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公司法2012年修订版.pdf
开曼群岛公司法
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零一年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导论第一条简称第二条定义和释义第三条登记官第四条登记官签名第二章公司和社团的组建和设立组织大纲第五条公司组建的方式第六条限制股东责任的方式第七条组织大纲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条担保有限公司第十条组织大纲的变更第十一条登记办公地位置的变更第十二条组织大纲的签署与法律效力第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其股本的权限第十四条减资第十五条向法院申请确认令,债权人的异议第十六条减资确认令与法院发布此令状的权限第十七条减资确认令和减资记录的登记第十八条股东对已削减股份的责任第十九条隐瞒债权人姓名的处罚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规章的章程第二十一条无限公司和担保有限公司的必备规章第二十二条第一附表中表格A的采纳和适用第二十三条章程的印制、盖章和签字第二十四条通过特别决议变更章程第二十五条章程的通过和法律效力总则第二十六条登记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的后果第二十八条行为能力和权限的缺乏;越权行为第二十九条发放给股东的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副本第三十条对公司登记名称的限制第三十一条名称的变更第三十二条有权发行无记名股份的公司不能在岛内拥有土地第三章公司股东和社团成员的资本分配和责任分摊资本分配第三十三条股份及利益为动产第三十四条股份溢价账户第三十五条折价发行股份的权限第三十六条公司支付佣金的权限第三十七条赎回和购买股份第三十八条股东的定义第三十九条通过私人代表的转让第四十条股东名册第四十一条年度股东名单和资本、股份的股款催缴情形等的摘要第四十二条公司未递交文件或未缴付费用的处罚第四十三条股份或债券证明书第四十四条股东名册的检查第四十五条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增加资本和股东的通知第四十六条不适当进入股东名册或被股东名册遗漏的补救第四十七条向公司登记官通知股东名册的修改第四十八条股东名册的证据效力股东责任第四十九条在任及离任公司股东的责任第四章公司和社团的经营与管理保护债权人的规定第五十条公司注册办公室第五十一条注册办公室位置的通知第五十二条有限公司的名称公示第五十三条对不公开标示公司名称的处罚第五十四条抵押登记第五十五条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董事名单第五十六条对未置备董事名册的公司的处罚第五十七条会议股东保护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第五十九条会计和审计第六十条特别决议的定义第六十一条会议有关规则缺失时的处理第六十二条特别决议的备案第六十三条特别决议的副本第六十四条任命检查员报告公司事务第六十五条检查员的权限第六十六条检查员的报告第六十七条通过公司决议进行的检查第六十八条检查报告的证据效力通知第六十九条给公司登记官的回执等第七十条对公司通知的送达第七十一条邮寄送达第七十二条会议召集文告、通知等的证明第七十三条会议记录第七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发起法律行动的费用担保第七十五条针对股东的法律行动中的声明仲裁第七十六条公司提交仲裁的权限罚则第七十七条罚则;罚款的运用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第七十八条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第七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的修改非盈利团体第八十条政府可以特许公司注册时不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有限"(“limited”)字样的情形合同第八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第八十二条汇票和本票第八十三条通过代理人执行协议等第八十四条公司拥有供海外使用的印章的权限第八十五条文件的证明和解与重组第八十六条与债权人和股东协商的权限第八十七条便于公司重组与合并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获取异议股东股份的权限第五章公司和社团的清算导论第八十九条出资人的定义第九十条出资义务的性质第九十一条出资人死亡第九十二条出资人破产第九十三条出资人结婚由法院进行的清算第九十四条公司可以由法院进行清算的情形第九十五条公司被认为无力偿付其债务的情形第九十六条通过请求书做出的公司清算申请第九十七条法官办公室中的审理第九十八条公司清算的开始第九十九条法院可以发布禁令第一百条法院审理请求书的权限第一百零一条公司清算命令做出后法律程序的中止第一百零二条向公司登记官递交命令副本第一百零三条法院中止任何程序的权限第一百零四条公司清算命令对担保有限公司股本的效力第一百零五条法院可以考虑债权人或出资人的意愿官方清算人第一百零六条官方清算人的任命第一百零七条辞职、免职、空缺填补和报酬第一百零八条官方清算人的称谓和职责第一百零九条官方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一十条官方清算人的自由裁量权第一百一十一条官方清算人任命代理人法院的一般权限第一百一十二条征收和运用资产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出资人代表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要求交付财产的权限第一百一十五条命令出资人偿付债务的权限第一百一十六条催缴股款的权限第一百一十七条命令支付至银行的权限第一百一十八条账目管理第一百一十九条出资人代表的失职第一百二十条命令的最终证据效力第一百二十一条排除未在规定时间证实其债权的人的权限第一百二十二条法院对出资人权利的调整第一百二十三条清算费用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的解散第一百二十五条登记官对公司解散进行备案第一百二十六条对未报告公司解散的惩罚法院的特别权限第一百二十七条法院传唤涉嫌占有公司财产人员的权限第一百二十八条法院对当事人的调查第一百二十九条在某些情形下逮捕出资人的权限第一百三十条法院的累积权限命令的执行第一百三十一条执行命令的权限公司自愿清算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可以自愿清算的情形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自愿清算的开始第一百三十四条自愿清算对公司地位的影响第一百三十五条通知的发布第一百三十六条自愿清算的后果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清算对担保有限公司股本的影响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三十九条重组在何种情形下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第一百四十条债权人或出资人上诉的权利第一百四十一条自愿清算过程中清算人或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第一百四十二条清算人可以召开股东大会第一百四十三条清算人职位的空缺第一百四十四条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四十五条清算人结束清算的账目第一百四十六条清算人向登记官报告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自愿清算的费用第一百四十八条债权人权利的保留第一百四十九条接受自愿清算程序的权限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第一百五十条命令公司在法院监督下自愿清算的权限第一百五十一条申请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公司清算第一百五十二条法院可以考虑债权人的意愿第一百五十三条为在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五十四条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命令的后果第一百五十五条在特定情形下任命自愿清算人为官方清算人补充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清算程序开始后的处置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账簿的证据效力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账簿、账目和文件的处理第一百五十九条账簿的检查第一百六十条受让人的诉权第一百六十一条债务的证明第一百六十二条优先清偿第一百六十三条可以同意的清算人的整体方案第一百六十四条协商权第一百六十五条清算人可以接受股份等作为出售公司财产的对价第一百六十六条定价方式第一百六十七条查封和执行无效第一百六十八条欺诈性的优先偿付第一百六十九条确定有过失的董