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组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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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协推进学会改革的具体做法

北京市科协推进学会改革的具体做法

( 稳 步推 进学会改革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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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面 总 结 学 会 改 革 的 经 验 和 成 效 , 全 部 学 会 进 行 推 向 广 , 进 一 步 巩 固 改 革 成 果 , 定 学 会 改 革 工 作 相 关 补 充 制 并 制 度 、 办 法 、规 定 文 件 。建 立 学 会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 成 学 会 评 形 估 、表 彰 奖励 、检 查督 促 一 整 套 工 作 制 度 。
1 调 研 试 点 阶 段 (0 5 ) 、 20年
大型联合 体和业务主管单位 。推动学会改革, 进学会发展是 促
各 级 科 协 当 前 乃 至 今 后 一 段 时 间 内 的 重 点工 作 。北 京 市 科 协
贯彻 中 国科 协 《 于推 进所 属全 国性学 会 改革 的意 见 》精 关 神, 0 1 以来 围绕所 属学 会 的改革 与发展 做 了大量 的工 自2 0 年
( 出台相 关文件, 二) 制订改革方案
科 协 是 学 会 的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和 学 会 联 合 体 的 办 事 机 构 , 就 决 定 着 在 学 会 改 革 中 它所 担 负 的 重 要 职 责 。制 订 和 出 这 台 相 关 文 件 是 科 协 推 动 学 会 改 革 的 有 力 措 施 。 几 年 来 市科 协 针 对 改 革 中 的 关 键 问 题 和 具 体 步 骤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办 法 和 意 见 , 力地 推动 了 改 革 的 进 行 。 以下 是 经 常 委 会 审 议 通 过 的有 有 关 文 件 : 《 京 市 科 协 所 属 学 会 组 织 管 理 办 法 》 : 《 京 市 北 北 科 协 所 属 学 会 换 届 选 举 办 法 》 ; 《 京 市 科 协 关 于 加 强 组 织 北 建 设 促 进 学 会 改 革 的意 见 》 。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协章程》细则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协章程》细则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2012-2-14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结合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北京地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第二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以下简称市学会),科技类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区县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工作方针政策,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

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社团管理【发文字号】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20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20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02.10.04【实施日期】2002.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 2002年10月4日)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全国性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基础。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其名称前应当冠以全国性学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国性学会承担。

科技协会管理制度

科技协会管理制度

科技协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协会的管理工作,提高科技协会的组织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科技协会是一个由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设立、自主管理的学术性、实用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科技协会成立的宗旨是: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科技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

第五条会员大会是科技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六条理事会是科技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主席、秘书长等职务,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秘书处是科技协会的行政机构,由理事会任命产生。

秘书处设主任、办公室等职务,负责协会的具体事务。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八条会员是科技协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会员应遵守协会章程和管理制度,支持协会的活动和工作。

第九条会员有权参加协会的会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会员有义务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利益和形象。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科技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赞助款、捐赠款等。

协会应合理管理和使用这些经费,确保经费的安全和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协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公布于会员大会。

第五章活动管理第十三条科技协会应定期举办会员大会、学术讲座、研讨会等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四条科技协会应加强与相关机构和组织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十五条科技协会应鼓励会员参与各类科技竞赛和评选活动,提高会员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纪律管理第十六条科技协会的会员和工作人员应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声誉,不得损害协会的利益和声誉。

第十七条协会应建立健全的纪律管理制度,对违反协会章程和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教育措施。

第十八条会员和工作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关于提升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会员服务能力和群众组织力的建议

关于提升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会员服务能力和群众组织力的建议

关于提升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会员服务能力和群众组织力的建议提升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会员服务能力和群众组织力的建议导语: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下文简称“中国科协”)作为一个具有广泛社会组织属性的全国性学术团体,积极推动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和科技工作者的发展成长,对会员服务能力和群众组织力的提升有着重要意义。

在当前波动不安和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下,中国科协要更好地履行其功能使命,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不断提升会员服务能力和群众组织力。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给出一些建议,以期帮助中国科协更好地服务会员和组织群众。

一. 加强学会人才队伍建设学会人才队伍是提升会员服务能力和群众组织力的基础。

中国科协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的努力来加强学会人才队伍建设:1. 完善培训体系:建立健全学会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包括岗位培训、综合素质提升培训和领导能力培训等。

培训内容应包括学会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组织管理能力以及沟通协调能力等。

2. 提供发展机会:为学会工作人员提供晋升和发展机会,设置科学合理的晋升通道和激励机制,激发学会人才的创新活力和工作动力。

3. 建立交流合作机制:积极与其他学会、科研机构、高校以及国际组织开展交流合作,加强学会工作经验的共享和借鉴。

二. 加强会员服务能力建设提升会员服务能力是中国科协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建设学术交流平台:通过开展学术研讨会、论坛和刊物等形式,为会员提供学术交流和合作的机会。

