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国有企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国家财产的代表,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直接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的稳定与繁荣。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合规、有效、透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旨在促进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
国有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等法律,同时还要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等。
只有遵循法律的规定,才能保障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做好风险评估和投资回报预测。
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通常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密切相关。
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国有企业应该认真分析市场情况、行业趋势和竞争态势,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和回报。
通过科学的数据分析和市场研究,国有企业可以更加准确地判断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性,从而避免投资风险,优化投资回报。
另外,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机制和审计监督。
国有企业通常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进行监管,并且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
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的目的是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控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确保国有企业资金的安全和投资行为的合规性。
此外,国家还应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此外,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和民间投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更加注重市场化的运作。
国有企业可以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入民间投资,扩大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
同时,社会资本和民间投资的引入也可以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创新,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经营效益。
国企企业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投资公司的投资决策、项目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考核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投资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二)稳健投资,防范风险;(三)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四)服务国家战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四条投资公司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项调研: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形成项目建议书;(二)风险评估: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等;(三)投资决策:投资公司董事会根据项目建议书和风险评估报告,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四)报批备案:将投资决策报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备案。
第五条投资公司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二)投资规模合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三)投资结构优化,分散投资风险;(四)投资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六条投资公司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七条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管理,提高效率;(二)风险控制,确保安全;(三)合同管理,保障权益;(四)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合规。
第八条投资公司应设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九条投资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投资风险进行全面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
第十条风险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二)动态监控,及时调整;(三)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四)完善制度,防范风险。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十一条投资公司应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投资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二)奖惩分明,激励先进;(三)持续改进,提升业绩;(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3•【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第1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6月23日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第三条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二)突出主业。
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有效发挥参股经营投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三)强化管控。
严格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加强审核把关,完善内控体系,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合作共赢。
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模板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行为,优化国有企业资本运作,提高国有资产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及其授权的子企业、分支机构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投资应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确保资本回报、风险可控和效益可观。
第四条国有企业资本投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加强投资决策程序的透明度,防范和规范利益关联交易。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效益优先的原则,兼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管理第六条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评价制度,综合考虑投资项目的市场潜力、风险收益、资本回报等因素。
第七条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依法履行程序,确保投资项目经过合法的调研、论证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筹划和实施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九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投资主体的权益、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识别、评估和应对潜在风险。
第三章投资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一条国有企业投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运作。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投资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税收、金融、外汇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投资资金的使用应当建立预算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土地、资源等要素的使用和开发应当依法合规,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五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实施应当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公开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评估应当根据项目的运营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评估结果应当纳入企业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报应当及时追踪和监测,及时采取措施提高投资回报率,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和增值。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加强对国有资本的保护和运用,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支持国家重点项目,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
第四条国有企业投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决策,提前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审批、备案等程序,确保投资合法合规。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六条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投资项目的战略目标、市场前景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当包括市场调研、技术可行性分析、财务评价等内容,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投资决策应当遵循风险可控的原则,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包括风险防范、风险评估、风险监控等措施。
第九条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有利于国家发展战略和重要产业的项目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十条投资决策应当考虑社会效益,并注重环境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投资实施第十一条投资实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进行,国有企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估,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投资实施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做好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控和控制,确保项目按时完成,保证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投资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合作方的协调沟通,处理好项目合作的利益分配和风险补偿等问题。
第十四条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风险,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解决,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四章投资监督第十五条投资监督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对投资决策、投资实施、投资回报等环节的监督和审查。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的投资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注重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
