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2022年重点工作清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2022年重点工作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5.31
•【字号】浙发改环资函〔2022〕277号
•【施行日期】2022.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2022年重点
工作清单的通知
浙发改环资函〔2022〕277号
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将《浙江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2022年重点工作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附件:1.浙江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2022年重点工作清单
2.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附件1
浙江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2022年重点工作清单
附件2
省级各有关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改革办、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大数据局、省林业局、省法院、省检察院、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省气象局。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5.09•【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158号•【施行日期】202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将《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5月9日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浙江全面开启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着力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关键时期。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测绘工作,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水平,提升基础测绘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新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浙江省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规划背景(一)取得的成绩“十三五”期间,基础测绘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全面建成新型基础测绘体系和现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着力丰富了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持续深化了地理信息应用,全省基础测绘发展总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1.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能力有新提升。
一是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
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出台《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出台《浙江省地理国情监测管理办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宁波等地相继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相关法规修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开发区发展水平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开发区发展水平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浙政发[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开发区发展水平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2]8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全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设立20多年来,在扩大对外开放、深化体制改革,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面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为更好地发挥开发区在实施“四大国家战略举措”和“四大建设”中的支撑促进作用,引领示范经济转型升级,辐射带动地方区域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提升全省开发区发展质量和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把握方向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并重,利用境外投资与境内投资并重,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并重,致力于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致力于增强体制机制活力,促进开发区向以产业为主导的多功能综合性区域转变”的“三并重、二致力、一促进”的发展方针,引导和促进全省开发区更加注重招商选资和经济发展质量,更加注重优化结构和促进产业升级,更加注重集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以新思路解决新问题,以新举措推进新发展,把有效利用外资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起来,把推进开发区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与加强开发区品牌建设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开发区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二)基本原则。
1.突出创新,科学发展。
把推进自主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作为开发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和突出抓手,坚持好中求快、优中求进,着力推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规模、质量、效益和速度的统一。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浙环发〔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浙环发〔2019〕24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监管服务水平、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治理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举措:一、优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发布省市县“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建立“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为各地优化经济发展布局,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科学指导,为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落地、项目环评审批提供硬约束,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空间管控依据。
二、深化环评审批改革。
研究出台第五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严格实施环评分级审批清单(2019年版)。
建设项目同时涉及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合并审批。
按照高效便捷、风险可控原则,逐步扩大“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覆盖面。
三、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环境监管制度,整合衔接环评审批、污染源监控、执法监管等环境管理制度,试点探索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一个名录、一套标准、一次审批、一网通办”的创新模式。
针对环保审批手续不健全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实事求是、分类施策、规范管理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实现排污单位的高水平治理和高质量发展。
四、实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最多验一次”。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10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10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生态环境局(分局):现将《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31日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为推进“十四五”时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规划纲要(2020—2035年)》《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现实基础与面临形势(一)“十三五”水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十三五”期间,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水十条”和“五水共治”为抓手,统筹推进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协同共治,水环境质量持续高位提升,国家“水十条”考核持续保持优秀,全省涉水信访量从2016年的1.36万件下降到2020年的5130件,下降了62.1%,治水工作群众满意度、幸福感持续提升。
一是深入实施“五水共治”碧水行动。
先后实施“清三河”、剿灭劣Ⅴ类、“美丽河湖”建设三项行动。
共清理垃圾河6500公里、黑臭河5100公里,水体黑、臭等感官污染基本消除,建成省级“美丽河湖”316条、3670公里。
2020年,221个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94.6%,较2015年提升21.7个百分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率100%,较2015年提升15个百分点;2017年全面消除劣V类断面,提前三年完成国家下达的消劣任务。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浙发改投资[2010]135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0〕135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局,省有关部门:为统筹安排、规范有序推进全省各级“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现将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共同做好我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
附件: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附件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是我省“十二五”14项省级重点专项规划之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载体和抓手,也是“十二五”时期我省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预算的规划依据。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本规划由省发改委牵头组织编制。
