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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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036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036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036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4.27•【字号】闽科提〔2021〕58号•【施行日期】202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036号提案的答复闽科提〔2021〕58号省台盟:《关于台资“三高”企业融入我省产业发展的建议》(第20211036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时强调:要突出以通促融、以惠促融、以情促融,勇于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这为我们做好新时代对台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近年来,我厅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对台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对台工作决策部署,创新惠企科技政策,实施闽台科技合作项目,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台资“三高”企业全方位高质量融入我省产业发展,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努力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

一、强化惠企政策服务,精准解决台企发展需求我厅梳理汇总惠企科技政策汇编成《服务在闽台企惠企科技政策简介》,并已对外发放2000册,针对在闽台企多渠道进行宣传。

该手册涵盖对外合作项目申报、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项目申报等20项内容,并明确了优惠对象、受惠内容、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等内容,以更好服务在闽台企享受科技政策,助推台胞台企科技创新发展。

根据《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省科技厅提出在高技术领域台资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对台资企业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智能机器、特色农机装备、新材料等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创新活动申请科技计划获得立项的,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台资企业在闽设立研发平台,符合我省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最高补助3000万元,非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最高补助2000万元;支持鼓励在闽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2017—2019年有效期内有76家台资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均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福建现代农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一、进一步推进现代种业科技创新充分发挥我省在种业领域的优势,进一步提升水稻、茶叶、亚热带水果、食用菌和甘薯等我省优势品种的育种技术水平,继续保持领先地位;加强具有我省地方特色农林作物和养殖动物遗传种质资源的挖掘、保护与利用,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种质资源新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加大优良品种的引进力度,通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培育适合我省栽培的优良新品种;重视加强设施农业适用品种的选育、扩繁和推广,使适用品种基本满足设施农业的市场需求。

要采取科技政策引导、加大资金投入、实施重大项目、推动产学研结合等措施,鼓励支持省级重点种业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和种子种苗生产技术攻关,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构建“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体系,全面提高现代种业科技创新能力。

经过3-5年的努力,力争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成为我省的主栽品种。

二、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成套装备和配套技术研发针对我省农业耕地和劳动力资源相对短缺,设施农业起步晚、产业化规模小、技术含量较低等问题,重点开展与蔬菜、畜禽、食用菌、花卉、林业、渔业等现代种养业相配套的设施农业技术研究。

加强生物技术、工程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集成运用,提升农业成套装备制造能力;部署研发一批智能化、自动化设施农业成套设备,引领设施农业向智能化、自动化方向发展;加大与设施配套的栽培技术、养殖技术的研发力度,促进先进适用装备和设施种养技术的有机配套。

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模板】

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模板】
省科技厅
拟继续有效
没有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31
闽科计〔2015〕39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科技厅
拟继续有效
没有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32
闽科计〔2015〕42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科技厅
拟继续有效
没有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19
闽科高〔2013〕8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省科技厅
拟继续有效
没有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20
闽科计〔2013〕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省科技厅
2
闽科高〔2003〕30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科技厅、省改革开放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拟继续有效
没有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3
闽科计〔2005〕29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监理办法》的通知
省科技厅
拟继续有效
没有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省科技厅
拟继续有效
没有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11
闽科高〔2009〕38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省科技厅
拟继续有效
没有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12
闽科成〔2012〕9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高校科研院所职务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打造闽台科技产业合作基地的对策思路

打造闽台科技产业合作基地的对策思路
打 造 闽台科技产 业合作 基地 的对 策 思路
程春 生 魏 澄 荣
福建 福 州 300 ) 5 0 1 ( 福建社 会科 学院经 济研 究所