第四条国有企业的投资管理应当依法确定投资项目,严格执行投资计划,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决策、合理决策。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确定和编制第五条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进行确定和编制。
第六条投资项目的确定和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可行、合理的原则,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评估。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确定和编制应当包括项目背景和必要性、项目目标和规模、投资方案和资金筹措、风险分析和对策等内容。
第八条投资项目的确定和编制应当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工作计划、组织机构和人员安排等。
第三章投资审批和决策程序第九条国有企业的投资决策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分为初步论证、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投资决策和实施等阶段。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遵循程序规定,确保论证、报告、设计等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审批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第四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十三条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预警、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管理应当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识别、评估和应对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管理应当加强对项目合作方的尽职调查,确保投资决策的风险可控。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风险信息报告和风险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
第五章投资效益评价第十七条国有企业的投资效益评价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投资目标进行,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篇: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我们在总结股份制试点中国有股权管理经验基础上,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股份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第三条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法落实股份公司法人财产权。
三、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四、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
第二章股份公司设立时国有股权的界定第五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可整体改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
企业资产重组必须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发展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服务,资产重组中对原企业实行分立的,必须明确分立后独立于股份公司之外的经济实体的产权管理主体和管理体制,明确其与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
第六条设立股份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投资管理制度 国企
投资管理制度国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内进行的各类投资活动。
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
第三条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缺乏经济、技术和市场可行性,或者可能损害国有资产安全的投资项目,国有企业不得进行投资。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保障投资项目的风险可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决策、财务管理、风险控制、后期管理等环节应当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国有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活动时,应当遵守国际惯例和所在国法律、法规,保护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安全。
第七条注重社会责任,国有企业应当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社会效益的投资活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合法的股权投资和投资咨询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国有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公开国有资产投资管理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监管机构的监督,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第二章投资项目审批和决策第十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务院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需要进行较大额度或者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应当提交企业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并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的决策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保证项目投资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的决策应当经过多方研究和评估,包括财务、技术、市场、风险等方面的专业意见,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决策应当明确项目建设的目标、规模、投资、周期、效益等要素,形成投资决策文件并落实。
第十五条对于涉及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相应的批文和许可。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非常设决策机构。
公司规划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公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投资。
投资管理的方式通过投资项目管理方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经营单位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管理的任务、原则和内容第五条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投资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保证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六条投资项目管理的总原则是规范、透明、归口集中管理,并根据项目单位(实施投资项目的主体)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
其中:对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公司直属企业、区域性派出机构以及新事业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属单位投资项目),实行集中管理;对于控股、共同控制以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合资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
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管理。
第七条投资项目可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对内投资项目是指不涉及项目单位以外的投资项目,其主要形式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对外投资项目是指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到项目单位外的投资,包括组建合资经营(合作)企业,兼并重组、收购以及证券投资等。
第八条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规划部对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管理。
投资管理主要内容:1、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包括政府报批、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审批以及合资经营(合作)、兼并重组、收购等对外投资项目合同和章程的审批);2、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3、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4、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5、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
第九条规划部负责受理和组织审议项目单位所有投资项目(包括信息、技术引进、研发等投资)。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制定的,用于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的规章制度。
一、总体要求
1、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要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投资管理制度,遵循市场规律、贯彻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原则。
2、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要重视对投资方向和投资效果的统一规划、综合考量、科学决策,以达到发挥国有资本的最大效益。
3、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要把有效的风险控制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内容,确保投资安全。
二、投资方式
1、国有企业投资要采用合法合规的方式,既要解决资金问题,又要解决技术问题,有效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2、国有企业投资要依据不同的投资目的,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比如:投资建立新型企业、购买资产、出资参股、发行股票、借款等。
三、投资管理
1、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要建立完善的后勤保障机制,遵循规范的流程,有效审批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投资管理工作。
2、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要建立完善的投资评估机制,实施精准化、科学化的投资评估,准确识别投资风险,确保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3、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要加强综合监管,统一投资管理标准,把投资管理责任和权限权衡统一安排,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体制,控制投资风险。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的投资能够科学有效地进行,国家制定了《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背景和目的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投资活动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利益。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国家制定了《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通过加强投资决策、投资审批、投资监督等环节的管理,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1. 投资决策程序国有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核实和评估。
