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16-09-21 类别:贷款> 个人贷款字体大小[ 大中小]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15号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一)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为提高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第五条(贷款金额的确定)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三)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四)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省市缴存职工申请本市公积金贷款第三章本市缴存职工申请外省市公积金贷款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精神以及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本市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或者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本市缴存职工),在外省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外省市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申请异地贷款的,应当满足住建部关于公积金贷款差别化信贷政策的规定,其他贷款条件以贷款城市相关规定为准,提取条件以缴存城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贷款城市与缴存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立的信息平台和规则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外省市缴存职工申请本市公积金贷款第五条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且符合本市其他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一)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全国无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二)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全国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或者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运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影响贷款额度的参数设置、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重要事项、审批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市公积金管委会各项决定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八条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条件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通过。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托机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九条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缴存者),及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包括个人缴存者)。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投诉处理规定(试行)》
发文机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21.07.30生效日期:2021.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沪公积金〔2021〕5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投诉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公积金〔2021〕54号各处室、各区管理部:现将《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投诉处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7月30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投诉处理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完善业务投诉处理工作,规范业务投诉处理程序,提高业务投诉处理效率,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投诉处理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投诉人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下列事项的投诉,要求中心履行行政职责,作出核实、处理、答复等行为,应当按照信访程序以外的行政程序进行处理的,适用本规定:(一)涉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查询等事项的投诉;(二)涉及售后公房维修资金的投诉;(三)涉及中心管理的公租房的投诉;(四)投诉人明确投诉事项不属于信访,要求中心履行行政职责的。
投诉人对业务办理流程及结果不满但未明确提出中心履责投诉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作原则)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公正客观、文明规范、公开便民、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一)办公室是业务投诉处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来访接待、信件接收、登记、转送、督办、协调、归档等工作。
(二)业务处室是业务投诉的处理部门,负责配合来访接待、进行受理审核、核实、查处、答复等工作。
(三)管理部是各区业务投诉的处理部门,负责所在区域内的来访接待、信件接收、登记、转送、核实、查处、答复、归档等工作。
第五条(信息化管理)业务投诉处理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中心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投诉模块(以下简称系统)处理,以信息化手段规范投诉处理行为、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上海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上海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
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住宅》
【年(卷),期】2006(000)004
【摘要】为贯彻执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公积盒管理中心制订了《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上述三项实施细则和办法.已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一届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总页数】1页(P10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相关文献】
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J],
2.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J],
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999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公报 [J],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加快推进具有
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5.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上海市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和上海市1997年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等三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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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上海公积金认房不认贷新政策
2023上海公积金认房不认贷新政策上海公积金认房不认贷新政策10月17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上海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2023年10月30日后手里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同时,《通知》还规定,对于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贷款;对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发放贷款的政策维持不变。
“这一政策说明公积金贷款也将落实‘认房不认贷’政策,信号意义很强,有很强的示范效应。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分析道,对于购房者来说,可以有机会纳入到首套房或二套房的认定标准,进一步降低了购房成本和购房“门槛”,利好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的释放。