现就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着力“促转型、稳增长、重民生”,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促进经济转型、社会转型和政府转型,为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规划编制要统筹把握投资的速度和结构、规模和效益、增量和存量、近期和长远、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等重大关系。
要突出规划的前瞻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注重规划的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和前后结合,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三个千亿”工程计划,以及各市县、各行业“十二五”相关规划。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苕溪流域“一河一策”2021年工作计划》的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苕溪流域“一河一策”2021年工作计划》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3•【字号】浙发改环资函〔2021〕392号•【施行日期】202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苕溪流域“一河一策”2021年工作计划》的函浙发改环资函〔2021〕392号有关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治水办(河长办),省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治水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苕溪流域“一河一策”实施方案(2021-2023年)》,特制定苕溪流域“一河一策”2021年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决策部署,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坚持系统推进、整体智治,强化精准施策、靶向攻坚,切实打好“五水共治”巩固提升持久战,加快推动“五水共治”向“五水共智”转变,围绕深化水污染防治、严格水环境治理、完善水资源保护、加强水域岸线保护管理、促进水生态修复、健全执法监管等六大任务,持续将苕溪流域水环境治理推向纵深,确保苕溪流域实现河道水域不缩减、水质不下降、生态不破坏、功能不退化。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水污染防治1. 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和提升。
深化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建设质量过程管控,通过倒逼企业工艺改进,推进用水和污水源头减量。
推行清洁生产和绿色循环发展,加快实施一批绿色化改造项目,加大对沿线乡镇“低散乱”、低小散企业(作坊)的整治力度。
按照园区雨污分流规划,严格实行雨污分流,不断完备雨、污水收集系统,实现“晴天无排水、雨天无污水”。
规范和加强沿线区县工业污染治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业污染应急方案、危险废物处置管理规定及水处理规定等相关制度。
2021年,计划实施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工业园区创建等7个项目,投资69103万元;其中,杭州市实施1个项目、投资400万元,湖州市实施6个项目、投资68703万元。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04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31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为推进“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有关规划计划、《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规划纲要(2020—2035年)》,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与形势(一)“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十三五”期间,我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能力建设,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持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胜利。
全面打响蓝天、碧水、净土、清废四场战役,国家“大气十条”“水十条”考核持续保持优秀,环境空气质量在长三角区域率先实现全省达标。
2020年,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25微克/立方米,日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3.3%,比2015年分别降低43.2%和提高9.5个百分点,50个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园区循环化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日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发改环资〔2012〕76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是指推动现有各类园区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突破循环经济关键链接技术,合理延伸产业链并循环链接,搭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创新组织形式和管理机制,实现园区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和废物“零排放”,不断增强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破解资源环境瓶颈制约、改善区域生态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是我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工作原则。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要以提高资源产出率为目标,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着力点,按照“布局优化、产业成链、企业集群、物质循环、创新管理、集约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和优化园区布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促进企业间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共享资源、共用基础设施,形成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能循环的现代产业体系。
把全省各类园区改造成为“经济快速发展、资源高效利用、环境优美清洁、生态良性循环”的循环经济示范区。
———坚持发展循环经济与提高园区竞争力相结合。
依托园区现有产业结构和资源环境禀赋,发挥产业集聚带来的各种优势,把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贯穿于循环化改造的全过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培育新的增长点,提高园区的核心竞争力。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1.10•【字号】浙委发[2004]93号•【施行日期】200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的通知(浙委发[2004]93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学习贯彻,并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实施意见,确保该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05年1月10日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进一步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特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大意义。
目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增长方式转变、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如何加快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进程,解决好农业基础比较薄弱、农村发展相对滞后、农民增收压力加大的问题,扭转城乡差距、工农差距、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是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
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就是要把城乡经济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统一筹划,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整合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各项举措,着力解决好“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距,充分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和农村对城市的支持促进作用,实现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和共同繁荣。
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新时期新阶段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1•【字号】浙政办发[2003]64号•【施行日期】200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几年来,我省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在改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经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擅自设立名目繁多的开发区,违法违规圈占、出让(转让)土地,违规授权和出台优惠政策,强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侵犯农民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商贸开发区、特色工业园区、乡镇工业专业区、留学生创业园、软件园等,下同),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总体要求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肃认真地开展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切实纠正越权审批、违规占地、非法入市、低价出让和执法不严等方面的问题,以维护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开发区产业层次,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一)全面清查各类开发区在暂停审批新设、扩建各类开发区的同时,各地要对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如实登记上报有关情况。