首先,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其次,要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项目的风险性和可行性。
最后,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投资决策权限《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国有企业投资决策权限的分配原则。
一般来说,重大投资决策需要由企业的最高管理层审批,而一般性的投资决策可以由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决定。
这种分权的做法既可以提高效率,又可以加强对投资风险的控制。
3. 投资过程中的监督为了保证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合法合规,办法规定了相应的监督措施。
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全程监控,通过逐级审批、公开透明等方式,确保投资决策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同时,还建立了投资项目的跟踪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投资过程中的问题。
4. 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投资绩效,办法要求国有企业对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对国家战略的贡献等方面。
评价结果将作为国有企业投资能力评估、企业领导干部考核和激励的重要依据。
此外,国有企业还需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投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效果《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效果。
首先,通过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提高了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决策者的责任心,降低了投资风险。
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办法_共10篇完整篇.doc
★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办法_共10篇第1篇: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公司在投资及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保障公司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本公司的所有投资活动以及全公司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应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制订。
第三条公司投资建设部是公司对外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具体负责部门。
第二章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投资应贯彻本公司的发展战略,按照客观要求,正确安排全公司投资总规模、各项目的投资比例和投资使用方向,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各资源要素,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公司的长期投资和重大的投资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年度投资计划包含在公司年度总预算中,年度总预算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六条公司财务会计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使用资金,公司投资建设部对投资项目实行全程监控管理。
第七条对于没有包含在年度总预算中的短期投资,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集体审批;100万元及以上的短期投资属重大项目投资范畴,由公司董事长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对外投资步骤:一、由投资建设部根据实地实际勘察、调查、分析后,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投资建议书。
二、公司董事会责成投资建设部组建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小组,或对外招标聘请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由投资建设部牵头,组织由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参加的评估小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
重大投资项目应对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提交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四、投资建设部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评估报告,编制投资预案。
投资预案会同所附详细材料首先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然后提请公司董事会审查。
投资建设部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制订投资方案。
五、长期投资和重大投资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年度投资方案执行预算程序,临时投资方案提请临时股东大会审批。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保证国有企业投资的效益和安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应遵循以经济效益为核心、风险可控、合规稳健的原则。
国有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方针和决策程序。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审查和风险评估,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战略规划,具备经济可行性,并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按要求完成。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立项、审批和备案,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规进行投资。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决策和审批制度,明确项目评审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科学合理、程序规范。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投资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监督,防范投资风险。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筛选与立项第九条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的战略方向和市场需求,制定投资项目的筛选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包括市场调研、技术可行性研究、财务评估等,确保项目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可行性。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根据调研结果,制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审批和备案手续,确保合法合规。
第三章投资决策与审批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明确的投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和有效。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决策应经过各级决策机构的审议和批准,确保权责分明,决策程序规范。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风险可控、合规性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确保投资决策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审批程序透明公开、规范有序。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投资高效监管有力的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根据《公司法》《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指队(处)及所属投资单位(工程处、公司)为获取未来经济收益和效益而投入资金或其它资源以形成资产的经济活动。
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资源产权投资、科技研发投资、技术改造投资等,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收购兼并企业、对出资企业追加或放弃、与其他股东同步追加投资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队及队属投资单位,包括:……。
第四条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土地等相关政策。
禁止基金、外汇、期货和上市公司股票等高风险行业投资:2.符合单位发展战略,产业布局和主营业务;3.坚持效益优先原则,投资规模适度,符合投资单位经济实力,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具备相应的筹资能力和经济技术人才;4.科学民主原则。
投资必须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相关报告报杜程序;5.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第二章投资管理权限第五条投资活动按投资类型和投资额度实行分级管理1.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股权投资、资源产权投资、科技研发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和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由队按决策程序决定,报局备案。
2.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股权投资、资源产权投资、科技研发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和1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由队上报申请方案、报局决策决定。
政府有关部门对投资类型和投资金额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报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投资决策程序第六条投资决策按以下程序进行1.对投资项目要明确主管领导,组成专门可研机构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筛选。
并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2.项目单位编制立项申请和项目建设书,提交决策机构研究并形成决议;3.队进行投资决策。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有企业合营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投资、管理活动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应当贯穿境外投资决策、运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健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资决策、组织、控制、分析、监督的有效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并符合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二章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职责第六条国有企业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决策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对本企业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内部决策机构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财务问题:境外投资计划的财务可行性;增加、减少、清算境外投资等重大方案涉及的财务收益和风险等问题;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首席财务官或财务总监(以下统称财务负责人)人选的胜任能力、职业操守和任职时间;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绩效;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税务合规及税收风险管理;其他重大财务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1.前言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是国家赋予企业扩大国际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政策性措施,同时也存在较大风险和挑战。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有效防范和应对投资风险,保护国有资产安全,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央国有企业、省级国有企业和特大型企业中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以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国有企业。