同时,这一政策和商业银行贷款统一了“认房不认贷”认定标准,降低了贷款成本。
认房不认贷对二手房影响1、政策的出台使得二手房市场的交易透明度提高。
由于购房者不再能够通过贷款来购买二手房,买卖双方必须以自有资金进行交易,这就减少了一些非法资金进入市场的机会,降低了房地产市场的风险。
2、认房不认贷政策的实施对购房者的资金压力产生了较大影响。
对于那些没有足够自有资金购房的购房者来说,认房不认贷政策无疑增加了他们置业的难度。
他们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来积累足够的资金,或者选择较小规模的房产。
3、认房不认贷政策也对二手房市场的价格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随着购房者购房资金的减少,二手房市场的供求关系发生了变化,房价的上涨压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
对于购房者来说,由于无法通过贷款购买房产,他们的购买能力受到了限制,这也使得部分卖家可能会降低房价以促成交易。
认房又认贷有哪些弊端1、资金压力:由于购房时不再需要提供过去的贷款记录,这可能导緻购房者在财务上承担更大的风险。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贷款【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1999.07.07【实施日期】1999.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1999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鼓励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机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三条(贷款业务的委托)本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承办。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公积金贷款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第四条(贷款偿还担保)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办法另行制定。
借款人同时借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为该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
第五条(房屋类型)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应当用于本人家庭自住。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借款人的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二)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三)所购买的房屋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四)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五)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六)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上海出台经适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将对物业实行 属地 区域 管理,并将建 成由、街道办事 处和 社区居委会组 成的三级 管理体系 ,实现全 市物业管
李德水 : 房价大幅度降 期待 下来是误解
全 国政协 经济委员 会副主任 李 德水 日前表示 :市场上有一种误解 , “ 期待政府把 房价大幅度降下来 。 这种
上 海 出台 经适 房 公 积金 贷 理 的全 覆 盖 。各 区政 府 将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物 业 管 理 工 作 负 总责 ,成 立相 款实施细则
适 用房 的贷 款政策扩 大 了共 同借 款 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并同时发 界 经 济 的影 响也 是 不 可 低 估 的 , 就 , 这 人 的范 围。 比如, 买普通 商品住 房 布 《 购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 善商 是 大 局 。 公积金 贷款 的共 同借 款人只 能是配 品房 预 售 管 理工 作 的通 知》 其 中 规定 。 偶和同户 一年 以上直系血 亲, 而经济 整 治 捂 盘 惜 售 , 必 须 按 栋 出售 ,不 得
的土 地 价 格 , 国土 房 管 部 门 接 受 承 诺 后 包 租 的方 式 预 售 商 品住 房 , 得 进 不
行虚假交易 。商品房 预售 资金 , 要全 部纳入监管账户 , 由监管机构负责监 确保预售 资金用于商 品房项 目工 哈尔滨将对物业实行属地化 管 ,
程 建 设 ; 售 资金 可 按 建 设 进 度 进 行 预 哈 尔 滨 市 出 台 了 《 于 强化 物 业 核 拨 。 关
款 限 额 为 6 元 、若 有 补 充 住 房 公 O万 积 金 的 ,每 户 家 庭 可 再增 加 2 元 0万
体定价的职能。 如果房价上涨过快 的
势 头 不 能 得 到 有 效 遏 制 , 地 产 市 场 房
上海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实施细则
上海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实施细则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上海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可行?上海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和一般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操作流程又有什么不同呢,今天就给大家一一详细列出了上海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细则,相信大家看了之后就不会再有类似的疑问了。
上海发布公积金购买经适房贷款细则,规定借款人需符合申请经适房及公积金贷款条件,借款人配偶和经适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额度60万。
上海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实用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一)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 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第五条(贷款金额的确定)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
上海经适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确定每户最高可贷80万
手 房 贷 款 年 限 最 长 不超 过 1 年 ,5 内 5 年
首付 比例不低 于2 % 0
针 对 市 民 关 注 的 公 积 金 购 经 适 房
竣 工 的 次 新 房 除 外 ),并 不 长 于 借 款
人 法定 退 休 时 间后 的5 。 年 此 外 ,若 原 住 房 公 积 金 经 适 房 贷 款的借 款人 因离异 或死亡 等特殊原 因
积 金 中 心提 出增加 借 款 人 的 血 亲 ( 款 借
积金 贷款额 度 , 《 实施 细则 》将共 同
借 款 人 从 购 买 普 通 商 品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规 定 的 配 偶 和 同 户 一 年 以 上 直 系 血 亲 , 扩 大 到 除 借 款 人 之 外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共 同 产权 人 作 为 住 房 公 积 金 经 济 适 用 房 贷 款 的 共 同 借 款 人 : 同 时 ,产 权 人 之外 的 经济 适 用 房 共 同 申请 人 ,经 本人 同意 也 可作 为 住 房 公积 金 经 济 适用
房贷 款 的 共 同借 款 人 ,共 同借 款人 应 同
时符 合 住房 公积 金 贷 款 申请 条 件 。 此 外 , 细 则 还 明 确 扩 大 借 款 家 庭
的补 充还 款 渠 道 。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 当 借 款 人 在 还 款 过 程 中 发 生 困
难 , 出现 三 期 以上 贷 款逾 期 ,可 向市 公
《 上海市 住房 公积金 个人购 买经 济适 充 还 款 人 ,经 补 充 还 款 人 同 意 ,可 将
用 住 房 贷 款 实 施 细 则 ( 行 )》 , 明 试
确 每 户 家 庭 住 房 公 积 金 经 适 房 贷 款 额
上海公积金实施方案
上海公积金实施方案上海市公积金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促进城镇职工的住房消费和提高生活品质,上海市对公积金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下面是上海市公积金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一、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海市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0%,其中单位缴存比例为12%,个人缴存比例为8%。
二、提取条件和额度1. 购买住房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时可以提取公积金,提取额度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全部金额。
2. 偿还住房贷款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时可以提取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缴存公积金的80%。
3. 租赁住房上海市公积金实行住房租赁补贴政策,职工租赁住房时可以提取公积金,提取额度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全部金额。
