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卫星通信网络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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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卫星网络的申报、协调、登记和维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以下简称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卫星网络,是指由卫星(包括人造卫星、飞船、空间站、深空探测器等航天器)及相应地球站组成的卫星无线电系统或卫星无线电系统的一部分。

卫星网络资料是指卫星网络正常工作所涉及的无线电频率和空间轨道等相关信息的技术文件。

卫星网络根据申报使用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非规划频段卫星网络和规划频段卫星网络;根据卫星网络资料处理阶段的不同,可分为卫星网络的提前公布资料、协调资料和通知资料,以及规划频段PART A资料、PART B资料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框架下,我国卫星操作单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联申报卫星网络,以及相应开展的卫星网络协调、登记和维护等各项工作。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卫星网络的申报、协调、登记和维护事宜,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间有关规定办理。

涉及地球站的协调与登记事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办理。

涉及军事系统卫星网络相关事宜,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拟使用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开展空间无线电业务的,应按照《无线电规则》和本办法要求,向国际电联申报卫星网络。

涉及办理空间无线电台执照、组建卫星通信网、卫星发射、电信业务经营等的,还应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五条投入使用卫星网络需履行国际电联规定的卫星网络申报、协调、登记以及维护等阶段的相关程序。

在卫星网络申报阶段,由卫星操作单位编制相关材料,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联报送提前公布资料、协调资料、规划频段PART A资料等,以及相应开展与之相关的资料补充、修改和澄清等工作。

首次申报卫星网络的,由国际电联注册为中国的卫星操作单位。

在卫星网络协调阶段,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卫星操作单位就申报的卫星网络,开展与国内及相关国家的卫星网络和地面无线电业务的兼容共用技术磋商工作。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设备使用年限指设备投入使用到退役所经历的时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各级空管单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及保养工作。

第二章设备使用年限及更新计划第四条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必须按照《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值班管理规定(试行)》等要求,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有关工作,使设备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

(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雷达(包括SSR、PSR、SMR)、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室外单元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2年。

(三)自动转报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

第五条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提前启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以保证设备能够提供连续可靠的服务。

(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等单点通信设备,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等导航设备,雷达、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应在投入使用第13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7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自动转报系统应在投入使用第8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12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室外单元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9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第六条涉及计算机系统和软件系统的设备(如自动化系统、自动转报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数据通信网和卫星网网控系统等),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根据业务和功能需要及时进行软件升级。

第七条自动化系统可根据硬件设备市场变化及备件存储情况,每六至八年对系统硬件进行更新。

民航KU卫星通信网四类站的管理和维护

民航KU卫星通信网四类站的管理和维护
环球 市场 信 息导 报
企业 管理 B s es n g me t u i s ma a e n n
民航 K U卫星通信网四类站的管理和维护
李 川 ( 连云 港民航站 江 苏连云港 220 ) 2 00
摘 要: KU 卫 星 通 信 网是 民航 数 据 通 信 网 络 的 重要 组 成 部 分 , 文 以连 云 港 KU 卫 星站 为例 介 绍 了 KU 卫 星通 信 网 四 类站 点 本 的 一 些 管理 和 维 护 的 经 验 。 关键词: KU卫 星;四类站 ;维护 ;管理

