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认的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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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认的国际法》

[中]陈体强(1917—1983)

本书是著名国际法学家陈体强的一部力作。陈体强是福建闽侯县人。1939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政治学系。1948年获牛津大学博士学位。同年回国后在清华大学任教。以后历任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外交学

院教授,国际关系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

外交部法律顾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大

百科全书·法学》编委会委员兼国际法分支主编之一,《中国国际法

年刊》主编等职。1983年被国际法学会选为联系会员。本书是以英文

写成,于1951年由史蒂文斯父子有限公司在伦敦出版,该书出版后受到国际法界的高度评价,被誉为当代国际法的一部名著。除本书外,

陈体强还著有大量文章。这些文章收集在《国际法论文集》中。

本书分为7个部分,共32章。各部分的主要内容为:国家的承认、政府的承认、承认的法律效果、承认的方式、有限制的承认、对交战

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不承认的学说。

作者指出,承认问题是国际法上最错综复杂的问题。在承认问题

上存在两大学派的争论,即构成学派和宣告学派。前一学派的主要原则,正如奥本海所提出的,是一个国家只有或唯一地通过承认才是,

并且成为一个国际人格。(第14页)另一学派的主要观点是:无论何时只要一个国家事实上存在,它就立即受到国际法的支配,而不以其

他国家的意愿和行为为转移。(第14页)构成理论的观点适用于马基雅维利式的政治家们,他们把国家的利益置于首要的地位。这种理论

为他们无视其他实体的存在以及否认这些主体在国际法下的权利提供

了合理的解释。国际法的目的是管理在一个社会中协调共存的政治实

体的行为,如果实体中的任意一个可以通过简单地拒绝承认其他实体

而不受国际法的约束,那么国际法的目的将不能达到。一个国际法中

实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根源是这样一个事实:它在特定领土范围内事实

上是至高无上的,这使得它能够对那些无视它的权利的人施加压力。

这一事实是国际法的基础。作者尖锐地指出,构成理论闭眼不看这一

事实,从而陷入了这样一种错误之中:只要一个政权未被承认,它的

权利就可以不受惩罚地加以侵害。这样一个理论非常不利于国际和睦,并且也是有背于国际法的目的的。

与此相对的宣告理论认为,新的国家、政府或交战团体的权利和

义务由它们实际存在的事实加以决定。当它们在事实上存在时,它们

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国际法的实施而自动产生。一个外国国家的承认标

志着该国按照法律对待新实体以及该国以它们得到承认的资格与之进

行交往的意图。在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情形中,它还需要与它们建

立政治关系。但是不承认也并没有赋予外国国家某种权利,使它对待

未承认的国家好像后者在国际法的保护之外。就国际法而论,承认不

是创造性的,而是宣告性的。这适用于国家的承认、政府的承认和交

战团体的承认。

作者指出,构成理论把国际社会在性质上看成是一个封闭的俱乐部,新实体只有经过承认才能得以进入,这一基本的假设本身就是错误的。而宣告理论则假设,一个国家一旦履行了一定的客观实践,它就成为国际法的一员。由此宣告理论避免了构成理论经常出现的逻辑错误。认可一个客观的实践确实是下列论点的一个强有力的论据:一个国家通过法律的实施,而不是通过承认,获得法律上的人格。

至于政府的承认,作者写道,宣告原则同样具有说服力。一个政府是否有权在国际上代表一个国家的唯一准则是它在国家中实际具有最高权位的事实。对于履行国际义务的意愿的考虑可以影响其他国家是否与其建立关系的决策,但这不使得其他国家有权否认该政府管理其国家的权力。

尽管承认并不构成新政权的合法地位或资格,但它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后果。被大量的强有力的国家承认有助于提供制度的稳定性以及保证它在国家间的政治地位。

作者继续指出,宣告理论的原则稍作修整也可以适用于交战团体的承认。通过承认,一个国家宣告一个主体的存在,这一主体被很好地加以组织以至于它能够运用和履行战争法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直接来自于被承认政权的存在性以及国内战争的事实。但对于叛乱,情形则不同。叛乱的“承认”对于叛乱主体的法定资格不具有影响,它仅仅标志着叛乱的事实为外国国家所注意。

最后,作者结论性地指出,在国际上,承认并不影响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承认既是事实的宣告,又表示与被承认的政权建立政治关系的意图。作为事实上的宣告,既是不可撤销的,又是不能够附加条件的;作为建立政治关系的意图的表示,它既是可改变的,又是能够附加条件的。但在后一种情形中,承认的改变不影响被承认实体的合法存在。

另外,作者认为还应提到的是,某些拥护宣告原则的作者正把相同的逻辑应用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他们指出,既然国家、政府和交战团体的承认都基于它们存在的事实,由违反法律产生的事实一旦成为既定事实就应该类似地加以承认。作者指出,在国家、政府和义战团体的承认中,事实并不是本身与法律相背离的。相反,它由国际法所正视,法律在它出现时给予它法律效力。但是,不合法的行为不能带来对不法行为者有益的的法律后果。如果每一个违反法律的行为立即成为权利的根源,那么法律秩序就不能维持。不合法行为可以合法化的唯一方式是通过受害一方的承认或通过法律秩序本身的变更来实现。

陈体强的《关于承认的国际法》一书是中国学者在国外发表的最有影响的论著之一。该书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国际法中的承认问题作了全面、深刻的论述,否定了传统的构成理论,指出了宣告理论有待发展的几个方面。本书所引用的大量外交和司法案例在有关承认问题的研究领域具有珍贵的学术价值。

(刘素荣)

参考书目:《国际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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