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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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二三、补证规则行政诉讼中的补证,是指案件已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当事人依法主动或应人民法院要求补充相关证据,从而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诉讼活动。

从广义上讲,补证也属于举证,但二者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诉讼行为。

[补证目的规则] 补证的目的和价值绝对不是为了补充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在于当事人所举证据有缺陷,尚不足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情况下,便于人民法院全面准确审查判断认定已有的证据和待证事实,在于排除非法证据,强化质证和准确认证。

补证即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

补证主要适用以下情形:(1)当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提出的主张。

如提供了主要证据,没有提供次要证据;相反,只提供了次要证据而没有提供主要证据;(2)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有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没有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3)当事人虽然掌握了证据,但出于种种原因未向法院提供或未全部提供;(4)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瑕疵,如证言含混不清,物证不够完整,视听音像资料不清晰等;(5)当事人追加诉讼请求不明确;(6)某项证据的成立,要有其他证据佐证,而当事人并未提供这类证据。

[补证方式规则] 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经法院同意,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2条)。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补充有关证据(9条)。

四、质证规则质证,在美国被称为 Cross Examination,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官主持下,对对方证人所作的盘问。

行政诉讼质证,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法官主持下,于证据交换或庭审中,对对方展示的证据进行辨认、质询、说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力的活动。

质证的价值,在于提高证据的可采性,寻找可定案证据,为认证作准备,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官的内心确信。

(一)[证据交换与展示规则](1)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它的重要性不亚于诉讼案件的其它方面。

下面将从行政诉讼证据的五大规则入手,为大家进行解读。

一、证据的公证性证据的公证性是指证据的经过公证机关认定或者经过法律程序的认定。

证据必须经过公证或法律程序的认定,否则不能作为事实的证明。

因为公证机关或法律程序的认定,是对证据真实性及重要性的最基本认定。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越公正,越可信,越能被法官所采纳。

二、证据的严谨性证据的严谨性是指证据应当确凿、具体、详实,不能存在矛盾或漏洞。

证据必须是确凿的。

在行政诉讼中,法官会根据证据的严谨程度来判断案件的依据。

如果证据不严谨甚至有矛盾或漏洞,那么将会严重影响诉讼结果。

三、证据的唯一性证据的唯一性是指案件中的证据只能使用一次,不能重复使用。

证据一旦被使用过,就不能再次递交,因此需要在递交证据时,及时将证据的副本保存好。

一旦证据被重复递交,将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四、证据的时间性证据的时间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所取得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取得证据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时间早晚,会直接影响证据的有效性。

因此,在递交证据前,需要仔细核对证据获取的时间,确保证据的时间是合法的。

五、证据的完整性证据的完整性是指证据必须有由佐证的证明文件,以及与证据矛盾的证据要进行充分说明。

行政诉讼的证据必须是完整的。

如果证据缺失,将会对诉讼结果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在取证过程中,留意证明文件,确保证据是真实完整的。

如果证据与其他证据产生矛盾,也需要在递交证据的时候,进行充分说明。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所以需要严格按照五大规则进行证据的取证、递交。

只有掌握了证据的五大规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取得胜诉。

对于行政诉讼证据的五大规则,需要在具体的操作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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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那么解读二三、补证规那么行政诉讼中的补证,是指案件已有证据尚缺乏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当事人依法主动或应人民法院要求补充相关证据,从而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诉讼活动。

从广义上讲,补证也属于举证,但二者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诉讼行为。

[补证目的规那么] 补证的目的和价值绝对不是为了补充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在于当事人所举证据出缺陷,尚缺乏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情况下,便于人民法院全面准确审查判断认定已有的证据和待证事实,在于排除不法证据,强化质证和准确认证。