加强与国内外学术机构的交流合作,吸引高水平研究成果和学术人才。

2. 完善会员资源服务:建立全国学会会员信息平台,便于会员之间的互动交流和资源共享。

提供学术资源、科研项目申报指导、合作机会推介等服务,满足会员的多样化需求。

3. 加强行业导向和政策研究:通过调研和研究,及时掌握会员所在行业的发展动态和政策变化,为会员提供行业导向和政策解读,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挑战和机遇。

三. 提升群众组织力群众组织力是中国科协实现科学大众化的重要保障。

中国科协与所属学会间关系的变化探析

中国科协与所属学会间关系的变化探析
和 功 能 。改 革 开 放 以 后 ,学 会 才 开 始 回 归 ,逐 步 走 向 独 显然 ,这一重大的改变使 中国科协与大多数 的人民团体
立 自治 的道路 。在六十多年 的发展 中科 协和学会的关系 不同:取消了会 员制 。这一状 况一直延续 ,在 中国科协 也有所 变化 ,体现了在不 同历史时期 ,对学会和科协关 第三 、四 、五 、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的 《 章程 》中都反复
章程 》中,却删去了 “ 会 员”这一章 ,代之 以 “ 全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之一。但是 ,在计划体制下 ,学 新 《 会失去了独立 自治的群众 性组织 的特点 ,成为政府或政 国性学会 ” 一章, 并将其与 “ 地方科协 ” 并列 , 指出:“ 中 府所属 的事业单位的附属,大大降低了科技群 团的作用 国科协由全国性学会 ( 协会 、 研究会 ) 和地方科协组成 。 ”
(四 )进 一 步 强化 改革 成 效
成果 。 ’ ( 作 者 系江 苏省科 协 党组 书记 、 副主 席 )
以 “ 两化 ”促进改革 ,以改革促进发展 ,确保下半
l z o l 6 _ l o / 黼髓 田
学技术协会的领导。”这时 ,中国科协与所属全 国学会 的宏伟蓝图。2 0 1 5年年初 ,中共 中央 印发 《 关于加强和
“ 中国科协是在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的各种科学技术工作 新修订的 《 章程 》中恢复了科协的会员制 ,并规定: “ 全
者群众 团体 的联合组织” ,并在章程 中制订会 员一章提 国学会是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的团体会 员,并 接受 中国科
运行和监督机 制。要制定完善学会秘书长职位 的岗位职 年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要全面实施新一轮学会能力 责, 建立合理的学会秘书长激励 、 评价 、 监督和退 出机制 , 提升计划,以全新的理念办好江苏省青年科学家年会等 明确学会秘书长对学会办事机构人事权 、财务权的主导 学术交流活动 ,持续举办服 务淮安创新发展对接活动, 地位 。要建立秘 书长学 习培训机 制 ,使现有学会秘 书长 办好首届江 苏省科协创新 创业大赛 ( 扬州 )活动 ,筹备 具备职业秘 书长所需 的素质和技能 ,探索建立秘 书长职 组织好 中国科协 、 江苏省政府联合举办 “ 2 0 1 6 中国( 昆山 ) 业上岗资格认证制度 , 对新任秘书长实行先培训后上岗。 国际人才创新创业大会”。要大力实施科普信息化建设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 按照《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工程 ,建好江苏云科普信息 中心 ,确保年底前实现苏北 的要求 , 规范票据管理 , 进行税 务登记 , 实现财 务公开 , 地区城 市社 区全覆盖 ,以实实在在的发展成效检验改革 接受理事会 、监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和社会的监督 。

科协规章制度

科协规章制度

科协规章制度一、引言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旨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交流,帮助科技人员提高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

为了规范科协的内部管理和活动举办,制定本规章制度,以保证科协的有效运作和发展。

二、组织架构1. 科协的组织架构包括主席团和各个专委会。

2. 主席团由科协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

主席团负责制定科协的战略发展目标、决策重要事项,并监督协会的日常运作。

3. 专委会负责开展具体的科技活动和项目,通过组织学术研讨、技术培训等形式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三、会员资格1. 科协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荣誉会员。

普通会员是满足以下条件的个人:对科学技术有所贡献或表现出较高的科学素养;符合科协的入会条件并经过审批。

2. 高级会员是在普通会员基础上,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并得到科协主席团的认可。

3. 荣誉会员是对科协有杰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由主席团评选认定。

4. 各级会员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优先参与科协举办的活动。

四、会费管理1. 科协采取会费制度,会费的用途包括科技活动的组织和经费支出等。

2. 会费标准由主席团根据科协的运营需要和会员的负担能力进行制定,并及时向会员公布。

3. 会费的缴纳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

4. 会员必须按时缴纳会费,逾期未缴纳会费的会员将暂停享受会员权益。

五、科技活动1. 科协定期举办科技论坛、学术研讨会和专题讲座等活动,旨在提升会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2. 科协可开展技术培训和考核活动,以鼓励会员的学习和自我提升。

