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前言户外广告是一种重要的宣传方式,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乱设乱放、难以管理等。
为了强化户外广告管理,北京市制定并实施了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该实施细则进行介绍。
实施细则概述“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是北京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而制定的。
该实施细则共有22条,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广告规划规划部门要根据城市空间形态、环境景观特点等,制定相应的广告规划,并进行动态管理。
广告企业在设置广告前,需先查看广告规划,确保广告在设置位置合法。
二、广告审核广告内容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宣传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国家形象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不得伪造、隐瞒广告发布人身份和广告真实情况等。
三、广告设置广告需按照审定规格、形式和数量、位置放置,并做好防盗、防火、防震等形式。
广告设置后需要通知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四、广告维护广告企业需对所设置广告进行保养和保护,定期检测广告安全等情况,并及时处理广告倾斜、损坏等问题。
五、广告清理城市管理部门会不定期对城市环境和广告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合规的广告,需通知广告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清理。
实施效果北京市实施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以来,取得了以下的实施效果:一、环境美化实施细则的目的之一就是减少广告污染,为城市环境美化作出了贡献。
清理不合规的广告、规范广告规划都使城市的环境更为整洁、美观。
二、安全保障规范广告设置,防范广告倾斜、损坏等情况,是确保城市安全的必要手段,实施细则对保障城市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促进规范经营实施细则要求广告企业需保证广告合法合规,这对规范广告市场、消除不良竞争、促进规范经营具有显著意义。
总结“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北京市户外广告,确保城市环境美观、安全、有序、规范。
其有效实施,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好评。
希望广告企业和群众在实施中能够进一步共同努力,为城市的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室外广告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保障市民和广告设施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第四条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和安全工作应当按照“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共同管理,实现各方共同参与。
第五条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和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防范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消灭隐患,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
第六条全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室外广告的管理工作,构建共建共管的管理格局,形成全社会人人关注、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室外广告管理新格局。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自觉遵守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室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并支持企业、组织和个人开展室外广告的安全监督活动,促进室外广告的建设、监管和安全管理的专业化。
第九条建立健全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监管责任第十条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加大投入,完善管理机制,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室外广告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应当加强本区范围内室外广告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发挥好主体责任作用,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室外广告设施的监管工作,确保广告设施的安全可靠、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社区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好社会监督的作用,积极参与室外广告的管理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帮助解决矛盾。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室外广告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其安全可靠、合法合规。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商业街、社区、大型建筑物外部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国家并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区域及广告类别不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户外广告设置都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正规的广告设置审批机制,并不断完善管理流程。
第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监管与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美化。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不良社会影响。
(二)尺寸大小、广告内容及形式、放置方式、颜色、造型等方面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
(三)在不影响市容美观、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设置。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条广告牌上方的空间应当符合路灯和市政设施的安装高度标准。
第九条广告支架应当采取固定设施,不得影响市政路灯、电力和通信设施的安装及运行。
第十条广告牌板和支架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交通,应当放置在不妨碍行人安全通行的地方,并应当设置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绿化和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公共安全。
第三章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广告设置单位在设置前必须向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一)设立证明;(二)使用合同或租赁合同;(三)设计方案;(四)施工单位聘用合同;(五)质保证书;(六)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纸;(七)加工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及使用说明;(八)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批准或同意文件等。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城市形象,提高广告宣传效果,本规定依法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活动,包括道路、公共场所、建筑物外墙等广告形式。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户外广告管理的具体措施,并与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广告内容要求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有害、虚假、误导等内容。
第五条广告应当有明确的主体和单位,不得欺骗公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过于夸大产品或服务的效果,不得使用夸张、低俗的手法。