3.投资决策程序(1)投资前评估。
在进行对外投资之前,国有企业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和收益评估,综合考虑市场、政策、竞争、法律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
(2)决策程序。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包括:提出建议、立项、基本条件审查、投资决策、落实和管理等环节。
在以上环节中,涉及重大或者具有重大风险的投资,应当进行上级领导审批或者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4.投资项目审批(1)中央国有企业或者省级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美元或者相应人民币的,应当提前30日报中央国有企业或者省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商务部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资料,取得商务部的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外投资。
(2)涉及战略、资源等领域或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国有企业等,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国务院审批。
5.投资风险管理(1)风险意识。
国有企业应当树立风险意识,切实做好风险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投资决策程序。
(2)风险评估。
在进行对外投资之前,国有企业应当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3)风险管理。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投资风险,采取必要的风险预警措施,确保投资安全。
(4)风险应对。
对于已经发生的投资风险,国有企业应当及时调整投资计划,适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应对,最大限度地实现投资目标,并避免损失扩大化。
6.投资信息披露和日常监管(1)信息披露。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随着国有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扩张和投资规模的不断增加,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证国有企业投资的科学性、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背景介绍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其投资决策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利益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
但由于受到市场环境、政策法规、内部管理等因素的制约,国有企业投资管理面临一系列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1. 投资管理责任《办法》明确国有企业投资管理部门为国有企业投资的决策主体和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计划、审查项目、评估风险等工作。
各级国有企业应设立投资管理部门,明确投资管理的组织架构和人员职责,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2. 投资项目审查与评估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审查与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控制。
项目审查包括市场需求分析、投资回报率估计、财务预测等。
项目评估则涉及投资效益分析、风险评估、社会效益评估等方面。
3. 投资风险管理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对潜在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和管理。
《办法》规定了风险管理的主要原则和方法,包括分散投资、风险避免、风险控制等。
此外,国有企业还应建立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预警和处理各类风险。
4. 投资绩效评估与监督国有企业应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投资决策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同时,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和绩效评估应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审查,确保投资行为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三、意义与影响1. 促进国有企业效益提升《办法》的实施将促进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水平的提升,减少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进而推动国有企业效益的提升。
2. 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国有企业是国家重要的资产拥有者和配置者,合理高效地配置国有资产是《办法》的核心目标之一。
《办法》规定了投资管理的原则和方法,有助于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提升国家财富的增值效应。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委发〔××〕××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单项或单批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和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所出资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所出资企业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所出资企业属于商业一类、二类的企业,还可分别选择不超过二个、一个转型发展的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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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非常设决策机构。
公司规划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公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投资。
投资管理的方式通过投资项目管理方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经营单位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管理的任务、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投资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保证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六条投资项目管理的总原则是规范、透明、归口集中管理,
并根据项目单位(实施投资项目的主体)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
其中:
对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公司直属企业、区域性派出机构以及新事业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属单位投资项目),实行集中管理;
对于控股、共同控制以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合资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
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管理。
第七条投资项目可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对内投资项目是指不涉及项目单位以外的投资项目,其主要形式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对外投资项目是指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到项目单位外的投资,包括组建合资经营(合作)企业,兼并重组、收购以及证券投资等。
第八条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规划部对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管理。
投资管理主要内容:
1、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包括政府报批、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审批以及合资经营(合作)、兼并重组、收购等对外投资项目合同和章程的审批);
2、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3、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4、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5、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
第九条规划部负责受理和组织审议项目单位所有投资项目(包括信息、技术引进、研发等投资)。
第三章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条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主要包括立项申请、立项审批、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
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1。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
1、项目单位以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形式提出立项申请。
2、项目核准(备案)报告是项目单位对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后编制的文件,是对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论证,进行多方案比较后确定项目投资的最优方案。
3、项目核准(备案)报告是选择和评审项目的主要依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编制,报规划部。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1、规划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从投资项目与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的符合性、投资方案的合理性、投资项目的收益性等方面对核准(备案)报告进行评审。
2、500万元以下的对内投资项目,规划部组织审议并经分管规划投资的副总裁批准后,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公司中
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3、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对内投资项目,由规划部审议后上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
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4、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对内投资项目,经规划部、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5、所有对外投资项目,经规划部、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由规划部下达批复文件,并纳入中期事业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对外投资项目还需增加以下流程:
--投资各方签订合作意向书。
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单位有对外投资意向的,可先行开展项目前期研究;根据前期研究的有关情况,向规划部部提出项目意向,经审核同意,可与投资合作者签署合资(作)意向书;
--对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会同投资合作者,联合草拟合同文本及合资公司章程,并呈报规划部。
规划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文本及章程进行评审,会签《公司合资(作)项目合同审定表》,并呈报主管规划的副总裁批准。
--合资公司的成立。
合同、章程通过审查后,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生效,其中中外合资企业的合同及章程由规划部组织向相关政府部门报批后生效。
6、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规划部负责组织报批.