云、雾的吸收或散射而受到衰耗 ,衰耗 的程度 因信号频率 、雨雪 的 大 小及 信 号 穿过 雨 雪 区 的路 程 长短 而 不 同 于 K 以上 波段 的卫 u 话 音卡 2 4 0 8 0 星传输 受雨衰影响明显 ,根据实际经验 ,除非是暴雪,一般情况 高速数 据 卡 4 4 0 10 6 下 ,降 雪对 K 波段 的卫 星信 号 不 会产 生 明显 的衰 耗 。但 化 雪 过 u E 1数 据卡 1 5 0 5 0 程 ,对于 Ku波段 的卫星传输来说 ,影响都是非常显著的。化雪 共计 6 5 瓦 6 过程中 ,天线馈源及主反射面 凹凸不平的积雪对 电磁 波产生 了强 室外设备配置 37米天馈 系统 ,室外单元 1W 的 An S t 弱不同的散射和吸收,大大降低 了天线增益 ,影响 Ku卫星信号 . 6 aa O— 的传输质量。因此,在雨、雪天气 K u卫星维护人员应密切监视 DU。 各项系统参数和信号的传输质量 ,如发现传输受影响应及 时上报 3 连 云港 KU 卫 星 站 的运 行 和维 护 . 在雪后要在化雪前及时清扫天线馈源及主发射面上 的积雪 , A K . U卫星设备的长期正常稳定运行需要靠维护人 员 日、周 、月 、 网控。 季对 卫星设备的精心维护 以避 免 雪衰 的影 响 。 日维护的内容包括 :机箱 电源风扇是否有异响; dm 状态 Mo e 4 连云港 K . U卫星站的管理体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工信部无〔2019〕12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工信部无〔2019〕12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工信部无〔2019〕128号各卫星操作单位:《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已经2019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6月21日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快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化申报程序,提升申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简易程序是指,境内卫星操作单位按照先申报后协调的原则,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信联盟(以下简称国际电联)报送卫星网络资料,并开展国内协调等相应工作的流程。

拟申报非规划频段卫星网络的提前公布资料、协调资料或规划频段的PART A资料,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简易程序:(一)拟申报静止轨道卫星网络且与我国已申报的静止轨道卫星网络间隔超过2度(不含2度);(二)拟申报遥感和空间科学非静止轨道卫星网络;(三)拟申报小型通信和导航试验星座系统,原则上卫星数量应少于10颗(不含10颗)且在轨工作时间少于3年(不含3年);(四)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重大卫星工程。

其他卫星网络的申报按照《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无〔2017〕3号)规定的程序开展。

涉及军事系统卫星网络申报事宜,由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归口办理。

涉及香港、澳门的卫星网络申报事宜,按照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向国际电联申报的卫星网络应当符合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

航空公司运行控制卫星通信 实施方案(可下载使用)

航空公司运行控制卫星通信 实施方案(可下载使用)

CAAC航空公司运行控制卫星通信实施方案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公司运行控制卫星通信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1.1目的《航空公司运行控制卫星通信实施方案》是航空公司建设独立于空中交通管制通信系统之外的,用于运行控制语音通信系统的基准文件。

本方案为航空公司制定卫星通信实施计划和与其他相关技术的融合应用提供政策与标准指导。

它的目的是利用卫星通信系统,全面解决飞机与运行中心(AOC)之间的陆空语音通信联系问题,快速提升运行控制能力。

1.2依据(1)《航空器运行》(ICAO附件6);(2)《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4);(3)《航空承运人运行中心(AOC)政策与标准》(AC-121-FS-2011-004R1)。

1.3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按照CCAR-121部实施国内、国际定期载客和使用飞行签派系统的补充运行航空承运人。

— 1 —对于使用飞行跟踪系统的CCAR-121部补充运行航空承运人,使用飞机定位系统的CCAR-135部和CCAR-91部航空公司,推荐按照本方案建立运行控制卫星通信能力。

1.4背景随着我国机队数量和航空运输量的快速增长,面对空域紧张、复杂运行以及由于天气和流量控制等不利因素造成的航班大面积延误等问题,航空公司的通信联系和监控问题极大影响了航空公司运行控制能力的提高,安全压力日益增大。

在飞行运行中,可靠、稳定和不间断的语音通信可以帮助飞行签派员及时将影响飞行安全的信息通知机组,协助机组安全飞行,有效避免一些由于判断失误、决策不及时发生的飞行事故。

与受限的高频、甚高频通信相比,卫星通信具有质量高、保密性强、干扰小、容量大、覆盖范围广和运行稳定等优点,是航空公司首选的运行控制通信手段。

卫星通信技术在国际上已日臻成熟,并被发达国家航空公司普遍用于飞机与运行控制之间的语音通信解决方案。

当今国际上普遍使用的卫星通信系统有:海事卫星系统(BGAN)、铱星卫星系统。

另外,我国基于甚小口径天线系统(VSAT)技术的Ku或Ka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和现代移动地空宽带通信技术,在解决技术难点后转向为航空公司飞行运行提供服务。

