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国家级和省级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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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1: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就业创业和终身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要求,研究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优化已有专业,新设紧缺专业,调整专业结构,推进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相吻合。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条件,设置符合全省和各地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支持和引导学校之间合理分工、错位发展,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1—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含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紧贴地方(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稳定的人才需求,符合学校发展整体规划;(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三)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一产类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应不低于50万元,其他专业应不低于100万元,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专业可适应降低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办法中职学校教师(含实验员、实训实习指导教师, 下同)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承担教书育人, 培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人才的使命。

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一条教师的条件和基本要求1.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职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实验员、实训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与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之一)并取得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

对尚不具备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证的教师, 学校应拟定计划, 创造条件, 组织他们参加多种形式的进修, 争取在较短时间内达到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证要求。

2.教师应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教学法的基本理论与知识, 懂得职业学校教育规律, 掌握教育教学的技能技巧, 能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了解有关专业的培养目标, 明确所任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 熟悉教学大纲和教材体系, 了解相关课程的先行、并行及后继顺序;具备开展教学研究的能力, 并注重提高计算机和外语的实际应用能力。

3、文化课教师应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课教师要跟踪了解行业、企业、专业发展态势, 掌握专业技能, 取得相应的职业(执业)中级以上资格证书, 能进行理论和实践一体化教学;实习指导教师须具有过硬的职业技能和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 应了解本专业(工种)的技术等级标准或职业资格标准, 能胜任教学工作。

4、教师要管教管导, 教书育人。

年青教师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 教师在每一职称任期内至少担任一届班主任。

教师要结合课程教学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教师要关爱学生的思想进步和身心健康, 尊重学生人格, 切实维护学生安全。

第二条教师聘用1.学校应按照“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积极推进教师聘任制, 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课教师保持合理的比例。

理顺评审与聘任的关系, 实行评聘结合, 淡化“身份”管理, 强化岗位管理, 逐步实现教师职务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形成人员能进能出、优胜劣汰, 适应市场办学的教师管理机制。

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在我市全面实施《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苏州市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校长。

第二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三条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㈠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㈡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㈢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㈣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交流;㈤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校本研修)和有考核的自学;㈥接受现代远程教育;㈦发表专著、发表论文、参加课题研究、教学成果获奖、教学技术创造获奖,为县级以上教师培训授课、开公开课或示范课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教学竞赛获奖;㈧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人事(师资)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并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五条教师培训的级别按培训组织部门的级别确定。

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

第六条教师培训实行自然年度学时验证制度。

每年进行一次教师继续教育验证,一般安排在下半年。

验证合格标准为:以连续5年为周期(即验证当年及前四年),总学时不低于50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25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县级以上培训50学时,5年累计不超过250学时。

第七条培训项目设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

职教师资培训管理制度

职教师资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全体职教师资。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师全面发展;2. 坚持需求导向,提高培训针对性;3. 坚持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培训质量;4. 坚持公平公正,保障教师权益。

第二章培训内容与目标第四条培训内容:1. 教育教学理论:包括职业教育理念、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2. 专业技能提升:包括专业技能操作、新技术应用、跨学科知识等;3. 教育信息化:包括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网络资源利用、数字化教学资源开发等;4. 教育法律法规:包括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政策法规、学校管理制度等;5. 教师心理健康:包括心理素质培养、心理调适技巧、心理健康教育等。

第五条培训目标:1. 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师专业成长;2. 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满足职业教育发展需求;3. 增强教师的教育教学效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4. 培养教师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素质。

第三章培训方式与时间第六条培训方式:1. 集中培训:包括专题讲座、学术研讨、观摩学习等;2. 在线培训:包括网络课程、在线论坛、远程教育等;3. 实践培训:包括教学实践、顶岗实习、校企合作等;4. 自主学习:包括阅读专业书籍、参加学术会议、撰写教学论文等。

第七条培训时间:1. 定期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2. 持续培训:鼓励教师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主学习,提升自身素质;3. 响应性培训:根据职业教育发展需求,及时开展针对性培训。

第四章培训管理与考核第八条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考核等要求。

第九条培训计划:1. 根据教师个人发展需求和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制定年度培训计划;2. 计划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考核等;3. 计划应报学校领导审批,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高等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

第七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

第八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

中等职业教育教师的培训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教育教师的培训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教育教师的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培训原则1.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实际操作能力培养。

2. 坚持按需培训,注重个性化发展。

3. 坚持质量第一,确保培训效果。

第二章培训内容与方式第四条培训内容1. 教育教学理念更新:学习现代职业教育理念,把握教育发展方向。

2. 专业知识与技能提升:加强专业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提高专业素质。

3. 教育教学方法改进: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4. 教育技术应用:学习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育教学信息化水平。