4. 个人生活困难职工因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时可以提取公积金,提取额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三、使用方式和管理1. 联网支付上海市公积金系统与银行系统进行联网,职工可以通过手机或电脑进行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查询等操作,方便快捷。
2. 监管和风险防控上海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加强对公积金的监管,保障职工的权益,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防控工作,确保公积金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3. 长期积累和利用上海市公积金实行长期积累和利用政策,鼓励职工在适当的时间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促进住房市场的稳定发展。
四、资金使用和监督上海市公积金的使用主要用于住房建设和发展,推动住房市场的平稳运行。
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内容是上海市公积金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一方案的实施,可以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提高城镇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住房公积金条例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劳动保障、民政、人事、工商、房地资源、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基础上浮动确定。
每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
工商、劳动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和转移手续。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十日内仍不办理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办理。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房委会发[1999]第8号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9年11月5日沪房委会发[1999]第8号)第一条(目的)为了便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贷款管理办法》载于本刊1999年第10期)的顺利实施,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受托银行)经市住房委员会同意,下列银行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三)上海银行;(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五)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六)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七)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确定)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下一年度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各受托贷款银行当年度实际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及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可使用资金确定各受托贷款银行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最高计划额度。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
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及调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应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签订委托合同)市公积金中心与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二)委托的事项;(三)贷款资金计划额度的确定及调整原则、方式;(四)贷款资金的划拨时间、方式;(五)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责任;(六)公积金贷款统计报表的编制;(七)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责任承担;(八)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九)委托的期限;(十)违约责任;(十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1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贴息贷款条件第三章贴息贷款的办理流程第四章贴息贷款的偿还和贴息支付第五章贴息贷款的置换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房支持力度,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合作,由商业银行以其自有资金向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和规定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市公积金中心以业务成本支出方式承担商业性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形成的利息差额,并享有在未来可以选择置换该笔贷款为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第三条(启动及中止条件)市公积金中心报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选择启动或者中止贴息贷款业务的受理。
第四条(风险承担原则)贴息贷款存续期间,贷款风险由承办银行承担;符合约定条件的贴息贷款被市公积金中心置换为公积金贷款后,贷款风险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五条(承办银行)贴息贷款的承办银行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市公积金中心与承办银行通过签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贴息贷款管理)贴息贷款是公积金贷款的一种转换形式,应当纳入公积金贷款制度进行管理。
2023上海市公积金贷款政策
2023上海市公积金贷款政策上海市公积金贷款政策10月17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在套数认定方面,通知显示,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缴存职工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一是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是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同时,停止向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的政策维持不变。
该通知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2023年10月30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口径执行,2023年10月30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公积金补缴影响买房吗?得看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些省份必须是连续6个月或者是12个月足额缴存并且一直在缴存状态的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不能有间断的情况出现,那么这种情况补缴是影响贷款买房的,但是有些省份补缴也是算连续缴纳的。
以长沙市为例,公积金补缴1年内不能超过1次,并且一次性补缴的金额不得超过原月缴存额的3倍,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补缴能不能贷款买房根据贷款人在一年内断缴的次数来决定。
绝大部分情况是这种:一年内断缴次数不超过三次补缴之后可以按照正常的程序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内补缴次数超过三次补缴之后也是无法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的。
若是你的公积金断缴之后及时的补缴了,但是补缴之后没有连续缴满6个月,想要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咨询下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若是补缴之后连续缴满了6个月或者12个月,这种是不影响贷款买房的。
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条件?想要提取公积金需要满足以下这些条件:1、购买自住住房。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沪公积金[2001]14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沪公积金[2001]14号2001年2月8日)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根据2000年12月28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各受托贷款银行、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贷款委托合作协议》,从2001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一手房),全面实行担保贷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2001年1月1日以后,各经办行所在区、县有担保公司营业网点的(地址和联系人详见附件),双方应建立联系,纯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由抵押贷款转变为担保贷款。