民航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民航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航网络安全管理,保障民航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民航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民航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民航企事业单位、民航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涉及民航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三、网络安全目标1. 确保民航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民航业务正常开展。

2. 防范和抵御网络攻击、网络病毒等安全风险,降低安全事件发生概率。

3. 及时发现和处置网络安全事件,保障民航信息安全。

四、网络安全职责1. 民航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2. 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应负责以下工作:(1)制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组织网络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网络安全意识;(3)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4)监测网络安全状况,发现网络安全事件及时处置;(5)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相关部门开展网络安全执法工作。

3.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网络安全责任,确保本部门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五、网络安全措施1. 信息系统安全防护:(1)采用物理隔离、网络安全设备、安全操作系统等技术手段,提高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能力;(2)对重要信息系统实施等级保护,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3)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修复,提高系统安全防护水平。

2. 数据安全:(1)对重要数据实施分类分级保护,确保数据安全;(2)加强数据备份和恢复能力,确保数据不丢失;(3)加强数据加密和访问控制,防止数据泄露。

3. 网络安全事件应对:(1)建立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网络安全事件;(2)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安全事件得到及时处置;(3)加强网络安全事件调查,查找事件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

六、监督检查1. 民航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民航网络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系统通信、导航、监控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备使用年限指设备投入使用到退役所经历的时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各级空管单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及保养工作。

第二章设备使用寿命及更新计划第四条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必须按照《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值班管理规定(试行)》等要求,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有关工作,使设备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

(一) VHF通信设备、HF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向信标、雷达(包括ssr、psr、smr)、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使用年限不少15年后。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卫星网基带硬件设备使用寿命不低于15年,室外机设备使用寿命不低于12年。

(三)自动转报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

第五条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提前启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以保证设备能够提供连续可靠的服务。

(一) VHF通信设备、HF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等单点通信设备、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向信标等导航设备、雷达、自动化系统、,程控开关、记录仪投入使用后第13年开始更新改造项目。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7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自动转报系统应在投入使用第8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12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室外单元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9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第六条涉及计算机系统和软件系统的设备(如自动化系统、自动传输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数据通信网络、卫星网络控制系统等),在设备达到使用寿命前,应根据业务和功能需要及时升级软件。

中国民用航空对空通信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对空通信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对空通信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对空通信标准主要由民航局发布的一系列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组成,确保空中交通服务(ATS, Air Traffic Services)的安全与效率。

以下是其中一些关键的标准:
1. MHT4028.1-202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地空通信设备配置第1部分:语音通信》
这个标准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领域中用于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地空通信设备的配置要求,特别关注的是语音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和性能测试等方面。

2. 其他相关标准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无线电通信频率分配和使用规则
2)数据链通信(如VHF Digital Link Mode 2 (VDLm2) 和Automatic Dependent
Surveillance-Broadcast (ADS-B))标准
3)地空数据通信系统的建设和运营规范
4)空中交通服务通信程序和用语
5)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3. 国际接轨的通信标准:
中国民航在制定对空通信标准时也会参考和遵循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相关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确保国内标准与国际接轨,保障飞行安全和全球航班的有效衔接。

这些标准旨在保证各类飞机能够通过有效的对空通信手段接收来自地面管制员的指令,并且能够及时准确地报告自身的状态和位置信息,从而实现空中交通的有效管理和监控。

规范我国卫星通信网建设和地球站设置的重要规章

规范我国卫星通信网建设和地球站设置的重要规章

信 息
产 业


线 电 管
理 局
三 、修 改的主要 内容
原 《 行规 定 》有 3 ,l 条 。修 改 后 暂 章 6 的 《 定 》内容增 加到 5 ,共计 4 条 。 规 章 l 主
要 修改 内容 有 :
于 卫 星通 信 技 术和 业 务 的发展 , 内管 理
路 、交 通 、民航 、公 安 、海 关 、教 育 、新 闻
等部 门和企 业 集 团 公司 建立 了 8 多 个 专用 O 卫 星 通 信 网( 单 向卫 星广 播 网 ) 在 广 播 电 含 。 视 节 目传输 方 面 , 国 内 已形 成 使用 3 3个卫 星转 发器 的 传 输覆 盖 网 , 传送 中央 、 省 电 各

