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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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4.28

•【字号】沪规土资综[2011]305号

•【施行日期】201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规土资综〔2011〕305号)

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和崇明县规土局、农委:

为加强本市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的要求,编制了《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农委2011年3月28日第9次主任办公会议、市规划国土资源局2011年4月1日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

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加强本市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依据《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并结合《上海市农村建设有关设施用地标准(试行)》(沪规土资综〔2010〕270号)的相关规定,对设施农用地具体分类如下: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畜禽养殖中的生产设施用地和绿化隔离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用于水处理的湿地等占用的地面或水面;

4、育种育苗相关场所用地;

5、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包括设施粮田(高水平粮田)、设施菜田所必须

的生产人员生产看护用房和粗加工场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农田生产辅助设施;

2、畜禽养殖设施中的附属设施用地;

3、标准化水产养殖设施中的管理服务用地和其它用地;

4、农机具库房及其附属设施场地;

5、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在农地农用、符合规划、符合用地规模要求的前提条件下,农业生产设施和农业附属设施不需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农用地进行审核和管理。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应尽量保护耕作层,并在生产结束后由用地单位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农业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必须由用地单位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设施农用地的总体管理要求

(一)农地农用。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使用应立足于促进现代设施化、规模化、集约化农业发展,提升产业效益,严禁在设施农用地范围内进行与农业生产用途无关的建设。

(二)符合规划。设施农用地应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布局规划。各区(县)农委应会同规土局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用地进行调查摸底,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布局规划确定本区域范围内可新增和可盘活的设施农用地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制定设施农用地年度用地计划,报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将相关审核结果提交市农委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三)符合用地规模要求。设施农用地的用地规模应符合《关于完善设施农用

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上海市农村建设有关设施用地标准(试行)》(沪规土资综〔2010〕270号)关于设施农用地用地规模的要求,集约节约用地。两者界定的用地规模不一致时,按照相对较小的用地规模标准实施。

(四)不占或少占耕地。农业设施建设应以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为前提,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农业附属设施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五)先行消化存量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的用地规模是指整个农业项目区域内的存量设施农用地和新增设施农用地规模的总和。各区(县)应以镇(乡)为单位,以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为基础,对现有的设施农用地进行调查核实。农业设施建设应优先考虑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等方式整合优化布局,盘活利用现有的存量设施用地,实现设施用地的集约集中使用。

三、设施农用地的审核要求

农业项目涉及设施农用地建设的,在对整个农业项目进行审批前,先进行设施农用地的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区(县)政府组织区(县)农委和规土部门审核后予以批复同意。市农委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做好业务指导与监管工作。涉及到水务的项目,乡镇政府应事先征询水务部门的意见。国有农场、上海实业集团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国有农场和上海实业集团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农委和规土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政府批复同意。具体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用地申请。用地单位拟定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包括标注拟建设设施农用地位置的地籍图原件两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拟建设施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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