第七条广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禁止宣传的物品、药品、赌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三章广告位置及数量限制第八条广告牌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不得阻挡道路标识、交通信号灯及司机的视线。
第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对每个区域内的广告牌数量进行限制,并进行定期审查,及时清理存在违规的广告。
第十条广告牌应保持良好的外观状态,不得有明显的污损、脱落等情况,必要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四章广告投放要求第十一条广告投放应事先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并按照审批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二条广告投放时间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广告主应承担广告投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并按时缴纳广告费用。
第十四条广告牌的拆除应提前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进行拆除,拆除后应及时进行修复。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广告。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广告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应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对于特定领域的广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金政办发[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金政办发〔2006〕45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使用行为,根据《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金华市区东、西、南至二环路外侧50米绿化带,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区域范围,以及金华双龙风景区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及其相关活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区户外广告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规划方案的编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定点(规划技术要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和处罚及安全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公共阵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市区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
市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电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建立金华市区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市长主持,市规划部门召集,市财政、公安、建设、交通、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执法、水利、工商、气象、电业、法制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金华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提高城市形象,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室外门头广告的设置、制作、安装、维护和拆除等工作。
第三条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美观性原则;(三)安全性原则;(四)节约性原则。
第二章广告设置第四条室外门头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二)广告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三)广告形式应当简洁、美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四)广告设置地点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
第五条从事室外门头广告设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广告设置申请表;(二)广告内容审批证明;(三)广告设计效果图;(四)广告设置地点证明。
第三章广告制作与安装第六条室外门头广告的制作与安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广告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广告的耐用性和安全性;(二)广告制作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确保广告质量;(三)广告安装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安装质量;(四)广告安装过程中,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七条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审批的尺寸、位置和样式设置广告;(二)在广告安装前,应当告知周边居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广告安装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安装情况。
第四章广告维护与拆除第八条室外门头广告的维护应当由设置单位或个人负责,确保广告的整洁、美观和完好。
第九条广告维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检查广告设施,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二)保持广告内容清晰,及时更新;(三)保持广告设施清洁,不得有污渍、涂鸦等。
第十条广告拆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拆除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许可;(二)拆除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对公共设施和周边环境造成损害;(三)拆除后的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清理,不得随意丢弃。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一、总则室外门头广告是城市建设和市容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商家向公众宣传自己服务和产品的重要渠道,也是城市形象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保护城市形象,提升市容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容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室外门头广告的设置1.1 门头广告设置的范围室外门头广告包括商铺门头、店招、广告牌、横幅、灯箱等形式的广告,设置地点包括商业街、写字楼大厦、购物中心等商业区域。
1.2 门头广告设置的原则室外门头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管理要求,美观大方、色彩和谐,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市容形象。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信息。
三、室外门头广告的审批2.1 门头广告设置前应当向相关市容管理部门提出审批申请,提交广告图样、规格、位置和安装方案等相关资料。
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批并颁发相关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予以指导。
2.2 审批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四、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3.1 广告拆除对于未经审批设置的室外门头广告,市容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2 广告内容监管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对室外门头广告的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违法违规的广告,应当责令广告主立即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3 广告维护门头广告的维护由广告主负责,应当定期清洁、修缮、更换,确保广告的清晰、整洁。