1 .增设 第 一 章 “ 总则 ” 及相 关条 款 , 明 确 了 《 定》的适 用 范 围、卫 星通 信 网 和地 规 球 站 的定 义 、 建立 卫 星通 信 网和 设 置地 球 对 站 所 实行 的 管理 制 度 。 2 .将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电信 条例 》也 作 为本 《 规定 》 的制 定 依据 ,列入 第 一 条 。 在增 设 的第 四条 、 六条 和 第 十八 条 等条 款 第 中, 加了 《 增 电信条 例 》 要 求 的相 关 内容 。 所 3 为 了规 范 使 用卫 星转 发 器 的行 为 , . 并对 其 实施 有 效 的监 管 , 第 九条 、 十三 在 第 条 、 十 五条 和 第 二 十五 条 等条 款 中 , 加 第 增 了相 应 的管 理要 求 。 4 .增 设 第 五条 、第 六 条和 第 七条 ,规 定 了建 立 卫 星通 信 网应 当具 备 的 条件 、 申请
制 的变 化 ,《 行 规定 中部 分 条款 已不适 暂 合 当前 形势 ,迫切 需 要修 改 。主 要 有 : 1 .国 内管 理体 制发生变 化 。98 国务 19 年 院 机构 改革后 ,原 国家无 线 电管理 委员 会撤 销 , 职能 并入信 息产业 部 , 其 管理 卫星通 信 网 《 立卫 星通 信 网 和设 置使 用地 球 站 管 建 理 规 定 》以下 简 称 《 ( 规定 》已经 20 年 3 ) 02 月 1 4日信 息产 业 部第 9 次部 务 会议 审议 通 过 , 并 于 6 2 日 由信 息 产 业部 令 第 2 号 发布 。 月 1 l 该 《 定 》 我 国无 线 电管 理 法规 的 重 要组 规 是 成 部分 , 是规 范我 国卫 星通 信 网建 设 和地 球 站设 置 、 用 的 重要 文件 , 使 是无 线 电管 理 机 构依 法 行政 的 重要 依 据 。 建设 和地球 站设置 的行政 主体 发生了 变化 。 2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电信条 例 》 公布 , 对 电信 业务 经营 等方 面做 出 了规定 。规定 》 《 中相 关 条款 应体 现 电信条 例 》 的 要求 。 3 .未 经 审批 ,擅 自设 置 、使用 卫 星通 信 地 球站 的行 为较 为 严 重 , 数 用户 甚 至擅 少 自租 用 国外 卫 星转 发器 , 害 国家利 益 。 损 因 此 , 切 需要 制 定相 应的 规 范性 要求 , 迫 加大 管 理力 度 。

开启中国民航卫星宽带上网的序幕--专访中国电信集团卫星通信公司市场部总经理齐炳辉

开启中国民航卫星宽带上网的序幕--专访中国电信集团卫星通信公司市场部总经理齐炳辉

开启中国民航卫星宽带上网的序幕--专访中国电信集团卫星通信公司市场部总经理齐炳辉俞盈帆【摘要】2014年7月,中国电信与东方航空联手打造的中国大陆首个卫星宽带空地互联商业测试航班圆满完成上海往返北京的飞行任务,开启了空中互联网业务向民航旅客开放服务的序幕。

未来中国电信还将携手更多的航空公司和其他合作伙伴,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机载通信服务。

<br> 对于这个中国民航发展历程中的新生事物,民航客机宽带上网在整个通信基础设施中的地位是什么,技术上是如何实现的,有哪些政策和技术上的必要条件,发展前景如何?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电信集团卫星通信公司市场部总经理齐炳辉。

