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命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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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命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

本文旨在讨论关于生命权以及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的相关内容。第一部分介绍生命权的概念以及生命权的发展历程,突出生命权对于每个人的重要性。第二部分通过列举一系列国际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的有关法律体系表现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第三部分具体介绍法律保障生命权的各种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来维护公民的生命权,使社会和谐安定的发展。第四部分提出了一些我国对于生命权保护的不足之处,并设想了对应的完善方法。

关键词:生命权;宪法;法律保护;世界人权宣言;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Life

Abstract:This paper aims to discuss the right to life and the life of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elated content. The first part of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cept of the right to life and the development course of the right to life, the right to life outstanding for everyone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he second part of a series of inter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by listing and China's relevant laws system performance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al right of life. The third part introduce the various ways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life, through the way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citizen's right of lif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The fourth part puts forward some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life in China deficiency, and that of the 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 methods.

Keywords:Right to Life;Constitution;Legal Protection;Universal Declara tion of Human Rights

目录

一、生命权的概念、属性、本质及生命权发展概述 (4)

(一)生命权的概念 (4)

(二)生命权的属性 (4)

1、生命权的神圣性 (4)

2、生命权的自然性与社会性 (5)

3、生命权的基础性与平等性 (5)

(三)生命权的本质 (5)

(四)生命权发展概述 (5)

二、法律是生命权的重要保障 (6)

(一)国际法对生命权的保障 (7)

(二)我国法律对生命权的保障 (7)

三、法律保障生命权的方式 (8)

(一)赋予人的生命权以崇高的法律地位 (8)

(二)确认个人生命权的具体内容 (8)

1、生命安全维护权 (8)

2、有限的生命利益支配权 (8)

3、生命权的司法保护请求权 (9)

(三)防止发生危害生命的结果 (9)

(四)通过严格限制死刑来保障生命。 (9)

四、我国生命权法律保护的不足以及完善 (10)

(一)我国生命权法律保护的不足之处 (10)

(二)完善对于生命权的法律保护 (11)

五、结束语 (12)

生命原本是生物学的概念。在自然界中,由物质构成并具有生长、发育、繁殖等能力的物体,是生物。生物能通过新陈代谢作用跟周围环境进行物质交换而维持其生命。新陈代谢一停止,生命就停止。从生物学的角度上看,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1]或者是“由高分子的核酸蛋白体和其他物质组成的生物体所具有的特有现象”。[2]

法律上的生命,并不是泛指一切生物之生命,而仅指自然人的生命。它是人体维持其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人的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是人的第一尊严。古语有云:“人之所宝,莫宝于生命。”黑格尔则认为:“生命是无价之宝。”这些言论无不道出生命之于人的最高价值。

一、生命权的概念、属性、本质及生命权发展概述

(一)生命权的概念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可见我国的立法是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的,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

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对于人的根本利益,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从而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保障公民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二)生命权的属性

1、生命权的神圣性

生命是神圣的,生命权的神圣性在古老的生命伦理观中就已经被人们接受。在中国古代,《老子·廿五章》上说:“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孝经·圣治》上讲:“天地之性,人为贵”。《黄帝内经》中有“天覆地载,万物悉备,莫贵于人”的论述。孙思邈在《千金要方》中指出:“人命至重,贵于千金。”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指出:“生命是神圣的,因此我们不能结束自己的生命或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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