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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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一、诉前程序反思1. 诉前程序的不足之处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程序往往是环境保护组织或公民诉讼的第一道防线,用于筛查、媒介和解决环境争端。

目前诉前程序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诉前程序的程序性和正式性过强,容易增加环境保护组织或公民的诉讼成本,进而影响环境保护行动的积极性。

诉前调解机制不够完善,部分环境争端难以通过调解解决,导致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政府部门在诉前程序中的角色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容易导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无法有效进行。

2. 诉前程序的效率和公平性问题当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程序的效率和公平性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诉前程序的耗时较长,难以及时解决环境争端。

一些环境保护组织或公民在诉前程序中面临着信息获取不足、证据收集困难等问题,导致其在诉前程序中处于弱势地位,影响其环境保护权益。

1. 成立独立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调解机构为了加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建议建立独立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调解机构,以提高诉前程序的效率和公平性。

这个机构可以由政府、环境保护组织和公众代表组成,负责诉前调解事务,全面协调各方的利益,减少环境争端的发生和扩大。

2. 完善诉前程序的程序性和正式性为了降低环境保护组织或公民的诉讼成本,需要完善诉前程序的程序性和正式性。

一方面可以简化诉前程序的流程,减少对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要求和程序规定;可以提高对环境保护组织或公民的法律援助,使其能够更好地行使环境保护诉讼权。

还可以建立环境专业人员的诉前程序指导机构,为环境保护组织或公民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

3. 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政府部门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应该加强对诉前程序的监督和管理。

可以建立政府主导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指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类环境争端的处理工作,促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有序进行。

政府部门还应当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环境争端信息和处理进展,增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透明度。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环保组织、公民等发起的,以保护环境、生态及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诉讼行为。

在我国,自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证明难度大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举证,而环境问题的证据往往较为复杂,很难从环保组织或公民自身能力范围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如电子监控数据、处理过程数据等大量数据,常常需要资深的环保律师等专业人员的帮助。

此外,环境监测设备的不全面、失灵、维修不及时等因素可能导致环境数据的不准确,因此在做出决策前的核实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二、责任难以追究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追究环境污染事件中的责任方,但往往因责任链条复杂,难以明确责任。

如涉及地方政府部门,行政干预、公职人员利益输送、监管责任缺失等问题都可能导致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同时也会严重影响到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

三、制度存在不足虽然环保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比如说,一些法律规定不够明晰,如公益诉讼提起要求(事实等)举证,如果没有清晰的证据支撑,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会被认定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

同时,法律程序比较繁琐,审查周期较长,如果是涉及到的责任方较多、行政资源配置不足等因素也会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增加。

四、公民参与意识不够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公民积极参与,但往往因为环保意识的普及不够,公民的环保法律知识还较为薄弱,甚至存在很多人并不知道环境公益诉讼。

因此,需要政府和环保组织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优化环保法律知识普及渠道和方式,让更多人了解和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

五、政府参与不够积极政府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有时候由于政府扶植产业、地方政府间利益博弈、部门间工作推诿等各种原因,环境公益诉讼得不到行政部门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行政公益诉讼的看法

行政公益诉讼的看法

行政公益诉讼的看法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司法程序,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方式。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意义1.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手段,通过司法程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公益诉讼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等问题的发生。

3. 增强司法透明度。

通过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增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1.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权对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2.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第五十条规定,“侵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等公益利益的行为,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或者公民提起诉讼”。

4.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或者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1. 条件限制过多。

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仅限于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或者公民,而对于个人来说则无法通过此种方式维权。

2. 司法救济难。

由于司法程序复杂,且需要一定的经济支持,因此很多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并没有能够开展行政公益诉讼。

3. 法律责任不明确。

在一些情况下,即使通过了行政公益诉讼,也无法对违法行为做出有效的惩罚,给违法行为者带来的惩罚不够严厉。

五、加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建议1. 放宽条件限制。

应该适当放宽条件限制,允许更多的个人参与到行政公益诉讼中来。

2. 减少司法救济难度。

应该加强司法救济机构的建设,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救济难度。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维护环境权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律手段,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角度,深入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以期为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文章首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特点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进行简要概述,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

