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行为分析与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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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成因的心理理论

精神分析理论

弗洛伊德认为个性有三个结构要素——本我、自我、超我。

精神分析理论重点强调幼年时期是个性形成的关键时期,并对应儿童某些身体机能和倾向的获得,划分心理发展的不同阶段。家长被认为是儿童个性形成

第17章矫正治疗青少年犯罪

社会学家通常用社会机器的方法预防犯罪,而心理学家则针对个人进行预防。换句话说,社会学家认为是社会结构、社会环境导致了犯罪,而心理学家则强调这是由于犯罪者自己个人的因素加上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推动导致的。。。。。。而社会工作者则将两派学者的理论和设想运用于实践。

矫正治疗的界定

矫正治疗程序开始后,它会经历各种不同的发展阶段,即调查、诊断、矫正治疗管理。在调查阶段是发现导致犯罪行为的原因。这一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案例眼界的使用——是一个对孩子的个性、心理特征、成长过程、家庭环境、学校表现、业余爱好、娱乐活动、当前和过去的问题的详细研究报告。

特殊的矫正治疗技术

精神疗法

精神疗法这一普通术语被用来指明是那些源自于基于心理分析理论和普通精神病理论假定的矫正治疗技术中的一种。精神治疗的目标是减轻被看做是不法行为的产生原因的情感或人身的问题。

约翰逊将精神疗法区分为两种广泛的类型——洞察力疗法和行为疗法。洞察力疗法可以帮助一个人解释他或他的行为的原因,一旦这些问题的原因被查找到,行为疗法便从某些类型的活动入手来改善此人的状况。

现实疗法

现实疗法认为,一个人的分裂性行为源自于没人爱且没有人可爱、于人于己均无价值的感觉。这样的一个人是没有责任心的。因此,现实疗法的目标是让一个人变得负有责任心。责任被定义为在不剥夺他人自身需求的情况下满足自己本身需要。

现实疗法只能在该孩子现在所在地且同时是诉讼所在地的地方进行。它需要咨询提供者参与进来照顾正在接受法律帮助的青少年犯,让他们知道他或她所关心的东西,并通过帮助他们拒绝不可接受的行为帮助他们满足自身需求。

让一个人有责任心是现实疗法的目标,一个人通过战胜失败的身份而变得有责任心。一个快速的完成时通向成功身份的一个好的开始。发展一点觉得自己有用的感觉,就增加一点自身的信心,并帮助孩子看到他或她在这个系统内存有利害关系。GLASSER细心指出,现实疗法的目标是为了有责任的行为,而不是为了快乐,尽管快乐和一种幸福的感觉可能是有责任行为的副产品。

危机干预

危机干预意指在孩子的不正当行为发生的数小时内对之进行立刻关注。他可能涉及这个年轻人自己或可能包括整个家庭,以争取立即找出该青少年犯得问题产生原因并有效的行为以减轻问题。

危机干预理论建立在这样的一种信念之上:在处于一个危险期的那段时间,一个孩子或该家庭可能会比他们在较之稍晚一点的时间对帮助的建议更坦率。危机干预中心由某些少年犯法庭所掌控。这些法庭在一个青少年被逮捕之后就尽快处理这个问题的目标和发放的活动。

主见性训练法

很多年轻人涉入不良活动是因为他们是消极被动的,并很容易受同龄人的引导。当他们处于涉及参加不法活动的压力的情形时,他们则随大流,尽管他们知道其所作所为是错误的。他们只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其害怕如果不这样做,竟会失去同龄人的友谊。

在家或在学校环境下的结果是孩子们可能变得没有主见或容易受他人引导。当一个孩子由于表达了大人们认为不合适宜的观点或提出这样的问题,而曾受到他们的体罚或言语训斥是我,他或她就可能会陷入一种克制表达自己看法而轻易符合他人见解的模式中去。当一个顺从的无主见的孩子被父母或老师夸奖其这样很好的时候,被动型就会加强。一个孩子因为他或她认为过于顺从是一种取悦其父母或老师的方法而发展一种过于顺从的模式的话,那么其同样很可能为了获得同龄人的赞同而过于顺从。对一个孩子来说,缺乏主见的另一个根据是对某些社会情形缺乏经验以及欠缺观察适当的行为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显得“知道后果”的同龄人的引导可能就非常有力。另外,被动性尤其是对于女孩子来说,在一些文化或种族环境中被视为一种美德,且一个孩子可能会将这种态度视为一种归结状态。

为什么有主见很重要?适当的自我表达式精神健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些对于表现自己存有困难的个体宣称他们在人际关系场合存有自尊心低贱、抑郁和不适当的焦虑感觉。他们感到不被赏识、不过如此或被他人利用。

有主见的行为定义为:在不惩罚、威胁或贬低他人的情况下,一个人的需要、需求和观点的直接沟通。它也包括在不侵犯他人权利和在诉讼中不过度害怕的情况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包括三类行为:(1)表达积极的感觉(赞扬他人并接受赞扬,进行交谈);(2)自我肯定(维护自己的权利,拒绝做某些事情)以及(3)表达消极的感受(对他人行为进行判断后的烦恼和愤怒)。

行为矫正法

这个程序包含一个行为的“成本与回报”方法,并以该主体得到某种类型的奖励(回报或欠缺回报)作为行为的结果。

行为矫正法曾被描述为:一种行为影响的特殊形式,该种行为影响主要涉及到源自于为减轻人类痛苦和加强人类活动而进行的实验心理学方面研究的原则的应用。行为矫正法强调对这些应用的有效性进行系统化的监控和评估。行为矫正的技术通常意图通过扩展个人技术、能力和独立性而使改良的自我控制变得更为容易。行为矫正法的基本原则源自于条件反射实验。行为矫正法可能包括积极的奖励或厌恶刺激的作用。在积极的奖励方面,每当一个受期望的行为发生之时,该主体就得到某种类型的奖励。在一个社会公共机构的环境下,这可能涉及到为了某些利益而给予其增加的特权的一个利益体系。对于逃学者,为了让他们每天能立即在校学习,可以每周给他们一定数量的金钱。这些回报(奖励)是根据正在进行行为矫正的人的年龄和需求的不同而有选择性的给予。在厌恶刺激的使用方面,不适当行为与一些不愉快事情的发生相联系。对于违法者来说。可能会因不法行为而受到罚款或损益。在一个社会公共机构的环境下,可以采用进行短时期的隔离或限制,例如看电视或参加运动的特权的形式。

行为矫正法在积极地奖励或厌恶刺激的运用方面,通常被父母作为一种控制或指导孩子行为的方式来使用。在社会公共机构的环境之外,在青少年犯司法工作中,它通过行为七月的使用被进行最为频繁的利用。行为契约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协议,在这一协议里,将会附随某些陈述清楚的规则,并且作为回报将会给予各种各样的奖励。他们也规定如果没有附随这些规则,奖励将被撤回或将会加强制裁。

行为矫正法的成功很大地取决于主体被期望的行为发生时的积极性奖励以及非期望行为发生时的消极制裁的获得。在行为契约的情况下,这可能意味着让父母牢记,严格执行在契约中达成统一的规则以及如实向缓刑官员报告关于违犯监控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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