事和高级职员造成的损失的权限第一百七十条对伪造账簿的惩罚第一百七十一条对由法院进行的公司清算中不法董事的检举第一百七十二条对在公司自愿清算程序中不法董事的检举第一百七十三条对做伪证的惩罚法院制定规则的权限第一百七十四条法院的规则第六章停业公司的除名第一百七十五条从登记册中除名没有进行营业的公司第一百七十六条清算公司因清算人空缺等被除名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登记官公布公司被除名出公司登记册的事实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公司登记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股东责任保留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登记官无需对根据本章做出的任何行为负责第一百八十一条授予财政秘书的财产第七章豁免公司第一百八十二条可以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的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豁免公司的登记第一百八十四条拟注册公司的声明第一百八十五条股份可以是不可流通的或可流通的第一百八十六条可流通股份可以交换第一百八十七条年度回执第一百八十八条年费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第一百九十条公司登记官发出通知第一百九十一条声明中的虚假陈述第一百九十二条对虚假陈述的惩罚第一百九十三条受到禁止的业务第一百九十四条出售证券的禁止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章进行营业的惩罚第一百九十六条豁免公司进行电子营业第八章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七条豁免公司可以申请注册为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八条注册为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九条章程的内容第二百条有限存续豁免公司的清算第二百零一条取消注册登记第二百零二条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从事电子营业第九章岛外设立的公司在岛内进行营业第二百零三条外国公司的定义第二百零四条外国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官递交的文件等第二百零五条某些外国公司拥有土地的权限第二百零六条外国公司的注册第二百零八条声明公司名称(无论是否是有限公司)和公司设立地所在国的义务第二百零九条本章规定适用于对外国公司的送达第二百一十条外国公司在岛外订立的协议书等第二百一十一条协议书等的订立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名称从登记册中除名第二百一十三条违反本章规定的处罚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中的定义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登记官禁止证券销售的权限第十章组建于岛内或在岛内注册的公司的法律适用第二百一十六条既存公司的法律适用第二百一十七条设立日期第二百一十八条章程的保留第十一章一般事项第二百一十九条取代其他规定的费用第二百二十条快递费第十二章以存续形式进行的转换第二百二十一条存续申请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下的注册第二百二十三条特许文件的修改等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下的注册对根据本法第九章进行注册的公司的影响第二百二十五条发布在政府公报上的注册通知等第二百二十六条豁免公司(包括按照本章规定注册的公司)的注销注册第二百二十七条注销注册等的证明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九章的规定适用于注销注册的公司第二百二十九条发布在政府公报上的注销注册通知等第十三章普通的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第二百三十条普通的非居民公司可以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第二百三十一条普通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的效果第十四章独立资产公司第二百三十二条本章中概念的定义第二百三十三条注册申请第二百三十四条名称第二百三十五条独立资产第二百三十六条股份和股利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司代表独立资产从事的行为第二百三十八条资产第二百三十九条资产的独立第二百四十条债务的独立第二百四十一条总债务和总资产第二百四十二条公司清算第二百四十三条接管令第二百思十四条接管令的申请第二百四十五条接管令的管理第二百四十六条接管令的解除第二百四十七条接管人的报酬第十五章无记名股份的托管等第二百四十八条无记名股份的转让第二百四十九条无记名股份的托管第二百五十条认证托管人第一附表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规章第二附表银行存款人在清算程序中成为优先债权人的条件、规定与限制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零一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导论第一条简称本法简称为公司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版)第二条定义和释义(1)本法中,“主管机关"意指依照《货币管理法》(2000年修订版)第三条第一款成立的开曼群岛货币管理局,包括该局的授权执法人员。
开曼群岛法例
开曼群岛法例开曼群岛是位于加勒比海西北部的英国殖民地,是世界三大离岸公司注册地之一,是海外投资者在海外设立离岸公司较有代表性的热点地区。
开曼群岛没有附加条例限制贸易发展,没有外汇管制,除年度牌照费外开曼离岸公司不需申报或缴纳任何税项。
利用开曼公司商业运作方便,税收制度合理。
但开曼群岛公司也要遵循相关的法例法规如下:一、开曼公司注册办事处要求每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都要求在当地设立一个注册办事处(REGISTERED OFFICE)。
通常开曼代理人会提供此注册办事处。
二、开曼公司年检要求开曼公司年检又指开曼公司续牌,是指开曼公司注册成立后,须于每年一月份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周年申报,同时缴纳指定金额的申报费用(或称年度牌照费)。
三、开曼公司登记册要求1、开曼公司董事和主要管理层名册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册要求详细记录每位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地址、委任日期和离任日期。
虽然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须于公司注册处存档,但是,该等名册并不开放予公众查阅。
该等名册须存放于开曼公司注册处,并且董事或董事详情有发生变更,须在指定时间内提交备案,逾期会产生罚款。
2、开曼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并非公众文件。
虽然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但是,股东名册一般存放于公司于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
3、抵押和按契记录册抵押和按契记录册详细记录对公司的资产有影响的任何抵押和按契的资料。
如果公司授予任何抵押或以任何形式作出担保,该等抵押或担保的详细资料须及时登录于抵押和按契记录册。
抵押和按契记录册须存放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任何股东(成员)或债权人都可以查阅该记录册。
四、开曼公司经济实质备案另外一个备受关注的就是2018年底,开曼出台了经济实质法案,自2019.1.1起实行。
《经济实质法》的核心内容其实就是:在开曼注册成立的“相关实体(Relevant Entities)”就其所从事的“相关活动(Relevant Activities)”,须通过相应的“经济实质(Economic Substance)”测试,否则可能面临罚款甚至被注销的风险,并且当地税务机关可能将该等相关实体的信息交换给受益所有人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
开曼群岛公司法
开曼公司股东和董事会会议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一定要举行股东大会。
公司应根据章程细则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局会议。
注意: 于开曼群岛召开董事局周年会议的规定已被取消。
也就是说,董事局不再需要在开曼群岛召开周年会议。
开曼公司记录册每家公司都需要编制和存档下列的记录册:开曼公司董事和主要官员名册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册详细记录每位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地址、委任日期和离任日期。