【期刊名称】《卫星应用》【年(卷),期】2014(000)009【总页数】3页(P60-62)【作者】俞盈帆【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2014年7月,中国电信与东方航空联手打造的中国大陆首个卫星宽带空地互联商业测试航班圆满完成上海往返北京的飞行任务,开启了空中互联网业务向民航旅客开放服务的序幕。

未来中国电信还将携手更多的航空公司和其他合作伙伴,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机载通信服务。

对于这个中国民航发展历程中的新生事物,民航客机宽带上网在整个通信基础设施中的地位是什么,技术上是如何实现的,有哪些政策和技术上的必要条件,发展前景如何?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电信集团卫星通信公司市场部总经理齐炳辉。

齐炳辉首先介绍了客机宽带上网的基本理念与系统组成。

他介绍说,随着当今通信技术的发展,人们已经越来越接近于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能通信的无缝网络覆盖时代。

但民航客机的后舱(乘员舱)可能是最后的通信孤岛,虽然很多航班上都有国际移动卫星电话服务,但通话费用高昂,乘客如果没有非常紧急的情况是不会去使用的。

而客机宽带上网的出现则消除了这个通信孤岛,把后舱乘客也纳入了互联网之中。

基于卫星的民航机载通信方案即利用卫星通信系统,在民航飞机上安装专用机载卫星天线和卫星终端,通过卫星与卫星主站建立通信链路;同时在机舱内实现无线(WiFi)等覆盖,为机上乘客提供互联网接入等业务服务。

民航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

民航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

《民航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民用航空局起草了《民航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egaldivisio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

交通运输部2017年2月20日《民航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起止时间:2017-02-20 至 2017-03-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民用航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民用航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预防民用航空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任何接入民航网络信息系统或者使用民航信息资源的外部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中对于系统接入和信息使用的要求。

第三条【安全管理方针与原则】民航网络信息安全采取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坚持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与促进信息化发展相协调、管理与技术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统一协调、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四条【职责划分】民航各单位对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负有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民航各级行政管理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责任追究制度】民航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网络信息安全事件责任人的责任。

航空器通信导航要求

航空器通信导航要求

航空器通信导航要求航空器通信导航要求是确保航空安全的关键规范。

在航空业中,通信和导航是保障航班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民航当局通过规范和标准,确保航空器在通信和导航方面运行高效稳定,从而保障了空中交通的安全顺畅。

本文将分别探讨通信和导航的要求及相关规程。

一、通信要求1. 高频无线电通信航空器通信要求包括规定合适的高频无线电通信频率、能够清晰传递通信信息以及与地面调度员或其他航空器进行高质量的通信。

无线电通信应当符合国际通信规约,确保通信线路畅通,并具备应急通信能力。

2. 空对地通信航空器通信要求也包括能够与地面通信设备进行顺畅的空对地通信。

这种通信方式通常使用卫星通信、地面基站或其他通信手段实现。

航空器通信系统应当保证通信质量,确保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 紧急通信能力航空器通信要求还包括对紧急情况下的通信能力的要求。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航空器都需要能够与地面紧急救援机构和调度员保持通信连接,随时能够传递紧急情况的相关信息。

二、导航要求1. 仪表飞行导航航空器导航要求包括确保仪表飞行导航系统正常运行。

仪表飞行导航系统是航空器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导航和着陆的关键系统,其精准度和可靠性对于飞行安全至关重要。

2.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航空器导航要求还包括对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如GPS、GLONASS 等)的使用和要求。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为航空器提供了高精度的三维导航解决方案,保证了航空器的准确导航和位置确定。