补证便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

补证主要适用以下情形:(1)当事提供的证据缺乏以充实证明其提出的主张。

如提供了主要证据,没有提供次要证据;相反,只提供了次要证据而没有提供主要证据;(2)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有只提供对本身有利的证据,而没有提供对本身不利的证据;(3)当事人虽然掌握了证据,但出于种种原因未向法院提供或未全部提供;(4)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瑕疵,如证言含混不清,物证不敷完整,视听音像资料不清晰等;(5)当事人追加诉讼请求不明确;(6)某项证据的成立,要有其他证据佐证,而当事人并未提供这类证据。

[补证方式规那么] 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辩驳理由或证据的,经法院同意,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2条)。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补充有关证据(9条)。

四、质证规那么质证,在美国被称为 Cross Examination,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官主持下,对对方证人所作的查问。

行政诉讼质证,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办署理人在法官主持下,于证据交换或庭审中,对对方展示的证据进行识别、质询、说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力的活动。

质证的价值,在于提高证据的可采性,寻找可定案证据,为认证作筹办,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官的内心确信。

(一)[证据交换与展示规那么](1)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主要是指在行政诉令的举证,作证,取证,质证和认证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定和原则。

由于行政诉讼同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质和特征,因此,其证据规则除了同其他诉讼证据规则存在共同性之处,更具有自己独立的,有别于其他诉讼活动的证据规则。

1. 取证规则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

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行为的规范。

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就是对取证行为的要求。

如果取证不符合要求,举证当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

所以将这一部分归纳为取证规则。

2. 举证规则行政诉讼举证,就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损害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应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

3. 补证规则行政诉讼中的补证,是指案件已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当事人依法主动或应人民法院要求补充相关证据,从而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诉讼活动。

从广义上讲,补证也属于举证,但二者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诉讼行为。

4. 质证规则质证,在美国被称为 Cross Examination,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官主持下,对对方证人所作的盘问。

行政诉讼质证,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法官主持下,于证据交换或庭审中,对对方展示的证度上影响到法官的内心确信。

5. 认证规则行政诉讼认证是法官对证据三大属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所进行的综合据进行辨认、质询、说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力的活动。

质证的价值,在于提高证据的可采性,寻找可定案证据,为认证作准备,它在很大程审查判断。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在形式上,应以书面形式——举证通知,履行法院告知义务。

行政诉讼证据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大规则解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请求行政机关采取、不采取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时,对相关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用于证明争议事实和证据的材料和信息。

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则是对证据的收集、申报、审查、保全、规则化等方面的法定要求和司法实践规范的总和。

下面,本文将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大规则进行解读。

一、法定证据法定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可作为证据使用的文件、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形式。

依据证据法明确规定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需再经过其他证明程序。

二、自由证据自由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除法定证据外,当事人可以随意选择、自行提供的证据材料。

自由证据是以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为基础,可以用于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当事人提供的自由证据,应当由法院予以合法参考,但法院有权对自由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权威的判断。

三、证据严格规则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严格规则是指法院在证据使用过程中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证据取得的合法程序进行审查、核实。

证据严格规则要求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条件,并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

对于违法合规的证据材料,法院有权予以排除或拒绝使用。

四、公证证据优先原则公证证据优先原则是指当事人提供的公证书等公证机关所作的证据享有较高的证明力,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予以优先采信。

公证是指由依法设立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律规定,对与民事法律关系、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行为或者事实进行确认、鉴定、证明的活动。

五、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将其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完整、真实地提供给对方当事人和法院,以保证对方当事人有效陈述及诉讼公正。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会规定当事人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将其所准备的证据材料提交给对方当事人,以便对方当事人及时了解并准备答辩。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纠纷而进行的审判活动。

证据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展开探讨。

一、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认定、举证责任、排除证据、补充证据以及证据利用等方面。

1.证据收集证据收集是行政诉讼的前提性环节。

行政诉讼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行政机关有关人员知道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应当主动提供。

2.证据认定对于证据的认定,要贯彻证明责任在谁、证据失效不利后果应由谁承担的原则。

行政诉讼中,证据认定由诉讼参与方举证、提取、出示等方式完成。

证据认定原则上应多方面考虑,综合评价证据的数量、质量、证明力等因素。

3.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应当举证、证明。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组织等诉讼当事人主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事宜,需要依法举证,否则将面临结论不利后果。

