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投资一体化生猪产业项目协议书(20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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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一体化生猪产业项目协议书

甲方:宣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推进宣威市生猪产业化发展步伐,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畜牧养殖等项目投资建设达成如下协议:

一、投资项目

乙方在宣威市注册成立“宣威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威温氏),在甲方所辖范围内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约50亩(宣威市虹桥工业园区)建设年产40万吨饲料加工厂及公司总部办公业务用房(实际用地面积根据《宣威市虹桥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勘测定界并上报审批确定为准),承包约3500亩适宜规模化养殖的土地建设种猪场等生产基地,在甲方辖下3-5个中心乡(镇、街道)建设技术服务中心,每个服务中心征占地约5亩,建设配套区域物流中心及家庭农场技术服务人员宿舍。项目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总投资约10.4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7.9亿元左右。公司满负荷生产后年产值可达20亿元。

公司年上市肉猪达到100万头后,积极争取全产业链业务,在宣威市投资年屠宰50万头肉猪屠宰加工厂,结合市场需要和肉猪品种结构开展宣威火腿生产,提高综合效益。

二、生产经营模式及规模

乙方投资建设一体化生猪产业项目,配套建设饲料厂、种

猪场、技术服务中心等设施,采用“公司+家庭农场”模式,实行产业链全程管理的一条龙生产经营模式(即:公司负责饲料原料采购及加工、种苗生产、技术服务配套、肉猪回收销售环节,家庭农场负责饲养肉猪环节。公司以自产自销形式有计划地完成整个生产经营过程);公司带领当地农民实现增收致富,推动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公司满负荷生产后将实现年上市商品猪100万头的规模,可带动600多户合作农户增收致富,合作农户年收益预计达到2亿元。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协议督促乙方守法经营,按期完成项目投资及建设,达到预期的计划目标。

义务:

(一)产业政策支持方面:

1、乙方在宣威市兴办的“宣威温氏”属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国家八部委文件规定的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并享受宣威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市属各单位、部门不能以任何名目乱收取或摊派费用。将乙方投资的公司列为宣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积极向上推荐申报市、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2、甲方将本项目列为宣威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挂牌服务,成立市级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负责配合该项目的推进和协调各项审批手续,认真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协议签订后15天内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召开项目工作推进会议,

明确投资协议中提及到的手续办理及相关扶持政策、选址等投资条件。

3、甲方协助乙方向农民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广大农民发展养猪业,根据乙方推行“公司+家庭农场”发展模式要求,协助乙方发展规模养殖户,对与公司合作的家庭农场,甲方扶持每头不低于100元。对公司建设种猪场所需用地,以及与乙方合作的养殖户所需建棚舍和管理用房的用地,甲方均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有关规定执行,支持畜牧养殖业发展。

4、甲方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向乙方兑现国家、省、市、市对养猪行业的补贴政策,并积极为企业争取国家、省、市有关扶持政策和补贴资金(猪场环保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化示范场创建)等。

5、甲方指派专人协调乙方进行该项目前期申报、办理工商注册、总部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环评手续、设施农用地备案、水保等各项手续审批等工作。

6、甲方负责协助乙方争取银行(信贷部门)对乙方合作家庭农场主的养猪项目进行信贷支持,扩大乙方合作家庭农场主筹集资金渠道,同时每年协调一定资金对合作家庭农场主贷款配套贴息政策,加快推动合作家庭农场发展步伐。

7、甲方对乙方在宣威市进行玉米、小麦等饲料用粮收储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并负责协助相关部门为乙方办理粮食收储手续。

(二)土地使用支持方面

1、甲方将“宣威市虹桥工业园区”约50亩工业用地交付乙方用于公司总部建设用地,总部建设包含年产40万吨饲料加工厂、公司行政中心及技术服务中心等。(1)土地价格每亩不高于12万元;(2)甲方须在2016年10月底前办理好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交付乙方;(3)甲方尽快完善园区用水及排污管道等相关配套;(4)甲方协助做好项目用地的四通(用水、用电、道路、通讯)工作,确保水电路讯通到公司用地红线边界,费用由甲方负责。

2、乙方在甲方辖下3-5个中心乡(镇、街道)建设技术服务中心,每个服务中心征占地约5亩,以成本地价(征地成本+报批费用等)为标准由国土部门以招拍挂方式供给,乙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作为区域物流中心及技术服务人员宿舍,力争在2017年12月31日前办好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

3、甲方负责协调在宣威市域内乡(镇、街道)推荐7块共约3500亩适宜生猪规模化养殖地块,供乙方用于建设种猪场的生产和生活设施。(1)土地性质为一般耕地或者一般商品林地,按土地流转方式流转给乙方,土地流转费用按照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支付,租赁年限为30年;(2)甲方应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和项目资金协调公路部门修建进场道路,费用由甲方负责,特殊情况可由乙方给予适当支持,进场道路宽约6米,甲方保证进场道路的畅通;(3)甲方负责协调电力部门、乡(镇、街道)、村组架设好高压线到猪场承包土地边界(电力部门收取成本价,费用由乙方负责),猪场生产和生活用电电费按农业生产用电最低标准收费(享受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用电优惠);

(4)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土地流转所有工作,包含土地流转合同洽谈、签订、租金支付及清除乙方所租赁土地上的一切附着物,如供电、通讯、供水线路、山坟、青苗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按当地最优惠标准执行;(5)乙方可在猪场地块内打深水井,打井费用乙方自行承担;(6)甲方积极协调各部门完成甲方种猪场土地流转、环评、林业、设施农用地备案及水保等手续,2016年12月31日前至少完成2块种猪场土地流转工作。

4、乙方租赁的土地范围如涉及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甲方负责协调国土、林业的相关手续。乙方需按标准缴纳省林业厅收取的植被恢复费。

5、乙方租赁的土地,若要收取土地复垦费或复垦保证金的,应免收或按法律法规的最低标准收取;如涉及耕地占用税的,甲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免收或以最优惠的方式收取耕地占用税,以支持现代畜牧业的发展。

(三)环保支持方面

1、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对投资项目分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相关环保手续,并按国家环保规定给予乙方核发排污许可证。

2、甲方给予乙方粪污无害化处理后综合利用的管网建设支持;积极协调和引导当地水果和粮食种植户使用沼液,引导当地种植业使用有机肥,建设生态有机农业;打造种养结合的生态养殖示范区,促进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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