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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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云南

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云南

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云南
根据云南省相关行业用水量的定额标准,以下是一些常见行业的用水定额标准:
1. 农业灌溉:根据不同农作物的特点和生长周期,通常使用的用水定额为每公顷4000-8000立方米。

2. 工业制造:根据不同工业生产工艺和设备的需要,常见的用水定额为每单位产品或产能消耗的用水量。

具体标准可根据不同行业进行调整。

3. 建筑施工:常见的建筑施工用水定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的用水量,一般为3-5立方米。

4. 市政供水:根据不同城市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需要,市政供水的用水定额标准有所不同。

一般以每人每日供水量进行计算,常见的标准约为80-120升/人/天。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一些常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实际情况可能会因具体行业、地域和政策要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具体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可参考云南省相关的行业标准或政府规定。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 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  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1.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注:1 分区范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1.3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内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1.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给水设备类型用水情况分区一二三四五室内无给水排水卫生设备从集中给水龙头取水最高日(L/人.d)平均日(L/人.d)时变化系数20~3010~222.5~2.020~4010~252.5~2.030~3520~352.5~2.040~6025~402.5~2.020~4010~252.5~2.0室内有给水龙头但无卫生设备最高日(L/人.d)平均日(L/人.d)时变化系数40~6020~402.0~1.845~6530~452.0~1.860~8540~652.0~1.860~9040~702.0~1.845~6025~402.0~1.8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但无淋浴设备最高日(L/人.d)平均日(L/人.d)时变化系数85~12055~901.8~1.595~12560~951.8~1.595~13065~1001.8~1.595~13565~1001.8~1.585~12055~901.8~1.5室内有给水排水和淋浴设备最高日(L/人.d)平均日(L/人.d)时变化系数130~17090~1251.7~1.4140~180100~1401.7~1.4140~180110~1501.7~1.4150~190120~1601.7~1.4140~180100~1401.7~1.4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有淋浴设备和集中热水供应最高日(L/人.d)平均日(L/人.d)时变化系数170~200130~1701.5~1.3180~210140~1801.5~1.3185~215145~1851.5~1.3190~220150~2901.5~1.3180~210140~1801.5~1.3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生活用水定额规范标准

生活用水定额规范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广西、、、、、、;二区包括:、、、、、、、、、、、河套以东和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河套以西和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2.农村居民最高日用水量注:1 分区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2.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实际上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应高于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

GBJ15—88规定的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按下表确定。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实用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实用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1.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注:1 分区范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1.3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内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生活用水定额规范(DOC)

生活用水定额规范(DOC)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2.农村居民最高日用水量注:1 分区范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2.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内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国家生活用水定额标准

国家生活用水定额标准

国家生活用水定额标准
一、用水量
用水量是指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用水的量,包括饮用、烹饪、洗涤、洗澡、冲洗厕所等。

根据国家规定,生活用水定额标准为每人每日不大于50升,即每人每日不超过2.5升。

二、用水时间
用水时间指居民每日在不同时间段用水的量,定额标准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生活习惯制定。

一般来说,用水时间集中在早晨、中午和晚上三个时段。

三、用水地点
用水地点指居民在不同地点用水的量,如家庭、办公室、学校等。

根据国家规定,不同地点的用水定额标准有所不同。

四、用水原因
用水原因指居民在不同用水原因下用水的量,如饮用、洗衣、洗
澡等。

不同用水原因的定额标准也有所不同。

五、用水方式
用水方式指居民在用水时的具体方式,如手动、自动等。

不同的用水方式定额标准也有所不同。

六、水质标准
水质标准指生活用水的质量标准,包括水温、色度、浊度、pH 值等指标。

根据国家规定,生活用水水质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七、用水计量
用水计量指对居民用水量进行计量和计费的方式。

根据国家规定,用水计量必须准确、公平、合理。

八、水表校验
水表校验指对水表进行定期检测和校准,以确保水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根据国家规定,水表校验必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以上是国家生活用水定额标准的各个方面,旨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 —————————————————————————————————————一.生活用水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农村居民最高日用水量1 注:分区范围参照上表。

为计量收费供水。

2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内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实际上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应高于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