要 : 造 闽 台科 技 产业 合作 基地 必 须 以更加 开放 的机 制 , 加灵 活 的政 策 , 打 更 开拓 创 新 , 先行 先试 ;
成 果 项 目 、 金 及 人 力 资 源 . 大基 地 加 强两 岸 大 中小 企 业创 新合 作 . 资 扩 加快 先 在 技术 、产 业及 人 才方 面 的 聚集 效应 . 总体 目标 和相 关地 区和行 业发 展 目标 . 建 立对 各 基地 的规 划 实施 考 评体 系 . 定 期 实施 考 评 同时 . 要建 立 基地 工 作 目 标 和任 务 责任 制 . 分 调 动各 方 面支 持 充
益 好 、 源 消耗 低 、 境 污染 少 、 力 资 资 环 人
源 优 势 得 到 充 分 发 挥 的 在 全 国 具 有 竞
动 当地 基 地 发 展 作 为 本 地 科 技 工 作 的 主动 服 务 .不 断 推 动 和 支 持 基 地 的 发 展 。要加 强对基 地发 展规 划 的引导 和 目 标管 理 。各 基地 建设 与 发 展 。 须按 照 必
前 沿 的制 高点 . 为祖 国科 技 发展 作 出 贡
争力 的海 峡 两岸科 技产 业合作 基地
1 强 化 组 织 协 调
各 基地 要 统一 认 识 . 加珍 惜 新 形 倍
科学 发 展观 的 思路 . 根据 产业 发 展 的规 献 。 构建 以企业 为 主体 的 创新 体 系 . 引
势 下 深 化 拓 展 闽台科 技 合作 交 流 的 重 律要 求 和 当地产 业 发展 规 划 . 断深 化 不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12.10•【字号】闽科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科规〔2023〕5号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闽单位,各高校院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1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补对象和标准第三章奖补程序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五章附则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等文件精神,激励我省创新主体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加快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布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主要包括在省内实施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主要包括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

国家实验室(基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条奖补资金从省科技厅专项资金中安排,列入省财政科技经费年度预算。

第二章奖补对象和标准第四条本细则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奖补的,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我省注册成立的企业牵头承担的本细则实施时在执行期(以项目立项文件为准,包括经国家批准延长执行期的情形)和2023-2027年度新立项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培育和发展我省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厅修订了《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5月13日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及我省贯彻意见,培育和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或其它形式的分支机构。

原则上,一个法人只能申请一个省级技术转移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分为交易类和平台类。

交易类机构以促成具体的技术交易为主要目标,提供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价值评估、技术交易撮合、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平台类机构以提供技术转移公共服务为主要任务,搭建科技成果展示和交易平台,分享资讯,推广技术,开展政策宣讲与咨询、技术转移氛围营造、人员培训交流、技术咨询与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评估、命名、管理、评价和业务指导。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规划》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规划》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5•【字号】闽委发[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台湾事务正文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规划》的通知(闽委发[2006]7号)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经研究同意,现将《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规划》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2006年5月25日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规划为进一步发挥闽台“五缘”优势,加快建设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扩大其承载能力,主动融入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推动两岸经贸合作,促进祖国统一进程,特制定本规划。

一、建设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的优势与基础省委、省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全国发展大局和祖国统一大业,提出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并紧紧围绕发挥优势、合作共赢、促进发展、服务大局,在福州、漳州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的基础上,提出把试验区扩大到全省,建设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的构想。

2005年7月9日,经中央同意,国务院台办、商务部、农业部批复同意设立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

建设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对于服务发展大局和祖国统一大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将更有效地发挥福建作为对台工作前沿的基础作用,营造一个吸引力更大、功能更强、影响面更广的对台工作新平台,为两岸经贸合作注入新动力,有利于做好台湾人民的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对台工作方针和部署的重大举措;将更有效地利用海峡两岸的优势资源,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实现总体战略目标发挥更大作用,是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要内容;将更有效地推动两岸农业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有利于加速构建联结东岸、呼应周边、辐射全国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新格局,是全面深化海峡两岸农业合作的客观要求。

