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
关于做好“监管数据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监管数据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1104工程建设至今,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非现场监管数据仓库,但由于没有规范的数据质量控制流程,数据质量受到严重影响,错报、漏报、错审、漏审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中国银监会决定在2011年开展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年”活动,为了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抓好学习,提高素质。
学习讨论《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和“1104工程监管数据质量控制流程图”,对照检查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缺失和影响数据质量相关环节。
学习过程中要做好痕迹管理,以备后期整改和接受监督检查。
二、抓好整改,完善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务必从内部管理着手,抓好影响数据质量的各个环节(包括信息的录入修改、查询复核、生成上报、监督分析等),按照《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和“1104工程监管数据质量控制流程图”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完善考核制度,完善报送流程,从制度上、管理上加强质量控制。
三、抓好质量,控制差错。
数据录入修改阶段,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岗位的一线信息采集,要建立相应的“数据质量控制”小组加以协调,统计部门的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要予以配合,尽量减少原始数据差错,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等“低级”错误。
统计部门要坚持“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认真完成本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统计调查、分析、评价和预警,为领导和监管当局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
四、抓好分析,强化运用。
“数据质量控制”的最终目的是有效做出风险评价和预警,防范化解风险,其表现形式之一就是风险分析。
季度风险分析材料必须于季后15日前报送我分局统计信息科和对应监管科室,要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可信,有现状数据描述,有数据趋势分析,有正反案例实证,全面提升风险分析质量。
另外,报送的分析材料必须有分管领导的签字。
各机构在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可及时向我分局反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05•【文号】银监发[2005]46号•【施行日期】2005.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5〕46号2005年7月5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监会成立以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贯彻银监会关于监管统计工作的各项要求,认真执行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有力地促进了监管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但从今年上半年对部分商业银行开展的统计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看,当前监管统计工作的基础仍十分薄弱,难以满足监管工作和内部管理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监管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负责人要充分认识监管统计工作在银行经营管理及银行外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推动有关部门把监管统计工作贯穿于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之中,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大力推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当前,服务于风险管理的统计数据范围已经大大超过了现行会计报表和科目的内容,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缺乏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分散割裂,互不衔接,不仅不利于监管统计报表的填报,而且影响其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
因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抓紧推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夯实信息管理的基础,满足现有监管统计制度的各项要求,为银监会顺利实施“1104工程”创造条件。
三、完善与现行监管统计工作相关的制度要抓紧对现有监管统计制度进行梳理、研究和分析,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数据来源、加工方法、部门职责、审核要求及上报途径等;明确总部及各级下属机构的职责,充分发挥总部统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协调职能。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99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9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见附件)的要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国银监会定于今年6月下旬至9月中旬开展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保证这次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质性成效,现成立银监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由王兆星副主席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刘春航主任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部,具体负责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银监局要成立辖内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加强对辖内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配合。
二、检查对象银监会派出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检查内容自2008年以来,银监会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银监会制定的其他统计规章制度的情况。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实施方案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实施方案一、背景银行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其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然而,由于银行业务涉及到大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所以在业务数据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大的挑战。
特别是在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方面,一些银行会存在数据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等问题,这不仅影响银行的正常运营,也极易引发各类金融风险。