3.4 安全管理室外门头广告应当经过专业的安装和验收,确保广告的稳固、安全。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整改。
3.5 环境保护门头广告设置应当考虑周围环境,不得对周围居民、店铺造成影响。
对于引发环境污染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五、监督管理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室外门头广告的日常监督,建立完善的台账档案,对于存在违规现象的广告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并将情况进行公布。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起施行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西安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工作,明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主体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等事项,依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化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管辖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实施行政许可,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及执法权限划分第四条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确需设置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后,严格按规划设置。
设置50平方米以上的LED显示屏广告,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政府及各开发区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方可设置。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对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监督指导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及各开发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权限划分。
(一)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含50平方米及以下LED显示屏广告)进行审批;负责组织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50平方米以上LED显示屏广告设置的初审工作。
(二)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及各开发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50平方米以上LED显示屏广告设置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LED显示屏广告的审批工作;每月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情况。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那么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那么一、根据《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关于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审批设置户外广告的权限,按照以下分工执行:(一)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范围:1.道路范围包括: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高(快)速公路(机场路、京昌路、京通路、京津塘路北京段、京石路北京段等)。
2.地区范围包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首都机场、北京站、北京西站、亚运村地区。
3.媒体范围包括:(1)市政公共设施(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通道、公共汽车候车亭、地铁通风亭、书报亭、公用电话亭、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2)交通工具(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地铁车辆及其它机动和非机动车辆等);(3)在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或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高度超过3米的广告;(4)落地式的广告媒体设置高度超过7米;(5)单、双柱式大型广告媒体及单体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广告;(6)设置电子显示屏(牌);(7)实物造型广告等。
(二)由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负责组织审批的范围:1.除上述(一)各项规定(即道路范围、地区范围、媒体范围三项)的范围外,其它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负责组织审批。
2.在市负责审批管理的范围内,所在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可提出设置建议。
3.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在本区、县范围内确定1-2个商业街或者繁华地区为户外广告集中展示区。
区、县人民政府提出集中展示区的设置规划方案(可以包括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媒体范围中的(3)-(7)条的控制内容),并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组织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设置规划方案负责审批和管理。
二、根据《规定》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合理布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要求,市和区、县的市政管委(或建管委)在组织审批户外广告时,按照《规定》的总体要求,应执行以下具体规定: (一)落地式广告媒体的设置间距:3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媒体原那么上不得少于300米,30平方米-5平方米的广告媒体不得少于150米,5平方米以下的广告媒体不得少于50米(广告集中展示区的广告媒体设置间距可以适当掌握);(二)落地式广告媒体不得延伸至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以内的空间;(三)在平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媒体:(1)在6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媒体的高度不超过1.5米;(2)在6米-12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媒体的高度不超过2米;(3)在12米-18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媒体的高度不超过3米;(4)在18米-24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媒体的高度不超过4米;(5)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上设置广告媒体的,广告媒体的外沿距离墙体不得超过1.5米,并需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相协调;(四)显示单位名称的招牌不得由单位随意自行设置,必须按照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程序,由市或所在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组织审批;(五)不得批准设置跨路的框架式广告媒体(含单位招牌);(六)禁止在国家级、市级重要公共建筑上设置广告,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学校、体育场馆;(七)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遮挡绿化,不得破坏城市景观,不得影响残疾人设施的使用;(八)户外广告和单位招牌不得设置在快慢行车道的隔离带内;(九)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广告;(十)禁止在国家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筑保护地带设置户外广告媒体;(十一)户外广告的设置要与灯光夜景照明相结合,原那么上不得设置和使用无光源的广告媒体;(十二)设置广告的公交候车亭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十三)经批准在公共电汽车和公交候车亭等交通工具及市政公共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按照市容管理的要求,必须送标准广告小样报请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审定同意后,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内容审查批准同意前方可发布。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在城市的繁华街头,户外广告如同城市的“名片”,展示着城市的商业活力和文化特色。