接着,文章将深入探讨行政权与司法权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互动关系,分析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在行政权与司法权配置、协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借鉴国内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和具体路径。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认识,也有助于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构建美丽中国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本文的研究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对于推动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协调发展、促进法治国家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与现状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开始逐步发展,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环境公益诉讼在维护环境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初期,环境公益诉讼主要依赖于行政手段,政府通过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在这一阶段,司法机关对环境公益的介入相对较少。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司法权逐渐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诉讼主体、举证责任等问题,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

近年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浅谈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浅谈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浅谈【摘要】进入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出现了雾霾天气,人们正在承受着破坏环境的恶果。

环境之破坏非一人所为,破坏之后果也不为一人所承担。

所以,在环境法学领域,环境公益诉讼概念越来越应该受到人们的重视。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与完善是保护公共环境和提高人们环境权益保护意识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环境污染;公共环境;公益诉讼2013年新年伊始,我们就在新闻上看到全国各大各大城市的空气pm2.5屡屡爆表,就连生活在中小城市的人对环境的恶化也有了直观的感受。

那么,是谁污染了我们的环境?环境污染之后怎么去保护我们的权益?随着越来越频繁的公共环境污染问题,“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法学概念逐渐为人们所熟知。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述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相比有其自身的特征:第一,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同。

传统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提起诉讼的主体是特定的,利益相对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才有资格提起诉讼;而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直接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任何个人或为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

第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不同。

不同于民事和行政诉讼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私人利益,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预防功能。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环境行政诉讼的种类

环境行政诉讼的种类

环境行政诉讼的种类环境行政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根据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的不同,环境行政诉讼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与环境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环境行政行为侵犯了公共环境利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这种诉讼类型的出现主要是因为一些环境行政行为可能对公众的环境权益造成影响,而大多数公众不可能通过私人诉讼来维护公共环境利益。

因此,法律通过特别规定的方式,允许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纠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而与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

这类纠纷主要是由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行为引起的,是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履行环境管理职责时最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一。

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纠纷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时,因不符合许可条件被拒绝或者在许可期限内未完成许可目标而与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发生的争议引起的诉讼。

这类纠纷主要是由于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不同而引起的。

4.环境保护行政强制纠纷环境保护行政强制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环境保护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发生的争议引起的诉讼。

这类纠纷可能发生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取缔等强制措施时,由于当事人的不理解或者不服从而引起的。

5.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纠纷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向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而被拒绝或者未得到充分答复而提起的诉讼。

这类纠纷主要是由于当事人认为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而引起的。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立法论析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立法论析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是环境 行政 公益诉讼证据制度的 :
核心 问题 ,因为举证责任 的分配与诉讼 成败与否有 着密切 的联 。

系 。一般 而言 .在 环 境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中 ,应 同 普 通 的 行 政 诉 讼 一 ・ 理 秩 序 存 款 是指 存入 金 融 机 构 保 管并 可 以 由其 利 用 的货 币资 金 或 有 样 .实 行 举证 责任 倒 置 的原 则 .即对 被 诉 的行 政 行 为 当 然 应 由 被 ・ 价 证 券 .它是 吸收 存 款 的金 融 机 构 信 贷 资 金 的 主要 来 源 。 根 据 我 告 行 政机 关承 担 举 证 责 任 。 因 为在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中 .原 被 告 实 力 . 国有 关 金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商业 银 行 、城 乡信 用合 作 社 等 非 比较相差悬殊.行政机关有能力获得优势证据. 而原告方的取证 : 银 行 金融 机 构可 以经 营 吸 收 公众 存 款 业 务 ,证 券 公司 、证 券 交 易 能 力相 对 较 弱 .在 这种 情 况 下 让较 少 有条 件 获 取 信 息 的 当 事人 提 ‘ 所 、保 险 公司 等 金 融 机 构 以及 任 何 非 金 融 机 构和 个 人 则 不 得从 事
供 信 息 ,既 不 经 济 .又 不 公 平 。且 由于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目的 是 为 ・ 吸 收 公 众 存款 业 务 。如 果 上 述可 以经 营 吸 收 公 众 存款 业 务 的 金融
了维 护 环 境 公 共 利 益 基 于 对 价 值 取 向的 衡 量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 机 构 采 取 非 法手 段 吸 收 公 众 存款 .或 者 不 得 经 营 吸收 公 众 存 款 业