5. 职业道德与素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素养。

第五条培训方式1. 面授课程:邀请知名专家和有经验的教师进行授课。

2. 网络课程:利用远程教育平台,提供在线学习资源。

3. 实践锻炼:组织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活动,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4. 交流与合作:开展校际交流与合作,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第三章培训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培训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职业与成人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等均可承担培训任务。

第七条培训计划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八条培训效果评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培训质量。

评估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培训保障与激励第九条培训经费各级政府应保障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经费,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培训时间教师每五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第十一条激励措施1. 完成培训任务的教师,给予相应的学分认证。

2. 在培训中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培训成绩纳入教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考核体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规处理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教师,给予警告、降低工资、调离教师岗位等处理。

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管理的规章制度

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管理的规章制度

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管理的规章制度一、总则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是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质量的关键环节。

为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管理,提高教师培训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培训目标1. 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 更新教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3. 培养教师的教育科研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三、培训内容1. 政治理论: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纲领和党的教育政策,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2. 专业知识:学习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教学理论和专业知识,更新教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教育技能:学习现代教育技术、教学方法和组织管理能力,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4. 教育科研:学习教育科研方法,开展教育科研活动,提高教师的教育科研能力。

5. 团队合作:开展团队合作训练,培养教师的团队合作精神和协作能力。

四、培训方式1. 面授培训:组织专家进行面授培训,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2. 网络培训: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在线学习、讨论和交流,方便教师灵活安排学习时间,提高教师的自主学习能力。

3. 实践锻炼:组织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

4. 学术交流:组织教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了解行业动态,拓宽视野,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五、培训组织与管理1. 成立教师培训管理机构,负责教师培训的规划、组织和管理。

2. 制定教师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时间安排。

3. 选定培训师资,确保培训质量。

4. 建立教师培训档案,记录教师培训过程和成果。

5. 对教师培训进行评估,提高培训效果。

六、培训效果评价1. 建立培训效果评价体系,包括过程评价和成果评价。

2. 对教师培训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培训内容和方式。

3. 对培训成果进行总结和推广,促进教师之间的交流和共享。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职业学校教师省级培训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职业学校教师省级培训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职业学校教师省级培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苏教职[2011]1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1.04.07【实施日期】2011.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职业学校教师省级培训工作的通知(苏教职[2011]14号)各市教育局、各培训基地(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十二五”期间我省将继续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第二期),扩大培训规模,加强基地建设,创新培训模式,规范培训管理,努力提高教师培训工作实效。

现就2011年职业学校教师省级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规模和类别1.职业教育骨干教师培训590人,培训时间1个月左右。

2.职业教育新课程专题培训2350人,培训时间10-14天。

3.职业教育技能竞赛专题培训1020人,培训时间5-10天。

4.职业教育重点工作推进培训1770人,培训时间2-14天。

具体培训项目及计划详见附件。

二、培训对象职业学校教师省级培训面向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

教师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符合各培训项目中培训对象的具体要求。

三、工作程序1. 各市教育局根据我厅下达的培训项目、计划数和培训对象要求,逐项分解计划,组织中等职业学校推荐教师参加省级培训。

2. 各职业学校按照市教育局分解下达的培训计划,统筹安排,组织教师参加培训,并指定专人在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综合管理系统网站为本校教师集中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及办法5月上旬另行通知。

3. 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市报名情况,组织培训基地实施培训。

各培训基地培训方案及开班通知将于6月10日前在“江苏职教网”公布。

四、培训经费省级培训经费主要由省教育厅承担,学员所在学校负责学员交通、食宿、考证等费用。

中职学校教师培训管理制度

中职学校教师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职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激发教师的教学热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职学校全体教师。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人格和个性;2.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教师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3. 坚持持续发展,关注教师的职业生涯规划;4. 坚持公平公正,建立科学合理的培训体系。

第二章培训目标第四条通过培训,使教师具备以下素质:1. 政治素质: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2. 教育教学能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提高课堂教学效果;3. 科研能力:具备一定的科研意识,能够开展教育教学研究;4. 信息技术能力:掌握现代教育技术,能够运用信息技术辅助教学;5. 师德修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

第三章培训内容第五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教育政策法规和师德修养;2. 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3. 教学实践技能和技巧;4. 信息技术应用能力;5. 教育科研方法与技巧。