3. 航路导航航空器导航要求还需要确保航路导航系统的可靠性和精确性。

航路导航系统是通过确定和标识航线来确保航空器沿特定路径飞行,避免与其他航空器发生碰撞。

航路导航系统通常使用地面导航设备和航空器搭载的导航仪器共同实施。

4. 自动导引系统航空器导航要求中还包括对自动导引系统的要求。

自动导引系统可以实现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的自动导航和控制。

这些系统可以根据导航数据和用户输入的命令自动调整飞行姿态和导航方向,确保飞行器始终保持在预定航线上。

卫星通信在民航中的应用概述

卫星通信在民航中的应用概述

卫星通信在民航中的应用概述卫星通信在民航中的应用已经成为现代民航技术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提供了长距离通信和数据传输能力,可以连接整个飞行过程中的飞机和地面设备,使得航空公司和机组人员能够更好地监控飞机状态,提供更安全、高效的航班服务。

下面是卫星通信在民航中的应用概述:1. 位置追踪和定位:卫星通信系统可以通过全球定位系统(GPS)来监控飞机的位置和速度。

这对于提供实时飞行跟踪和监控是至关重要的,可以帮助航空公司和地面控制中心了解飞机的准确位置,及时进行调度和应急响应。

2. 输送飞行数据:卫星通信可以传输飞机的数据信息,包括航空数据和飞机状态数据。

这些数据可以用于监测飞机的性能和机械状况,以及提供必要的保养和维修。

这些数据还可以帮助改善飞行操作和节省燃油消耗。

3. 乘客通信和互联网接入:卫星通信系统可以为乘客提供通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

乘客可以通过航空公司提供的无线网络连接到互联网,以及使用手机和其他通信设备与地面进行通话和通信。

这大大提升了乘客的舒适度和体验,并在长途飞行中提供了娱乐和工作的选择。

4. 飞机健康监测:通过卫星通信系统,飞机可以将实时的维护和健康监测数据传输到地面控制中心。

这些数据可以用于检测飞机的机械问题和异常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样可以提高飞机的运行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潜在的机械故障。

5. 紧急情况响应:卫星通信系统可以及时传送飞机的紧急情况信号和位置信息,以便快速响应和救援。

当飞机遇到困境时,可以通过卫星通信向地面控制中心发送求救信号,帮助救援队伍迅速确定飞机位置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卫星通信在民航中的应用为航空公司和机组人员提供了更多的监控、控制和通信能力,提高了航班的安全性、效率和乘客体验。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卫星通信系统的应用还将不断创新和完善,为民航行业带来更多的优势和机会。

民航TES卫星通信网

民航TES卫星通信网

者提供各大管理局和主要机场问的通信 干线路 由:后者 为民航 内部各级管理
局 机 场 和 导 航 台 站 之 间提 供 接 八 电 路 .如 图 1 示 。根据 通 信溘 量和 接八 所 设 备 的 需 要 ,卫 星 电 路 提 供 接 八 速 率
3 0 / ~6 / 采用单路单载波固定 0 a 4k s b b
3 雷达信息联网 .
在 空管 通信 系 统 中 .先进 的 雷达 监控正在逐渐 替代 落后的航 路 监 控 。为了更好地发挥雷达监 控的 作用 . 需要 把 大量 省 级机 场 的雷 达信 息
进行中低速数据传输的全数字卫星通信
系统 . 以网状 网的工作 方式提供通信服 它
务。网络中话音及数据信道的连接均经
卫 星转 笈器 技术 参粒表 卫 星轨道 位置 1O5E l 。 卫 星寿命 >1 年 5 卫 星 总功率
6 0 W 5 0 40 3 0W
财务系统等多种业务。
1 ,管制移交电话
管制移 交是 与保障 飞行 安全 直接相
( 初期 ) (5 1 年末 期)
有效截荷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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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民航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民航网络安全管理,保障民航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民航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包括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维修单位、航空油料供应单位等。

三、网络安全管理制度1.网络安全组织机构(1)成立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网络安全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2)设立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网络安全责任制(1)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网络安全责任,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

(2)建立网络安全责任制考核机制,对网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3.网络安全防护措施(1)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包括物理安全、网络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

(2)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

(3)定期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制定网络安全防护方案。

4.网络安全事件应对(1)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事件应对流程和责任分工。

(2)定期组织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时恢复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5.网络安全教育培训(1)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网络安全意识和技能。