然而,不当的户外广告设置不仅会影响城市的美观,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合理且严格的管理规定与细则至关重要。
一、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安全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不得妨碍交通视线,不得危及行人、车辆的安全。
对于设置在高空、人流密集区域等特殊位置的广告,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审批。
3、美观性原则户外广告应与城市的整体风貌相协调,符合城市的美学标准。
其设计、色彩、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相融合,不得破坏城市景观的和谐与统一。
4、公益性原则在城市的重要公共区域,应适当设置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新风尚等内容,提升城市的文化内涵和社会责任感。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分类管理1、屋顶广告禁止在住宅类建筑屋顶设置商业广告。
非住宅类建筑屋顶设置广告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顶部,且面积不得超过屋顶面积的三分之一。
广告的结构和材质应具备良好的抗风、抗震性能,并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2、墙面广告建筑物墙面广告不得遮挡窗户和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内的建筑物墙面广告设置,应遵循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的原有风貌。
3、道路沿线广告道路两侧的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不得妨碍交通标志、信号灯的识别。
距离道路交叉口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大型广告,以避免影响驾驶员的视线。
4、电子显示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的亮度、闪烁频率应符合环保要求,避免对周边居民和行人造成光污染。
在夜间,应根据周边环境适当降低亮度或调整显示模式。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流程1、申请广告设置者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广告设置的地点、形式、尺寸、内容、期限等详细信息,并提供相关的设计方案和技术资料。
广告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 广告管理范围:- 明确《广告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广告类型,如户外广告、网络广告、印刷广告等。
- 规定哪些活动、商品和服务可以发布广告,哪些不可以。
2. 广告发布要求:- 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 规定广告中必须标明发布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对广告中涉及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价格等内容的真实性作出规定。
3. 户外广告管理:- 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审批程序和规范。
- 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种类、设置位置和高度限制。
- 规定户外广告的维护、拆除和更新要求。
4. 网络广告管理:- 规定网络广告的发布主体资格和审查程序。
- 规定网络广告的链接、弹窗等形式的规范。
- 规定网络广告的隐私保护和用户权益保护。
5. 广告审查:- 规定广告审查的主体、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
- 明确广告审查机构及其职责。
6. 违法广告的查处:- 规定对违法广告的查处主体、查处程序和处罚措施。
- 规定对违法广告的举报和处理机制。
7. 广告监测:- 规定广告监测的主体、监测内容和方法。
- 规定对监测结果的运用。
8. 法律责任:- 规定违反广告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9. 实施与监督:- 规定《广告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日期和监督机构。
《广告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告经营主体应严格按照细则规定执行,共同维护良好的广告环境。
公司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户外广告的管理,提高广告质量,保障公司品牌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户外广告的制作、发布、维护及拆除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户外广告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美观性和经济性的原则。
第二章广告内容与形式第四条广告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信息。
第五条广告内容应积极向上,体现公司形象,弘扬企业文化。
第六条广告形式应多样化,包括LED发光字、广告灯牌、广告招牌、LED显示屏、树脂字、穿孔字、吸塑字、金属字、标识牌、花草牌、导视牌等。
第七条广告设计应简洁明了,易于识别,色彩搭配合理,符合审美要求。
第三章广告制作与发布第八条广告制作应由公司指定具备资质的广告制作单位进行。
第九条广告制作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制作广告,确保广告质量。
第十条广告发布前,需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广告发布地点应选择符合规定的区域,不得占用公共资源,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十二条广告发布期限应根据广告内容、性质和效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确定。
第四章广告维护与拆除第十三条广告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广告设施完好无损,外观整洁。
第十四条广告设施出现损坏、老化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五条广告拆除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拆除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六条公司设立户外广告管理小组,负责广告管理的监督和协调。
第十七条广告制作单位、发布单位及维护单位应遵守本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解除合同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公司户外广告的管理,提升广告质量,保障公司品牌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共同维护公司形象。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保障广告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服务等广告的户外广告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出现在室外公共场所的广告,包括海报、电子幕墙、固定灯箱、LED广告牌、封装式广告牌、翻转广告牌、候车亭广告和公交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广告。
