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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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4.11
•【字号】浙发改产业[2008]265号
•【施行日期】2008.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区(园区)生
态化建设与改造工作的通知
(浙发改产业〔2008〕265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环保局,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2007年,在省市县有关部门、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开
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步伐明显加快,成效积极,有力地促进了开发建设与发展方式的转变,为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实现开发区(园区)改善环境与发展经济“双赢”局面打下了更为扎实的基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战略精神,积极做好省政府《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8〕7号)
“加快推进开发区(园区)生态化改造”,以及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的指导意见》(浙发改产业〔2006〕958号)“2008年通过国家设立审核的现有开发区(园区)全部推行生态化建设与改造”目标建设,提出以下要求:
一、已编制完成开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经省发改委、环保局批复的开发区(园区),要按照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积极抓好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被省发改委、环保局等省有关部门列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试点的开发区(园区),2008年底前,完成本开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并上报批复;其它开发区(园区)最迟于2009年3月底完成上述工作。
二、各开发区(园区)要根据规划,启动推进与实施生态化建设相对应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建设目标与进度。落实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建立健全区域与生产规模相适应、集中处置和排放单位自行处置相结合的各类污染物、排放物的处理系统,加强环境监管。
三、列入省政府《“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第一批省级督办的11个重点环境问题范围的开发区(园区),必须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严格按照要求对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认真整治并达到相应的管理标准。
四、各地发改部门、环保部门要会同其它相关管理部门,切实做好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确保开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有序推进,努力实现指导意见提出的“至2015年,所保留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基本完成生态化建设与改造”的建设目标。期间,省发改委将会同省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工作进行检查。开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的绩效将作为创建“省级生态开发区(园区)”、省部门的各类支持以及扩容、升级等调整的重要依据。
附件:各开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计划目标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