水利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11.02•【文号】水节约〔2024〕286号•【施行日期】2024.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水节约〔2024〕286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标准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以用水定额标准引领重点行业节约用水,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现就加强重点行业用水定额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健全用水定额体系,压实用水单位节水责任,加大用水定额执法力度,加强重点行业用水的全过程管理和全链条节约,引导重点行业用水单位更加重视用水定额、主动掌握用水定额、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深挖重点行业节水潜力,全面提升重点行业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快重点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推动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二、重点行业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明确的行业小类,结合国家用水定额标准政策实施情况,提出重点行业范围如下。

(一)农业为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种植行业。

(二)工业为火力发电、钢铁、印染、石化、化工、造纸、食品和发酵、有色等主要产品生产行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原材料生产行业。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 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  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1.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注:1 分区范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1.3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内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注:1 分区范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内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 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  定额及标准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定额及标准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1.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 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 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广西、、、、、、;二区包括:、、、、天津、、、、、、、河套以东和黄河以东的地区; 三区包括:新疆、、、河套以西和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注:1 分区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1.3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实际上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应高于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

GBJ15—88规定的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按下表确定。

人均用水定额标准

人均用水定额标准

人均用水定额标准
人均用水定额标准
水资源是人类社会和生态系统的基本元素,对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的可持续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地利用水资源,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卫生,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了《人均用水定额标准》。

《人均用水定额标准》是根据水资源的现状、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水平,在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水资源管理部门的实际经验,综合考虑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制定的水资源管理标准。

《人均用水定额标准》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对水资源的使用定额,要求在非紧急情况下,每个人每天使用的水量不能超过100公斤;二是对水资源的保护定额,要求每个人每年使用的水量不能超过500公斤;三是对水资源的利用定额,要求每个人每年使用的水量不能超过1000公斤。

《人均用水定额标准》的实施,既是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又是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水资源节约,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以实施《人均用水定额标准》为核心,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水资源服务。

2020年用水定额

2020年用水定额

2020年用水定额【实用版】目录1.2020 年用水定额的背景和意义2.2020 年用水定额的具体指标3.2020 年用水定额的实施效果4.2020 年用水定额的未来展望正文2020 年用水定额是我国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国家水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一、2020 年用水定额的背景和意义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用水需求不断增长,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

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和实施用水定额,对于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国家水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2020 年用水定额的具体指标2020 年用水定额主要包括农业用水定额、工业用水定额和生活用水定额三个方面。

1.农业用水定额:2020 年我国农业用水定额为 4670 亿立方米,占全国用水总量的 66.7%。

2.工业用水定额:2020 年我国工业用水定额为 1100 亿立方米,占全国用水总量的 16.6%。

3.生活用水定额:2020 年我国生活用水定额为 353 亿立方米,占全国用水总量的 5.7%。

三、2020 年用水定额的实施效果2020 年用水定额的实施,对于引导各行业合理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国家水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特别是在农业用水方面,通过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取得了显著成效。

四、2020 年用水定额的未来展望面对水资源短缺的严峻形势,我国将继续实施用水定额制度,推动各行业合理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同时,将加大节水技术研发力度,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保障国家水安全。

生活用水定额规范

生活用水定额规范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2.农村居民最高日用水量注:1分区范围参照上表。