为了保障银行的稳健运营并维护金融市场的平稳,国家对银行的监管力度也在逐渐加强,对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此,各银行应当加强对监管统计数据的质量管理,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管理方案,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提高监管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银行数据质量处于良好水平。
二、制定标准的目的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的制定,旨在建立标准的数据管理方法,提高银行监管统计数据的质量,保障银行的稳健运营。
具体的目的包括:1.明确银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管理要求和标准,保障数据质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规范银行监管统计数据采集、传输、验证等流程,提高数据收集和处理的效率。
3.加强对银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质量问题,遏制金融风险的发生。
4.建立完善的数据报送和反馈机制,加强银行和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为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提供可靠数据支持。
三、标准制定的原则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的制定,应以以下原则为基础:1.科学合理。
标准制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行业惯例,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2.综合全面。
标准制定应当全面覆盖银行监管统计数据采集、传输、验证、处理、汇总以及数据报送等各个环节。
3.风险导向。
标准制定应当注重对数据异常风险、操作风险等关键风险的分析和管理。
4.灵活适应。
标准制定应当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根据银行内部业务调整和外部市场变化进行相应的优化和调整。
四、标准内容1.数据采集方案银行应当通过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及时、准确地采集监管统计数据,并制定相应的数据来源和采集周期。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实施方案
附件二:《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实施方案作为推进“数据质量年”活动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银监会制定了《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良好标准》),力求全面总结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提出既符合实际、又有一定前瞻性的标准和要求,推动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持续、全面提升。
一、制定《良好标准》的背景和目的全面、及时和准确的监管统计信息不仅是银监会提升监管有效性也是银行做好风险管控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银监会成立以来对这一问题一直十分重视,2007年起建立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更是对银行数据提出全面要求。
当前,不论是从夯实银行监管基础角度,还是推动银行精细化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角度,进一步提高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已迫在眉睫。
提升数据质量,从根本上要解决体制和机制问题,要从银行基础数据的管理抓起,从组织、制度、系统和流程建设抓起。
为此,银监会经过充分研究讨论和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了《良好标准》,为银行持续、全面加强数据质量管理提供方向和抓手。
通过组织银行对照《良好标准》实施评估,帮助其确定需要关注的领域,制定行动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改进措施,努力达到《良好标准》的要求。
《良好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对于完善监管功能和模式,实现监管当局和银行的良性互动也是重大探索和创新。
一方面,通过自评和监管评价结合的方式,能够调动银行自身的能动性,将监管与银行自身的管理需要结合起来,提高其内生积极性,以取得更好的效果;另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将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统计人员、主监管员和其他监管人员的合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二、《良好标准》的主要框架内容数据质量的提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和协调。
制定《良好标准》的总体原则是抓“因”促“果”,即从影响数据质量的各环节因素入手,建立良好标准的框架要求,督促银行对照标准不断改进统计工作。
《良好标准》涉及组织机构及人员,制度建设,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等5方面要素、15项原则、61条具体标准,涵盖了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各个方面。
202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知识竞赛
202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知识竞赛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安全,至少()排查一次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隐患。
[单选题]每一年每半年(正确答案)每三个月每二年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53号)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单选题]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网信部门(正确答案)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3号),以下哪些宣传行为是正确的()。
[单选题]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正确答案)未提供商品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信息以“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虚假的方式销售商品。
以现场说明和演示误导消费者4. 根据《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53号)的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保护制度。
[单选题]等级(正确答案)分层结构集中5.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银监发[2013]5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对外包活动需要访问或使用的信息资产,按( )原则进行访问授权。
[单选题]“双人经手”和“四眼”“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一事一审”和“事前审批”“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正确答案)6.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下列哪项不属于银行卡业务风险管理措施()。
[单选题]建立发卡激励机制(正确答案)落实账户实名制规范代理办卡流程健全交易监测机制7.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单选题]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正确答案)8.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以下关于销售文本的说法,错误的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8]1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8]1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于2007 年正式投入运行,经各方共同努力,已基本实现预计目标。