行政机关也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采取的处置措施不合法时,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其合法性。

4.排除证据对于不能使用的证据,需要遵循排除证据的规则,比如,对于非法获取证据的,或证据主体权利(名誉、隐私等)受到侵犯的,应当排除。

5.补充证据当庭或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对对方出示的证据予以驳斥时,可以申请补充证据。

补充证据的要求必须在该项证据被出示时或者第一时间驳斥后提出。

6.证据利用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利用要坚持客观真实、充分证明、有力驳倒的原则。

二、调查程序行政诉讼中的调查程序分为行政机关调查程序和诉讼调查程序。

1.行政机关调查程序行政机关调查程序是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阶段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行政机关在调查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反将面临法律制裁。

2.诉讼调查程序诉讼调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的审查、质证、辨认、勘验、询问、鉴定等调查手段,以便充分、客观地查明事实,判断案件的真伪、合法性,以便作出正确的裁决。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规定和要求。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主要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提供、证据的采信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将就此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是证据的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种类较为广泛,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其中,书证是最常见的证据种类,它包括书面文件、文书、决定、公函等,具有确凿性和规范性。

物证是指能够直接证明一定事实的实物或者物体,如工程图纸、监控录像等。

证人证言是指通过询问证人获取证据的一种方式,证人应当如实作证,法庭可以对其进行质询。

鉴定意见是指专门机构或者专家对某些技术或者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意见。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反映一定事实的视觉或者听觉材料,如录音录像带等。

电子数据是指经过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如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其次是证据的提供。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行政机关有助证义务,法庭也可以组织证据调查。

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时,应当提供证据的原件或者副本,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的原件或者副本,可以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其证据内容真实性的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涉诉行政行为的相关材料和证据。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鉴定、询问证人等活动来获取证据。

最后是证据的采信。

行政诉讼证据的采信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主要包括真实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等。

真实性原则即证据要真实可信,能够反映一定的事实;公正性原则是指证据的获得过程要公正,不能通过伪造、篡改等手段获取证据;合法性原则是指证据的获得手段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

在具体判断证据的采信程度时,要考虑证据的在法律上的证明力和合法性,以及其与案件事实的符合程度等方面因素。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主要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提供、证据的采信等方面的规定。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法庭则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合法性来进行证据的采信和判断。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是什么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规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是确保案件公正、准确审理的基石,为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据。

那么,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究竟是什么呢?首先,我们要明白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性。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没有充分、合法的证据,就无法确定案件的真相,也就难以作出公正的裁判。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包含了诸多方面。

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键的规则。

在一般情况下,被告即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应当依法遵循相应的程序。

如果行政机关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那么就可能面临败诉的后果。

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处于优势地位,掌握着更多的资源和信息。

要求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能够促使其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更加谨慎、合法,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就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告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例如,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如果原告要证明其向被告提出过申请的事实,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证据的种类也是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重要内容。

常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这些证据都需要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才能被法庭采纳。

对于书证,必须是原件,只有在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物证应当是原物,在提供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是合法取得的,并且要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证人证言则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

如果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应当是真实、自愿的,并且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鉴定意见必须是由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作出,并且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采证及适用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采证及适用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采证及适用规则行政诉讼是指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采集和适用是关键问题之一。

因此,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采集和适用规则。

一、证据搜集1. 取证申请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提出取证申请。

但是,当事人在提出取证申请时,必须说明需要取证的事实、证据和证明该事实、证据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

如果当事人不能说明该要件,法院将不予受理取证申请。

2. 行政机关的配合行政机关有法律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证据收集工作,并应当提供证据所在的材料或情况。

3. 证人和鉴定人的传唤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需要证人或鉴定人提供证言或鉴定意见的,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传唤。