环境公益诉讼探讨

环境公益诉讼探讨

环境公益诉讼探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自然环境所进行的集体性法律行动。

它是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进展与成效日益显现。

在法律体系方面,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并且在不断完善。

自2015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修订版实施以来,一系列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被纳入该法,并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在实践方面,我国的环境保护组织、律师和公民逐渐意识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为环境保护事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例如,在我国北方的多个城市,环保组织和律师等各方联合发起了一系列环保诉讼,成功促使当地政府和企业采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遏制污染。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它还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是承载了政府保护环境责任的重要手段。

政府本是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方,但由于种种原因,政府可能无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这个时候就需要社会公众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能够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执法水平。

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可以了解环保法规、认识环保问题和知晓环保诉讼程序,从而提高了公众环保意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还能够通过公众监督、扩大信息公开等途径,促进政府相关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环保执法水平。

然而,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难度大。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往往需要付出较高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加之环保组织和大多公民权益在激烈争论后仍仅能作为“监察者”参与,诉讼当事人难度大,难以扩大诉讼参与人群。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取得足够的证据。

证据是环境诉讼的核心,环境公益诉讼中诸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证据取证难度大。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人类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法律手段,逐渐崭露头角,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简单来说,是指为了保护公共环境利益,由特定的主体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它的意义和作用是多方面的,且影响深远。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预防作用。

在环境损害尚未发生或者还处于萌芽阶段时,通过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及时制止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

这就像是在火灾尚未蔓延时,及时扑灭了最初的火苗,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例如,当某个企业计划在生态保护区附近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的工厂时,相关组织或个人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审查该项目的合法性和环境影响,从而有可能阻止这个项目的实施,保护周边的生态环境。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能够促进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企业往往以追求经济利益为首要目标。

然而,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忽视环境保护,甚至违法排放污染物。

环境公益诉讼的存在,给企业敲响了警钟,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一旦企业被诉,不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可能会遭受声誉上的损失,影响其市场形象和经济效益。

这种潜在的风险会促使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采取更加环保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措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再者,环境公益诉讼能够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每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曝光和审理,都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通过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讨论,人们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保护环境的紧迫性。

这有助于激发公众的环保热情,促使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行动中来。

例如,一些地区的居民通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成功阻止了垃圾焚烧厂的建设,这不仅保护了当地的环境,也让更多的居民意识到自己有权利和义务保护环境。

环境公益诉讼还有助于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

尽管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监管作用,但由于人力、物力等方面的限制,难免会存在监管漏洞。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解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解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解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有一方(常指政府机构)发现另一方
(如企业)发生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环境或违反了某些环境条例时,受
害者构成团体,或者由行政机关主动行使公益的权利,而不是个人权
利去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环境和公众的权利。

环境相
关机构可针对环境状况实施诉讼,以恢复环境污染受损环境、维护公
共利益,尤其是在赔偿费用极为有限的情况下,维护环境和保护社会
公共利益。

针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当事人应当坚持求证原则,合理、权威、公平地对事实进行调查,监测,对照法律文件才能证明确定的事实,
才是拿出客观、公正的证据,最终能够在传唤某些责任人时,正确构
建有力的诉因索赔。

同时,应当坚持及时原则,要求起诉的事项,在
起诉时必须要求行使有关权利的当事人,针对可能对环境和社会公共
利益具有危害的行为,才有及时地采取可能的措施,阻止和救济损失。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有力武器,它有助于解
决环境污染、恢复环境、促进公共卫生、保护人民的权利等。

因此,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也有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
发展。

环保公益诉讼的意义与价值是什么

环保公益诉讼的意义与价值是什么

环保公益诉讼的意义与价值是什么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成为了全人类共同面临的挑战。

环保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环保公益诉讼的意义首先体现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遏制上。

过去,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肆意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平衡。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这些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惩处。

而环保公益诉讼的出现,为公众提供了一个直接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

当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时,相关组织或个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不仅能够对违法者形成强大的威慑,使其不敢轻易违法,还能够促使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其次,环保公益诉讼有助于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在诉讼过程中,相关的环境问题会被广泛关注和讨论,从而引起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通过媒体的报道和传播,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保护环境的紧迫性,进而激发他们的环保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这种公众意识的提高,对于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环保氛围具有深远的意义。

再者,环保公益诉讼能够促进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

在实践中,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能够发现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之处。

这为立法机关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考,有助于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环境法律法规,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环保公益诉讼还能够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每个人都有权享受良好的环境,然而,当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时,公民的健康、生活质量等都会受到影响。