二、借款人如先到经办银行申请纯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按下列步骤操作:1.经办银行(支行)按正常受理程序打印出一式二份受理单,受理单上应有经办行支行(网点)的代码和顺序编号,并盖上个贷管理部门公章后,其中一份由借款人送交到对口的担保公司营业网点办理担保贷款;2.担保公司营业网点应保证该笔担保贷款业务的放款归原受理的经办行,在送放款通知单时附上经办行受理单,由经办行负责核对销号;3.借款人如需变更贷款银行,应到原受理的经办行办理注销手续。
三、借款人如到担保公司营业网点办理担保贷款的,按“客户自由选择银行”的原则,由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个人担保贷款申请单上自行选择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放款银行。
担保公司的各营业网点应张贴各受托商业银行的服务口号、内容、品牌、措施。
四、银行与开发商已有楼盘合作协议的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建立银行、房产商、担保公司三方合作关系、必须实施由抵押贷款转变为担保贷款。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职工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能力,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借款人除应当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二)已支付不低于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总价款20%的首付款资金。
第四条(套数认定)符合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条件的,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
第五条(共同借款人)为提高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共同产权人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应当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贷款材料)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除应当按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原件)。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1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继续执行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考虑到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部分文件即将到期,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现对本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梳理归并,请按照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一、贷款套数认定(一)向符合下列情况的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1.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2.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者已有一套住房、符合第二套改善型认定条件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
(二)继续停止向符合下列情况的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1.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2.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二、缴存要求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三、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基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为3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为10倍。
(二)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1.对于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的,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2.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的,所购住房为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所购住房为非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三)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的每月还本额占月工资基数比例不超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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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0.06.29
•【字号】沪公积金[2010]42号
•【施行日期】2010.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0〕42号)
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按2010年6月2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六次全体会议的要求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
[2009]2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
(一)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第五条(贷款金额的确定)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三)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第六条(补充还款人)当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借款人发生三期以上(含三期)逾期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
补充还款人的范围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
经补充还款人本人同意,并由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还款。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除按现行贷款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原件)。
申请增加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补充还款人的,还应提供补充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原件)及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第八条(贷款受理单位)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区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系统和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担保机构的经办网点,均可受理本市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及办理工作。
第九条(贷款的审核)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受理审核按下列步骤操作:
(一)贷款受理单位审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材料。
(二)贷款受理单位应在借款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资料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准予贷款的,由贷款受理单位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签约手续,并向受托银行发出《放款通知书》,由受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退还材料。
(四)若借款申请人对贷款受理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贷款受理单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复议。
第十条(合同签订)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受托银行、保证人等应当以面
签形式签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签订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实行保证担保方式,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足额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第十二条(贷款风险防范)贷款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审核;贷款管理部门应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和监督;贷款担保机构应根据业务委托的要求,做好贷款担保及贷款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