被传唤的证人或鉴定人必须按照传唤的时间和地点到场。

二、证据适用1. 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需要通过证据加以证明。

在证据证明方面,原告和被告有着不同的举证责任。

原告举证责任:原告应当对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提供足够的证据,使法院能够认定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成立。

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所涉及的事实提供有利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

2.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在行政诉讼中,所使用的证据必须是合法的证据。

法院应当对被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和无效证据的影响。

3. 证据的证明力分析在行政诉讼中,对证据证明力的分析是十分重要的。

证据证明力的高低,对是否能够证明相关事实具有决定性影响。

法院应当根据证据的来源、证据的清晰度以及与本案事实之间的一致性等因素,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并根据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决。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采集和适用是保证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之一。

当事人要合理、有效地利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权利,把握好证据采集和适用规则,做到证据充分、证明力强,以获取更好的诉讼效果。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1. 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证据的收集、提交和审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2.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2.1 公正性原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公正性原则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交和审查必须公正、客观、无偏见。

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应当平等对待证据,互相尊重对方提供的证据,并进行合理的证据辨别。

2.2 全面性原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全面性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供与纠纷有关的所有证据,包括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2.3 法定性原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法定性原则要求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

证据应当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并经过合法的保存和鉴定。

证据的提交和审查也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 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和提交3.1 证据的收集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证据:•自行调查取证:当事人可以自行向相关机关或个人收集证据,如出示书面证据、录音、录像等。

•申请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相关证据,如行政文书、行政档案等。

•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的证据。

3.2 证据的提交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自己所拥有的证据提交给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证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提交,如书面材料需加盖个人或单位的印章。

4. 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4.1 证据的保全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某些证据可能会受到损害或丢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证据保全的申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2 证据的鉴定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的鉴定,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证据的鉴定可以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或专家进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也越来越关注。

但是,难免会有一些行政机关的行为给人民造成伤害,这时人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中,证据作为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起到了认定事实、维护正义的关键作用。

本文将详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

一、证据规则1. 证据的定义证据指用以证明争议事实的一切能够提供依据的物品(物证)、书证(包括书面和电子文件)、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当事人认可的其他证据。

2. 证据应当具备的要件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真实性: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被证明是虚假的。

(2)合法性:证据应当是合法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不能无关或者不直接相关。

(4)重要性:证据应当有意义,对于确认事实具有重要价值。

3. 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由诉讼当事人自行负责举证。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于证据在行政机关手中或者由行政机关具有公信力,可能行政机关也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此外,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情况调取证据。

4. 证据的采信标准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采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如证据是非法获得的,或者被迫作证等,不能用作证明之用。

(2)客观性原则:证据具有客观性,不能单纯以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毕。

(3)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不能有造假情况。

(4)全面性原则:证据应当全面,不能仅凭一份证据作出证明。

二、质证方法1. 书证的质证方法书证主要包括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在质证书面文件时,应当注意文件是不是原件、是否为复印件、公章是否完整等。

质证电子文件时,需要在程序上加以严格保护,以确保其可靠性。

2. 物证的质证方法物证是指可以体现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在质证时,需要注意保存物证的完整性,以及物证是否是与案件相关的。

3. 证人证言的质证方法证人证言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形式,其质证方法需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在中国,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关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协议和具体行政不作为所产生的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行政机关采取或停止某种行政行为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使用是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的重要环节。

下面,就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展开探讨。

一、证据的揭示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责令行政机关和其他证据来源单位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和其他证据来源单位接到法院通知后,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其自证的证据原件。

对于当事人自证的文件和其他物品,原则上由当事人提交复印件或副本。

二、证据的收集在行政诉讼中,除当事人自证外,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收集证据。

比较常见的方式有:1. 鉴定。

即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与案件有关的人、物、事实、文件等进行检验、比对,提供鉴定意见。

2. 执行调查。

即法院可以派出调查员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调取相关文件和资料。

3. 询问。

即法院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进行询问,了解证据情况。

三、证据的审查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对证据进行审查。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认真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