第四条国家广告主管部门及其职能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授权管理第五条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布关于“禁止性广告”管理规定,并收回相关广告审批机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户外广告管理细则,并设立管理机构及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进行审批,并负责对户外广告的安装、维护、改造和拆除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海报营业部、公交营业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广告进行管理,并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广告信息。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在经营场所外张贴、张贴违规广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第三章广告审批与安装第十条开业、促销类广告除了政府或政府认可的机构之外,必须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各类广告必须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符合审批标准后方可安装。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规定及安全规范,必须采用标准合格的广告材料和设备,防火防盗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广告安装过程中的安全监测和技术评估,严厉打击违规安装行为,确保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各地政府应当进行城市规划,综合考虑城市形象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在指定广告地点时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原则,保护市容市貌。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广告路线、广告内容、广告数量、广告形式、广告材质等加以限定和规范。
第十六条广告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和程序,经过申请、审批、监督和验收后,方可进行安装。
牡丹江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牡丹江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牌匾广告管理,规范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行为,维护良好的城市容貌,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和牡丹江市至穆棱市、海林市、宁安市、林口县交界处公路沿线、牡丹江站至磨刀石站、拉古站铁路沿线以及牡丹江火车站、牡丹江机场室外管辖区域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工商、建设、房产、规划、土地、公安、财政、物价、交通、公路、铁路、机场、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进行户外宣传的行为,包括看板、灯箱、柱式广告塔、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光纤显示、激光投影、布幅、橱窗、气体填充物以及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为媒介体的流动广告等形式。
本办法所称户外牌匾(即门店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五条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要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逐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六条户外牌匾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牡丹江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规划》及安全技术要求。
第七条户外牌匾广告发布的内容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文字图案进行设置。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证明等材料,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由相关部门予以批准。
渭南市户外广告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创卫办
附件:渭南市户外广告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渭南市区(临渭区、高新区、经开区)户外广告精细化管理,着力解决街头标识牌和户外广告规范设置问题,依据《渭南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渭政办发[2013]60号)、《渭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结合我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和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解决街头标识牌和户外广告规范设置问题,对城市街道电线杆、灯杆、楼宇及其它市政设施上的各类乱设置标识牌进行集中清理,对私自设置的商业性标识牌、废弃标识牌进行拆除,对重复栽设的杆体及设置的标识牌进行归拢集中设置。
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消除违规违章设置现象。
9月底前,完成主次干道标识牌的清理整顿和户外广告的整治工作,确保户外广告达到设置规范、美观协调。
二、组织机构为了确保此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成立渭南市户外广告精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魏稳柱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周新强市委副秘书长、市创建办主任简录民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双牛市住建局局长王纪安市综合执法局局长成员: 魏日意市住建局副局长赵德茂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王健市工商局副局长郑卫民市交通局副局长王栋梁市民政局副局长石军渭南日报社副社长松昌全市供电局副局长王亚锋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徐俊临渭区政府副区长吕焕定高新区管委会纪工委书记李彦龙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副局长魏日意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主任管桦同志和市综合执法局业务科科长赵孟林同志担任,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电话:2023000。
三、职责分工(一)市住建局1、牵头组织市区户外广告综合整治活动,对户外广告整治管理工作负总责。
2、负责拟定市区户外广告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
3、负责市区各类户外广告的规划定点审批,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置密度。
4、负责制定市区门牌匾设置标准。
广告治理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是《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1.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设置管理,明确管理主体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等事项,依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及相关导则制定本细则。
2. 管理主体: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及执法权限划分1. 联席会议制度: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2. 立柱式户外广告: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确需设置的,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后,严格按规划设置。
3. LED显示屏广告:设置50平方米以上的LED显示屏广告,需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政府及各开发区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方可设置。
4. 管理责任: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及各开发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规范1. 建筑物墙面:建(构)筑物同一墙面只允许设置一个平行于建筑墙面的大型LED显示屏广告。
2. 运营时间:大型LED显示屏广告运营时间为每日8时至22时(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周边等特殊区域除外)。
3. 申请原则:同一地点有多个申请人提出设置申请的,按照“先申请、先审批”的原则设置。
第四章监督检查1.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检查。
2. 举报处理: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1. 违法责任: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 处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可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
以上是《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该细则的实施旨在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提升城市形象,保障城市景观和谐。