(2)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培训,普及网络安全知识。

6.网络安全监督检查(1)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

(2)对网络安全问题进行整改,确保网络安全。

四、附则1.本制度由民航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五、保障措施1.加大网络安全投入,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设备支持。

2.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研究和创新,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3.加强与国内外网络安全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网络安全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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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卫星通信网络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本规定根据《中国民航总局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及《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制定。

1.2凡设置、运行、使用民航卫星通信网络设备的单位,均应遵守本管理规定。

1.3民航卫星通信网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组织规划建设的专用卫星通信网络及在该网络中运行的所有卫星地球站。

1.4本管理规定由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卫星通信网络建设及管理原则
2.1民航卫星通信网的建设由民航总局统一组织规划,各地区管理局按规划组织实施和保障运行。

2.2民航卫星通信网络内各卫星地球站、各用户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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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及路由的设置均由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统一管理。

2.3民航卫星通信网络所使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由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统一组织获取、分配、使用及管理。

第三章卫星地球站建设程序
3.1根据业务需要,民航系统各单位或与民航系统业务相关的单位需建设卫星地球站加入民航卫星通信网络时,需根据附则一《民航卫星通信地球站建设资料表》中的要求,按所在地区逐级(省局、管理局、总局)向民航通信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由民航总局批准其建站地点、建设规模及有关技术参数配置,有关设备采购参照民航总局有关要求进行。

3.2在新建地球站的项目批准后,各地应按附则一《民航卫星通信地球站建设资料表》的要求,作出选址报告,经各管理局上报民航总局,批准后方可建站。

3.3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需对民航总局已经批准的或已建成的卫星地球站的地点、规模和有关技术参数进行调整时,需按3-2条的要求,重新上报民航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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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航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民航总局批复的选址地点、规模和技术要求进行。

3.4地球站建设完成后,民航总局空管局将组织对其进行入网测试、检查,各项技术指标合格并向有关部门办理了《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加入民航卫星通信网运行。

3.5非中国民航用户,但与民航业务有关的部门需建设卫星地球站加入中国民航卫星通信网的,需与民航总局空管局协商,签定有关通信协议后方可建设、使用。

3.6新建卫星地球站的电测及入网测试,需由民航总局空管局认可的单位负责进行。

3.7每年一月份,各地区空管局对所辖区域内的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建设、扩容及业务量需求、发展设想进行一次调查,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总局空管局。

第四章卫星通信网运行管理
4.1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民航卫星通信网络的运行管理,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和入网规定,进行网络的组织、调整和优化,组织进行人员技术培训和考核。

4.2民航卫星通信网内的各卫星地球站由所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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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民航通信部门,即通信站(科、队、总站、处)负责运行维护,并按总局空管局、管理局空管局、省局和航站的顺序进行管理。

非民航固定资产的卫星地球站,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运行维护,但接受民航通信部门管理。

4,3民航卫星通信地球站必须具备《民航卫星通信地球站运行维护规程》中列出的所有资料及配套设备后方可投入运行。

不满足标准的,由运行维护部门解决。

不能自行解决的,上报主管部门。

4.4民航总局空管局委托民航卫星网网控站负责卫星通信网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按民航总局空管局的要求进行有关卫星地球站的技术参数及路由配置,并对各地球站进行监控,协助各卫星地球站判断、解决故障。

4.5各地球站在未经总局空管局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自行调整各项技术参数,不得自行调整地球站设备。

网控站发现地球站的运行参数有问题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地球站,并协助地球站采取相应措施。

4.6民航卫星网的日常网控管理工作,在主用网控站正常的情况下,由主用网控站负责,在主用网控站有异常情况或特殊任务时,由备用网控站负责。

4.7民航卫星通信网中的各地球站应由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维护人员需经过民航总局认可的技术培训,并取得有关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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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设备发生问题时,维护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对无法自行判断的问题,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及卫星网控站。