对于法院调查和收集到的证据,应当认真审查其证明力、可靠性、适用性等。

如果当事人存在对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争议,法院应当进行辩证审查,采取有力措施澄清事实,查明真相。

四、证据的效力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效力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对比、鉴别、评价。

根据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应当被视为合法证据并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当事人自己提供的证据,尽管不具有法定价值,但仍要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提供证明力予以采信。

需要强调的是,行政诉讼证据的效力问题,也常常与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的证据收集、证据保全等环节有关。

只有在执法过程中证据确实合法、真实、足以证明某个事实,且在诉讼中经过认真审查,才能够被视为有效证据,对案件的判决产生重要影响。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指用于证明行政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具体证据的相关规定。

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帮助裁判机关了解案件事实、查明责任,并为最终裁决提供依据。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建立和遵循,对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具有重要作用。

一、证据收集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收集是案件办理的第一步。

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收集证据:一是自行收集证据;二是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协助收集证据。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收集证据,行政诉讼当事人均应本着真实、合法、公正的原则,遵循法律规定,避免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二、证据的形式行政诉讼证据的形式多样,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其中,书证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它包括书面文件、印刷品、电子文件等。

物证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体或物品,如合同、单据、照片、视频等。

视听资料是指通过摄像、录音等手段记录下来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原告、被告、目击者等提供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陈述。

三、证据的收集原则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和重要性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证据的获取过程和方式合法,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真实性原则要求证据内容真实可信,不得伪造或篡改证据。

重要性原则要求证据对案件的事实、权益和法律关系有重要意义,具有证明案件的关键性或决定性作用。

四、证据的提交与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证据责任,应当自行提供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同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裁判机关调取证据或委托律师、专业人士充当证人,为自己辩护或证明自己的权利。

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当准确标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和意义,并根据裁判机关的要求提供证据原件或副本。

如果当事人未能履行举证责任,裁判机关可根据证据不足或证据未能支持当事人主张的情况进行裁决。

五、证据的认定与审查行政诉讼中,对于提交的证据,裁判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认定和审查。

裁判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鉴定、审查,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解读行政诉讼法的证据制度

解读行政诉讼法的证据制度

解读行政诉讼法的证据制度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证据制度进行了修订:1、完善被告的举证制度。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为了查明事实,增加规定:在两种情形下,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一是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2、明确被告逾期不举证的后果。

针对被告不举证或者拖延举证的情况,增加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调取证据的除外。

3、明确原告的举证责任。

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

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原告不举证,就难以查清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判。

因此,需要原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增加规定:在起诉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在行政赔偿和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4、完善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制度。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行为,增加规定: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是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是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5、明确证据的适用规则。

为了规范证据使用,增强判决的公正性和说服力,增加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规则和举证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并分析其对诉讼双方的影响。

一、证据的规则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规则对于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起着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主要遵循以下证据规则:1. 法定证据规则行政诉讼中具有法定的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了五种证据形式,包括书面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视听资料等。

2. 证据举证责任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原则意味着当事人有证据主动举证的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事实真伪有关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

3. 证据采信规则行政诉讼中,法院根据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据的相关性,决定是否采信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自由鉴定,对申请人提供的合法合理证据予以采纳。

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必须主动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对于当事人的胜诉机会具有重要影响。

1. 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主体,承担了相关的行政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某一决定提出异议,行政机关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机关承担了提供证据的重任,确保其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得到充分的证明。

2. 申请人的举证责任申请人作为行政诉讼的提起方,承担了证明自己主张的合理性的责任。

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可能会导致案件败诉。

因此,申请人有责任搜集和保存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确保其主张的合理性能够得到证明。

三、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的影响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于诉讼双方的权益保护具有直接影响。

1. 提高公正性和客观性证据规则确保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充分、准确的证据是确保诉讼公正、合法进行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重点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定、证据分类、证据收集及运用等相关问题,以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维护公正司法。

一、证据规定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区分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确保正当证据能得以充分利用,排除非法证据的影响。

