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非营利组织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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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9月,第37卷第5期,Sep.,2007,Vol .37,No .5

Journal of North west University (Phil os 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 on )

收稿日期:2007204203;修回日期:2007206225

作者简介:李晓明(1963—),男,陕西西安人,西北工业大学博士生,从事社会经济系统工程研究。

【公共管理研究】

国内外非营利组织研究述评

李晓明

(西北工业大学经济研究中心,陕西西安 710072)

摘 要:为了综观近30年来非营利组织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状况,并为学术界和实践提供参

考,运用文献分析方法,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和分类、非营利组织研究理论、非营利组织治理和国内研究四个方面详细地回顾了非营利组织的研究成果。结果表明:国际上非营利组织研究尚处于起步和成长阶段,存在明显不足;国内研究相对落后。对非营利组织的研究任重道远,有着巨大的扩展和完善空间。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研究理论;国内研究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2731(2007)0520147207 一般而言,“非营利组织”是指介于政府和企业

之间的那些社会组织(如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慈善组织、独立部门、第三部门、市民组织、市民社会、志愿者组织、免税组织、非政府组织和草根组织等)。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非营利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很迅猛,学术界也掀起了相应的研究热潮。本文拟对国内外非营利组织的研究以按照研究内容的分类,进行一番述评。

一、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和分类

(一)法律定义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法律上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了不同的界定。

美国法律上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是通过组织是否具有免税资格来认定的,即满足免税条件的组织在法律上被认可是非营利组织。

英国对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标准如下:①该组织为公众而非私人利益设立;②该组织雇用一些志愿服务、不领薪水的人员;③领薪水的人员放弃应有的报酬(如接受比一般行情低的薪水);④盈余不得

分配给会员;⑤不支薪会员的理事负责管理该组织事务;⑥其资金来自不同的组织。

日本法律规定,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且其收入不得用于分发给成员的社会组织,但非营利并不意味着不能参加营利性经营活动,而是必须把各种收入用于公益事业。

联合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是根据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来定义的。如果一个组织一半以上的收入不是来自于以市场价格出售的商品和服务,而是来自其成员缴纳的会费和支持者的捐赠则是非营利组织。由于各个国家此类组织在资金来源结构上存在较大差异,此标准并不具有普适性。

(二)学术定义

列维特(Levitt )则是从部门划分的角度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界定,并使用第三部门(Third Sect or )这个名词,用以统称这些处于政府和私营企业之间的

社会组织[1]

。非营利组织更多地表现出社会责任,具有持续更新社会价值、信念和规范的活力,洞察社会的道德取向、预测社会的趋势,并能开发新的社会服务方式来满足民众需求,他认为这类组织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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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组织使命,并且是公共使命[2]。

麦克劳夫林(Mclaughlin)从管理行为角度来界定非营利组织,他通过比较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组织和营利性组织的管理行为差异,来界定什么是非营利组织[3]。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萨拉蒙(Sala mon)教授从组织特征来界定非营利组织,他认为满足以下六个基本的特征:正规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的组织就可以称为是非营利组织[4]。

安瑟尼・杨(Anthony Y)则是从组织运营特征来界定非营利组织的内涵,他认为非营利组织相对政府组织和营利性组织具有以下12个方面的特征[5]:①不以盈利为目的;②主要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③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冲突更加激烈;④在目标和发展战略上相对于营利性组织具有更多的约束;⑤收入具有非价格来源性质;⑥税收和法律上有特殊的规定;⑦存在管理控制失灵的痼疾;⑧组织成员的行为难以考察;⑨专业技术人员占据主导地位;⑩各种类型的非营利组织内部结构差异较大;

λϖ财务上对客户的依赖性较小;

λω趋向商业化运行。

(三)非营利组织的分类

萨拉蒙根据26个国家的比较研究,建立了国际非营利组织分类标准:①教育学术;②医疗;③社会福利;④文化休闲;⑤职业团体;⑥住宅开发;⑦国际事务;⑧公民倡议;⑨环境保护;⑩慈善;

λϖ宗教;

λω其他。这种分类法很容易识别哪些组织是非营利组织,但不利于深入的学术研究,而且各个国家的背景存在差异。

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把非营利组织划分为3大类,15小类,它们是: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大学教育、成人教育及其他;医疗和社会工作:医疗保健、兽医和社会工作;其他社区服务和个人服务:环境卫生、商会和专业组织、工会、其他会员组织(包括宗教和政治组织),娱乐机构、新闻机构,图书馆、博物馆及文化机构,运动和休闲。

欧共体经济活动产业分类体系把非营利组织划分为5类18项:教育:高等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和护理教育;研究与开发;医疗与卫生: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牙医和兽医;其他公众服务:社会工作、慈善机构、专业组织、雇主协会、工会、宗教组织和学会、旅行社;休闲与文化:娱乐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动物园和体育组织[6]。

综上所述,本文可以对非营利组织做出以下定义,即非营利组织是指由私人发起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志愿性的公益性组织,上述各个特征的综合构成了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

二、非营利组织研究理论

自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在北美和欧洲,学术界对非营利组织的研究急剧增加,即使在东欧,对非营利组织也给予了高度关注。根据克拉默(Kra mer)等人的统计表明,1970年以来的非营利组织研究成果甚至比过去50年的综合还要多[7],出现了很多有代表性的理论。

(一)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理论

维斯博德(W eisbr od)最早从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角度来解释非营利组织存在的原因,他采用了剩余分析的策略来论证非营利组织存在的必要性。他认为政府、市场和非营利部门在满足个人物品的需求(包括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方面存在相互替代性。公共物品无法由个别消费者和生产者通过市场交易来提供,即市场失灵。

然而,米亚(Meyer)认为政府提供的任何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都是由政治决策过程来决定的,而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提供倾向于反应中位选民的需求,导致了公共物品对部分选民的过度供给,同时对另外一部分选民供给不足,导致了政府失灵[8]。

在维斯博德的分析框架中,政府、市场和非营利部门是满足个人对于公共物品需求的存在相互替代性关系,非营利组织在捐赠人的资助和志愿者的无偿劳动以及政府的支持下得以存在[9],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在满足公众需求的背景下共同存在,是互补关系。

维斯博德的理论开创了经济学解释非营利组织部门的先河,但是既然政府和市场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存在诸多缺陷,非营利组织部门是否完美无缺,非营利组织部门的特性如何?这些问题维斯博德并没有在他的理论中得到解决。

(二)合约失灵理论

汉斯曼(Hans mann)最早提出了该理论,从营利性组织的局限性入手,来分析非营利组织部门的功能需求[10]。现有的经济学理论认为,在某些特定的条件满足前提下,营利性组织会以体现社会效率最大化的数量和价格来提供商品和服务。这些条件是:①交易成本为零,包括消费者事前的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等。②信息完美。③法律的健全,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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