2为计量收费供水。

2.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内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水利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等十一项服务业用水定额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等十一项服务业用水定额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等十一项服务业用水定额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21.04.02
•【文号】水节约〔2021〕107号
•【施行日期】2021.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等十一项服务业用水定额的通知
水节约〔2021〕107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推进节约用水工作,我部制定了《服务业用水定额:综合医院》《服务业用水定额:洗浴场所》《服务业用水定额:洗车场所》《服务业用水定额:高尔夫球场》《服务业用水定额:室外人工滑雪场》《服务业用水定额:综合性体育场馆》《服务业用水定额:零售》《服务业用水定额:洗染》《服务业用水定额:游泳场馆》《服务业用水定额:餐饮》《服务业用水定额:绿化管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文件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
2021年4月2日附件:水利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等十一项服务业用水定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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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对生态环境的日益重视,已把维持生态环境所需的基本水量(如维持河流生命 的最小基流量等),称之为生态需水或生态环境用水等。如果把这些生态环境用水科学地规范确定 下来,那么就应该称之为生态用水定额。
图 1 用水定额分类 (汪林,2003) 3、用水定额的编制状况 3.1 概述
水既是自然资源,又是经济资源,更是战略资源。人类的生存在于水,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 于水,生态与环境建设的核心在于水。水是工业的血液,水是农业的命脉,水更是人类和一切生物 赖以生存发展的、不可替代的根本。由于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人口增长速度较快、经济快速 发展等种种因素,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问题日趋严重,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目前制约 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要因素。
19 青海省 青海省用水定额(试行)
2004-3
20 陕西省 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试行)
2004-4-23
21 宁 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产品取水定额
2005-7
22 甘肃省 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甘政发【2004】80 号
2004-10-8
3.2 工业用水定额 我国工业取水定额管理始于 1984 年,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经委联合发布《工业用
用水定额一般可分为工业用水定额、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农业灌溉用水定额 3 部分: 2.1 工业用水定额。为提供单位数量的工业产品而规定的必要的用水量,也就是在工业生产中,每 完成单位产品所需要的用水量,称为产品用水定额。不同行业、不同产品所需的用水定额相差很大, 即使是同一种产品,因设备状况、工艺水平等因素的影响,用水定额也会有较大差别。有时也称之 为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产品指最终产品或初级产品,对某些行业或工艺(工序),可用单位原 料加工量为核算单元。 2.2 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指某一种作物在单位面积上,各次灌水定额的总和,即在播种前以及全生 育期内单位面积的总灌水量,通常以立方米/公顷(或立方米/亩)来表示。灌水时间和灌水次数 根据作物需水要求和土壤水分状况来确定,以达到适时适量灌溉。灌溉用水定额是指导农田灌水工 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制订灌区水利规划、设计灌溉工程、编制灌区用水计划的基本资料。 2.3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包括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每天需消耗的水量,如饮用、洗涤、洗澡、冲厕所 等家庭用水,还包括各种公共建筑用水和消防、浇洒道路绿地、环保等市政用水。在农村还应包括 大小牲畜用水量,又称人畜用水定额。因此,城市和农村居民应规定一个合理的生活用水定额,单 位为升/人·日。
2003-12
16
江西省
DB DB
36/T 36/T
419-2003 420-2003
江西省城市生活用水定额 江西省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
2003-11-27
17 江苏省 江苏省工业及城市生活用水定额
2002-3-6
18 浙江省 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浙水政【2004】46 号 2004-8-10
《用水定额》在参考湖北省部分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成果、企业用水调查成果、部分城市现行的行 业用水定额成果基础上,对主要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城市生活用水定额 做出详细规定。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按粮、棉、油的 5 大品种,分为 8 个区域编制。在多年平均降 水情况下,长江上游区早稻每亩用水为 221 立方米,中稻每亩用水为 265 立方米,晚稻每亩用水为 226 立方米,油菜每亩用水为 45 立方米,棉花每亩用水为 65 立方米;工业用水分 52 个类别,棉 纱每吨用水为 95 立方米,铜板纸每吨用水为 75 立方米,合成氨每吨用水为 100 立方米,炼铁每吨 用水为 8.25 立方米;全省城镇综合用水定额为 225 升/人·日,武汉市家庭居住用水定额为 206 升/ 人·日,地级市家庭居住用水定额为 200 升/人·日,县及县市家庭居住用水定额为 160 升/人·日,机 关事业单位用水定额为 220 升/人·日,大专院校用水定额为 250 升/人·日,等等。 我国用水定额与标准编制状况的剖析 李贵宝(中国水利学会,北京 100053)