通过环保公益诉讼,公民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要求相关责任方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和补救,从而实现环境公平和正义。

从社会层面来看,环保公益诉讼有助于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良好的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只有保护好环境,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环保公益诉讼通过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纠正,能够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为子孙后代留下宝贵的生态财富。

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社会广角TheSocialAngle38教育前沿 Cutting Edge Education 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文/刘稳稳摘要: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逐步提高,社会公共需求的急剧增长,同时也伴随着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过度耗费的问题出现,这些环境问题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不可忽视的威胁。

所以,人们逐渐认识到应对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因此建立和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首先简单阐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及相关概念等理论,然后结合我国当前环境司法实践发展现状和实务现状提出现存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制度构建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史来看,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缓慢,主要是因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一直没有确立,只有一些零散的规定和一些模糊的条文涉及。

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尤其是重型工业给我国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另一方面,在生活水平的提高下,人们对生活环境和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面对日益严重的污染问题,必须重视发挥司法的作用,通过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遏制环境污染,同时,它还能引导公众以合法合理的手段表达利益诉求,在维护环境公益、化解纠纷的同时,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弥补私益诉讼的新的救济方式,其核心是环境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国家、不特定多数人以及需特殊保护群体。

从规定上来解读其含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环境受到破坏,或者有被破坏的危险时,处于维护环境公益的考量,以侵害者或危害者为对象提起的民事诉讼。

通常情形是社会公众在公共利益受到直接与间接的侵害,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对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制度。

该诉讼的诉求包括两种:请求法院判令停止和改变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如果损害已然发生,往往还会要求其治理修复、赔偿损失。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了解决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围绕着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展开讨论,并结合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代表公民、社会团体等进行的,要求改善或停止破坏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这种诉讼方式主要针对的是侵害集体和公共利益的环境问题,而不是针对个人的私人权益。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行政法律制度,它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我国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初步探索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起步比较晚,最早的探索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

这个时期的环境诉讼主要是以环境管理法规制度的完善为基础,由环保部门、检察机关、法院等联合实施。

2. 探索拓展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环境保护法颁布,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法律上得以明确规定。

从此,环保组织在对环境污染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诉讼方面开始得到更多的支持。

同时,相关环保组织和公民也进入环境诉讼的领域。

3. 加强规范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了更加完善的规定。

现在,这个诉讼机制已经成为中国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尽管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给环境保护带来了不小的成果,但其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包括以下三点:1. 过程中的诉讼费用问题诉讼费用是制约公益诉讼实施的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和代理人费用缴纳标准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一些社会组织面对高额的诉讼费用时,往往陷入无法承受的境地。

2. 整治问题目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行动力度还不够强,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使得一些企业以及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畏惧感,会做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

浅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

浅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

浅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摘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公众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之一,通过赋予公民行使起诉权,运用司法审判及时纠正、减少或防止环境危害的发生,既满足现代行政管理的需要,又能有效维护公民环境权益。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传统行政诉讼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将环境公益损害纳入司法保护,是公民环境权从应然权利向实然权利转化的关键,使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理念能在诉讼法上得到体现与支持。

[关键词]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资格传统理论认为,公共利益包括环境资源都应该由行政机关加以管理和保护,普通的公民不应该干预,这种明显带有偏见的思维逻辑,一直影响着我国的立法与司法活动。

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环境保护法》只是给予了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检举和控告”权利,却大量地赋予了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能和权力,并且几乎没有涉及对行政权利的限制和司法监督的内容。

可目前的现状是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威胁着整个社会,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

行政机关一项不负责任破坏生态的审批行为或者一个对环境污染不加以管理的不作为,都将因为缺乏司法监督,而最终酿成无法弥补的灾难。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正是为了适应保护环境公益需求而产生的,是传统的行政诉讼在保护环境公益方面的特殊形式。

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制约环境行政权的行使,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给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公民、法人、民间环保组织和环保社团等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传统行政诉讼制度的挑战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加剧,保护环境的责任越加紧迫,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越发凸显。

但目前现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却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要求不符,对我国行政诉讼的范围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一)对传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挑战在我国三大诉讼法律制度中,只有行政诉讼有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这一规定不但影响着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权的监督范围,也决定着公民的合法权益受保护的范围。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人类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生态环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诸如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森林砍伐、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日益严峻。