福建省出台科普场馆平台建设规划

福建省出台科普场馆平台建设规划

( 者 :李克 平 系甘 肃省 科协党组 作 成 员 、 副巡 视 员; 魏名 邦 ,甘 肃省 科
协 )
四是鼓励 支持会 员单 位承接社会 职
2 | I 耀墓 25 I  ̄w oo 目 氍 7嘲● i . 年} s U
是要 把 “ 化 建 家” 活 动 系列 文
化 、模 式 化 、制 度 化 。继 续 深 入 探 索 总 结 “ 化 建 家 ” 的 认 识 机 理 、 方 法 手 文 段 、保 障 措 施 和 实 践 效 果 ,把 “ 化 建 文 家 ” 作 为 科 协 事 业 发 展 的根 本 出路 和 战
( 《 规划》提 出福建省科普场馆将构 建专业化 、社会
化 、基础 化 、特 色化 、信 息化 等5 大平 台和 建设 2个 重点 4
将 承 担 的 中 国科 协 软 课 题 研 究 成 果 、 学
能 。 我 们 在 引 导 支 持 省 级 学 会 加 强 能 力 建 设 ,积 极 承 接 政 府 转 移 社 会 职 能 的 同 时 ,恢 复组 建 了省 科 协 科 技 咨询 服 务 中
普 场馆平 台建设 与运行 管理 。每年 全 国科普 日、科技周期 问设 立面向社 会公众的 “ 科普 开放 日”。
财政厅 和省科技厅联合 制定 的 《 建省科普 场馆平 台建设 福
规划 ( 0 0 2 1 年 )》 ( 2 1- 02 闽政 办 【0 0 1 2 )。 2 1 】 号 3
发 出倡议 ,在全 省科协系 统推行 “ 文化 建家 ”活动 ,使 “ 文化建 家 ”的理念在
更大 范围开花结果。
定、人事代 理、科技 中介和项 目承 接等
业 务 ,进 一 步 拓 展 了科 协 组 织 服 务 科 技 工作者、服务社会的领域和手段 。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
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1.09.19
•【字号】明科〔2021〕24号
•【施行日期】2021.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的通

明科〔2021〕24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沙县区工信与科技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20〕48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予以公布。

权责清单并非固化,我局将按规定实施动态调整。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局权责清单的运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可发送至邮箱:*****************。

附件: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19日附件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4号)精神,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纵深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月14日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4号)精神,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纵深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孵化器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闽台科技产业合作基地建设的路径选择

闽台科技产业合作基地建设的路径选择

闽台科技产业合作基地建设的路径选择摘要:深化闽台两地科技产业合作的突破点是构筑两岸研发机构集中区,创建一批高水平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打造一批掌握核心技术的龙头骨干企业,开发一批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培育一批服务海西建设的科技人才队伍。

关键词:闽台科技产业合作基地建设闽台科技产业在产业层次、产业要素、产业园区等方面存在强烈的互补性,以闽台科技产业合作基地为载体积极参与新形势下的两岸科技产业合作,不仅有利于促进两岸产业、项目、技术、资本、人才之间的互相流动,推动海峡两岸科技产业的高位对接和深度合作,而且能促进福建创新型省份的建设,使海峡西岸经济区在全国发展大局中的战略地位更加突出,对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具有重大意义。

加强闽台科技产业合作基地建设,要把握以下突破口。

1创建一批高水平的技术创新载体和服务平台构建技术创新载体和服务平台是两岸科技产业合作的重要方式,是闽台科技产业共同创新、持续发展的稳定合作渠道。

要依托基地研发能力较强的重点骨干企业,联合两岸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企业创新支撑平台,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检测、人员培训等综合服务。

1)依托基地龙头骨干企业,整合科技资源,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载体。

2)强化基地服务功能,建设一批直接为基地企业提供信息、测试、设计、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

围绕产业发展的整体需要,以基地已有的行业和企业资源为基础,加强基地产业的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信息服务网络、专业性的数据库、专利检索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3)加快各类科技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发展,促进两岸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自由流动、聚集和融合。