二、证据分类根据证据的有效性和显示方式,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推定证据和虚假证据等。

1. 直接证据:指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如书面合同、照片、录音录像等直接能够体现争议事实的证据。

2. 间接证据:指通过推理、推断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材料,如相关人的证言、转账记录等。

3. 推定证据:指通过常识、经验可以合理推定争议事实的证据材料,如烟头证明有人吸烟等。

4. 虚假证据:指故意伪造或者篡改的证据材料,往往具有误导性或者迷惑性。

三、证据收集1. 合法渠道:行政诉讼中收集证据应通过合法渠道进行,不得非法侵入他人隐私或者违法获取证据。

例如,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法院调解等正当途径获取合法证据。

2. 证人证言:如案件需要提供证人证言,应当在法院的指导下,通过法定程序保证证人真实陈述,并对证人的作证进行监督和评估。

3. 鉴定意见:在行政诉讼中,有时需要鉴定机构对有关物证、技术问题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应客观、公正,鉴定手续与鉴定意见具有法律效力。

4. 抽样调查:对于大量的证据材料,可以通过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取证,以提高效率和减轻负担。

四、证据运用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运用应贯彻诚实信用和合法性原则。

法院应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权威性等因素,以及证据与争议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综合评估并对证据进行权重分配。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收集与呈现规则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收集与呈现规则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收集与呈现规则行政诉讼程序中,证据收集与呈现规则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确保了其诉讼权的实质性保障,同时也有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公正、准确的裁决。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收集与呈现规则进行探讨。

一、证据收集规则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证据收集。

常见的证据收集方式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首先是书证。

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物,包括合同、协议、凭证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这些书证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在提供书证时,需要注意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出现删改、伪造或篡改的情况。

其次是物证。

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实物或物品,通过实物证据可以反映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属实。

为了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当事人在收集物证时应注意保存完整,并在开庭时提供给法庭进行鉴定或调取。

另外还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对案件事实或当事人行为的陈述。

证人可以是当事人、第三人或相关人员。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利提请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书面证言。

当事人应注意选择可靠的证人,并提前了解证人的证言内容,以准备充分应对可能的质证和反驳。

最后是鉴定意见。

某些案件可能需要进行专门的鉴定,以确定涉案事物的性质、价值、成立与否等。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并提供相关鉴定意见。

在申请鉴定时,当事人应注意提供详细的鉴定要求和相关的证据材料,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二、证据呈现规则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证据呈现需要遵守相关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首先是证据的提交。

当事人应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庭指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证据。

证据材料应当整理齐全,并署名、日期等必要信息。

特别是书证和物证,应尽量提供原件或者复印件,并在开庭前提交给法庭和对方当事人,以便进行质证和辩论。

其次是证据的质证和辩论。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就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质证是指当事人就对方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提出疑点或推翻对方的证据力量;辩论是指当事人就对方提供的证据提出自己的观点、事实或证据来反驳或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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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证据,在法学界一向被视为诉讼的脊梁,是构筑诉讼大厦最为可靠的基石。

证据规则是关于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为履行我国加入WTO三大协定中关于及时公布贸易法律、法规、处理贸易纠纷案件司法裁判案例及依据的承诺,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吸取证据理论的研究成果,结合行政诉讼特点,又颁布实施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是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主要载体。

其主要规则有:一、取证规则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

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行为的规范。

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就是对取证行为的要求。

如果取证不符合要求,举证当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

所以我将这一部分归纳为取证规则。

主要有以下内容:(一)[取证时限规则]即取证时限上的要求。

该规则涉及司法解释中的两个条款。

即第3条:在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60条1项: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因此,被告收集证据,一般应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

该规则不约束原告、第三人。

(二)[证据形式要件规则]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

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

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

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

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应调取原件或和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报表、图纸、帐册、科技文献应有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10条)。

[物证]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

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和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种类物调取其中的一部分(11条)。