为进一步提高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质量,做好2008 年非现场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数据质量“四单制度”,规范数据质量管理流程建立以“提示单”、“警告单”、“现场检查单”和“处罚单”为核心的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细化监管要求,规范监管流程。
(一)针对数据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提示单”1.适用条件:针对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中存在问题和疑点,非现场监管人员在通过电话交流或现场走访等方式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解沟通后,仍认为需要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或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进行核实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提示单。
2.格式内容:(1)提示单格式参见附件1。
(2)提示单要明确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或相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需要确认的内容。
(3)提示单要明确说明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范围和内容,包括提供数据变动原因、数据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安排、自我检查情况或内部审计结果等。
(4)提示单要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信息的时间和方式,如正式文件、讨论会议或约见会谈等。
3.使用方式:非现场监管人员以本部门(处、科)或本局(分局)办公室名义正式行文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提示单”作为附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非现场监管关键指标数据质量承诺制度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非现场监管关键指标数据质量承诺制度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质量管理,强化数据来源保真,落实统计管理责任,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决定建立非现场监管关键指标数据质量承诺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承诺制度的主要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长(总裁、总经理、主任等)按季度对银监会非现场监管部分关键指标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予以书面确认及承诺。
《非现场监管关键指标数据质量承诺书》的模板详见附件1。
二、承诺制度的主要环节(一)签署银行业金触机构的行长(总裁、总经理、主任等)需按季度在承诺书上对相关关键指标数值进行签字确认。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长(总裁、总经理、主任等)不在岗时,可由经其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临时代为签署。
(二)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截止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签字后的承诺书通过传真方式报送对口监管部门或银监局(分局)。
(三)抽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日常工作和现场检查时抽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承诺书,如果发现有漏报以及相关关键指标数据不准确的情况,依据有关法规采取监管措施。
(四)解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申请解锁重报时,主监管员需先确认申请调整的数据是否涉及承诺书中列示的关键指标。
如果是,主监管员应要求相关机构深入分析差错原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差错再次发生,同时提交数据更新后的《非现场监管关键指标数据质量承诺书》。
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次出现数据差错并对关键指标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将数据质量水平和管理能力作为当年的监管评级以及市场准入工作的考察内容。
(五)责任追究对于在数据质量方面屡次出现重大差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版)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27•【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198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8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理财登记中心:为进一步提升银保监会监管科技能力,完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发挥监管标准化数据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机构数据治理和合规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银保监会对原《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银监办发〔2017〕4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版)》(以下简称“2019版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时间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和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资银行应于2019年11月18日前完成2019版规范数据的首次报送工作;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根据属地监管机构安排完成2019版规范数据的报送,首次报送时间原则上不晚于2019年底;理财登记中心首次数据报送时间不晚于2019年12月18日。
过渡期间原规范数据停止报送。
之后,各行及理财登记中心应于每月18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银保监会及时报送上月数据。
各分支机构应于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属地监管机构报送上月数据。
二、报送路径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和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资银行向银保监会报送(京外机构可通过在京分支机构向银保监会报送),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向属地银保监局报送。
分支机构数据,由总行按照一级分行进行数据拆分,并由一级分行报送属地银保监局。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实施方案
数据及时性风险
数据未能及时更新或报告,影 响数据的时效性。
数据合规性风险
数据可能违反监管规定或内部 政策。
数据安全风险识别与评估
数据泄露风险
未经授权的人员可能获取敏感数据。
数据篡改风险
未经授权的人员可能篡改或伪造数据 。
数据访问权限控制风险
数据的访问权限可能未得到适当控制 。
数据备份与恢复风险
数据可能无法及时恢复或备份。
成立专门的数据质量管理部门,明确各级职责和权限 ,建立完善的数据质量管理体系。
制定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
制定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数据质量标准、数 据质量评估方法、数据质量整改流程等。
实施数据质量培训和宣传
开展数据质量培训
针对数据质量管理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包括数据质量标准、评估方法、整改流 程等。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数据治理体系,明确各部 门职责,确保数据质量管理的有效实施。
加强数据质量管理