虽然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必须于公司注册处存档,但是,该等名册并不开放予公众查阅。
该等名册必须存放于公司于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
开曼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主要记录下列资料:1. 每个股东的姓名及住址;2. 每个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数目;3. 每个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否已全额支付;4. 每个股东所持有股份的编号(如有);5. 成为股东的日期;6. 股份转让和受让人的姓名。
股东名册并非公众文件。
虽然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但是,股东名册一般存放于公司于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
抵押和按契记录册抵押和按契记录册详细记录对公司的资产有影响的任何抵押和按契的资料。
如果公司授予任何抵押或以任何形式作出担保,该等抵押或担保的详细资料必须及时登录于抵押和按契记录册。
抵押和按契记录册必须存放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任何股东(成员)或债权人都可以查阅该记录册。
开曼公司归档程序开曼群岛政府于2003修订公司法,对逾期归档和其他的一些违规行为(例如逾期提交申报表,没有设立注册办事处等)的处罚作出详细规定。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的规定,违规行为的罚款由每天2.40美元至12.20美元不等,但是,非故意违规的最高罚款不多于610美元。
下列事件必须通知公司注册处及缴纳适当金额的费用:以下是一些需要通知公司注册处的重要事项的限期:- 更改公司名称:15 天- 更改公司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15 天- 其他任何特别决议案:15 天- 更改公司的注册地址:30 天- 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变更:30 天- 增加注册资本:30 天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已经开始就严重逾期提交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员变更通知书征收罚款。
【精品】最新开曼群岛公司章程与组织细则中英对照(可编辑
最新开曼群岛公司章程与组织细则中英对照------------------------------------------作者------------------------------------------日期Company No.: 214079公司代码:214079MEMORANDUMANDARTICLES OF ASSOCIATIONOFKingworld Medicines Group Limited 金活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与组织管理细则Incorporated on the 10th day of July, 2008 成立于2008 年7 月10 日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成立于开曼群岛(此乃英文版本之翻译本,一切内容以英文为准)THE COMPANIES LAW (2007 Revision)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公司法》(2007 修订)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OFKingworld Medicines Group Limited金活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章程1.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is Kingworld Medicines Group Limited 公司名称金活医药集团有限公司.2. The Registered Office of the Company shall be at the offices of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ayman)Limited, Scotia Centre, 4th Floor, P.O. Box 2804,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KY1-1112, CaymanIslands or at such other place as the Directors may from time to time decide.注册办事处应为境外注册组织(开曼)有限公司的所有办公室,地址为开曼群岛大开曼岛KY1-1112 乔治城斯科舍中心4 层邮政信箱2804,或者随时由董事决定的其他地点3. The objects for which the Company is established are unrestricted and shall include, but withoutlimitation, the following:本公司成立的营业目的是不受限制的,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 (i) To carry on the business of an investment company and to act as promoters and entrepre ne ursand to carry on business as financiers, capitalists, concessionaires, merchants, brokers, traders,dealers, agents, importers and exporters and to undertake and carry on and execute al l kinds ofinvestment, financial, commercial, mercantile, trading and other operations.经营投资公司的业务,并承担推动者和企业家角色,并作为金融家,资本家,特许经营,商人,经纪人,贸易商,经销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出口商,并承诺执行所有种投资,金融,商业,商人,贸易和其他业务。
开曼章程_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本公司的名称为 [公司名称],注册地为开曼群岛。
第二条注册号本公司的注册号为 [注册号]。
第三条注册地址本公司的注册地址为 [注册地址]。
第四条公司性质本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开曼群岛法律管辖。
第五条注册资本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注册资本] 美元,分为 [股份数] 股,每股面值为 [每股面值] 美元。
第二章股东与股份第六条股东资格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享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七条股份发行本公司的股份由发起人按比例认购,并经股东会决议批准。
第八条股份转让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3. 审议和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4. 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5.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定;6. 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进行审议和决定;7. 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会召集。
特殊情况经董事会决定,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章董事会第十一条董事会组成本公司的董事会由 [董事人数] 名董事组成,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