2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的龙头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基地产业,要加强闽台企业技术创新合作,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龙头作用,支持重点骨干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改造提升传统产品,迅速提升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的转型升级。

1)重点支持基地内龙头骨干企业,培育一批技术水平和综合经济效益处于全国同行领先地位、对基地产业具有很强带动和辐射作用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闽科台[2013]3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3.12.16【实施日期】2013.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科台[2013]3号)各相关单位:为充分发挥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在海峡两岸科技合作交流中先行先试作用,进一步促进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特制订《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各地区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12月16日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和国务院批准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精神,充分发挥闽台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在海峡两岸科技合作交流中先行先试作用,进一步促进合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基地是指依托在闽高校或其内设机构、科研机构、企业(含在闽台资企业)建设的,在科技创新、科技服务中与台湾相关机构建立并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在联合创新、技术转移、产业化示范等方面取得显著示范辐射作用的科技研发和合作交流平台。

第三条合作基地的建设旨在整合和提升我省对台科技合作优势资源,加强其与台湾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的技术研发合作,引进和落地转化台湾先进技术;推进其与台湾跨国公司、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建研发机构,以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链的延伸和产业集群的形成。

第四条合作基地采取扶优淘劣的管理机制,鼓励支持合作基地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建立差异化和特色化的运行模式。

福建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规划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规划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29•【字号】闽政[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台湾事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规划的通知(闽政〔1999〕14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外经贸部、农业部、国台办《关于将福州市、漳州市列为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的批复》〔1997〕外经贸资函字第280号)要求,为加快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施区的建设步伐,把实验区建成引进台湾农业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的示范样板,充分发挥其在两岸农业交流合作中的窗口作用,推进我省农业现代化进程,现将《福建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福建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规划福建地处祖国东南沿海,与台湾隔海相望,地缘相近,语言相通,习俗相同,海峡两岸人民血脉相连,两岸的农业合作与交流源远流长。

开展闽台农业合作,不仅可利用两地自然、地理、人文优势,以福建独特的自然社会和经济资源,引进台湾及国外农业优良品种、先进技术、设备、资金和经营管理经验,输出农副产品占领国际市场,逐步实现海峡两岸农业生产要素、农村自然资源和农产品市场的优势互补,以加快福建农业现代化步伐和农业增长方式转变,而且对促进海峡两岸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建设海峡西岸经济繁荣带和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福建把闽台农业合作作为对外开放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台湾先进品种、技术、设备及资金的引进和交流合作,取得显著成效,成为我省农业的一大特色。

为充分发挥闽台农业合作优势,加快国家“两部一办”(外经贸部、农业部、国台办)批准的海峡两岸(福州、漳州)农业合作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的建设步伐,特制定本规划。

科技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建设省部共建闽台作物有害生物生态防控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科技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建设省部共建闽台作物有害生物生态防控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科技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建设省部共建闽台作物有害生物生态防控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6.08.22•【文号】国科发基〔2016〕264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建设省部共建闽台作物有害生物生态防控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国科发基〔2016〕264号福建省科技厅:为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大创新驱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力度,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

根据《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推荐和专家论证,认为省部共建闽台作物有害生物生态防控国家重点实验室已基本具备建设运行条件。

现决定批准省部共建闽台作物有害生物生态防控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运行(名单附后),建设运行期5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是实验室建设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省部共建、以省为主的建设和管理原则,不断创新机制、突出地方特色,将实验室作为吸引和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在建设运行期内,为实验室提供不低于1000万元的仪器设备更新等条件建设经费,每年为实验室提供不低于500万元的实验室运行和研究经费。

科技部将统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和基地人才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支持实验室科研能力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

协助实验室建立业务对口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国家科研基地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关系,提升实验室研究能力和水平。

福建省科技厅作为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实验室建设运行期内,在每年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优先支持实验室申报的原始创新与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实验室团队建设、高端人才引进、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重点保障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完善和更新需求。

