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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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摘要:随着我国对公益保护的重视,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开启了公益诉讼的先河。同时随着2014年我国新《环保法》的修订,对环境公益诉讼基本依据和法律基础也给出了基本规定,这成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历史性的跨越。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做了概括性的规定,但是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并未通过此次修订真正建立,也未写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导致我国行政机关在环境方面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并不能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途径得到追究。而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论对社会可持续性发展还是人民权益的维护都显得刻不容缓。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出发,结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及它的概念和特点,讨论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从具体规则方面来阐述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构想。

关键词:公益诉讼;行政行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目录

1.环境行政诉讼概述 (1)

1.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 (1)

1.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1)

2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2)

2.1治理环境问题的需要,同时也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考虑 (2)

2.2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迫切需要 (2)

2.3我国法治建设旳需要 (3)

3.建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则 (3)

3.1.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管辖权 (3)

3.2我国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 (3)

3.3我国环境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 (4)

参考文献 (5)

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1.环境行政诉讼概述

在2014年11月修订的新《行政诉讼法》中并未有环境公益在行政领域的规定,表明我国的环境行政诉讼仍然未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虽未正式建立,但“公益诉讼”对我们来说并不生疏,早在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公益诉讼就有所规定,填补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空白,使公益诉讼制度第一次走进我们视野。我国新《环保法》第58条的规定,让我们看到了法律上对环境公益保护的希望。即便细化的相关司法解释未出台,但这也是对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基础给出的基本规定,是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历史性的跨越。

1.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

1.1.1公益诉讼旳历史沿革

公益诉讼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期,与之相对应的便是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在那时是指任何公民均有权对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它的产生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任何市民都可提起,这甚至是当时市民参与行政管理的一种途径。在当时,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比较宽泛,与现代意义有所区别。而公益诉讼真正受到关注是从20世纪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开始,人们生活习惯和观念变化以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规模的扩大,导致社会利益关系发生显著的变化,原来的一些传统民事行为不再单纯的影响当事人自己,而且还影响到了其他人的利益,乃至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此类案件具有传统诉讼方式难以解决的新因素[1]。现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等弱势群体或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所提起的诉讼。广义的公益诉讼除了国家机关外还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提起的诉讼。

1.1.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

随着工业时代到来及全球贸易的发展,虽然带来了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也带来了巨大的副作用,即生态环境遭受的破坏越来越严重,雾霾笼罩、水污染问题、全球变暖等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公益诉讼的范围也“与时俱进”地扩大到环境污染上来,环境公益诉讼应运而生。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公益”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又可分为民事公益、刑事公益、和行政公益。其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由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污染[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最早出现在美国。从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中对于任何人都可以起诉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规定开始,[3]环境公益诉讼在多个国家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且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这给我国在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提供了思路和经验。

1.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损害或有可能损害环境公益时,特定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停止损害环境公益的行政行为或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制度[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在环境行政领域的公益诉讼,

[1]中顾法律网.【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及基本涵义

[EB/OL]./xzss/bjtt/201105/1184588.shtml.

[2]詹建红.环境公益诉讼形态的类型化研究演进[J].河北法学,2006,(8):2-3.

[3]张明华.环境公益诉讼刍议[J].法学论坛.2002,(6):1-2.

[4]邹玉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J].福建法学,2013(4):2-3.

有其自身区别于传统行政诉讼的鲜明特点。

1.2.1目的的公益性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保护部分公民的权益、监管行政权力,最主要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环境公益。传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主要是为了维护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讼判决只会对原、被告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由其名可知它的诉讼效果不仅仅维护某一个人的利益,更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生存权益,属于公共利益,体现了社会公正与公平,所以它不仅旨在对个案的救济还在于判决的影响范围是具有辖射性的。

1.2.2主体的广泛性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检察机关都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起诉权。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原告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因所诉行政行为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由于环境权益牵涉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等特点,这一规定显然不适合对于环境公益的保护,因此为更好地实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应该赋予更为广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特别是赋予检察机关以诉权。

1.2.3范围的特殊性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对象是造成了环境公益损害或有损害可能性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政府作为公益的维护者,在其行使职权时不应损害环境公益。法律在赋予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拥有大量行政职权的同时,还必须针对政府已导致的损害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损害的各种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和监督。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部门或者环境管理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损害可能性时能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提起诉讼。

2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2.1治理环境问题的需要,同时也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考虑

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也日益严重。环境污染方面,以最新资料2014年全国环境统计公报为例,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695.4亿,吨,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043.9万吨,其中粉尘排放1278.1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2.8亿吨。而在环境破坏方面,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已到了令人担忧的367万平方公里,土地沙化以平均每年2640平方公里的速度退化[5]。

上述情况直接导致了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目前的环境公共利益维护者国家却不能有效地制止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甚至一些地方政府机关为了发展经济,利用职权之便,任意违反法定的程序,故意避开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可以看到的是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投资比例也在逐年升高,从上个世纪80年代的0.51%已上升到了近期的1.49%[6]。从经济效益最大化来讲,法治层面上的干预也是利益使然。然而现有机制本身并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唯有通过制度创新才能克服。因此,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来调解相关的行政行为,是制止损害环境公益的客观需要。

2.2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迫切需要

在我国现行行政法中,行政部门对于环境公益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并未有直接的规定,也未有合理的司法救济手段:

2.2.1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但对原告的起诉资格有严格限定,

[5]环保部.全国环境统计公报年

(2014年)[EB/OL]./hjtj/qghjtjgb/20150317-297266.htm.

[6]统计局: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已GDP1.49%[EB/OL]

/news/env/2009-09/30/content-186344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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