3. 科协可组织会员参与科研和技术项目,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六、科协的日常管理1. 科协应建立健全的会籍管理制度,包括会员信息的储存和更新。

2. 科协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3. 科协应建立活动管理制度,包括活动的策划、组织和评估等流程。

4. 科协主席团负责对科协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8.07.23•【文号】科协学发[2008]149号•【施行日期】2008.07.2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的通知(科协学发[2008]149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为加强对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组织建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明确有关报批和备案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更好地为学会提供服务,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了《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

现将《办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并结合民政部等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业务报批和备案手续。

《办理指南》未尽事宜,请根据相关部门具体要求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管理报备工作办理指南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制2008年7月前言为加强对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组织建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全国学会的组织建设工作提供服务,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国科协对学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程序及流程,制定本指南。

凡由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须按照指南要求进行相关事项的报批和备案工作。

报备事项目录一、申请成立全国学会1.申请筹备2.筹备中的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申请登记4.刻制印章5.办事机构备案二、全国学会变更登记及注销6.变更名称7.修订章程8.变更法定代表人9.届中变更(增补)负责人10.变更业务主管单位11.变更住所12.变更注册(活动)资金13.变更业务范围14.办事机构变更挂靠单位15.注销三、全国学会理事会换届16.申请批准理事会换届方案17.申请召开会员(代表)大会18.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结果备案19.提前或延期换届四、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的接纳和退出20.申请为团体会员21.退出五、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注销22.设立分支(代表)机构23.变更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24.变更分支(代表)机构住所25.变更分支(代表)机构名称26.注销分支(代表)机构六、补发证书27.全国学会及分支(代表)机构补发登记证书有关说明中国科协及民政部所需表格一览表一、申请成立全国学会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参照18条进行备案。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30•【字号】京科发[2011]464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11]46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专项质量和管理效率,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专项质量和管理效率,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和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要求,结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科技专项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委设立,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专项。

第三条专项指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相关政策及科技工作需求,由市科委组织安排,由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技工作任务。

第四条专项实行“专项-课题”、“专项-事务性工作”制管理,即将专项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事务性工作中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项管理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服务型科技管理职能,加强专项设立、实施管理、验收总结、绩效评估和成果管理。

第六条各专项可根据本办法以及专项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各专项管理办法,规范专项组织实施与管理,注重监督检查,保障专项整体效果和任务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市科委是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的组织和管理。

市科委也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负责专项课题、事务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承担单位是专项课题或事务性工作的实施单位。

第八条市科委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二)负责专项的设立、经费预算、专项课题及事务性工作确定,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或《北京市科技专项工作任务书》(以下简称《专项工作任务书》);(三)负责专项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专项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估和成果管理;(四)负责对专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管理;(五)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化管理,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所属学会管理制度

所属学会管理制度

所属学会管理制度一、学会的组织架构学会的组织架构是学会管理制度的基础,它决定了学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权责和运作方式。

一个合理的组织架构可以有效地分工协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学会的发展。

一般来说,学会的组织架构包括学会理事会、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等部门。

1. 学会理事会学会理事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学会发展战略、审议和批准重要事项。

学会理事会由学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等组成,一般定期召开会议,讨论重要问题,做出决策。

学会理事会还负责选举产生学会领导班子,任免学会干部,监督学会工作的开展。

2. 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会的学术审批和指导机构,负责组织学术活动、评选优秀学术成果、聘请学术顾问等工作。

学术委员会由学会的专家学者组成,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声誉,负责规划学会的学术方向,推动学术研究的发展。

3. 秘书处秘书处是学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学会的日常事务和具体工作。

秘书处一般设有秘书长、办公室、财务部、人事部等部门,每个部门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事务。

秘书处负责学会的组织管理、信息沟通、财务运作等工作,保障学会正常运转。

二、会员管理会员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是学会的主体力量和基础支持。

因此,学会需要建立健全的会员管理制度,加强与会员的联系和沟通,激发他们的参与热情,提升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 会员招募与管理学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招募会员,如组织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发布学术成果等,吸引优秀学者和研究人员加入学会。

同时,学会需要建立完善的会员管理制度,包括会员登记、会费缴纳、权利义务等规定,明确会员的身份和地位,规范会员的行为。

2. 会员培训与激励学会可以通过举办学术讲座、组织学术考察、提供学术资助等方式,开展会员培训和激励工作,帮助会员提升专业水平,促进学术交流。

同时,学会还可以设立奖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学术研究和学会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激发他们的创新和活力。

三、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学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乎学会的经济收支、资金使用和财务监管等方面,直接影响学会的发展和稳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2002年10月4日)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全国性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基础。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其名称前应当冠以全国性学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国性学会承担。