银行应制定数据质量管理计划,明确数据质 量标准,对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数据质量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要点一
引入先进技术
要点二
建立数据质量管理系统
银行应积极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提高数据 采集、处理、分析的效率和准确性。
加强数据质量定期检查
定期对各类数据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建立数据质量考核和奖惩机制
建立数据质量考核机制
将数据质量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各部 门和员工的数据质量情况进行考核。
VS
建立奖惩机制
根据考核结果,对数据质量优秀的部门和 个人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和个人 进行问责和处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现场检查规程(暂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现场检查规程(暂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04•【文号】银监办发[2005]79号•【施行日期】2005.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现场检查规程(暂行) (银监办发[2005]79号2005年4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统计现场检查。
为使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统计现场检查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现场检查。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规程所规定的统计现场检查分为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第二章检查准备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统计现场检查进行立项。
银监会可以对一定范围内或在全国范围内针对一定监管对象开展的统计现场检查进行立项;银监局、银监分局可以对辖内一定监管对象开展的统计现场检查进行立项。
第六条统计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法规和监管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质量和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情况,统计资料的整理情况,统计信息的披露情况,统计信息系统的完备性和安全性,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每一次检查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
第七条拟开展的统计现场检查必须按要求填写《统计现场检查立项申请报告表》(格式详见附件一),并送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以下简称主管领导)审核,经主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授权的有权人批准签字后,方可进行现场检查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14]177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6.17【实施日期】2014.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77号)各银监局:为进一步加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不断提升非现场监管报表、客户风险统计等各项监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切实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责任与监管机构监管责任,结合非现场监管“四单”制度,现就提升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责任(一)提高法规制度执行力度。
各级监管机构应强化监管履责意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数据质量管理主体责任,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推动开展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评估,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自上而下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制度流程,强化数据标准、系统建设和内控管理,加强数据质量综合管理。
(二)建立关键指标确认制度。
实行数据质量承诺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监管报表数据时,行长(总裁、总经理)以书面形式对当期报送的关键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签字确认。
关键指标原则上应至少包括附件2所列内容,银监会统计部定期对关键指标内容进行统一调整,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及银监分局可根据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对要求进行细化。
(三)完善异常变动报告制度。
研究完善报表异常数据变动报告制度,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数据指标异常变动进行跟踪监测,对于跨期变动超过监管预设值的数据项目,应在数据报送时向审核人员提交数据异常变动说明。
报表指标监管预设值的初值由银监会统计部统一设定并发布,各级监管机构可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对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异常变动区间进行细化调整。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1•【文号】银保监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20•【文号】银监办发[2010]114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加强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保障数据中心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加强灾难恢复管理,提高业务连续性水平,现将《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保障数据中心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以下术语适用于本指引:(一)本指引所称数据中心包括生产中心和灾难备份中心(以下简称灾备中心)。
(二)本指引所称生产中心是指商业银行对全行业务、客户和管理等重要信息进行集中存储、处理和维护,具备专用场所,为业务运营及管理提供信息科技支撑服务的组织。
(三)本指引所称灾备中心是指商业银行为保障其业务连续性,在生产中心故障、停顿或瘫疾后,能够接替生产中心运行,具备专用场所,进行数据处理和支持重要业务持续运行的组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统计报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统计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05•【文号】银监办通[2003]94号•【施行日期】2003.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统计报表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9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为规范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计报表统一、归口管理,避免重复多头报送,银监会对现行监管统计报表进行了清理,并对新增报表提出了管理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报表清理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银监会对目前机关各监管部门下发的173张定期统计报表进行了全面清理,保留了93张报表,终止80张报表,并对保留的报表进行规范和编号(具体的报表名称和编号见附件1)。
临时性报表按有关文件要求报送后自行终止。