用水定额(water quota)根据中国资源科学百科全书的解释是指单位时间内,单位产品、单
位面积或人均生活所需要的用水量。用水定额是随社会、科技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而逐渐变化的。 如工业用水定额和农业用水定额因科技进步而逐渐降低,生活用水定额随社会的发展、文化水平的 提高而逐渐提高。并且因季节变换使工农业用水定额和生活用水定额产生季节性变化。尤其是农业 用水定额,即使在同一地区,由于干旱年和丰水年的交替变换,同一种作物的灌溉定额也是不同的; 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年份,同一种作物也会因降水、蒸发等气候上的差异和不同性质的土壤使灌溉定 额有很大的不同。因灌水技术的改变,如采用地面灌溉、喷灌、滴灌、地下灌溉等不同技术,灌溉 定额也会随之而改变(顾定法,2002)。
定额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微观控制指标,是确定水资源宏观控制指标总量控制的基础。定额涉 及经济、社会的各行各业和居民生活,要在水平衡测试的基础上确定各行各业、各种单位产品和服 务项目的具体用量。有了这两个指标的约束,各地区、各行业、各用水户的每一项工作都有了自己 的用水指标,再加上实行计量收费、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收费制度,就可以在全社会层层建立一种节 水激励制度,就能层层落实节水责任。节水与每个单位和个人经济利益挂起钩来,节水型工业、农 业、服务业和节水型社会才能建立,才能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工业、农业与生活用水定额与标准的历史现状,以及目前的进展状况, 以期为我国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与节水型社会的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用水定额,标准,工业,农业,生活 1、前言
用水定额是衡量用水户用水水平、挖掘节水潜力、考核节水成效的科学依据,同时对建立节水 型社会,缓解水资源紧缺状况,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 的现实意义。
汪恕诚部长在 2005 年 12 月召开的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上把“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 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作为“十一五”水利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提出“确定单位产品生产或服务 的用水量定额,初步建立起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同时在 2006 年的工作计 划中,也提出了“强化节水基础工作,加快建立全国用水定额管理指标体系。扩大节水型社会建设 试点范围。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因此,结合行业、地区特点,建立 以用(取)水定额为核心的考核、评价、管理体系,对完善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具有十分 重要的意义。 2、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以及用水定额的概念
10 吉林省 吉林省用水定额,DB 22/T 389-2004
2004-12-1
11 山东省 山东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与工业用水定额
2004-10-1
12 河南省 河南省用水定额
2004-10
13 湖北省 湖北省用水定额(试行)
2003-10-28
14 四川省 四川省用水定额(试行)
2002-7
15 广 西 广西 用水定额(试行)
工业产品愈千万种,由于受企业生产系统结构、专业化程度、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水平、生产 规模、生产工序以及用水水平等影响,规范或制定具有横向比较意义的用水定额标准困难极大。工 业用水定额的制定是一项复杂而繁琐的工作,需要认真研究工业用水的特点,寻找各企业间用水共 性,抓住主要影响因子,剔除次要影响因子,抽取本质性用水并具有比较意义的部分制定用水定额。
2002 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 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为了编制具有比较意义的用水定额,2001 年水利部水资源司下发的《用水定额编制参考方法》 中,界定了分析用水定额的水量范围,指出工业用水包括:各工矿企业进行专业化生产过程中的生 产用水、辅助生产部门所需的辅助生产用水(如锅炉水、空调用水、制冷用水等)和行政管理机构 所需的附属生产用水;从用水方式来讲,可分为间接冷却用水、工艺用水、锅炉用水和生活用水四 个方面,要求各省市在编制定额时以专业性生产用水为主要依据,对于辅助生产用水,只有当企业 将其冷、热产品出售、辅助生产用水已转变为生产用水性质时,才在用水定额中考虑,以剥离企业 生产结构和专业化程度对定额的影响;而附属生产用水本应考虑在定额用水统计范围中,但应研究 企业大小、用水水平对其的影响。
5 河北省 河北省用水定额
2002-5-1
6 山西省 山西省用水定额
2003-2-8
7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DB 15/T 385-2003 2003-7-18
8 黑龙江 黑龙江省行业用水定额
2000-7-11
9 辽宁省 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DB 21/T 1237-2003
2003-7-20
水定额(试行)》,对 14 个行业的近 30 个子类、约 500 个品种给出了参考用水范围,在全国试行。 1986 年对试行定额进行了修订,增补了个别产品。试行定额主要用作城市规划和新建、扩建工业
项目初步设计的依据和考核工矿企业用水量的标准。该定额标准对促进工业企业用水和节水起到了 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原定额已不能作为工业取水定额管理的依据, 不能起到促进企业节约用水的作用。因此,尽快修订工业取水定额显得十分迫切。
为促进全国用水定额的编制,水利部于 1999 年就发布了《关于加强用水定额编制和管理的通 知》文件。目前已有 22 个省(市、自治区)编制发布了用水定额标准,其他的省份也正在抓紧进 行编制。已发布编制完成的用水定额,见表 1。 表 1 已发布编制完成的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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