第五条全国性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二)有固定的住所;(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五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一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四条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条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会员第十七条全国学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各级地方学会是同级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

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章程,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员日定为每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四章全国领导机构第二十一条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

北京市关于贯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关于贯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关于贯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布日期】2000.10.10•【字号】京科政发592号•【施行日期】200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关于贯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京科政发592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学技术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非国有资产所占的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及科学技术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非营利机构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管理本市行政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

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科委)负责对本辖区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及区、县民政局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科委审查同意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四条申请设立登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开办资金为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举办者应当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市民政局办理登记。

(二)开办资金为100万元以下的,举办者应当向其住所在地区、县科委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区、县民政局办理登记。

区、县科委批准设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报市科委备案。

第五条市科委及区、县科委应当自接到举办者设立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关于中国科协所属学会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换届的条例(试行)

关于中国科协所属学会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换届的条例(试行)

关于中国科协所属学会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换届的条例(试行)(中国科协 2000年12月14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国科协五届三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会应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如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

如遇特殊情况,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需延期或提前召开时,应先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作出决议,并报中国科协批准。

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应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的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对会议期间的领导。

第四条学会理事会在任届期满前6个月,学会应和中国科协学会部会商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理事会换届方案。

学会应向中国科协学会部报送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换届方案。

待得到中国科协学会部批复后,方可操作。

第五条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应向中国科协报送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

请示内容:(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规模,代表名额的分配,拟任理事产生的原则及方案。

(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理事会任期内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学会章程修改报告和章程(草案)。

(三)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及名额分配方案。

(四)拟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及其简历,以及理事会组成人员选举办法。

第六条中国科协收到学会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后,先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中国科协书记处。

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审议同意后,中国科协正式发文批复,并抄送学会办事机构的挂靠单位。

第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学会若以通信形式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时,应征得中国科协同意后,方能进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工作要点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工作要点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工作要点如下:
1.评选表彰优秀科技人才,包括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创新工作室、
青年人才托举项目、北京青年学术演讲比赛和北京青年优秀科技论文征集等。

2.支持科技奖项,包括茅以升北京青年科技奖、支持19家市学会、基金会设立科技奖项
23项等。

3.推荐国家级评选和表彰,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创新争先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中
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及未来女科学家计划、中国科协求是杰出青年成果转化奖等。

4.北京市评选和表彰推荐,包括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北京学者计划
及青年北京学者计划等。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法规,为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全国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全国学会要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全国学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全国学会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全国学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协章程》细则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协章程》细则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2012-2-14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结合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北京地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第二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以下简称市学会),科技类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区县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工作方针政策,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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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组织管理办法2006—2—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统称学会)的组织管理工作,促进学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协《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会是依据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分类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而组建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是北京市科协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会要以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要团结、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学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二)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三)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四)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五)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参与北京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促进政府的科学决策等工作;(六)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北京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提出建议;(七)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八)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仲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编审科技文献,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九) 促进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十)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十一)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五条北京市科协领导并承担对学会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学会办事机构在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

学会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性学会指导,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市社团办)。

第六条申请加入北京市科协的学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的北京市科技团体;(二)承认《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七条申请加入北京市科协的程序:(一)向北京市科协提出申请;(二)经北京市科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北京市科协常委会批准,即为北京市科协成员。

第八条学会申请退出北京市科协,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提出报告,经北京市科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报北京市科协常委会批准,方可办理退会手续。

第九条学会违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北京市科协常委会通过,依据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十条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为:(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

召开前,须向北京市科协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得到北京市科协批复后,方能召开。

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科协审查并经北京市社团办批准,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学会理事人数较多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及文本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学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工作作风民主.第二十一条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候选人若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科协审查并经北京市社团办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学会秘书长(含)以上职务。

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二十二条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科协审查并经北京市社团办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学会理事长(会长)为该团体法定代表人。

若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北京市科协审查并经北京市社团办批准后,方可担任,并需在章程中写明.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学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五条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事宜;(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会员第二十六条承认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学会会员.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二十七条会员条件:(一)个人会员。

北京地区工作的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个人会员是学会的主体。

有条件的学会要注意在非公经济组织中发展会员,也可发展学生会员。

(二)团体会员。

凡与学会专业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八条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学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二十九条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学会开展国际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三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在学会中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学会的活动;3.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2.维护学会合法权益;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4.按规定缴纳会费;5.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经费及资产管理第三十三条学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第三十四条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学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遵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经过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北京市科协审查批准,并报北京市社团办核准后生效.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学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科协审查批准。

学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市科协和挂靠单位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学会经北京市社团办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科协和北京市社团办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非北京市科协业务主管单位的学会,可作为北京市科协团体会员单位,其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九条学会自行设计的会徽,应报北京市科协备案。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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