第六条培训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1. 集中培训:组织教师参加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活动;2. 在岗培训:通过教研活动、教学观摩、教学研讨等方式,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3. 网络培训:利用网络资源,开展在线学习、远程培训等活动;4. 专题讲座: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拓宽教师的视野;5. 师徒结对:组织经验丰富的教师与青年教师结对,传承教育教学经验。

第四章培训考核与评价第七条建立健全教师培训考核与评价制度,对教师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第八条考核内容包括:1. 参加培训的出勤率;2. 培训过程中的表现;3. 培训成果的转化与应用;4. 教师个人成长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九条对在培训中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不参加培训或培训效果不佳的教师,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江苏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江苏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江苏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11.06【实施日期】1987.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1987年11月6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学的主要途径第三章学校的开办和审批第四章学制和教学第五章毕业生的使用与待遇第六章教师第七章经费第八章领导和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结构,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包括就业前的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等学校教肓,以及其他形式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三条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初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和其他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与劳动技能的劳动者。

第四条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

各单位招工用人,应首先从对口或相近专业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领导,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做好人才和劳动力需求预测,编制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业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二章办学的主要途径第六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办好现有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适当扩大招生规模,并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增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班),或按“谁用人、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委托培养或培训。

第八条就业前其他形式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培训,在城市主要由劳动部门组织举办的培训中心或培训指导站承担;在农村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教育机构和设施进行培训。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师省级培训管理办法

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师省级培训管理办法

附件四: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师省级培训管理办法为完善我省职业学校教师培训的组织,保证培训的实施,提高培训的质量,现就加强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组织领导各师资培训基地以及各承担省级教师培训工作单位,要成立由学校(单位)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协调好本单位的培训资源,为培训活动提供有力支持。

二、培训的方案管理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根据职业学校教师省级培训工作的要求,精心设计培训内容,认真研究制订培训计划,准备好相关教材、讲义,聘请知名的职业教育专家学者、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培训教师。

培训开始前,培训方案应报省教育厅认可。

认可后培训方案的不得自行修改,确有必要修改需重新报批。

三、培训的日常管理培训机构要完善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建立班主任跟班负责制度和培训日常管理制度。

培训中要倾听意见和建议,跟踪服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培训学员要严格遵守培训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参加各项培训内容的学习,对违反培训纪律的学员,要进行必要的教育帮助。

四、培训学员的考核培训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

平时考核主要包括出勤、作业、课堂表现等;结业考核指结束前组织的专门考核。

学员考核合格发放培训证书,不合格者不发培训证书。

同时,注意培养和发掘优秀骨干人才。

五、培训的反馈评估培训反馈评估是对培训全过程和培训效果的总体评价,是完善培训组织、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环节。

培训中后期,各师资培训机构要及时进行培训的反馈评估,做好培训反馈表(附表一)的发放收集、汇总统计工作。

所有培训学员都应认真客观的进行培训质量反馈评估。

六、培训的视导检查视导检查有利于直接了解培训情况,及时调整培训实施。

省教育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个培训项目进行实地视导和跟踪检查。

检查方式包括考察培训实施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学员意见和建议等。

检查后形成书面报告报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苏人社(R)通〔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R)通〔2009〕29号各市人事局、教育局: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原江苏省人事厅代印)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中等及以下学校实际,现就我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一)全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室、电教馆、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统称中等及以下学校,下同)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上述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与等级(一)中等及以下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中等及以下学校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教育事业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职业学校教师培训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教师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在职教师。

第三条教师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教师全面发展;2. 坚持需求导向,满足教师个性化发展需求;3.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4. 坚持持续改进,不断完善教师培训体系。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四条教师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教育教学理论:包括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与教学论等基本理论;2. 教育教学技能:包括课堂教学、班级管理、学生评价、教育技术等技能;3. 专业素养:包括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等;4. 职业道德:包括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行为准则等;5. 教育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第五条根据教师专业发展需求,可定期开展以下专项培训:1. 新教师入职培训;2. 骨干教师培养;3. 教学改革与创新;4. 教育技术应用;5. 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

第三章培训方式第六条教师培训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课堂教学:包括专题讲座、研讨交流、案例分析等;2. 研修班:包括短期培训班、中长期培训班等;3. 校本教研:包括集体备课、教学观摩、课题研究等;4. 在线学习: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在线学习、交流;5. 外出考察:组织教师参加国内外教育考察活动。

第七条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和资源,包括培训场地、设施、资料等。

第四章培训管理第八条学校成立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师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教师培训工作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方式、时间等。

第十条教师应积极参加培训,完成培训任务。

学校对教师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优、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学校对在培训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职教师省级网络培训指南