在这样的背景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应运而生,为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简单来说,就是指特定的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公共环境利益,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这种诉讼形式的目的不是为了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而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公共利益,促使相关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预防可能发生的环境损害。

那么,为什么我们需要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呢?首先,它能够弥补传统环境监管手段的不足。

尽管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但由于监管资源有限、执法难度大等原因,仍然存在一些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查处。

而公益诉讼可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督,形成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威慑。

其次,它有助于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通过公益诉讼的案例宣传和报道,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最后,它为受损的生态环境提供了救济途径。

当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时,公益诉讼可以要求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环境修复和赔偿,恢复生态环境的原状。

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主要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类型。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探讨

环境公益诉讼探讨

环境公益诉讼探讨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益组织或者特定的个人在维护环境法律的基础上,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护环境和公共利益的一种法律途径。

环境公益诉讼应运而生背景: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在新时代的背景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城市的工业化、化工厂的废气、废水排放、农村生活垃圾、水源的过度开发等都给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就需要有更强力的手段来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传统环境保护措施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传统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是靠行政部门来实施监管。

但是,由于行政部门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难以对所有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

在这种情况下,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了。

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近年来,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

国家制定了很多有力的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也加强了对环境的保护力度。

因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环境公益诉讼具有的意义:推动环保水平的提升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引导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

同时,对那些扰乱环境秩序的违规企业或个人,将会被曝光和严厉的处罚,这将有效推动环保水平的提升。

弥补政府行政的不足环境公益诉讼能够弥补政府行政部门的不足,采取有力的司法手段,有效解决破坏环境的问题。

因此,环境公益诉讼所起的作用不仅在于把更多的企业或个人绳之于法,还在于强力打击那些不负责任、肆意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推进删减地方政府间竞争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可以推进删减地方政府间竞争制度的效果。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在对环境的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放宽甚至是纵容现象。

而环境公益诉讼恰好可以通过司法机关的审判来推动中央政策的严格执行和地方政府的土地保护行为的过程监督。

标志着司法保护环境的新阶段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律领域中被确认是一种具有较高法律价值的行为,这标志着司法保护环境的开始一个新的阶段。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摘要: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保证社会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当前法学界一个热点问题。

但这一制度尚未在我国建立,使得许多公共利益遭受相关侵害时,因没有人起诉及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而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

本文简要介绍行政公益诉讼的涵义和主要特点,分析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并从原告资格角度提出了建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设想。

关键字: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分,其中,“私益诉讼乃保持个人所有权益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诉讼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由此可见,在古罗马时期市民为维护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可提起公益诉讼,且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所诉之利益不必有直接利害关系。

而现在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与传统的行政诉讼相比,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第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所谓公共利益,主要有两层涵义:一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即为社会全部或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其涉及文明的社会生活并以这种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包括一般安全利益、保护道德的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方面的利益等。

二是指国家公共利益,其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

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制止行政主体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和社会,促使形成良好社会秩序。

第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具有广泛性。

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局限于具体的合法权利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特定人,也包括无直接利害关系人。

也即,只要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损害的潜在可能,特定国家机关或公益组织等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浅议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浅议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浅议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与资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在这种情况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外的环境保护手段,被赋予了更为重要的使命和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进行浅析。

一、公益诉讼弥补行政部门监管不足的缺陷行政部门作为环境监管的主体,对环保行业负有重要责任。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监管能力不足、管理手段单一等原因,一些企业侵犯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有发生。

此时,公益诉讼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外的环境保护手段,可以对在环保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起诉,从而弥补行政部门监管不足的缺陷。

此外,公益诉讼还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促使行政部门改进监管机制和提高监管效率,从而形成监管合力,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目标。

二、公益诉讼拓宽了环境保护的渠道和途径环保行业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意识到,但传统的环保保护方式仍然存在诸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效果不尽如人意。

而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环保保护方式,拓宽了环境保护的渠道和途径,使社会上更多的力量可以积极参与到环保行业中来,从而形成共同保护环境的合力,实现更加激进和踏实的环保目标。

三、公益诉讼敦促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益诉讼的存在可当做一种后手打击,可以让企业在开展生产活动时会更加谨慎、更加规范一些。

通过公益诉讼,环保组织可以对违法企业提起诉讼,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做出有益于环保的一系列行动,从而发挥良好的示范作用。

