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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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2)

第三章数据质量控制和管理 (3)

第四章数据质量检查 (4)

第五章考核与评价 (5)

第六章附则 (6)

附件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统计数据管理,切实提高统计报表质量,根据《XXX银行数据治理工作细则》《XXX银行统计管理制度》《XXX银行统计工作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结合人行金融统计标准化等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数据是指存在于各业务系统与统计报表相关的数据和通过手工采集上报的数据,主要包括:

(一)各业务系统统计源数据及统计报表数据;

(二)对内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报送的各类报表、报告及文字说明涉及数据。

(三)对外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报告及文字说明涉及数据。

(四)对外信息披露、对外信息发布涉及数据。

(五)其他相关对外报送材料涉及数据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分支机构、部室,

本办法所称的数据关系人是指本行统计人员、参与相关业务系统录入统计源数据人员及向统计部门提供手工采集统计数据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与统计数据上报相关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总行人力资源部、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公司金融部、金融市场部、贸易金融部、理财业务部、个人金融部、渠道管理部、普惠金融部、网络金融部、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为本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各分支机构和相关部室实施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各分支机构、相关部室上报的统计报表和相关文字材料数据进行核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负责本行各业务系统统计数据源质量管理和控制,督促分支机构和相关部室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加强数据源质量管理。

(四)负责本行统计数据标准的制定,并配合总行信息技术部及外包公司进行系统实施。

(五)负责本行对外信息披露和对外发布信息的数据质量控制。

(六)负责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保障本行统计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和相关部室为数据源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数据关系人向各业务系统录入统计所需数据和手工采集统计数据,并建立复核机制,确保各业务系统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分行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统计数据源质量的控制和检查,负责分行对外信息披露和对外发布信息数据质量的控制。

第八条本行对外报送材料部门负责所报材料数据的质量控制,所报材料数据应与总行计划财务部发布数据和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数据保持一致。

第三章数据质量控制和管理

第九条各业务系统源数据录入流程:

(一)业务人员发起业务,收集该项业务信息和数据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各业务系统前台操作员依据业务人员提交的原始资料录入相关基础数据。

(三)复核人员对已录入数据和信息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下一步业务流程。

(四)分支行统计主管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审核本机构或部门的源数据,对录入质量进行控制。

第十条各业务系统统计报表数据采集报送流程:

(一)各级统计人员定期从各业务系统生成所需统计报表,对统计报表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上报总行计划财务部。

(二)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分支机构和相关部门上报统计报表数据进行核查和汇总,审核无误后对外报送。

第十一条各业务系统统计报表数据修改流程:

(一)各统计人员定期监控本部门数据源质量,对于当月发生的业务统计数据录入错误的,需要请示本部门统计主管负责人,统计主管负责人同意后,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报送《XXX银行数据改动申请表》(附件1)《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表》(附件2)备案或审批,总行计划财务部同意后,方可修改统计数据。

(二)各统计人员如需修改已对外报送报表的系统源数据,需要请示本部门统计主管负责人,统计主管负责人同意后,向总行计划财

务部报送《XXX银行数据改动申请表》

《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表》

(附件1)

(附件2)。若修改数据影响较小,经总行计划财务部同意后即可修改系统源数据;若修改数据影响较大,则待总行计划财务部上报监管部门,征得同意后,方可修改系统数据。

(三)修改方式:1.客户经理有权限修改的内容,在总行计划财务部同意后即可修改。2.需总行信息技术部修改的内容,总行计划财务部同意后在OA提交“统计数据源更改申请”流程修改。

第十二条对外信息披露和对外信息发布数据的管理流程:本行所有对外报送材料中涉及到本行经营数据、监管指标数据以及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数据,要求从总行计划财务部定期发布的统计信息上采集数据;总行计划财务部未发布的数据信息则必须与总行计划财务部进行核对无误后对外报送。各对外报送材料部门为报送材料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报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各分支机构、各相关部室应设立统计数据档案管理,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统计资料、统计报表、报告及文字说明等,统计档案资料必须采用异介质备份,由专人保管,保证统计资料客观真实完整。

第四章数据质量检查

第十四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为本行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定期牵头组织行内统计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统计法规制度的执行、统计报表及数据源质量控制、统计资料档案管理、统计制度内部培训等情况。

第十五条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分为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两种方

式。

(一)非现场检查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对分支机构、相关部室上报和录入业务系统的数据适时进行监控,通过对月度统计报表数据质量的核查和定期开展数据质量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二)现场检查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到分支机构和相关部门现场,通过调阅原始档案资料、核查统计报表数据和系统录入信息正确性、访谈了解统计管理状况等方式开展的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每年开展一次统计数据质量自查。各分支行、相关部室按总行计划财务部下发的自查要求对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自查,撰写自查报告,按总行计划财务部通知时间上报自查报告。

第十七条分行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支行定期进行统计数据质量检查,每三年每两年进行一次辖内统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上报总行计划财务部。

第十八条各分支机构、相关部室要建立数据质量检查档案,对日常核查、年度自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第五章考核与评价

第十九条总行计划财务部对统计数据质量检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按照《XXX银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XXX银行统计数据质量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计分,并纳入各分支机构、相关部室的年终绩效考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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