各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填报要求不明确的报表在内容、格式、核对关系、指标说明及报送方式等方面进行修改,并于2003年12月底前通知填报单位。
终止的8张信托投资公司统计报表具体终止日期待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发文确定,最迟于2003年底前执行。
其他终止的72张统计报表自发文之日起终止。
终止报表的前27张(银发[1997]549号文要求),不再报送监管一部和二部,但仍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制度,通过原数据传输渠道报送。
保留的报表中原要求“报中国人民银行”,现统一改为“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监管统计报表编号规则见附件2)。
二、关于新增统计报表要求银监会将依照《统计法》规定,严格限制统计报表。
机关各监管部门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向被监管机构下发的定期及临时性统计报表,应提出新增报表的报告,并按要求设计报表格式,编写填报说明,经统计部审核后编号下发执行。
关于开展提升银行业数据质量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提升银行业数据质量活动的通知第一篇:关于开展提升银行业数据质量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夯实统计信息基础,提升银行业数据质量”竞赛活动的通知各支行、总行营业部,机关各部室:为认真贯彻和落实中国金融工会“建功十二五、奉献在金融”和银监会“夯实统计信息基础,提升银行业数据质量”劳动竞赛活动的号召,根据盐城银监局的工作安排,经总行研究决定,在全系统开展“夯实统计信息基础,提升银行业数据质量”的竞赛活动。
一、竞赛对象:各支行、总行营业部、机关相关统计职能部室。
二、竞赛时间: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三、竞赛内容1、组织领导(10分)。
建立有效的统计工作机制,明确统计岗位设置,得本项基本分,未按上述要求,本项不得分。
2、日常数据质量和管理检查(60分)。
建立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得5分,未按上述要求不得分;无数据迟报、漏报情况的得20分,出现一次迟报、漏报情况的减5分,三次以上(含)不得分;无数据差错的得20分,出现一次一般差错情况减5分,三次以上(含)不得分,出现一次(及以上)重大差错的不得分;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得5分,未按上述要求不得分;竞赛期间统计数据未被监管部门或总行通报的得10分,被通报的不得分。
3、《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贯彻实施情况(20分)。
及时学习银监和总行关于《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 1 标准》文件得5分,未按上述要求不得分;对照标准组织开展自评活动得10分,未按上述要求不得分;形成自评报告上报总行得5分,未按上述要求不得分。
4、数据质量提升情况(10分)。
竞赛期内,数据报送质量得到较好改善的得基本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
四、活动创建程序竞赛活动结束后,总行将对照标准对各参赛单位和部门进行评比,评选出分值在前五名的单位为“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突出贡献单位”,并在全行表彰,同时择优报上级主管部门表彰。
五、有关要求(一)各单位要对竞赛活动高度重视,抓住主题,广泛号召动员,加强组织引导,精心安排,确保竞赛活动顺利、扎实开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通[2007]19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通〔2007〕196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近年来,大型银行加大信息科技投入,信息系统建设取得较大进步,数据集中程度和处理水平不断提高。
但大型银行数据中心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多数大型银行数据中心尚未对“十七大”期间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做出安排。
二是多数大型银行数据中心灾难备份体系仅局限于纯技术恢复,未将业务部门灾难恢复机制和总体演练包括在内。
三是部分大型银行数据中心尚未启动系统日志保存或日志保存期限较短,对业务部门的变更管理、事故管理、问题管理测试不足。
四是多数数据中心对于突发业务需求增长及新产品上线缺乏快速应对机制。
五是多数数据中心设备供应商技术支持部门设在国外,国内后续维护力量较弱,难以应对突发性灾难事件。
部分信息系统服务商甚至对子项目进行转包,银行控制风险难度较大。
此外,农业银行数据中心建设实行“边咨询、边设计、边施工、边使用”的模式,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为有效管控商业银行信息系统风险,加强数据中心风险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认真落实“十七大”安全保障工作部署。
各行要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信息安全的高度,认真落实银监会和人民银行部署的关于“十七大”期间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安排,确保信息系统在“十七大”期间安全、持续、稳健运行。
二、加强业务持续性演练,形成整体应急预案。
各行要把业务部门灾难恢复机制和总体演练作为灾难备份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评审和修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08•【文号】银监办通[2004]229号•【施行日期】2004.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29号)各银监局:《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动银监会系统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办法》,加强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银行业统计行为,提高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水平,不断满足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需要,现就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办法》提出以下意见,请各银监局结合本单位统计工作的实际,做好有关工作。
一、要深刻理解制定颁布《办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办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颁XXX实施,从法律上赋予了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管理的职责。
《办法》的制定和颁布,是银监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的一个重要举措,为做好我国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办法》的颁XXX实施,将有利于解决日益增长的监管信息需求与监管信息供给不足的矛盾,有利于解决按照新的监管理念、方法和要求开展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与滞后的统计信息系统建设的矛盾,有利于解决快速发展的监管统计工作与统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不高的矛盾,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统计工作,增强风险内控机制,真正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
二、要结合贯彻执行《统计法》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深入理解和把握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职责、任务和工作内容等。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及实施方案介绍
董事会制定相关 政策 高级管理层确立 目标,建立机制和 流程,明确权和责 任 法定代表人或主 要负责人对本行监 管统计数据的真实 性负责
2.归口管理 2.
统一管理、分级 负责 总行确定监管统 计归口管理部门 归口管理部门组 织管理本机构的 监管统计工作 分支机构确定相 应的归口管理部门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12
第二部分:制度建设
对银行建立全面、科学和有效的监管统计管理制度和业务 制度设定了标准。
5.管理制度 5.