清查的内容包括:1.开发区的名称、数量、面积、种类、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2.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土地出让面积、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3.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4.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要求;5.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现有优惠政策(包括税收);6.开发区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等情况。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农科发[2011]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1.01.24【实施日期】2011.0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浙农科发〔2011〕1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发改委(局)、财政局、环保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1号)精神,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生态省和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决定在全省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以点带面推动生态循环农业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建设一批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示范区、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是省委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也是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重要内容。
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有利于牢固树立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理念,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生态循环农业推进体系;有利于统筹规划产业生态布局,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循环农业产业经营体系;有利于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加快形成一批农业资源保护、投入集约节约、生产全程清洁、废物循环利用、产品安全优质的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带动体系。
各地要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要求,着眼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扎实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活动。
二、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的主要内容“十二五”期间,以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为平台,实施生态循环农业“2115”示范工程,即在全省创建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20个、示范区100个、示范企业100个、示范项目500个。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浙发改经合〔2020〕89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发改经合〔2020〕8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3月25日附件1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为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意见》(浙委发〔2018〕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2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83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概念与意义(一)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资源优势吸引各类企业(机构)总部入驻而形成的集群布局,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时代出现的一种高端产业组织形态,可形成资源的大规模聚合,为本地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税收供应效应、产业集聚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就业乘数效应、资本放大效应等诸多外溢效应。
(二)发展意义。
发展总部经济有利于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激发经济内生发展动力;有利于提升我省国际化水平,打造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增强对全球优质创新资源的吸引力;有利于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构建完善的产业生态系统,提高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推动我省大都市区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局。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15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15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生态环境局(分局):现将《浙江省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31日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为持续改善“十四五”时期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规划纲要(2020-2035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形势与挑战(一)“十三五”主要成效“十三五”期间,全省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高标准部署推进打赢蓝天保卫战,创新开展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全面推进能源、产业、运输和用地四大结构调整优化和秋冬季攻坚、柴油货车治理、工业炉窑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和重点领域臭气异味治理五大专项行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1. 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十三五”期间,全省超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
2018年,在长三角等全国重点区域率先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2019年,设区城市首次全部消除重污染天气。
2020年,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25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下降43.2%,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93.3%,较2015年上升9.5个百分点,首次实现县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全达标和重污染天气全消除,6个设区城市和44个县级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5•【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189号•【施行日期】202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189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现将《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会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5月25日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萌发地,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发源地和率先实践地。
2006年7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在省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突出抓好“991”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加快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建设。
十多年来,全省上下以“八八战略”为统领,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坚定不移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连续实施三轮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率先探索出一条经济转型升级、资源高效利用、环境持续改善、城乡协调发展的高质量绿色发展之路,绿色发展指数稳居全国前列,在全国率先建成生态省,循环经济“991”行动已成为浙江持续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标志性行动。
2020年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赋予我省“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并提出“生态文明建设要先行示范”“让绿色成为浙江发展最动人的色彩”的新要求。
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强调,要努力打造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走在前列。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要求,谋划实施“991”行动计划升级版,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打造全国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标杆,特制定本规划。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的实施方案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能源局,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1.04•【字号】浙发改产业〔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的实施方案浙发改产业〔2022〕1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广电局、省统计局、省大数据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省通信管理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精神,推动重点行业加快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针对我省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含光伏玻璃,下同)、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五大行业重点领域和数据中心,开展严格能效约束推动节能降碳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能效引领、统筹部署。
深刻认识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把重点领域能效引领纳入全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整体布局,坚持全省“一盘棋”,实干争先、加压奋进,统筹抓好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
(二)坚持对标标杆、整体提升。
突出标准引领作用,对标国内外生产企业先进能效水平,确定各行业重点领域能效基准水平和标杆水平,以量化标准为牵引,推进开展节能降碳行动,助力全行业加快转型提升发展。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聚焦综合条件较好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先行先试,率先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