只有企业能够如此自觉地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才能更好的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四、公益诉讼提升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公益性质的诉讼行为,不仅仅是老百姓以身试法的一个可能,更是作为一种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的一项途径。

在公益诉讼中,当各种价值观被加入到了公益行为中,公众也会对环保问题的重要性和相对应的群体行动形成更为深刻的认识,从而形成强大的环保力量。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总结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总结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总结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问题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我国开展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性。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环境损害公益诉讼,目的是保护环境、生态和公共利益。

这一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加强环境保护,推动环境治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成效。

近年来,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效。

首先,一大批环境违法案件得到了及时有效的解决,推动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其次,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些企业和个人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了责任,形成了有力的震慑。

再次,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提高了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度,促进了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存在的问题。

尽管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诉讼程序繁琐,诉讼成本高,制约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其次,一些地方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力度不够,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约。

再次,一些社会组织和公民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了解不够,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加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推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其次,建立健全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机制,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再次,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严厉的法律制裁,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总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是推动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一些问题。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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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摘要:随着我国对公益保护的重视,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开启了公益诉讼的先河。

同时随着2014年我国新《环保法》的修订,对环境公益诉讼基本依据和法律基础也给出了基本规定,这成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历史性的跨越。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做了概括性的规定,但是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并未通过此次修订真正建立,也未写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导致我国行政机关在环境方面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并不能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途径得到追究。

而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论对社会可持续性发展还是人民权益的维护都显得刻不容缓。

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出发,结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及它的概念和特点,讨论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从具体规则方面来阐述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构想。

关键词:公益诉讼;行政行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目录1.环境行政诉讼概述 (1)1.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 (1)1.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1)2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2)2.1治理环境问题的需要,同时也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考虑 (2)2.2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迫切需要 (2)2.3我国法治建设旳需要 (3)3.建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则 (3)3.1.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管辖权 (3)3.2我国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 (3)3.3我国环境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 (4)参考文献 (5)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1.环境行政诉讼概述在2014年11月修订的新《行政诉讼法》中并未有环境公益在行政领域的规定,表明我国的环境行政诉讼仍然未建立。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虽未正式建立,但“公益诉讼”对我们来说并不生疏,早在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公益诉讼就有所规定,填补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空白,使公益诉讼制度第一次走进我们视野。

我国新《环保法》第58条的规定,让我们看到了法律上对环境公益保护的希望。

即便细化的相关司法解释未出台,但这也是对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基础给出的基本规定,是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历史性的跨越。

1.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1.1.1公益诉讼旳历史沿革公益诉讼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期,与之相对应的便是私益诉讼。

公益诉讼在那时是指任何公民均有权对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它的产生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任何市民都可提起,这甚至是当时市民参与行政管理的一种途径。

在当时,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比较宽泛,与现代意义有所区别。

而公益诉讼真正受到关注是从20世纪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开始,人们生活习惯和观念变化以后。

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规模的扩大,导致社会利益关系发生显著的变化,原来的一些传统民事行为不再单纯的影响当事人自己,而且还影响到了其他人的利益,乃至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此类案件具有传统诉讼方式难以解决的新因素[1]。

现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等弱势群体或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所提起的诉讼。

广义的公益诉讼除了国家机关外还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提起的诉讼。

1.1.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随着工业时代到来及全球贸易的发展,虽然带来了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也带来了巨大的副作用,即生态环境遭受的破坏越来越严重,雾霾笼罩、水污染问题、全球变暖等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公益诉讼的范围也“与时俱进”地扩大到环境污染上来,环境公益诉讼应运而生。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公益”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又可分为民事公益、刑事公益、和行政公益。

其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由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污染[2]。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最早出现在美国。

从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中对于任何人都可以起诉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规定开始,[3]环境公益诉讼在多个国家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且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这给我国在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提供了思路和经验。

1.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损害或有可能损害环境公益时,特定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停止损害环境公益的行政行为或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制度[4]。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在环境行政领域的公益诉讼,[1]中顾法律网.【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及基本涵义[EB/OL]./xzss/bjtt/201105/1184588.shtml.[2]詹建红.环境公益诉讼形态的类型化研究演进[J].河北法学,2006,(8):2-3.[3]张明华.环境公益诉讼刍议[J].法学论坛.2002,(6):1-2.[4]邹玉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J].福建法学,2013(4):2-3.有其自身区别于传统行政诉讼的鲜明特点。