第十二条董事会职权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使以下职权:1. 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战略;2. 选举和更换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3. 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4. 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5. 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6. 审议和批准公司的重大合同、重大关联交易;7. 决定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的增减;8. 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9. 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
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决定,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零三年修订)(第22章)
開曼群島公司法(二零零三年修訂)(第22章)股份有限公司TOM集團有限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重列)(未經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正式採納之合併版本)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五日成立(包括截至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之所有修訂)倘此中文譯本與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開曼群島公司法﹙二零零三年修訂﹚﹙第22章﹚股份有限公司------------TOM集團有限公司組織章程大綱(重列)﹙經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六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案採納﹚1.本公司的名稱為TOM集團有限公司。
2.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位於Maples and Calder的辦事處,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或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位於開曼群島的其他地點。
3.本公司設立的目的不受限制,其中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i)從事投資公司及投資控股公司的業務﹔並收購及持有任何公司、法團所發行或擔保的任何種類股份、股額、債權股證、債券、按揭、責任及證券或任何性質及任何時候構成或從事業務的承諾以及任何政府、主權統治者、專員、信託、地方當局或其他公共團體所發行或擔保的股份、股額、債權股證、債券、責任及其他證券﹔以及不時更改、轉移、出售或另行處置上述各項,其方式對本公司當時的任何投資而言屬合適﹔(ii)有條件或無條件地認購、包銷、以獲得授權或其他方式發行、取得、持有、買賣或轉換各類股額、股份及證券﹔並訂立合夥關係或任何溢利分成安排、互惠特許或與任何人士或公司合作﹔並促使及協助促使構成、組成或組織各類或目的為收購及承擔本公司任何財產及負債或推動﹙直接或間接﹚本公司的設立目的或本公司可能認為屬合適的任何其他目的而成立的任何公司、聯營公司、財團或合夥關係。
(iii)行使或執行所擁有的任何股份、股額、責任或其他證券賦予或附帶的全部權利及權力,包括但不損害本公司因擁有已發行的特定比例或票面數額的上述證券所賦予的否決權或控制權等一般性權利。
开曼群岛公司法章程
开曼群岛公司法章程一、公司名称和注册地址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为[注册地址]。
二、公司类型本公司为在开曼群岛注册的离岸公司,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成立。
三、公司目标和范围本公司的目标是为股东提供高质量的投资和管理服务,以实现股东的财务目标。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进行各类商业、投资和金融活动;2.购买和出售财产和资产;3.向他人提供贷款和债务融资服务;4.进行并购、兼并和重组活动。
四、公司股东本公司股东的权益由其持有的股份决定。
股东享有根据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利润和决策权的权益。
五、公司董事会1.董事会是本公司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数量]名董事组成。
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并有责任监督和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
2.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任期年限]年,任期届满后可连任。
3.董事会由董事长领导,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董事长在公司内享有决策和代表公司签署文件的权力。
六、公司会议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次数]次会议,以审议和决定与公司运营相关的事项。
2.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可以通过实体会议或远程会议的方式进行。
会议召集人需要提前通知所有董事。
3.会议决议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多数票通过,董事长在产生平票时有投票决定的权力。
七、公司财务1.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投资、债务融资和公司盈利。
2.公司财务必须进行及时和准确的记录和报告,以确保所有交易和资金流动的合规性。
八、公司解散与清算1.公司解散需要董事会的决议,并提前通知所有股东。
2.公司解散后,应立即启动清算程序,由指定的清算人负责处理公司的债务和资产。
九、章程修订1.对本章程的修改需要董事会的决议,并在修改生效前通知所有股东。
2.章程的修改应符合开曼群岛公司法的规定。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本公司的运营受开曼群岛公司法的约束。
2.若发生与公司运营相关的争议,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争议将提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以上是《开曼群岛公司法章程》的主要内容,本章程作为公司的基本法规,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运营和决策。
开曼群岛公司法及章程(中英文)
开曼群岛公司法及章程(中英文) THE COMPANIES LAW (2002 REVISED)OF THE CAYMAN ISLANDS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开曼群岛《公司法》,2002年修订,股份有限公司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OF[【】 CAYCO][[]开曼公司]公司备忘录1.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is [【】 CAYCO].1. 公司名称为[【】开曼公司]。
2. The Registered Office of the Company shall be at the offices of [?], George Town, GrandCayman, Cayman Islands, or at such other place as the Directors may from time to timedecide.2. 公司的注册地址为[?]~乔治镇~大开曼岛~开曼群岛~或者董事随时决定的该等其他地址。
3. The objects for which the Company is established are unrestricted and shall include, butwithout limitation, the following:3. 公司的设立目的并不受限制~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a) (i) To carry on the business of an investment company and to act as promotersand entrepreneurs and to carry on business as financiers, capitalists,concessionaires, merchants, brokers, traders, dealers, agents, importers andexporters and to undertake and carry on and execute all kinds of investment, financial, commercial, mercantile, trading and other operations.(a) (i) 开展投资公司业务~担任发起人或创办人~作为金融方、资本方、特许经营人、批发零售商、经纪人、贸易商、经销商、代理人、进口商和出口商开展业务~经营各种投资、融资、商业、批发零售、贸易和其他业务。