实验室依托单位福建农林大学需为实验室建设提供实验用房、科研仪器设施、科研经费等必要的基础条件,并在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9.04.08•【字号】闽科计[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科计〔2009〕1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与发展,规范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的管理,现将《福建省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八日福建省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进一步推进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改革与发展,不断增强其科技创新能力和公益服务能力,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委编办、省人事厅《关于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的若干意见》(闽科政〔2008〕39号)精神,设立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经费专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专项)。

为规范基本科研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专项主要用于支持科研院所开展符合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

具体包括:(一)学科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能提升科研院所持续发展能力的应用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瞄准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的创新性研究。

(三)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有重要应用前景或重大公益意义,有望取得较大突破或发现的技术研究。

第三条基本科研专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自主选题,自主管理。

基本科研专项的使用依托科研院所已有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由科研院所自行选题,自主管理。

福建省_全国首个国家级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在厦门揭牌

福建省_全国首个国家级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在厦门揭牌

| 华东科技 | 2009.10 福建省:全国首个国家级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在厦门揭牌8月23日,全国首个也是目前惟一一个国家级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在厦门市台湾科技企业育成中心正式揭牌。

国家级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主要包括七个基地:以厦门火炬高新区、厦门软件园产业基地和各工业集中区为载体的科技产业合作发展基地;厦门台湾科技企业育成中心;台湾光电子等特色产业厦门转移基地;闽台(厦门)花卉(优质种苗)高科技园;闽台(厦门)生物医药研发与产业化合作平台;海洋科技合作基地和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等。

这七个基地都是依托厦门现有的优势行业或科技产业平台,同时也是台湾的优势产业或学科,在两岸合作与交流方面具有较好的基础。

为进一步推进对台科技交流与合作,厦门已经研究山东省:设立10亿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山东省日前确定,将设立10亿元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培育一批中小创新型企业,其中2009年首期引导资金规模为4亿元。

山东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的未上市中小企业,优先扶持种子期、起步期等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培育壮大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

引导基金前期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阶段性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

根据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参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创业投资企业实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积极整合现有对台科技合作资源。

根据规划,基地主要任务是建设海峡西岸区域研发中心,将其打造为以企业为主体的联合研发中心、构建行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企业创新支撑平台、构筑两岸研发机构集中区;以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为重点,成为率先突破制约两岸科技合作交流体制机制障碍的先行先试基地,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与台湾经济全面对接的前沿平台;至2015年,引进、孵化台资企业、台湾学者创业企业500家,新增工业产值1000亿元以上;吸引台湾企业或高校院所来厦设立研发机构50家,吸纳或建立10家台资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入台湾人才培训机构10家、创新团队100支、各类专业技术人才1000名。