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其他相关业 务部门建立监管统计管理制度 归口管理部门持续评价和及时 更新统计管理制度 统计管理制度报监管机构备案
10.日常监控(5条标准) 11.监督检查(6条标准) 12.考核评价(3条标准) 13.数据报送(4条标准) 14.分析应用(4条标准) 15.资料存储(3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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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第一部分:组织机构及人员
对董事会和高管层在数据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以及管理体制、 监管统计岗位设置和团队建设等方面设定了标准。
8.1银行将监管统计系统建设纳入本行信息系统建设整体规划,系统框架设计符合监管统 计业务及管理要求,并配备充足的信息科技支持资源。 8.2银行监管统计系统实现流程控制的程序化,综合处理监管统计业务,能够自动提取相 关系统所涵盖的全部监管要求数据,能够加载标准化的外部数据。 8.3监管统计系统具有良好的质量控制功能,能自动实现总分、表内、表间检验和预警提 示的需要,能灵活设定参与检验的机构、指标的逻辑关系,自动提示异常变动及错误情况。 8.4银行采取适当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应急处置机制,保证监管统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保证数据安全。 8.5监管统计系统附有完备的系统取数规则及系统操作说明,为统计人员提供操作规范。 8.6监管统计系统具备较强的可拓展性和灵活性,能根据监管要求,灵活、方便地增加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监管指标或报表数据采集,具有灵活定制分析报表、合理管理各类口径数据等统计应用分 18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析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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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17•【文号】银监办发[2014]177号•【施行日期】2014.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77号)各银监局:为进一步加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不断提升非现场监管报表、客户风险统计等各项监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切实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责任与监管机构监管责任,结合非现场监管“四单”制度,现就提升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责任(一)提高法规制度执行力度。
各级监管机构应强化监管履责意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数据质量管理主体责任,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推动开展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评估,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自上而下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制度流程,强化数据标准、系统建设和内控管理,加强数据质量综合管理。
(二)建立关键指标确认制度。
实行数据质量承诺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监管报表数据时,行长(总裁、总经理)以书面形式对当期报送的关键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签字确认。
关键指标原则上应至少包括附件2所列内容,银监会统计部定期对关键指标内容进行统一调整,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及银监分局可根据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对要求进行细化。
(三)完善异常变动报告制度。
研究完善报表异常数据变动报告制度,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数据指标异常变动进行跟踪监测,对于跨期变动超过监管预设值的数据项目,应在数据报送时向审核人员提交数据异常变动说明。
报表指标监管预设值的初值由银监会统计部统一设定并发布,各级监管机构可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对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异常变动区间进行细化调整。
二、加强报表数据审核(四)明确数据审核责任。
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审核责任,统计部门应做好客户风险统计数据的审核。
数据审核部门应明确审核责任人,建立AB角审核机制,及时将数据审核责任人名单和变动情况报送上级对口部门,并将本级审核人员名单汇总至同级统计部门。
数据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核职责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报表,并及时完成报表审核工作。
针对跨期数据异常变动,数据审核部门应认真分析确认,对于未超出异常设定值但波动率较高的数据指标应加强关注。
数据审核过程中,数据审核部门应采取电话交流、现场走访或下发提示单等方式与相关机构充分沟通,做好问题的记录、确认、核实和更正。
(五)强化审核履职要求。
各级数据审核部门应加强数据审核人员配备,认真做好数据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时间统筹和资源保障,切实抓好数据审核工作的履职履责,强化对各类数据审核不到位行为的查处整改。
数据审核不到位包括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未根据系统提示对表间校验和异常变动进行确认等情况。
各级统计部门应加强本级机构数据质量审核的协调沟通,会同信息科技部门对未能及时完成数据审核的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将数据审核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本级各部门的年度综合评价,对于数据审核不到位导致监管信息失真的严重情况,应予以通报批评。
三、推进数据质量监管联动(六)加强现场检查。
统计部门要做好统计数据专项检查立项规划,原则上应每三至五年完成辖内全部商业银行(不含新设或转制新成立的商业银行)的统计专项现场检查。
对于除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统计现场检查。
在监管部门开展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业务经营和内部控制等专项检查中,应将相关领域的数据质量情况纳入现场检查范围。
对于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评估情况较差或出现重大数据差错或虚报瞒报行为(定义参见附件1,下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相应开展现场检查或提高现场检查频度。
在日常数据审核和分析应用中,如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出现重大差错或管理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监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可根据现场检查规程,开展专项现场检查。
(七)纳入监管评级。
切实将数据质量管理要素纳入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
在监管评级定量评价中,对于涉及评级定量指标的数据差错,应以更正后的实际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在资本状况、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要素的定性评价中,对于在相关数据领域存在重大数据差错、虚报瞒报行为和严重数据质量管理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严评定风险管理的定性评分。
对于数据质量问题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监管评级反馈中单独列示数据质量问题。
(八)联动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过程中如涉及监管指标,应确认相关数据与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一致。
