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积极的自由还是消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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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积极的自由还是消极的自由

一、自由和新闻自由

自由是为人人所向往的东西: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下,无论是大至国家和民族的战争,小至个人的反抗斗争,往往与争取自由权利密不可分。而自由本身的概念和内涵,也随着时代的前进、经济的发展不断得到丰富和延伸:在内容上,人们经常提到经济自由、社会自由、政治自由、道德自由与形而上学的自由等等,它们有共同之处,但具体内涵则有很大的不同;在时间上,19世纪的自由主要是指社会的自由与政治的自由,而在20世纪自由则变得更加复杂,这是因为经济的发展使各种事物变得复杂,再加上我们对历史与自由的认识和理解有了发展,所以,没有人能够准确界定“自由“一词的涵义。这样一来,“正如‘幸福’、‘善’、‘自然’、‘实相’一样,‘自由’这个名词的意义也很模糊。

“新闻自由”同样如此。从历史上看,新闻自由缘起于欧美等国对出版自由的争取,以约翰·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为起始,在漫长的演进过程中,新闻自由的理论基础从传统到新颖,逐渐发展出完整的体系。西方主流的新闻学术界认为新闻自由的传统理论基础包括天赋人权理论、观点的自由市场理论及民主促进理论,较新的新闻自由理论基础则为第四权理论。“新闻自由”这一概念本身的内涵也随着其理论基础的演变,不断地得到发展。其中,关于新闻自由应当属于“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的争论,至今仍是学术界的关注的焦点。

二、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

1.概念

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的概念,是被誉为当代自由主义一代宗师的伊赛亚·柏林最为人所知的思想贡献,对于人们理想自由的实质具有重大的意义。

伊赛亚·柏林在他的著作《两种自由概念》中提出:“消极自由”乃是相对于“积极自由”而言。我们可以将消极自由理解为一种“保留区”的自由,它划定个人的某一范围为外人,社会,法律及其他因素不加以干涉的保留区,不管这一不加干涉的保留区是依据什么原则来划定的,是自然法、自然权利也好,或是功利原则或绝对命令也罢,抑或是社会契约的绝对不可侵犯性,或是任何其他人们用以阐明论证其信念的概念,反正在这种意义上,自由意味着“免于”的自由,意味着在一个虽然变动不居却总是可以加以确认的界限之类不受干涉。与此不同,积极自由是“去做”的自由,是按一种已经规定好,认为正确的生活方式生活的自由。自然,这种“已经规定好的方式”意味着也是不受干扰。但这种干扰不是一种“被动范围”内的不受干扰,而是“我希望只是自己的意志而非任何他人意志的行动手段。”简单来说,所谓“消极的自由”,和针对以下这个问题所提出的解答有关,亦即:“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在这种意义下,自由就是“免于……的自由(LIBERTY FROM…)”。若我是自由的,意思就是我不受别人干涉(强制)。不受别人干涉的范围愈大,我所享有的自由也就愈广。而“积极的自由”,则和以下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关:“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成为另一种人?”在这种意义下,自由是“去做……的自由(LIBERTY TO…)”。

2.在新闻自由上的体现

两种自由的概念,在新闻自由上体现为两种不同的传播理论。在《报刊的四种理论》中对这两种理论分别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即:自由主义报刊理论(天赋人权论)和社会责任报刊理论(社会责任论)。

(1)自由主义报刊理论

以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自由主义思想为源头的自由主义传媒理论,对人类理性的力量深信不疑,坚持个人的重要性,包括言论和出版以及新闻自由在内的天赋人权的思想。根据作者西伯特的阐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围绕这些问题的一系列基本观点,特点是强调人的理性的力量,极力提倡个人权利。自由主义的观点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人作为有思想的有机体,有能力组织其周围的世界,并做出促进自己利益的决定。因此,自由主义的观点认为,真理是一个确定的、可以探知的实体,并且可以展示在一切有思想的人的面前。基于这种理论,约翰弥尔顿提出了“观点的自由市场”,认为人通过运用理性能够辨别正确与错误,鉴别好坏。而要运用这种才能,人就应当有权不受限制地接触他人的意见和思想。因此,传媒的根本目的是“帮助发现真相、通过提供各种证据和意见,来协助解决政治和社会问题”。而这个过程的基本特点,就是不受政府操控。此外,自由主义理论还认为传媒具有监督政府的作用,。在新闻自由的界限为题上,自由主义的理论强调自由的新闻也在社会系统中的重要性,虽不得不承认发表意见的自由有限度的问题,但却认为政府干预越少越好,强调非行政控制手段,主张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作用在于为传媒提供稳定的法律制度,使传媒接受法制化的限制。

自由主义的传媒理论曾长期在西方新闻传播思想中占主导地位。即使后来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该理论受到挑战,“传媒的社会责任论”兴起后,自由主义理论的最根本的原则,在西方也未被动摇。

(2)社会责任报刊理论

该理论的奠基之作是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亦称“哈钦斯委员会”)1947年发表的题为《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的报告。作为西方20世纪的传媒新理论,社会责任论并未否认自由主义理论的原则精神,而是用一系列新的观点,对新闻自由,传媒与政府、公众的关系等西方新闻学中的基本问题,重新进行了阐述,把传媒的社会责任、道德义务的概念融入进去,而且予以强调。在新闻自由的概念方面,社会责任论拓展了原有的概念,之处,新闻自由包含两层意思,及新闻界有“不受……控制的自由”和“做……的自由”,即所谓的“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在社会责任论之前的自由主义理论强调使传媒最大程度低不受限制,认为新闻传媒业只要不受束缚,就会将各种消息和思想提供给市场,而从各种消息和思想的交流中,真理就将胜出。这就是所谓的消极自由的概念。社会责任论提出,单纯消极的自由是不够的,是没有时效的,指出所谓的自由应该包含两个方面:自由即使用自己的行动权限而不受外界的限制或控制,同时还要具有行动所需的任何手段或设备。社会责任论认为,自由的新闻业是不受限制的,自由的新闻业有自由致力于实现其道德感和社会感需要所指出的目标。有感于“新闻自由对于一个没有机会享用大众传媒的人来说是相当空洞的权利”,社会责任论提出,新闻业应当承担责任保持无机会运用大众传媒发表自己意见的人的自由权利:“他的自由必须有具有与他相似的观点的报刊来履行,必须有政府或非营利机构所运营的媒介来履行”。这里可以看出,社会责任论认为新闻自由不仅涉及媒介的自由,而且涉及广大公众的自由。同时,在社会责任论中,新闻自由的概念包含着新闻道德的概念。社会责任论把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新闻自由的权利是为附有义务的道德权利。从这里可以看出,在社会责任论的观点中,新闻自由不仅是消极的自由,也是一种积极的自由。

三、中国新闻自由的现状与未来

本世纪中国知识分子所接受和传播的自由概念,基本上就是从法国传来的积极自由的概念。这种观念的确鼓舞了人心,但它却埋下悲剧的种子:我们把太多自己的权利让渡给国家,因为,国家可以给我们一种有力量的感觉,国家可以让我们有自由的感觉。从而我们自己却被国家严密地控制,变成了国家的工具而不是目的。

消极的自由的确是不完美的,然而,许多人曾经用完美的积极的自由理想来指引我们,最后我们却发现并没有步入天堂,而是被驱赶进了地狱。消极的自由下,我们的确不能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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