[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伴随现代电子技术发展而出现的证据形式,除电子邮件(E-mail)外,还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公告牌记录等,早在60年代,英美法系一些国家就确立了关于电子证据的大量判例。

南非于1983年、加拿大于1998年还分别制定有《计算机证据法》。

本司法解释称之为计算机数据。

即向法院提交计算机数据或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据,应调取原始载体或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证明对象,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12条)。

[证人证言]指了解案件有关的人向法院所作的用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陈述。

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应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13条)。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意见。

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14条)。

[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当场进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

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形式。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近似,只是制作主体、时间略有区别。

形式上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5条)。

[域外证据]域外证据主要指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

当事人调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16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原驻苏联大使馆教育处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的复函》的规定,我驻外大使馆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的职能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不具有该项职能,出具的涉外公证认证文书无效。

我国已于1997年加入海牙国际取证公约。

调取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证明主要有四种方式:1、我驻港、澳机构的证明;2、当地工会联合会等团体的证明;3、我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律师的证明;4、台湾不冠以“中华民国”名义的公证机构或民间组织的证明。

[外文证据]外文证据主要指外文书证、外文视听资料等由外国语言文字形成的证据。

当事人调取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17条)。

[涉密证据]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

对这类证据在形式上应作出明确标注和说明。

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作出明确标注(18条)。

(三)[法院取证规则]本司法解释首次对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依职权调取规则]人民法院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取证据:(1)涉及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回避、中止、终结诉讼等程序性事项。

(22条)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委托证据所在地法院调取。

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告知委托的法院说明原因(26条)。

[应请求调取规则]原告或第三人(不排斥被告)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以下三类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1)国家有关部门保存,且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2)涉密证据;(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证据(23条)。

这是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

申请调取证据的程序是,申请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写明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证据持有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拟取证内容和要证明的案件事实(24条)。

法院对调取证据的申请应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调取;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在五日内作出答复(25条)。

[取证目的规则]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23条2款)。

(三)[证据保全规则]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于取得的情况下,由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进行的固定和保护。

[程序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27条)。

[方法规则]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象、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28条)。

(四)[现场勘验规则]勘验是司法或行政执法人员凭借感觉,包括听觉、视觉、嗅觉和触觉以及专门调查工具对案件相关场所进行观察、检验以收集证据的活动。

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33条)。

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员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33条)。

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勘验现场时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

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34条)。

二、举证规则行政诉讼举证,就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损害行为、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应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

(一)[举证责任配置规则]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或不力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时代。

当时主要是指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理论研究中称之为主观举证责任,即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或负担。

后来法国学者提出了客观举证责任的概念,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就是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而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情况下,判决由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就出现了举证责任如何配置的问题。

理论上有法律要件分类说、权利限制扩张区别说等观点。

法律要件分类说是德国学者提出的一种观点,和民事诉讼相同。

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均采此说。

该学说将民事法律规范分为权利产生规范、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排除规范,前者为基础规范,后三者为对立规范。

主张权利存在者就权利规范中关于权利事实存在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权利不存在者应就对立规范中,权利消灭(如债务已清偿)、权利妨害(如没有或限制行为能力)、或权利排除(如已超过时效)等负举证责任。

权利限制、扩张区别说是日本学者提出的。

他们认为,限制国民权利、课处义务的行政处理诉讼,由行政机关就行为的适法性负举证责任;国民请求扩张权利或利益领域应就其请求权的基础事实负举证责任。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这次制定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没有照搬前述理论,而是规定行政机关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申请授益,应就其请求符合法定条件负举证责任,且对原告没有适用举证责任的概念。

即: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1条)和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4条3款)负举证责任。

原告应负责提供三类证据材料:符合起诉条件的材料(4条1款);诉被告不作为,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提出过申请的材料(4条2款);赔偿诉讼中,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5条)。

同时规定了原告享有提供被告行为违法的证据的权利(6条)。

(二)[举证失权规则]举证失权指无正当理由超出法定举证期限,即丧失举证权利的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举证期限的规定,长期以来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也不利于公正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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