注册开曼公司的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开曼群岛法律(以下简称“开曼法律”)制定,适用于[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的宗旨是:[简要描述公司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金额]美元,分为[股份数量]股,每股面值[每股面值]美元。
第二章股东第四条公司股东为[股东名称],股东出资额为[出资额]美元。
第五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2. 分取股利;3.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4.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5.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 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2. 不得抽逃出资;3.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4.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董事会第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
第八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1. 召集股东大会;2.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 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4.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5. 决定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6. 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7. 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 决定公司的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等事项;9.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0.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应当有[董事人数]名以上董事出席。
第四章董事第十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并对外代表公司。
第五章股东大会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行使以下职权:1. 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事项;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3. 审议和批准公司的重大事项;4. 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5. 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审议和批准公司的章程修改;7.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开曼群岛公司章程
开曼群岛公司章程 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开曼群岛公司章程(第1-18条,中英文)开曼群岛公司章程(中英文)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OFCAYCOLIMITED依据开曼群岛《公司法》(2002年修订)组建THE COMPANIES LAW (2002 REVISED)OF THE CAYMAN ISLANDS1. In these Articles Table A in the Schedule to the Statute does not apply and, unless there is something in the subject or context inconsistent therewith,本章程中,除非题目或上下文所述,否则法令附件中表A并不适用且不相一致:"Affiliate"of a company or corporation shall mean any company, corporation, or other entity that controls, is controlled by, or is under common control with, the specified company or corporation, within the meaning of Rule 144 of the Securities Act.关联方指在144规则的范围内,就特定实体而言,控制该特定实体,或被该特定实体控制,或与该特定实体处于他人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组织或其他实体。
"Articles" means these Articles as originally framed or as from time to time altered by Special Resolution.章程指最初制定的并经特别决议不时修改的本章程。
2012年最新公司法
2012年最新公司法2012年最新《公司法》是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并沿用至今的公司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10月27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开曼群岛的公司法
开曼群岛的公司法
开曼群岛的公司法
开曼群岛的公司法律是基于1948年英国公司法案制定的,并且可以在1960年的开曼群岛公司法律(修订版)中找到。
开曼群岛的公司形态可分为三类:一般当地营业公司(Ordinary,
Resident Company),一般非当地营业公司
(Non-Resident Company)及税务免除公司
(Exempted Company)。
其中税务免除公司(Exempted Company),主要被各国企业,个人用来做金融方面之规划,税务免除公司不能在当地营业。
开曼豁免公司特用于国际贸易和投资之公司种类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
公司分类
开曼群岛公司法例以英国普通法为依据。
公司共分两类:豁免公司(Exempted)和非本地公司(Non-Resident)。
豁免公司是较受欢迎的注册形式,其名称结尾不一定需加上「有限公司」(Limited),并且可以申请有效期长达二十年的税项豁免证书,从而进一步增强其税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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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章程模版(中英文)
开曼群岛公司章程(第1-18条,中英文)开曼群岛公司章程(中英文)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CAYCO LIMITED依据开曼群岛《公司法》(2002年修订)组建THE COMPANIES LAW (2002 REVISED) OF THE CAYMAN ISLANDS1. In these Articles Table A in the Schedule to the Statute does not apply and, unless there is something in the subject or context inconsistent therewith,本章程中,除非题目或上下文所述,否则法令附件中表A并不适用且不相一致:"Affiliate" of a company or corporation shall mean any company, corporation, or other entity that controls, is controlled by, or is under common control with, the specified company or corporation, within the meaning of Rule 144 of the Securities Act.关联方指在144规则的范围内,就特定实体而言,控制该特定实体,或被该特定实体控制,或与该特定实体处于他人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组织或其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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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章程