4.9民航卫星通信网中的设备维修办法按总局空发[1 999】第48号文件执行。

4.1 O民航卫星通信地球站的运行维护规定按《民航卫星通信地球站运行维护规程》执行。

第五章卫星通信系统的使用和开发
5.1民航卫星通信网络中各地球站、各用户端口的使用由民航总局空管局统一规划和管理。

5.2民航卫星通信网用于传输民航系统生产和管理所需的各种数据及话音业务。

经总局空管局批准,可以在保证民航生产和管理业务传输的前提下传输其他数据、话音业务。

5.3民航空管系统各部门需使用卫星通信信道时,应按附则三《民航卫星通信网业务申请程序》的要求向本地区的民航通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地通信部门经各管理局空管局上报总局空管局。

申请经总局空管局批准后,由卫星网控站和有关卫星地球站的运行单位配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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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卫星信道的调通。

5.4民航空管系统外的有关单位申请使用民航卫星网的通信信道时,需报民航总局空管局批准后按5.3的要求上报,并根据民航总局空管局的批复签定有关使用协议o
5.5对有关紧急卫星通信信道的开通、使用和参数调整,可由使用单位直接向总局空管局申请开通使用,事后再向有关通信主管部门报告。

5.6对民航卫星通信网络本身及专门用于民航卫星通信网的外接设备的运行、监视、控制功能的开发和研究,需经总局空管局批准后进行。

开发、研究完成后,需经民航总局空管局组织评审认证后,方可推广、投入运行使用。

第六章收费
6.1民航卫星通信网络内各地球站需按民航总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向民航总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交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并由民航总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向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上缴。

6.2与空管业务无关的用户,由民航通信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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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服务,并签定有关协议。

该服务协议签定后,报总局空管局备案。

6-3民航空管用户使用有关卫星信道暂不收费,何时收费,根据情况另行制定。

第七章保密
7.1民航卫星通信网内的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民航系统制定的所有关于保密问题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附则一:《民航卫星通信地球站建站资料表》
(一)建站资料
l建设地球站的单位
2拟建站的规模、配置及其用途
2.1建站类别:TES、PES或其他
2.2用户接口数量及用途:TES站CU板数(话音、数据),PES站用户接口种类及数量,其他卫星站接口种类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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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各用户接口用途
(二)选址资料
3地球站选点位置说明及经、纬度
3.1机房位置及天线位置
3.2天线经纬度
3.3机房及天线间线路距离
4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附则二: 卫星站建站测试内容
根据国标GB 1 36 1 5.92《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和国家无委“建设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电测和干扰分析。

l卫星参数
2地球站参数
3干扰电平标准
4测试设备名称及规格
5测试设备连接图
6测试系统参数
7测试步骤
8天线场地天际图、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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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无线电干扰信号测试记录及分析
附则三:《民航卫星通信网业务申请程序》
l使用单位在所需业务的开放时间前20天按下述内容向本地区的民航通信部门提出申请。

各单位通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尽快向上级通信主管部门转发申请。

总局空管局收到申请后,根据整个网络的使用规划和该使用申请所涉及的有关卫星地球站和其他设备的情况,对是否批准其使用尽快给予批复。

卫星网控站在收到批复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与使用单位配合开放其使用端口或卫星通信信道。

2提出信遒使用申请时需提供以下内容 2.1使用单位
2.2用途
2.3业务种类
2.3.1话音业务
2.3.1.1通信方式:拨号通信,专线通信, 2.3.1.2通信类别:话音,传真,话带数据 2.3.1.3接口类型:2线接口,E&M接口 2.3.2数据业务
2.3.2.1接口类别:RS232,V・35等
2.3.2.2通信方式:同步、异步,单工、双工 2.3.2.孓异步通信:速率,字符长度,停止位长度, 2.3.2.4同步通信:速率,时钟方式,接口类别(DCE、DTE)
2.3.2.5传输规程
2.4业务性质:试验,试用,正式使用
2.5实时性要求
2.5.1连续实时传输(专用信道)
2.5.2连续传输(非专用信道)
2.6时间要求
2.6.1开通时间
2.6.2关闭时间
2.6.3长期业务
2.7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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