待相关机制及整改路径运行成熟后再研究推广至其他行业其他企业。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159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159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将《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4月29日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自然资源是生存之本、发展之基、生态之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的重要地位,在我省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新征程中肩负着重要历史使命。
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依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是指导我省做好“十四五”时期自然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基本依据和行动纲领。
一、现实基础(一)发展现状“十三五”时期是我省自然资源事业改革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五年,全省自然资源系统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两统一”核心职责,按照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要求深化改革,积极推进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自然资源集中统一管理迈入新阶段,助推我省高质量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1.资源保护不断加强。
多措并举加强耕地管控性、建设性、激励性保护,全国自然资源系统推广浙江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经验。
加强矿产和海洋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进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
“十三五”期间,全省实际耕地保有量稳定在2818万亩以上,划定永久基本农田2399.5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1003万亩。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浙江省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和动态监测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浙江省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和动态监测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16•【字号】浙发改环资函〔2022〕718号•【施行日期】202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浙江省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和动态监测制度(试行)的通知浙发改环资函〔2022〕718号省级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面掌握我省生态产品基本情况,为拓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通道、加快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有力支撑,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牵头建立浙江省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和动态监测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依托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调查监测体系,以县域为基本调查单元,利用网格化监测、数字化等手段,开展生态产品构成、数量、质量等情况调查,编制生态产品目录清单并动态调整。
按照“成熟一批,调查一批”的原则,有序开展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
调查实施分为两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为前期准备与试点阶段,2023年开始选择有条件地区,率先组织开展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和动态监测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为全面启动阶段,待试点成熟后,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适时启动全省范围内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和动态监测工作。
二、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一)普查范围在试点基础上开展全省域范围内的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
(二)普查内容根据《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应用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按照《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技术规范陆域生态系统》(DB33/T 2274-2020),开展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
1. 供给产品1.1 农产品。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度开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示范点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度开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示范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05•【字号】浙发改产业[2007]219号•【施行日期】200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度开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示范点的通知(浙发改产业〔2007〕219号)各市发改委:对开发区(园区)实施生态化建设与改造是省委省政府发展循环经济所确定的九大重点领域之一,是“991行动计划”的重要组织部分。
在各地发改部门、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的共同努力下,2006年全省开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示范工作积极推进,取得良好成效。
为全面贯彻《关于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的指导意见》(浙发改产业〔2006〕958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07年度开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示范点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申报范围:通过国家发改委设立审核并予以公告,尚未列入省生态化建设与改造试点的开发区(园区)。
2、申报条件。
已有相应的工作基础,开始着手或完成开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3、申报程序和时间。
由各市发改委对本辖区(含所辖各县)内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园区)进行筛选,确定1-2家推荐名单。
4月30日前,将名单报送省发改委。
由省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后予以公布。
联系人:应志仁*************赵伟龙87057032二○○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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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4.11
•【字号】浙发改产业[2008]265号
•【施行日期】2008.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区(园区)生
态化建设与改造工作的通知
(浙发改产业〔2008〕265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环保局,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2007年,在省市县有关部门、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开
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步伐明显加快,成效积极,有力地促进了开发建设与发展方式的转变,为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实现开发区(园区)改善环境与发展经济“双赢”局面打下了更为扎实的基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战略精神,积极做好省政府《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8〕7号)
“加快推进开发区(园区)生态化改造”,以及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的指导意见》(浙发改产业〔2006〕958号)“2008年通过国家设立审核的现有开发区(园区)全部推行生态化建设与改造”目标建设,提出以下要求:
一、已编制完成开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经省发改委、环保局批复的开发区(园区),要按照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积极抓好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
被省发改委、环保局等省有关部门列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试点的开发区(园区),2008年底前,完成本开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并上报批复;其它开发区(园区)最迟于2009年3月底完成上述工作。
二、各开发区(园区)要根据规划,启动推进与实施生态化建设相对应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建设目标与进度。
落实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建立健全区域与生产规模相适应、集中处置和排放单位自行处置相结合的各类污染物、排放物的处理系统,加强环境监管。
三、列入省政府《“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第一批省级督办的11个重点环境问题范围的开发区(园区),必须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严格按照要求对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认真整治并达到相应的管理标准。
四、各地发改部门、环保部门要会同其它相关管理部门,切实做好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确保开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有序推进,努力实现指导意见提出的“至2015年,所保留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基本完成生态化建设与改造”的建设目标。
期间,省发改委将会同省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工作进行检查。
开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的绩效将作为创建“省级生态开发区(园区)”、省部门的各类支持以及扩容、升级等调整的重要依据。
附件:各开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计划目标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