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货物风险转移惯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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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货物风险转移惯例原则
物资风险转移那个古老而又现代的咨询题迄今悬而未决。从罗马法的经典巨着《法学阶梯》出台至今长达1400多年的时刻里,物资风险转移一直是各国买卖法或合同法中争议不休的咨询题。为保持商业惯例和商人习惯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称《通则》)2000年修订本对国际买卖物资象征交货术语FOB CFR和CIF的风险转
移界限也不作变更,照旧弯弯曲曲采纳了船舷为界原则。
对此,当代买卖法、海商法和国际航运与贸易惯例是如何进行处置和相互予以协调的呢?
船舷为界原则在当代是如何实现的
风险随交货转移乃当代国际贸易普遍推崇和广泛应用的理论与原则。风险既由交货决定那么交货的时刻地点和方式及其界限划分标准便理所当然地成为物资风险转移咨询题的关键。在国际物资买卖实务中,对此的规定除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方法外,一般还有由国际贸易术语统一惯例如《通则》和国际贸易统一实体法如《公约》以及各国法律来加以规范和规定
的方法。国际贸易术语统一惯例通常仅限于对买卖惯例使用的贸易术语进行规范解释,要通
过将之选入合同才能起规定作用;国际贸易法律一般避开对贸易术语的解释,试图制定出国际物资买卖的一般准则,就买卖交易中的原则咨询题作出规定。
国际商会《通则》乃是当代国际贸易术语统惯例的权威,其最新版本,即2000年修订本仍将交货方式分为实际交货和象征交货两大类共13个术语加以规范和解释。由其性质所致
,
卖方在实际交货中的交货责任一般是在规定的时刻和地点将物资置于买方的实际操纵之下
,
风险于如今同步转移。在物资适当地交付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之后,由买方承担。承运人及装运方式的差异对交货和风险的转移并无实质的阻碍。象征交货依据装运方式和卖方交货责
任可细分为传统方式(包括FOB CFR和CIF一组术语)和现代方式(包括FCA CPT和CIP一组术语)。
船舷为界原则,通常是指在象征交货传统方式中,装运方式限制为散装水运,卖方的交货责任是将物资在装运港交给承运人,以装上船越过船舷为界;物资风险也以此为界同时转移。
买方之因此也积极支持、乐于采纳象征交货传统方式,关键在于国际贸易实务界建立了完善
的辅助服务支持体系与之配套,承运人和承保人分担了买方的风险责任。作为补偿,象征交货传统方式下的货价,一般相对实际交货低很多。
船舷为界原则在当代是如何实现的呢?在象征交货传统方式中,承运人在装运港从卖方
手中收货装运后,有条件地承诺在目的港将货完好无损地交给买方;承保人也保证有条件地承担货运途中的风险及损坏的赔偿责任。换句话讲,承运人和承保人有条件地代替卖方承担运
输途中的风险责任,运输交接货的货运保险机制有效地部分替代了买卖交接货机制。试想,假
如不是如此,买方如何会同意和同意如此不公平的交货安排呢?
上述部分替代的条件限制值得高度重视。替代的基础是指买卖交接货和运输交接货、货运保险交接的责任界点至少要相一致,物资交承运人装运越过船舷以后至买方提货前这一段
的物资风险必须由承运人或承保人替代卖方承担责任,即便这种替代是有条件的。部分的含
义是指不完全性。在运输交接货中,当买方从承运人手上接收物资时,假如物资与合同不符,同时直截了当缘故是诸如包装不良、质量内在缺陷之类时,承运人不用承担责任。风险因卖
方违约在先而不能正常如期转移给买方,货损由卖方自己承担。在货运保险交接中,尽管采纳仓至仓条款,但当船货遭受意外损坏或灭失时,假如导致损毁的直截了当风险超出了承保范围承运
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损毁属于承保范围,假如如今保险受益人不享有对物资的保险利益(如FOB或CFR项下,物资装船前发生的意外损失,买方即便买了保险,由于不享有对物资的保险利益,承保人也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物资损毁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部分替代要紧由运输交接货中的清洁提单签发机制和船舷为界或钩至钩原则来维系。前者是指不能期望承运人对其承运的每一票货都具有像其每一个货主那样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
因此承运人只能依照所收物资的表面状况是否良好来决定清洁提单的签发与否,同时即便卖方拿到的是清洁提单,也并不表明万事大吉;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物资损毁是卖方而不是承运人的直截了当责任造成的,卖方便不能从已与承运人交接货完毕为由而躲避承担风险责任。
后者中的船舷为界和钩至钩原则分不是买卖和运输交接货的责任界定,表面上看来两者看起来并不一致。但依照海商法和国际货运惯例,在港口装卸货时,假如使用船上的吊机设备承运人承担钩至钩范围内的责任;但假如使用港务当局的吊机设备,承运人的责任则以船舷为界。由于现代国际运输使用船上吊机设备进行装卸的情形鲜见,因此钩至钩原则与船舷为界实质上并无区不,它们的责任界点实际上是一致的。
船舷为界尽管是理论上的一条界限,但在国际物资和运输实务中也已有相应的业务惯例
和做法来与之相配套。为了获得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以保障顺利结汇收款,对物资吊装越过船舷前后的损失,只要不是价值不菲的,卖方一般差不多上设法先补足物资数量以便及时领取清洁提单,有关的索赔事宜压后处理。只有对价值昂贵或无法及时修补或更替的物资,在吊
装越过船舷后发生的损失,卖方才会立即会同港务当局、承运人和承保人等当事人,针对事故缘故进行调查,分清责任并出具证明,及时通知买方。总之,船舷为界在实务中也并不是不可克服的。否则,象征交货传统方式如何能够连续200多年在国际物资买卖中普遍应用,并对国际
贸易的拓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呢?
在象征交货现代方式中,由于集装箱革命等装运和通讯技术的不断变革与进步,国际商会将卖方的交货责任界点从船舷为界提早到物资被收入运输系统之时。不可否认,国际商会为规范国际贸易术语所作的不懈努力和做法确实是值得欣赏的。但从近10年来的国际贸易实
践看,现代方式至多只在发达国家间的贸易中得到应用,并未获得宽阔进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在
内的青睐。其全然缘故要紧在于现代方式的实务运作机制超出了国际贸易商人和现行辅助服务支持体系的认同和同意范围。商人们或者不习惯,或者不情愿,或者无法采纳现代方式及做法。
结果,现代方式不仅未推广开,反而造成了商人滥用贸易术语的混乱局面,即尽管采纳集装箱等现代装运方式,国际商会1990年《通则》中统一规范的现代方式术语却不被采纳,商人
们在买卖实务中采取旧瓶装新酒的变通方法,在合同中大量使用传统方式术语,因此引起的贸易纠纷数不胜数,不规范使用术语的风险隐患防不胜防。国际物资买卖在某种程度上大概仍然处于贸易术语无例可依的过渡时期。
当代国际贸易统一实体法和各国的买卖法均避开对贸易术语和交货方式的具体规定,试
图制定出国际物资买卖法的一般准则。这背后隐藏着如下的历史背景:早期为幸免对表示交
货责任的常用贸易术语产生误解,有关术语的解释规则是包含在各国的买卖法中的,当时以某种术语如CIF成交的合同,在法律上被称为具有这种术语性质的合同如CIF合同。后来由于贸易术语的种类、名称及其表示的具体做法时时更新,而法律又不可能随时修订,有关贸易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