第十三条年度投资计划
1、项目单位根据已经批准立项的投资项目,编制年度投资需求计划,报规划部。
2、规划部会同计划财务部,根据投资项目需求、公司资金来源、中期事业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形成公司年度投资计划预算,提交投资管理委员会审定。
3、经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规划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计
划财务部根据投资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的实施
1、投资项目的实施由项目单位自主组织,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2、投资项目方案的设计变更。
在不影响项目的设计纲领、建设目标,不突破批准总概算的原则下,项目的局部调整,项目单位须提出书面报告,阐明原因,呈报规划部,经审定后,由规划部批准。
3、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有关规定必须经过招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以及设备采购,必须进行招投标。
4、公司审计部门可独立组织对项目单位的投资项目进行专业审计,并通报审计结果。
根据需要,规划部可组织公司审计、计划财务等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稽查监督。
5、每月28日之前,项目单位必须按时向公司计财部按项目报送投资统计月报(报表格式见附件3),计财部汇总后报规划部,由规划部向投资管理委员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6、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
由规划部组织签订项目责任书。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及后评价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规划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固定资产(详见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根据需要,规划部选择部分重大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详见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四章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六条对于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
其中:
控股(控股和相对控股)公司强调公司意见的主导性;
共同控制公司需保证公司相应的话语权;
参股公司需确保公司相应的知情权、管理权。
第十七条重大投资项目特指合资公司的中长期事业计划投资总额度的确定,增加新品种及生产能力的扩大,发动机、车身、桥和变速箱等涉及整车认定范围的关键总成的投资项目,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兼并重组等资本支出项目以及根据合资合同章程约定需上董事会进行决策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合资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
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2。
第十九条项目立项阶段
1、调研。
规划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合资公司的重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
2、听证会(立标会等)。
规划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合资公司编制年度预算前一月,对合资公司将纳入年度预算的重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主要审议合资公司投资与东风公司战略发展和中长期规划的符合性、投资项目方案的合理性和收益性。
3、规划部将审议意见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报告,1亿元以下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1亿元以上(含1亿元)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4、规划部负责汇总整理总经理办公会、规划投资委员会的决策意见,并通过各种方式将公司决策意见传达到合资公司:
通过合资公司股东之间直接磋商表达公司决策意见;
以正式书面文件发送至合资公司相关部门,表达公司决策意见;
以正式书面文件发送至合资公司相关的派出高管,由派出高管通过合资公司内部投资管理程序表达公司决策意见。
5、合资公司派出高管须将合资公司执行情况反馈至规划部。
规划部对合资公司派出高管反馈的信息进行分析,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
规划部负责汇总整理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以纪要形式发送相关合资公司的每位董事,合资公司董事通过董事会表达公司
意志、贯彻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意见。
第二十条项目的实施
1、合资公司投资项目的实施由合资公司自主实施。
2、每月28日之前,合资公司必须按时向公司计财部按项目报送投资统计月报(报表格式见附件3),计财部汇总后报规划部,由规划部向投资管理委员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及后评价
合资公司竣工验收由合资公司自主实施,报规划部备案。
根据需要,规划部和合资公司有选择的对重大项目共同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规划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