福建建设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合作基地

福建建设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合作基地
外 表皮为 度 ,并用 双 面刀 片在冬 瓜子 叶节 以下 1— 2
时 除去 侧蔓 ,当主蔓 生 长至 15 1 以上 时 ,要 及 时 . I T 牵 引上 栽 培 架 ,在 进 行 除侧 蔓 过 程 中 ,注 意 引蔓 ,
使冬瓜主蔓在栽培架上均匀分布 ,当主蔓长至 2 2—
2 5片 叶 ,且 蔓 上 有连 续 1~2个 雌 花 瓜 胎 端 正 ,但
后 恢复正 常 管理 。一般 嫁 接 1 5d后 即可定 植 。嫁 接 苗 在保湿 期 间 ,每 天要 换气 1次 ,防治 嫁 接 口出 现
开花期 间 ,在 上 午 1 :0 O 0前 要 进 行 授 粉 ,当幼 瓜
长 至 0 5k . g后 ,每 隔 1 0~1 ,浇 1次 肥 水 ,每 5d 次 施复 合肥 1 0~1 g 5 k +硫 酸镁 2 k ,连 续 2次 。 g 2 3 4 病 虫 害 防 治 病 害 主 要 是 疫 病 ,在 苗 期 , .. 及 时喷 施 7 2 L霜 霉 威 盐 酸 盐 8 0倍 液 ,隔 7~ 2 0 1 施 1次 ,连 喷 2~3次 ;在 结 果 期 ,用 银 法 0d喷
全 展开 为嫁 接适期 。
1 5 嫁 接 .
右 的竹 木棍 ,每 3根 成 1组 ,捆 成 “ 兀” 形 。在 畦
面上 ,每 隔 2m安 装 1 ,钉人 畦 面 ,使 横杆 离 畦 组 面高约 1m,尔后在 每 畦 的 “ 兀” 形上 面拉 6— 7条
布 条 ,形成 冬瓜 栽培 架 。
近 年 来 ,福 建 依 托 海 西 科 技 论 坛 等 载 体 , 举 办 海 峡 两
岸 中草药科技产 业对 接洽谈 活 动,联合 海 西科 技协 作联 盟 成员单位在 台湾 举办 两岸 新材 料科 技发展 研 讨会 等 ,推 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闽科台[2012]8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的通知(闽科台[2012]8号)各设区市科技局:为进一步落实省领导对台科技合作“四个一批”的指示精神,加强闽台科技合作的载体建设,我厅将新批建设一批闽台科技合作基地,请你们做好组织申报推荐工作。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与台湾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组织机构在技术研发、中试和科技服务等开展长期合作,并保持密切合作关系的在闽高新技术企业、台资企业、园区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

二、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见附件);2.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台湾合作方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影印件;3.与台湾合作方签署的主要合作文件影印件;4.承担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合同书。

(二)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于2012年12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报送我厅。

(三)每个地市推荐2个申报单位。

三、其他事项申报时间截止到2012年12月5日,请有关单位在截止日之前将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纸质版(电子版)寄至福建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

四、联系方式福建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联系人:姚子辉电话:87871774 137********传真:87859586邮箱:*****************.cn地址:福州市湖东路7号(邮编:350003)福建省科技厅对外合作处联系人:马和平电话:87869556传真:87882589附件: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12年11月27 日附件编号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申报单位(章)推荐单位(章)填报日期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编制二○一二年月填写说明一、按要求准确、如实填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9.26•【字号】闽科规〔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规〔2022〕10号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9月26日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激发科研院所创新活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28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开展符合院所章程职能定位,体现前瞻布局的研究工作。

使用方向主要包括:(一)由科研院所根据自身技术优势或积累,自主选题开展能推动科研院所加快形成优势研究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二)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有重要应用前景或重大公益意义,有望取得较大突破的技术研究与开发;(三)有利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青年创新人才,推动协同创新的科研项目;(四)有利于推动我省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科技领域的技术研究和创新战略研究工作。

第三条基本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稳定支持,重点突出。

采取稳定支持和竞争择优相结合的方式,在稳定科研院所基本研发方向、稳定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和稳定经费支持方式的基础上,重点支持科研院所持续开展优势领域基本科研活动,着力培养青年科研人才和一线科研人员,进一步提升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转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转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转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转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闽科外〔2024〕1号)转发给你们。

为做好申报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方式及时间节点要求2024年度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推荐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

拟通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进行推荐的基地,请各申报单位按照《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见附件)有关要求,提交市科技局审核。

在厦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可申报,基地支持经费及评估考核办法后续另行制定。

请申报单位认真对照福建省科技厅通知中的具体要求,对所推荐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规性负责,不得填报涉密或敏感内容。

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研究确定最终推荐名单。

二、申报咨询电话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对外合作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北二环西路122号对外合作处电话:*************87883255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处电话:************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虎园路2号附件:1.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2.《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闽科外〔2024〕1号)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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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闽科台〔2013〕3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在海峡两岸科技合作交流中先行先试作用,进一步促进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特制订《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各地区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12月16日
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和国务院批准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精神,充分发挥闽台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在海峡两岸科技合作交流中先行先试作用,进一步促进合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基地是指依托在闽高校或其内设机构、科研机构、企业(含在闽台资企业)建设的,在科技创新、科技服务中与台湾相关机构建立并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在联合创新、技术转移、产业化示范等方面取得显著示范辐射作用的科技研发和合作交流平台。

