环境的互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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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
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是犯罪心理学首要的研究对 象,如果说犯罪人在法律上的特征表现为犯罪的法 律身份,那么在犯罪心理学中就表现为具有犯罪心 理并在其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目的: 正在于对犯罪心理的产生,发展,作用过程, 变化和结构,机制进行描述和解释,从中得到预测 与控制犯罪心理的各种方法.
第三节 犯罪人的特征
一,有关犯罪人特征的各种观点 (一)犯罪人共有特征的研究 1.刑法学的研究.
2.犯罪学的观点. (1)异质说. (1)异质说. (2)同质说. (2)同质说. (3)质规定性说. (3)质规定性说. (4)劣根性说. (4)劣根性说. 3.犯罪心理学的观点.
(二)犯罪人人格特征的研究 1.犯罪人的人格与非犯罪人人格存在本质上 的区别. 2.犯罪人的本质特征是其人格缺陷. 3.犯罪人的特征表现在人格特质方面.
(二)犯罪类型 1.犯罪类型的概念. 1.犯罪类型的概念. 2.采用多元统一标准划分犯罪类型. 2.采用多元统一标准划分犯罪类型. (1)性别标准. (1)性别标准. (2)年龄标准. (2)年龄标准. (3)犯罪动机标准. (3)犯罪动机标准.
(4)犯罪经历标准. (4)犯罪经历标准. (5)犯罪行为方式标准. (5)犯罪行为方式标准. (6)犯罪主体数量标准. (6)犯罪主体数量标准. (7)心理状态标准. (7)心理状态标准. (8)犯罪行为实施形态标准. (8)犯罪行为实施形态标准. (9)精神正常与否标准. (9)精神正常与否标准.
一,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 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这些心理因素包括认识, 情感,意志,性格,兴趣,需要,动机,理想, 信念,价值观以及心理状态等主观范畴.
二,犯罪行为 从刑法的角度分析―― 从刑法的角度分析―― 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 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
三,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整体性关系 (一)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1.犯罪心理具有内隐性特征,犯罪行为则具有外 1.犯罪心理具有内隐性特征,犯罪行为则具有外 显性特征. 2.犯罪心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犯罪行为则具 2.犯罪心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犯罪行为则具 有依存性. 3.犯罪心理形成在先,犯罪行为发生在后. 3.犯罪心理形成在先,犯罪行为发生在后.
三,犯罪人的人格 (一)人格的定义 由于研究者各自侧重不同的角度,形成了对人 格的不同定义.但在各种有关人格的定义中, 以下维度是大多数定义所包含的:
1.人格的外部特征,或称为人格的表现型特征与 1.人格的外部特征,或称为人格的表现型特征与 显性特征. 2.人格的内部特征,或称为人格的内在特征与隐 2.人格的内部特征,或称为人格的内在特征与隐 性特征. 3.人格的整体性和内外统一性,它是人格的结构 3.人格的整体性和内外统一性,它是人格的结构 性特征. 4.人格独特的适应性作用,它是人格的目的性或 4.人格独特的适应性作用,它是人格的目的性或 功能性特征.
(二)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联系 1.犯罪行为总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的影响和支配 1.犯罪行为总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的影响和支配 下发生的,没有犯罪心理就没有犯罪行为. 2.要剖析犯罪心理,必须先了解犯罪行为. 2.要剖析犯罪心理,必须先了解犯罪行为. 3.犯罪行为的性质往往由犯罪心理状况而定.如 3.犯罪行为的性质往往由犯罪心理状况而定.如 刑法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分即是如此.
(三)对犯罪人其他特征的研究 1.心理因素研究. 2.生物因素研究.
二,法律身份是犯罪人的可观察特征 研究难点: 1.犯罪行为,悖德行为,越轨行为仅仅是外在的 1.犯罪行为,悖德行为,越轨行为仅仅是外在的 行为表现型特征,而且具有充分的隐匿性,经常 是无法直接观察到的. 2.实践中往往存在情与法的冲突,即有的犯罪人 2.实践中往往存在情与法的冲突,即有的犯罪人 会因动机的利他性质,被人们理解为法律上有罪 而在道德上无罪的犯罪人.现实生活中的杀忤逆 之子行为,为民请命而犯罪人格与犯罪人人格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我们 在进行比较时首先应明确这一点. 1.犯罪人格. 2.犯罪人人格.
(三)在人格层面如何把握犯罪人的特征 人格结构,是个体在同一情境中选择不同行为的 基础,预示了个体行为的可能性. 1.人格与犯罪的关系.
2.人格特质是变量而非定量. (1)犯罪人人格如果可以反映犯罪人群体的共有 特征,目前的研究表明这种特征只反映在一些具 体的特质方面,而非整体性上. (2)对于人格的分析要借助心理学的最新研究成 果. (3)我们发现犯罪人并非是在社会生活中总是无 法适应环境的个体,他们也能够很好地扮演角色. 3.犯罪人群体的人格特征需进行有效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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