THE COMPANIES LAW (2002 REVISED)OF THE CAYMAN ISLANDS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开曼群岛《公司法》(2002年修订)股份有限公司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OF[【】CAYCO][[]开曼公司]公司备忘录1.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is[【】CAYCO].1.公司名称为[【】开曼公司]。
2. The Registered Office of the Company shall be at the offices of [●],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Cayman Islands, or at such other place as the Directors may from time to time decide.2.公司的注册地址为[●],乔治镇,大开曼岛,开曼群岛,或者董事随时决定的该等其他地址。
3. The objects for which the Company is established are unrestricted and shall include, but withoutlimitation, the following:3.公司的设立目的并不受限制,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a) (i) To carry on the business of an investment company and to act as promoters andentrepreneurs and to carry on business as financiers, capitalists, concessionaires,merchants, brokers, traders, dealers, agents, importers and exporters and to undertake andcarry on and execute all kinds of investment, financial, commercial, mercantile, tradingand other operations.(a)(i) 开展投资公司业务,担任发起人或创办人,作为金融方、资本方、特许经营人、批发零售商、经纪人、贸易商、经销商、代理人、进口商和出口商开展业务,经营各种投资、融资、商业、批发零售、贸易和其他业务。
开曼群岛公司法
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零一年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导论第一条简称第二条定义和释义第三条登记官第四条登记官签名第二章公司和社团的组建和设立组织大纲第五条公司组建的方式第六条限制股东责任的方式第七条组织大纲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条担保有限公司第十条组织大纲的变更第十一条登记办公地位置的变更第十二条组织大纲的签署与法律效力第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其股本的权限第十四条减资第十五条向法院申请确认令,债权人的异议第十六条减资确认令与法院发布此令状的权限第十七条减资确认令和减资记录的登记第十八条股东对已削减股份的责任第十九条隐瞒债权人姓名的处罚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规章的章程第二十一条无限公司和担保有限公司的必备规章第二十二条第一附表中表格A的采纳和适用第二十三条章程的印制、盖章和签字第二十四条通过特别决议变更章程第二十五条章程的通过和法律效力总则第二十六条登记第二十八条行为能力和权限的缺乏;越权行为第二十九条发放给股东的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副本第三十条对公司登记名称的限制第三十一条名称的变更第三十二条有权发行无记名股份的公司不能在岛内拥有土地第三章公司股东和社团成员的资本分配和责任分摊资本分配第三十三条股份及利益为动产第三十四条股份溢价账户第三十五条折价发行股份的权限第三十六条公司支付佣金的权限第三十七条赎回和购买股份第三十八条股东的定义第三十九条通过私人代表的转让第四十条股东名册第四十一条年度股东名单和资本、股份的股款催缴情形等的摘要第四十二条公司未递交文件或未缴付费用的处罚第四十三条股份或债券证明书第四十四条股东名册的检查第四十五条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增加资本和股东的通知第四十六条不适当进入股东名册或被股东名册遗漏的补救第四十七条向公司登记官通知股东名册的修改第四十八条股东名册的证据效力股东责任第四十九条在任及离任公司股东的责任第四章公司和社团的经营与管理保护债权人的规定第五十条公司注册办公室第五十一条注册办公室位置的通知第五十二条有限公司的名称公示第五十三条对不公开标示公司名称的处罚第五十四条抵押登记第五十五条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董事名单第五十六条对未置备董事名册的公司的处罚第五十七条会议股东保护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第五十九条会计和审计第六十条特别决议的定义第六十二条特别决议的备案第六十三条特别决议的副本第六十四条任命检查员报告公司事务第六十五条检查员的权限第六十六条检查员的报告第六十七条通过公司决议进行的检查第六十八条检查报告的证据效力通知第六十九条给公司登记官的回执等第七十条对公司通知的送达第七十一条邮寄送达第七十二条会议召集文告、通知等的证明第七十三条会议记录第七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发起法律行动的费用担保第七十五条针对股东的法律行动中的声明仲裁第七十六条公司提交仲裁的权限罚则第七十七条罚则;罚款的运用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第七十八条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第七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的修改非盈利团体第八十条政府可以特许公司注册时不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有限”(“limited”)字样的情形合同第八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第八十二条汇票和本票第八十三条通过代理人执行协议等第八十四条公司拥有供海外使用的印章的权限第八十五条文件的证明和解与重组第八十六条与债权人和股东协商的权限第八十七条便于公司重组与合并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获取异议股东股份的权限第五章公司和社团的清算第八十九条出资人的定义第九十条出资义务的性质第九十一条出资人死亡第九十二条出资人破产第九十三条出资人结婚由法院进行的清算第九十四条公司可以由法院进行清算的情形第九十五条公司被认为无力偿付其债务的情形第九十六条通过请求书做出的公司清算申请第九十七条法官办公室中的审理第九十八条公司清算的开始第九十九条法院可以发布禁令第一百条法院审理请求书的权限第一百零一条公司清算命令做出后法律程序的中止第一百零二条向公司登记官递交命令副本第一百零三条法院中止任何程序的权限第一百零四条公司清算命令对担保有限公司股本的效力第一百零五条法院可以考虑债权人或出资人的意愿官方清算人第一百零六条官方清算人的任命第一百零七条辞职、免职、空缺填补和报酬第一百零八条官方清算人的称谓和职责第一百零九条官方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一十条官方清算人的自由裁量权第一百一十一条官方清算人任命代理人法院的一般权限第一百一十二条征收和运用资产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出资人代表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要求交付财产的权限第一百一十五条命令出资人偿付债务的权限第一百一十六条催缴股款的权限第一百一十七条命令支付至银行的权限第一百一十八条账目管理第一百一十九条出资人代表的失职第一百二十条命令的最终证据效力第一百二十一条排除未在规定时间证实其债权的人的权限第一百二十二条法院对出资人权利的调整第一百二十三条清算费用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的解散第一百二十五条登记官对公司解散进行备案第一百二十六条对未报告公司解散的惩罚第一百二十七条法院传唤涉嫌占有公司财产人员的权限第一百二十八条法院对当事人的调查第一百二十九条在某些情形下逮捕出资人的权限第一百三十条法院的累积权限命令的执行第一百三十一条执行命令的权限公司自愿清算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可以自愿清算的情形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自愿清算的开始第一百三十四条自愿清算对公司地位的影响第一百三十五条通知的发布第一百三十六条自愿清算的后果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清算对担保有限公司股本的影响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