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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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的影响

摘要:村规民约是农村自治条件下的产物。自治代表了国家权力对村落的影响。同时村落内生的秩序,包括风俗和伦理也对村规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文章以山东省某村为例,详细分析了这两种文化——即二元村落文化如何影响了村规民约的文本构成和执行。希望能给村民自治在农村的顺利进行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村规民约、国家权力在农村、村落内生的风俗和伦理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县级以下多是依靠宗族,家族或其他的组织来维持的。各种类型的村规民约是在漫长的历史积淀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治理资源。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权力直接进入农村,民间性的组织,如宗族、家族被当作封建残余无情的摧毁了,随之作为维系这些组织运转的村规民约也在一次次的革命中从形式上消失了。[i]自20世纪后期中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国家政权在体制上设置乡、镇一级,村级设立自治性质的村委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的秩序和社会治安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逐渐出现一些令人不满意的地方,政府对这种状况往往也力不从心。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在推行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力图建立村民行为规范和村级组织行为规

范,于是村规民约便在中国广大农村出现了,而且往往是以成文的形

我们现在所讲的村规民约,是在社会主义农村中,农村干部、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一种行为规范。在农村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后,这一传统形式获得了新的生命,成为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治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对村民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也就是说,从历史发展到现在,村规民约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受了国家权力的影响,在国家的视野下发挥着作用。但是村落内生的秩序并不会因为革命运动而完全消失,它也对成文的村规民约产生着或多或少的影响。二者的影响到底多大,我们无从得知。

所以村规民约在二元村落文化的影响下展现出自身的独有的特点,这也是研究这种影响作用的意义所在。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作为中国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历史上源远流长。“历史上的村规民约发轫于宋,清末民初曾盛极一时,它以劝善惩恶、广教化而厚风俗为己任,以稳固乡村社会秩序为目的,有乡民自行制定,共同遵守,并在执行上组织化、制度化,民国时期的村规民约还反映出‘自治’的萌芽。”[iii]村规民约在历代的推崇中完善。

村规民约源于乡土社会,符合乡土社会的生活实际,人们在儒家礼教思想的熏陶下,希望平静安定的生活,一些村落内部的矛盾更倾向于内部解决。而诉诸法律便是劳师动众的事情了。但是矛盾的内部

解决并不意味着任意或随便。村规民约的产生由此开始,在国法之外柔和地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合理地调整着乡土社会的生活秩序。

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村规民约就是群众自己制定的一种守则或公约,是全体村民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村实际,就农村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或某一问题,提出并制定的一些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农村基层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一种重要的社会活动组织形式,是村民开展群众自治活动应遵循的规章。”[iv]在这里村规民约是书面形式的,包括各村名称不同的《村民公约》、《村规民约》等。

同时我们在讨论现代的村规民约时,应看到其不同于国家的法律,对村民有约束力,而无强制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规民约是一村群众自己讨论协商制定的行为规则的条文,而法律则是国家机器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虽然村规民约主要靠社会舆论的力量和先进分子的带动来维持,但它在以思想教育为主的同时,仍可辅之以群众认可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制裁。

发展作贡献。当然村落的秩序不能因为这些而骤然改变,毕竟它跟现代都市中的冷漠是截然相反的。坚持这个立场基础上的村规民约,才能真正体现出村民现代意义上的规范的自我管理,体现出村委会对村民的服务和人文关怀。

这也是“村民自治”下农村发展的趋势。

论中国村规民约的治理功能与合法性问题

关键词:村规民约治理功能合法性合理性监督审查机制在中国广袤的乡村社会中,大量存在着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制度——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村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共同商议制定的,并要求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其内容主要涉及到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各方面。当今中国的村规民约产生于中国农村体制改革初期,村规民约的产生反映了中国农村社会转型时期的必然需求,反映了农村村民自治的内在要求,也反映了农村社会对国家立法

不足的客观需求。村规民约在中国法制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即使在今天仍然是治理乡村社会,规范人们行为,构建和谐农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如何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等“本土资源”的重要治理功能,如何规制这一中国特色的“活的法律”的现象,使传统习惯与现代法治和谐统一,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村规民约在中国农村重要的社会治理功能体现在:

一、农民政治参与的民主功能

十三亿人的中国,十亿在农村,中国的农村、农业、农民问题即三农问题,其复杂性远远超出历代统治者的统治能力和政治设计,是中国历朝历代企图解决而未解决好的问题。自1978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随之在农村进行了在经济上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改革;在政治上进行了以废除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的改革,形成了乡镇基层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乡政村治的体制。从此,中国农村打破了原来的传统农业社会的封闭半封闭状态,开始了农村向城市的转型,农业向工业、商业、服务业的转型,农民向市民身份的转型。中国三农问题的全新转型,必然呼唤中国农村以政治现代化为主要内容的变革,必然要求实现农村民众的民主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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