非现场监管部门应会同统计部门定期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质量情况提交负责市场准入的相关职能部门,准入事项审批中应对相关机构的数据质量水平和管理能力加以考虑。
在日常数据审核、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如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虚报瞒报行为、重大数据差错或重大管理缺陷的,在差错更正以及主要整改措施完成之前,非现场监管部门或统计部门可向负责市场准入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数据质量保留意见,提请其采取暂停或审慎审批涉及以一定监管指标为前提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事项。
各级监管机构应不断探索完善将数据质量纳入机构和业务准入流程的原则方法,将数据质量管理与准入事项更紧密地结合。
(九)加强外审交流。
对于存在虚报瞒报行为、重大数据差错和严重数据质量管理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或统计部门可视情况约谈机构外审部门,或通过三方会谈加强与外审的沟通。
在涉及数据质量的现场检查过程中,现场检查人员应充分考虑外审机构意见,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机构的外部审计人员作为外部专家参与现场检查。
四、加强监管处罚约束(十)监管约谈。
对于关键指标出现差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应约谈高级管理层相关负责人,要求说明差错原因、及时更正数据,并以正式文件报告整改措施情况。
统计部门也可视情况商监管部门采取以上措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改正数据差错。
对于其他重大数据差错或严重数据质量管理问题,可视问题程度,约谈机构相关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并要求整改。
(十一)通报批评。
统计部门应会同监管部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质量差错情况的收集记录,定期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
对于存在虚报瞒报行为、重大数据差错和严重数据质量管理问题的机构,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同时,应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通报批评。
(十二)责令整改。
在日常数据质量监管中,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的重大数据差错、严重数据质量管理问题或监管约谈后仍未予以落实的事项,监管部门应以正式发文形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责令整改要求,列明差错事实,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事实确认并正式提交整改方案。
监管部门应严格审查整改计划,确保整改任务明确分解到相应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确定详细时间安排和完成时限。
统计部门可视情况商监管部门采取以上措施,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数据质量整改工作。
(十三)行政处罚。
对于责令整改事项,监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应加强跟踪检查。
对于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应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统计法》和《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在日常数据质量管理或现场检查中,如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虚报瞒报行为的,应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十四)市场约束。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数据差错和虚报瞒报行为,在确保不泄露其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必要时银监会统计部可商相关部门对外披露相关数据指标差错情况。
初期暂不披露。
数据原值和差错金额,未来视情况逐步提高数据差错情况披露的透明度。
如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已披露的指标数据,监管部门应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进行更正并说明具体情况。
五、做好数据质量管理基础工作(十五)完善信息系统。
持续推进信息系统建设,优化数据审核流程,提高数据质量审核效率。
细化数据报送和审核中的校验关系,加快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报数端数据异常变动提示和信息报送功能,强化数据差错疑点提示工具功能,完善数据审核信息记录程序,更好地发挥信息系统在提高数据质量上的支持作用。
(十六)完善统计制度。
进一步完善监管统计报表制度,细化报表说明,根据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报表报送要求,体现监管差异性。
推动开展监管统计报表的定期评估,压减重复性、临时性和非必要的报表数据报送要求,减轻统计报表报送和审核负担。
对于需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报送的统计报表,制表部门应向统计部门备案并编列表号。
(十七)强化应用分析。
各级监管机构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被监管机构以及客户风险开展持续分析,加强风险监测,并在数据使用过程中验证数据结果、发现数据差错。
同时,应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监管统计数据加强风险管理,通过分析应用推动数据质量持续提高。
统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做好全辖和分类别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汇总分析,加强交流共享和信息应用,促进分析应用与数据质量的良性互动。
(十八)加强培训辅导。
充分发挥视频培训、现场培训、网络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的综合效用,加大统计制度和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培训力度。
在各项培训中,应将相关数据统计要求纳入培训内容。
进一步完善非现场监管报表答疑平台建设,将答疑范围扩大至全部非现场监管报表,帮助监管人员和统计人员更好地理解和使用报表,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和交流数据质量情况。
推动《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评佑手册》和《非现场监管报表手册》等辅导资料的编写出版工作,促进监管人员、银行从业人员和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监管要求,形成提升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工作合力。
附件:1 数据质量和管理问题认定2 监管数据关键指标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4年6月17日附件1数据质量和管理问题认定一、数据质量问题本文中数据质量问题主要包括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问题。
其中及时性、完整性问题主要表现为报表数据的迟报和漏报;准确性问题主要表现为报表数据的错报、虚报和瞒报。
根据数据质量问题的影响层级分为一般数据差错、重大数据差错和虚报瞒报数据。
(一)一般数据差错一般数据差错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数据存在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问题,但未构成重大差错和虚报瞒报数据的行为。
1。
迟报:对于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报送截止时存在一张或多张报表未报送;对于客户风险统计报表,指报送截止时数据尚未上传至监管机构。
报表上报时未通过校验被系统自动退回或因数据问题被监管员退回后,未在报送截止时间或监管员要求时间内完成重报,按迟报处理。
2。
漏报:报表已上报,但全部或部分应填数据项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