中职教师省级网络培训指南

附件1:江苏省中职教师省级网络培训实施指南中职教师省级网络培训由省教育厅师资处主办,省教师培训中心和省电化教育馆具体承办。

以整合全省中职教师教育资源,大规模、高质量、高效率地开展中职教师网络培训为主要目标,通过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覆盖面,引领职业学校中职教师素质的提升,促进全省中职师资队伍建设。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和项目执行机构须参照本指南规范课程建设、组织实施、总结评估等培训管理工作。

第一部分中职教师省级网络培训的管理第一条省级网络培训的职责分工一、省级网络培训的管理机构为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实行省、市、校三级项目管理体系。

省教育厅师资处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省中职教师培训中心与省电化教育馆成立省级项目办公室,组建省级学科辅导团队和技术支持团队;各市教育局成立市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级项目办公室,组建市级学科辅导团队;各参培学员所在学校成立校级项目办公室。

(一)省级项目工作办公室负责项目规划、决策与评估,制定下发有关文件。

1.综合分析培训数据,分析培训需求,拟定培训规划报领导小组审批;2.利用江苏教师教育网中职教师培训管理平台做好相关信息发布与服务支持工作;3.协助相关部门利用培训系统做好培训课程的建设事务;4.协助组织方案审核专家团队、学科辅导专家团队、课程制作专家团队,推动专家库建设,推动培训师认证体系建设;5.协助专家团队整合符合培训需求的培训方案;6.组织专家遴选和建设优质网络课程资源;7.组建省级网络培训辅导团队,指导协调培训辅导工作;8.负责省级网络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9.颁发学员培训结业证书;10.组织各类优秀表彰;11.协助组织培训过程评价;12.协助各市项目办联合主持学情通报会;13.负责网络平台的技术支持和维护;14.丰富课程资源库、维护学员信息库、建设各类数据库;15.及时向省级领导小组汇报沟通项目进展,进行项目阶段总结。

(二)市级项目工作办公室将省级网络培训纳入当地教师继续教育整体规划与管理,制定配套政策机制、完善培训管理办法。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高等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第四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

第七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

第八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

中等职业教育教师的培训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教育教师的培训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教育教师的培训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中等职业教育教师的培训管理,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以更好地满足学生的需求。

本文档适用于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教师培训工作。

2. 培训需求分析为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应进行培训需求分析。

培训需求分析包括以下步骤:- 调查教师的现有知识和技能水平- 分析学生的需求和教学环境的变化- 结合教育政策和课程改革要求,确定教师培训的重点和目标3. 培训计划制定制定培训计划是确保教师培训有组织、有计划进行的关键步骤。

培训计划制定包括以下内容:- 确定培训的时间、地点和持续周期- 制定培训内容和课程安排- 分配培训任务和责任- 确定培训资源和材料4. 培训实施与评估培训计划的实施和评估是确保培训效果的关键环节。

培训实施与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组织培训讲座、研讨会和实践活动- 提供实际教学指导和辅导- 进行培训效果评估和反馈- 不断改进和调整培训计划5. 培训管理为确保培训管理的有效性和高效性,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培训管理机制。

培训管理包括以下方面:- 设立培训管理机构和人员- 制定培训管理规章制度- 监督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 组织培训师资队伍建设6. 绩效考核与激励为激励教师积极参与培训并提高教学水平,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

绩效考核与激励包括以下内容:- 制定教师培训绩效考核标准- 定期进行培训绩效考核- 对绩效优秀的教师给予激励和奖励7. 培训成果评估培训成果评估是对培训效果的综合评价和总结。

培训成果评估包括以下方面:- 调查教师对培训的满意度和收获- 考察教师在实际教学中应用培训成果的情况- 总结培训的优点和不足,为今后的培训提供借鉴和改进意见8. 结论中等职业教育教师的培训管理是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

通过规范的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与评估、培训管理、绩效考核与激励以及培训成果评估,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可以有效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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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国家级和省级培训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国家级和省级培训工作,强化和规范培训的全过程管理,大力提升培训质量和效益,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素质和能力水平,打造一支能不断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师资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管理
第一条省教育厅授权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负责全省中职教师培训需求调研与规划、培训政策研究与咨询、培训基地遴选与管理指导、培训项目开发与资源建设、培训计划落实与组织、中职培训平台构建与培训质量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管理专门机构和具体负责人员,组织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相同)教师参加国家和省级培训,做好参培教师的遴选推荐、报名组织、资格审查、跟踪反馈以及相关联络与协调工作。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统筹规划本校教师培训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具体负责人员,做好参培教师的选派、报名、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国家级培训项目由教育部确定,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根据委托授权负责相关项目的统筹、协调与管理工作。

