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规定及全套表格.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实物管理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固定资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制定配置标准、资产配置、验收、标识、入库、领用、使用、维护、调拨、处置、定期盘点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综合办公室为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综合办)。

第五条综合办对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完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二)负责对闲置资产进行调剂,对固定资产增加、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进行审核;

(三)负责对各部门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1

(四)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维护工作,保障正常使用;

(五)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和统计;

(六)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库。按市局要求通过“一本账、一套表、一张图”的管理模式,实现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财务账目,负责配合综合办完成固定资产采购、报废、调拨及盘点等工作,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七条各部门建立资产保管专员,负责妥善保管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采购、处置、调拨提出申请;

(二)负责新购置固定资产的领用、分配和登记;

(三)对职工离职(退休)交还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实登记,并报综合办(详见附件12);

(四)固定资产如出现损坏、遗失,应及时报综合办;

(五)每年5月中旬,11月中旬分别将本部门上下半年资产变动情况报送综合办(详见附件13)。

第八条使用保管人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配合相关部门及本部门资产保管员做好维修维护工作。

第三章实物账卡

第九条综合办按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财务部门按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财务账及卡片。

(一)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是依据固定资产分类规定,按品种目录设置的明

细实物账,详细记录日期、固定资产编号、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

2

金额、使用部门、使用状态等。其金额合计应当与财务部门固定资产总账金额核对相符,其数量与固定资产卡片数量核对相符。

(二)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原值、使用部门、开始使用日期、调入时已使用年限、使用状态、存放地点、维修记录、原价变动记录、内部转移记录、调出记录等。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应当及时登记,并与财务部门记账金额保持一致,一般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条综合办按使用部门设置保管清册,由综合办和使用部门各执一份,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编号、名称、规格型号、取得日期、单价、数量、金额、使用状态、使用部门及其使用人(保管人)等情况。

第十一条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报综合办审核同意后,方可与财务同步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等有关记录。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综合办应当每月核对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并与财务部门对账,保证账卡、账账相符。

第四章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以固定资产“生命周期”为主线,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划分为配置、验收、标识、入库、领用、使用、维护、调拨、处置、盘点等十个环节。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配置。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配置,主要是指购置、建造、

3

改造、受赠、调拨等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依据机构、职能、人

员等相关因素,制定能满足正常开展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

(一)凡拟购、建房屋构筑物的,必须事前向局行文请示,说明必要性、可行性及资金来源情况,以及原房屋构筑物的相关情况。经本单位会同市局及相关部门审核后,报请局长审批,方可实施。

(二)对除房屋构筑物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购置,各部门资产保管专员可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在固定资产配置标准范围内,结合固定资产实际配备情况,向综合办提出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详见附件1),价值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由综合办统一报本单位领导审批;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详见附件2)。

因工作特殊需要,购置标准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由综合办统一填写《增加设施设备标准配备申请表》(详见附件3),经服务本单位审核,报局财务处、局长审批后,再办理购置。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验收。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合同或协议确定的种类、品牌、数量、技术性能等指标和申报使用部门进行测试查验,并在《固定资产验收单》(详见附件4)上签署验收意见。对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由综合办牵头、财务部协助,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共同进行测试查验。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综合办办理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等凭证,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

固定资产经验收不合格的,财务管理部不得办理货款结算或接受捐赠手续,综合办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或厂家)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标识。综合办及时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加贴条码,录入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库,并确保资产的名称、类别、购买日期及资产是否新增

等基本信息清晰准确。

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