步行街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步行街户外广告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步行街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提升城市面貌,改善市民生活环境,保护城市文化遗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步行街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
三、管理原则1.合法性原则: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获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和许可证。
2.公共利益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不得影响城市面貌和市民生活。
3.保护环境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损害环境和城市文化遗产。
四、广告设置管理1.广告设置需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广告内容和设计方案。
2.申请通过后,需领取广告设置许可证,按照规定的地点、面积和形式设置广告。
3.广告设置许可证须在有效期内进行更新,逾期未更新的广告将被要求撤除。
4.在设置广告时,需严格遵守安全规范,确保不会对市民和交通造成任何影响。
五、广告内容管理1.广告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含有违法或淫秽内容。
2.广告内容需与所在地区的文化特色和市民生活习惯相适应,不得违反道德风尚。
3.广告内容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涉及欺骗性质的广告。
4.广告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六、广告维护管理1.广告主责任:广告主责任是保证广告的质量和正常展示,需定期维护广告的清洁、完整。
2.公共利益维护:如广告造成城市面貌破坏或公共利益受损,需立即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3.广告撤除管理:所设置广告的有效期届满或许可证过期,需在规定期限内将广告撤除。
4.广告巡查管理: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广告设置的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广告进行整改或撤除。
七、广告投诉管理1.接受投诉:市民和相关部门可对不符合规定的广告进行投诉,相关部门需积极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2.投诉处理:经核实属实的投诉,需责令广告主或广告设置方进行整改或撤除,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举报奖励:对于重大违法违规的广告投诉,经查实并处理的,可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宜兴市关于实施《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_细则
宜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市容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的设置、经营、发布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市政设施或水域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或其他充气装置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是指经统一规划,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固定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二)拟订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依法对户外广告设置实施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四)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依法进行政处罚。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部门,未经工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建设规划审批管理。
市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
利用系留气球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和以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发布户外广告的,应经气象部门审批同意。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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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户外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宣传手段,越来越受到企业和商家的重视。
然而,在户外广告的大量出现中,管理却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关乎到城市的美观整洁,还涉及到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秩序。
因此,制定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保证城市的有序发展和广告的合理利用,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
一、细则背景
户外广告作为一种城市文化的表现形式,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户外广告数量的急剧上升也带来了城市环境的恶化,违规广告的泛滥不仅妨碍了市民的生活交流和公共安全,也破坏了城市形象。
为了控制户外广告数量、规范广告经营行为、建设美丽城市,需要制定适用于不同城市类型的户外广告管理细则。
二、试行范围
本细则的试行范围适用于各级政府和企业机构在城市规划咨询、管理咨询、设计、实施等方面的户外广告业务,以及专业户外广告经营机构、广告承包者、投资方等相关人员。
三、细则要求
1. 安全环保要求
户外广告应有较强的安全性和环保性,必须提供一份能满足安全要求的产品说明书及相关测试证明材料,确保产品的安全性、环保性,并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检验或认证。
2. 消防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的悬挂、安装或摆放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标准,且必须在靠近防火墙等消防设施地方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消防施工标准的要求。
3. 广告内容要求
户外广告应遵循国家广告法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等不当表述,应在广告的分级分类标准下进行划分,墙体、草坪等公共场所不可随意使用。
4. 规范经营行为
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须遵守广告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广告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健康经济发展。
具体做法应参照相关宣传资料产生的价格、内容、时间要求等方面为基础,维护广告行业的良好形象。
5. 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
户外广告应遵循生态文明观念,提倡绿色低碳,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如乱贴乱画等现象,应及时清理,保持广告环境的清洁、干净,同时加强管理,维护广告管理的正常运行。
6. 责任追究与日常监督
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划和实施,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相关部门、企业和个人牢固树立全面建设美丽城市的发展理念,加强对广告管理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违规广告,按照管理程序予以受理,并加强整治和曝光,加强对违规广告行为的誓词,确保社会安全的可持续发展。
四、总结
制定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有利于通过行政监管的方式保障社会安全的发展,也能够促进城市环境的完善,并推进户外广告行业的发展。
户外广告是城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可以谓之成就城市经济、建设美丽城市的一种基础性工作。
因此,政府、相关机构和企业应共同携手,尽早制定全面完善的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以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