三十九条重组在何种情形下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第一百四十条债权人或出资人上诉的权利第一百四十一条自愿清算过程中清算人或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第一百四十二条清算人可以召开股东大会第一百四十三条清算人职位的空缺第一百四十四条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四十五条清算人结束清算的账目第一百四十六条清算人向登记官报告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自愿清算的费用第一百四十八条债权人权利的保留第一百四十九条接受自愿清算程序的权限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第一百五十条命令公司在法院监督下自愿清算的权限第一百五十一条申请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公司清算第一百五十二条法院可以考虑债权人的意愿第一百五十三条为在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任命清算人的权限第一百五十四条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命令的后果第一百五十五条在特定情形下任命自愿清算人为官方清算人补充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清算程序开始后的处置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账簿的证据效力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账簿、账目和文件的处理第一百五十九条账簿的检查第一百六十条受让人的诉权第一百六十一条债务的证明第一百六十二条优先清偿第一百六十三条可以同意的清算人的整体方案第一百六十五条清算人可以接受股份等作为出售公司财产的对价第一百六十六条定价方式第一百六十七条查封和执行无效第一百六十八条欺诈性的优先偿付第一百六十九条确定有过失的董事和高级职员造成的损失的权限第一百七十条对伪造账簿的惩罚第一百七十一条对由法院进行的公司清算中不法董事的检举第一百七十二条对在公司自愿清算程序中不法董事的检举第一百七十三条对做伪证的惩罚法院制定规则的权限第一百七十四条法院的规则第六章停业公司的除名第一百七十五条从登记册中除名没有进行营业的公司第一百七十六条清算公司因清算人空缺等被除名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登记官公布公司被除名出公司登记册的事实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公司登记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股东责任保留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登记官无需对根据本章做出的任何行为负责第一百八十一条授予财政秘书的财产第七章豁免公司第一百八十二条可以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的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豁免公司的登记第一百八十四条拟注册公司的声明第一百八十五条股份可以是不可流通的或可流通的第一百八十六条可流通股份可以交换第一百八十七条年度回执第一百八十八条年费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第一百九十条公司登记官发出通知第一百九十一条声明中的虚假陈述第一百九十二条对虚假陈述的惩罚第一百九十三条受到禁止的业务第一百九十四条出售证券的禁止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章进行营业的惩罚第一百九十六条豁免公司进行电子营业第八章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八条注册为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第一百九十九条章程的内容第二百条有限存续豁免公司的清算第二百零一条取消注册登记第二百零二条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从事电子营业第九章岛外设立的公司在岛内进行营业第二百零三条外国公司的定义第二百零四条外国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官递交的文件等第二百零五条某些外国公司拥有土地的权限第二百零六条外国公司的注册第二百零八条声明公司名称(无论是否是有限公司)和公司设立地所在国的义务第二百零九条本章规定适用于对外国公司的送达第二百一十条外国公司在岛外订立的协议书等第二百一十一条协议书等的订立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名称从登记册中除名第二百一十三条违反本章规定的处罚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中的定义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登记官禁止证券销售的权限第十章组建于岛内或在岛内注册的公司的法律适用第二百一十六条既存公司的法律适用第二百一十七条设立日期第二百一十八条章程的保留第十一章一般事项第二百一十九条取代其他规定的费用第二百二十条快递费第十二章以存续形式进行的转换第二百二十一条存续申请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下的注册第二百二十三条特许文件的修改等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下的注册对根据本法第九章进行注册的公司的影响第二百二十五条发布在政府公报上的注册通知等第二百二十六条豁免公司(包括按照本章规定注册的公司)的注销注册第二百二十七条注销注册等的证明第二百二十九条发布在政府公报上的注销注册通知等第十三章普通的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第二百三十条普通的非居民公司可以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第二百三十一条普通非居民公司重新注册为豁免公司的效果第十四章独立资产公司第二百三十二条本章中概念的定义第二百三十三条注册申请第二百三十四条名称第二百三十五条独立资产第二百三十六条股份和股利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司代表独立资产从事的行为第二百三十八条资产第二百三十九条资产的独立第二百四十条债务的独立第二百四十一条总债务和总资产第二百四十二条公司清算第二百四十三条接管令第二百思十四条接管令的申请第二百四十五条接管令的管理第二百四十六条接管令的解除第二百四十七条接管人的报酬第十五章无记名股份的托管等第二百四十八条无记名股份的转让第二百四十九条无记名股份的托管第二百五十条认证托管人第一附表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规章第二附表银行存款人在清算程序中成为优先债权人的条件、规定与限制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零一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导论本法简称为公司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版)第二条定义和释义(1)本法中,“主管机关”意指依照《货币管理法》(2000年修订版)第三条第一款成立的开曼群岛货币管理局,包括该局的授权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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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d) 將本公司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拆細為面值小於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中設定面值的股 份(但受《公司法》規限),且可透過有關決議確定,在經拆細股份的持有人之間, 其中一股或多股股份可較其他股份享有任何優先權、遞延權或其他權利或受任何限 制所規限,而該等優先權、遞延權、其他權利或限制乃為本公司有權附加於未發行 或新股者;
(2) 除非主旨事項或內容與此解釋不一致,在本章程細則中:
(a) 意指單數的詞彙亦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b) 意指一種性別的詞彙亦包括兩性及中性;
(c) 意指人士的詞彙包括公司、聯營組織及團體(無論是否為法團);
(d) 詞彙:
(i) 「可」須解釋為允許;
(ii) 「須」或「將」須解釋為必須;
(e) 「書面」的表述須(除非出現相反用意)解釋為包括列印、平板印刷、影印及 以可見方式顯示詞句或數字的其他形式,包括以電子螢幕方式顯示,惟相關文 件或通知的送達方式與股東的選擇均符合所有適用的法規、規則及規例;
(3) 除《公司法》允許外並在進一步遵守指定證券交易所及任何其他相關監管當局的規 則及法規的情況下,本公司不得就任何人士購買或擬購買本公司任何股份或相關事 宜提供財務幫助。