1.2.1目的的公益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保护部分公民的权益、监管行政权力,最主要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环境公益。

传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主要是为了维护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讼判决只会对原、被告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由其名可知它的诉讼效果不仅仅维护某一个人的利益,更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生存权益,属于公共利益,体现了社会公正与公平,所以它不仅旨在对个案的救济还在于判决的影响范围是具有辖射性的。

1.2.2主体的广泛性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检察机关都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起诉权。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原告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因所诉行政行为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但由于环境权益牵涉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等特点,这一规定显然不适合对于环境公益的保护,因此为更好地实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应该赋予更为广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特别是赋予检察机关以诉权。

1.2.3范围的特殊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对象是造成了环境公益损害或有损害可能性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

政府作为公益的维护者,在其行使职权时不应损害环境公益。

法律在赋予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拥有大量行政职权的同时,还必须针对政府已导致的损害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损害的各种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和监督。

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部门或者环境管理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损害可能性时能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提起诉讼。

2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2.1治理环境问题的需要,同时也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考虑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也日益严重。

环境污染方面,以最新资料2014年全国环境统计公报为例,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695.4亿,吨,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043.9万吨,其中粉尘排放1278.1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2.8亿吨。

而在环境破坏方面,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已到了令人担忧的367万平方公里,土地沙化以平均每年2640平方公里的速度退化[5]。

上述情况直接导致了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目前的环境公共利益维护者国家却不能有效地制止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甚至一些地方政府机关为了发展经济,利用职权之便,任意违反法定的程序,故意避开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可以看到的是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投资比例也在逐年升高,从上个世纪80年代的0.51%已上升到了近期的1.49%[6]。

从经济效益最大化来讲,法治层面上的干预也是利益使然。

然而现有机制本身并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唯有通过制度创新才能克服。

因此,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来调解相关的行政行为,是制止损害环境公益的客观需要。

2.2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迫切需要在我国现行行政法中,行政部门对于环境公益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并未有直接的规定,也未有合理的司法救济手段:2.2.1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但对原告的起诉资格有严格限定,[5]环保部.全国环境统计公报年(2014年)[EB/OL]./hjtj/qghjtjgb/20150317-297266.htm.[6]统计局: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已GDP1.49%[EB/OL]/news/env/2009-09/30/content-18634488.htm.拥有起诉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与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直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如若原告对于起诉行为只存在间接利益,或暂未受到损害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或者依据无直接利害关系而驳回起诉。

这使得行政机关逃脱了处罚,同时侵害了公民的利益[7]。

2.2.2虽然新《行政诉讼法》把规范性文件加入到了审查范围中使我国的行政诉讼范围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但我国的审查范围相比发达国家来看,还存在一定的距离,甚至在实践中审查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也被严格的限定。

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12种行政侵权诉讼,已在原先8种行政侵权的基础上扩宽了审查范围,但其中第二款规定属于幵放性条款,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但是这一条款形同虚设,因为在实践中很少根据此条款在规定的审查范围外的行政行为被受理,此次修改应该看到它扩充了诉讼范围,但对于幵放性条款仍未做补充性规定。

因此,在我国引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时,迫切需要创建新型的司法救济程序,完善现有行政诉讼制度。

2.3我国法治建设旳需要我国宪法中并未有对环境权的规定,但是公民可以对于违法行为有检举权和控告权,应该说这一规定中也包含了公民对于违法行政行为的有检举和控告的可能。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随着环境的恶化,无论是政府还是普通民众越来越重视环境的保护,环境权也被大多数西方国家写进了宪法,而我国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不仅显示了我国从法律的层面对于环境公益维护的重视,更是对于我国公民环境权益的赋予,对于我国的新时代的法制建设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也更有利于与世界环保事业接轨。

3.建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则3.1.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管辖权我国行政诉讼法以级别管辖为原则,当被告为县级以下的行政机关由基层法院管辖;当被告为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才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以指定管辖为补充,即根据现实需要,为了避免地域保护现象的出现,上级可以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或者上级法院可以通过移送审查方式将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我国法律虽规定了我国法院审判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的原则,但由于司法机关在财政上还是依赖于行政机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某些地方行政案件审理还是阻碍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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