省级培训项目由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调研、规划和设置,报省教育厅审批确定。

第五条培训项目内容设计,要根据职业教育特点和教师发展规律,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人才培养要求,以“双师型”教师职业素养、专业水平、教学能力等的提升为重点,对参培教师提出须完成的学习任务,着力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培训项目形式安排,可采用集中授课、企业实践、网络学习等,通过专家引领、小组研修、互动交流,体现多样、开放、灵活的特点,以适应教师终身学习的需求。

培训项目师资配置,应根据培训内容的实施需要聘请行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职业学校等单位的高水平专家,项目承办单位参与授课教师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总授课教师数的1/3,体现多元性、专业性。

第六条培训项目采用申报、审批制,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领军型企业以及高水平职业学校等自主申报,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组织专家评审,报省教育厅审批后确定项目承办单位,并在“江苏职教网”公布。

第七条培训项目实施采用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须为培训基地在职人员、且为培训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加强对培训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项目实施须按照审批确认的方案进行,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报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批准。

第八条培训项目采取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估办法,通过过程抽查、查阅材料、
问卷调查、学员访谈、专家评议等方式,建立质量监测和反馈机制,进行全面绩效考评,实行奖优惩劣。

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负责培训项目质量监控,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培训档案材料包括:培训实施方案、培训课程资源、培训结业名单、培训专家名单、培训经费使用报表、培训过程简报、培训工作总结等材料。

第三章报名管理
第九条培训报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统一筹划、分级管理。

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依托“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综合管理系统”(下称“管理系统”),实施国家和省级培训等信息化管理。

第十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统筹安排本地区参培教师的名额分配、选派、资格初审、汇总上报及调剂等工作,确保完成年度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职业学校应将上级培训计划及时公告,积极发动,按照要求选派符合条件的教师报名参加培训,对拟安排参加省级以上培训的教师须予以公示。

原则上,同一教师5年内不得重复参加同一级别的培训。

第十二条经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审核通过的参培教师,不得无故缺席培训,如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训,学校应及时改派其他教师参加,并提前告知省、市培训管理机构和培训基地。

参培教师如未经学校同意或擅自不参加培训,将对其在全省通报批评,并不再安排其参加省级以上培训。

如学校拒绝改派教师参训,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将对该校在全省通报批评,且在未来两年停止安排该校教师参加省级以上培训,并责成该校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组织专家对培训基地进行视导与评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培训基地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无明显改进的基地将取消其资格。

第十四条培训基地应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培训项目的统筹和实施,及时上报培训方案,严格执行培训计划,优化培训课程资源,合理配置培训师资,加强安全、后勤保障和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培训基地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及时组织学员电子注册,强化对学员出勤、作业、平时表现和学习态度等全面考核,严格证书发放,健全学员培训档案管理;及时收集、分析参培学员的反馈信息,不断改进培训管理与服务。

第十六条培训基地应加强培训宣传工作,及时将培训动态以简报、信息等多样化的形式上传至省、市有关部门,并保证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七条培训基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对培训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接受主管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培训项目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缴套取、挪用的培训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根据学员评教、专家督查、行政考核等综合评价,每年度按照基地总数的10%评出优秀培训基地,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基地者可直接认定为下一年度的培训承办单位;对综合考评连续三年排名后3位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学员管理
第十九条参培学员须按照要求履行网上注册、填写报名表等各项报名手
续,在规定时间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学校和培训基地书面陈述事由,并报告培训主管机构。

对延期报到超过各培训项目的规定时限者,培训基地及时上报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处理。

第二十条实行严格考勤制度。

参培学员在培训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学校的教学及其他工作;确因特殊原因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累计请假超过项目总课时1/5者,不得评为优秀学员。

累计请假超过项目总课时1/3者或无故旷课二次及以上者,不得结业,已发生的费用由送培学校或个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参培学员在培训期间须遵守培训基地的规章制度,服从基地管理,积极参加培训活动,完成培训项目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二条参培学员在培训期间享受法定的劳动保护,若发生工伤等意外伤害事故,由送培学校负责办理相关事宜,培训基地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参培学员培训结束后,须根据要求向培训基地提交学习总结、专题报告、项目开发成果等;回所在学校后提交上述材料外,另须作汇报讲座,开设示范课,承担研究课题,公开发表论文。

出国培训者,在完成上述任务基础上,须在市级范围开设示范课,并带好一个教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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