(4) 不得發行不記名股份。
股本的變更
4. 本公司可根據《公司法》不時以普通決議的方式變更組織章程大綱的條件,以:
(a) 按決議訂明的金額增加本公司資本及按決議訂明的數目拆分股份;
(b) 將本公司所有或任何資本合併及拆分為多於現有股份數目的股份;
(c) 將本公司股份分為若干類別,及在不損害先前授予現有股份持有人任何特殊權利的 附錄3
10(1)
情況下,分別賦予其任何優先、遞延、限制性或特殊權利、特權、條件或在本公司 10(2) 未於股東大會上作出任何有關決定的情況下可由董事作出的限制,惟如本公司發行 的股份不附帶表決權,則「無表決權」一詞應出現在有關股份的名稱中;如股本包 括具有不同表決權的股份,各股份類別的名稱中(除附帶最優先表決權的股份外) 還必須包括「限制表決」或「有限表決」等詞彙;
指 本公司資本中股份之不時正式登記持有人。
指 曆月。
指 除另行特別指明外均指書面通知,在本章程細則 中將進一步界定。
指 本公司當時的註冊辦事處。
指 由當時有權投票的股東親自或在股東為法團的 情況下由其獲正式授權代表,或在允許代表投票 的情況下由代表,在已正式發出通知期不少於十 四(14)個淨日的通知書的股東大會上以簡單多 數票投票通過的決議為普通決議。
161-163 164
165-166 167 168 169
3
表A
1. 《公司法》(2012年修訂版)附表中表A所載規定不適用於本公司。
釋義
2. (1) 於本章程細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表左欄中的詞彙分別具有右欄中對應的涵 附錄13B
13(1)
義。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詞彙
涵義
「章程細則」
「關連人士」 「核數師」
指 現有形式或不時經增補、修訂或替代的本章程細 則。
倘若本章程細則或法規的任何條文就任何目的 訂明需要普通決議,則就該目的而言,特別決議 同樣有效。
6
「法規」
指 《公司法》及當時有效且適用於或影響本公司及 其組織章程大綱及╱或本章程細則的開曼群島 立法機關的每項其他法律。
「附屬公司及控股公司」 指 具有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賦予的涵義。
「年」
指 曆年。
(f) 凡對任何法律、條例、法規或法定條文的提述須詮釋為提及其當時有效的任何 法定修改版或重訂版;
(g) 除上文所述外,法規界定之詞彙及表述須具有本章程細則中相同的涵義(若非 與文中主旨事項相抵觸);及
(h) 凡提述簽立的文件包括提述以親筆簽立、加蓋印章或電子簽名或任何其他方式 簽立的文件,凡提述通知書或文件包括以任何數位、電子、電氣、磁性或其他 可檢索形式或媒介中記錄或儲存的通知書或文件,及無論是否具有實體的可見 資料。
7
股本
3. (1) 本公司股本須於本章程細則生效之日分為每股面值0.00025港元的股份。
附錄3
9
(2) 受《公司法》、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以及(在適用情況下)任何指定 證券交易所及╱或任何有管轄權的監管當局的規則規限,本公司購買或另行收購自 己股份的任何權力須由董事會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條款及條件行使。本公司特此 獲授權從資本或根據《公司法》可授權作此用途的任何其他賬戶或資金中撥款購買 其股份。
(e) 註銷在決議通過之日任何人士尚未承購或同意承購的任何股份,並按經註銷股份的 金額削減本公司的資本金額,或(倘屬無面值股份)減少本公司資本所劃分的股份 數目。
5.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宜的方式處理按上一條細則合併及拆分股份導致的任何困難,特別是 在不損害上述條文一般性的原則下,可就零碎股份發出證書,或安排出售該等零碎股份, 及按適當比率分配出售的淨收益(減去該出售開支之後)予有權獲得零碎股份的股東。為 此,董事會可授權某一人士將零碎股份轉讓予其購買方,或決議為令本公司受惠而將該等 淨收益支付予本公司。相關購買方毋須理會購買資金的使用,其股份所有權亦不受出售程 序中任何違規或無效性的影響。
9
股份權利
8. (1) 受《公司法》條文及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以及授予任何股份或股份類別持有 附錄3
6(1)
人的任何特殊權利所規限,本公司的任何股份(無論是否構成現有資本的一部分) 可在發行時具有或附帶本公司可透過普通決議決定,或如不存在任何該等決定或只 要該等決定並無相關具體規定,可由董事會確定的權利或限制(無論關於股息、表 決權、資本回報或其他方面)。
1
5 股本 本公司股本為380,000港元,分為1,52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25港元的股份。
6 股東之責任 各股東之責任僅限於股東股份不時未繳之金額。
7 存續 本公司可行使《公司法》所賦予權力根據開曼群島以外的任何司法管權區的任何法律遷冊 及透過存續方式註冊為股份有限法人並撤銷在開曼群島註冊。
6. 本公司可不時透過特別決議,在《公司法》規定的任何確認或同意的規限下,以法律允許 的任何方式減少本公司股本、任何資本贖回儲備金或其他不可分配的儲備金。
7. 除非發行條件或本章程細則另行規定,透過創設新股籌集的任何資本須被視為猶如其構成 本公司原始資本的一部分,且該等股份須受本章程細則中關於支付催繳股款及分期付款、 轉讓及傳轉、沒收、留置權、註銷、退回、表決及其他方面的條文規限。
8 釋義 本組織章程大綱所用但未界定的詞彙具有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所賦予的相同涵義。
9 獲豁免公司 除跟進本公司於開曼群島以外地區經營的業務外,本公司不會在開曼群島與任何人士、商 號或法團交易,惟本條款的含義並非禁止本公司於開曼群島執行及締結合同,亦非禁止在 開曼群島行使所有必要權力以便在開曼群島以外地區經營業務。
指 具有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賦予的涵義。
附錄3
4(1)
指 本公司當時在任的核數師,並可包括任何個人或 合夥。
「董事會」或「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會或出席本公司達法定人數的董事 會議的董事。
「資本」
指 本公司不時的股本。
「淨日」
指 就通知期限而言,指不包括發出通知或視為發出 通知之日,以及發出通知之日或生效之日的期 間。
開曼群島公司法(2012年修訂版) 華潤醫療控股有限公司
獲豁免股份有限公司
組織章程大綱
(經日期為2013年9月30日之特別決議予以有條件採納, 并經2018年9月7日之特別決議予以修訂并重列)
開曼群島公司法(2012年修訂版) 華潤醫療控股有限公司 之 組織章程大綱 獲豁免股份有限公司
(經2018年9月7日之特別決議予以修訂并重列) 1 名稱
董事及高級人員登記冊 會議紀錄 印章 文件的認證 文件的銷毀 股息及其他付款 儲備金 資本化 認購權儲備金 賬目記錄 核數
通知 簽署 清盤 彌償保證 修訂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及公司名稱 資料
131 132 133 134 135 136-145 146 147-148 149 150-154 155-160
指 本公司於開曼群島境內或境外任何地點使用的 法團印章或任何一個或多個複製的印章(包括證 券印章)。
指 董事會指定履行本公司任何秘書職責的任何個 人、商號或法團,包括任何助理、副職、臨時或 代理秘書。
指 由當時有權投票的股東親自,或在股東為法團的 情況下由其獲正式授權的代表,或在允許代表投 票的情況下由代表,在已正式發出通知期不少於 二十一(21)個淨日的通知書(在不損害本章程細 則所載對其進行修訂的權力的情況下,指明擬將 此作為特別決議)的股東大會上以不少於四分之 三多數票投票通過的決議為特別決議。除股東週 年大會以外,如有權出席任何該等會議並投票表 決的多數股東(即總共持有不少於附帶該權利的 股份的名義價值百分之九十五(95)的多數股東) 同意,及在股東週年大會的情況下,如所有有權 出席並在會上投票的股東同意,則可在發出通知 期不少於二十一(21)個淨日的通知書的會議上 提議並通過特別決議;
指 繳足或入賬列為繳足。
指 在開曼群島境內或境外地點(由董事會不時決 定)保存的股東登記冊主冊及(倘適用)任何分 支登記冊。
指 就任何類別股本而言,指董事會可不時決定以保 存該類別股本的股東分支登記冊及(除非董事會 另行指定)遞交該類別股本之轉讓書或其他所有 權文件以作登記及將予登記的地點。
5
「印章」 「秘書」 「特別決議」
2
開曼群島公司法(2012年修訂版) 華潤醫療控股有限公司
獲豁免股份有限公司
組織章程細則
(經日期為2013年9月30日之特別決議予以有條件採納, 并經2018年9月7日之特別決議予以修訂并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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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
表A 釋義 股本 股本的變更 股份權利 權利的更改 股份 股票 留置權 催繳股款 股份的沒收 股東登記冊 記錄日期 股份的轉讓 股份的傳轉 失去聯絡的股東 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通知 股東大會的議事程序 表決 委任代表 透過代表行事的法團 股東書面決議 董事會 董事退任 喪失董事資格 執行董事 替任董事 董事袍金及開支 董事權益 董事的一般權力 借貸權 董事議事程序 經理 高級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