第三条合作基地的建设旨在整合和提升我省对台科技合作优势资源,加强其与台湾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的技术研发合作,引进和落地转化台湾先进技术;推进其与台湾跨国公司、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建研发机构,以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链的延伸和产业集群的形成。

第四条合作基地采取扶优淘劣的管理机制,鼓励支持合作基地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建立差异化和特色化的运行模式。

第二章申报、审查和备案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合作基地的申报、审查、备案、考核和- 2 -
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申报合作基地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闽注册5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含其内设机构)、科研机构和企业。

2.与台湾地区相关组织机构在联合研发、技术转移、产业化示范和科技交流等方面开展长期合作,并保持密切合作关系。

3.具有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专业工作团队。

4.有稳定的资金持续支持开展对台科技交流合作工作。

对于企业申报合作基地的,其上一年度投入的科技经费需占销售额1%以上。

5.近5年内至少承担2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以上是对台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第七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经所属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考察,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八条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

2.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规划书。

3.独立法人资质证书(高校、科研院所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与台湾有关机构签署的主要合作文件(包括战略合作备忘录或科技合作协议、产学研合作协议、项目合作书、技术引进协议等)。

5.申报单位承担的各类科技合作计划任务书复印件。

- 3 -
6.申报单位已经开展的闽台产业合作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7.推荐部门出具的考察报告。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对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予以备案,并签订《合作基地建设任务书》,省科技厅将其纳入合作基地建设计划管理并授牌,建设期3年。

第三章建设与考核评估
第十条合作基地依托单位应当加强对专业工作团队的建设和培训,做好专业人才的引进工作,保证团队的专业化和科学化。

第十一条合作基地应当根据自身建设需要,提供必需的建设资金,以合作研发、先进技术引进、创新技术产业化为重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合作基地须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报送本年度工作成效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省科技厅根据《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任务书》和年度工作计划等,组织专家或委托推荐单位对合作基地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在建设期内对合作基地建设目标和进度进行考核评估。

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或不参加考核评估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对考核评估优良的,予以表彰和持续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合作基地。

第十四条合作基地建设完成后,经考核通过的,纳入省科技厅平台建设管理。

- 4 -
第四章支持方式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支持合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1.省级闽台科技合作计划优先支持。

2.支持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资源共享平台。

3.支持申报创建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4.对合作基地依托单位申报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申报各类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予以优先推荐。

5.协调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支持合作基地建设和发展。

6.其他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合作基地的申报推荐,并在职责范围内对合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和支持。

1.从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推荐符合要求的合作基地。

2.为合作基地提供配套的资金支持及相关服务。

3.指导合作基地工作,督促完成建设任务内容,帮助解决对台科技合作中的困难。

4.积极组织推广合作基地的成功经验,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解释。

- 5 -
附件1:
编号
闽台科技合作基地
申报书
申报单位(章)推荐单位(章)填报日期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编制
- 6 -
二○一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按要求准确、如实填报。

二、编号由省科技厅统一填写。

三、本申报书中有关项目页面不够时,可加附页。

四、本申报书按A4纸打印。

五、本申报书一式四份。

- 7 -
- 8 -
- 9 -
- 10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制附件2:
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任务书
- 11 -
合作基地名称:
基地依托单位:
填报时间: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制
201 年月日一、基本情况
- 12 -
二、建设任务
- 13 -
- 14 -
- 15 -
三、自筹建设经费预算
四、建设单位意见
- 16 -
五、推荐单位意见
- 17 -
六、主管部门意见
- 18 -
- 19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13年12月30日印发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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