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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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法家法律思想

一、学派简介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对当时的政治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最大的影响。在法律思想方面,法家为中国古代法律理论建设和制度建设,作出了独特的贡献。

•法家一词,最早也是由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提出:

•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也。

•1、法家的形成

•法家的出现,是时代的必然。

春秋战国时期,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传统的礼制、分封制、井田制、世卿世禄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中央集权、郡县制、土地私有、地主经济以及选举制度等新生事物纷纷登上中国的历史舞台。

政治、经济因素的变化必然体现在思想的领域中,而新的变化,也必然需要新的思想学说来提供新的思想理论资源。

•为了适应新的时代,各国纷纷对统治方法进行了巨大的变革。在各国的变法改革过程中,涌现出了大量的政治家和改革家,他们从富国强兵的目的出发,提出了一系列的打破礼制、鼓励耕战、以法治国的顺应时代发展潮流而又充满功利主义色彩的主张和思想。由于他们大多有相同的政治使命,扮演着相同和相似的政治角色,所以,他们的思想学说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因此,后人将他们统一称为法家。

•2、主要代表人物

•先驱:管仲、子产、邓析

•前期法家:李悝申不害慎到商鞅

•后期法家:韩非、李斯

•齐法家:《管子》为代表,秦晋法家:李斯韩非申不害慎到

•重法:商鞅

•重势:慎到

•重术:申不害

•法、势、术结合:韩非

•商鞅

•韩非

韩非(前280~前233),战国末期韩国诸公子,曾和李斯同学于荀况,李斯自以为不及。当时韩国国力衰弱,韩非多次上书韩王,提出富国强兵、修明法制的主张,不被采纳,退而著书,成十余万言。他的著作传到秦国,秦王嬴政读后十分钦佩,于是发兵攻韩,索要韩非。韩王派

遣韩非入秦,秦王却听了李斯、姚贾诬陷,将他拘囚下狱,李斯送毒药使他自杀于狱中。•3、法家学说的历史命运

•法家学说在春秋战国时期受到了统治者的欢迎,指导了这个时期的政治实践,也取得明显的实际效果。

•秦代是法家学说地位最高的时期。经过了实践检验的法家学说,不仅仅称为官方的政治法律指导思想,而且也被官方大力宣扬,企图弘扬到民间,变成社会普遍接受的唯一意识形态。•秦后时代的法家的公开层面上受到贬斥,但是统治者往往采取儒法并用的手段。学界向有“阳儒阴法”或者“外儒内法”之说。

•汉宣帝言:汉家自有制度,本以王霸道杂之。

•总之,法家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政治、经济,一直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根据法家思想所创立的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在两千多年的时间里,一脉相承,不绝如缕。

二、法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

1.历史观

所谓历史观,是指对历史发展基本规律的认识。

法家的历史观,可以称为进化史观。即法家认为: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一直向前发展的,历史不可能重演或者倒退,所以不同的时代应该用不同的统治方法,一切政治、经济、法律制度都必须随着历史的前进而相应的发展变化,不能应循守旧、墨守成规,更不能复古倒退、固步自封。商鞅批判了“法古无过,循礼无邪”的守旧观点,提出“不法古、不循今”。他将人类历史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上世、中世、下世和今世,各个时代各有自己的特点。

•上世: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爱亲人,贪私利,所以,可以用“亲亲”统治;

•中世:出现了抢夺、争执,但是尊重闲人、喜爱仁慈,所以,可以用“仁义”统治;

•下世:私有制、君主和刑法出现,尊重官吏和贵

•今世:各国忙于兼并,民众有技巧而奸诈,所以,在下世和今世,亲亲和仁义都行不通了,所以只能改变统治方法。

•韩非反对“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今之民”,提出了“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的看法。•韩非从人口与资源的关系来论证统治方法转变的必要性,他认为上古时期,“人民少而财货众,故民不争”,德、礼就能治理天下;现在是“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从国家生存环境来看,战国时期事“强国事兼并,弱国事力守”,“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因此德、礼已不足为治,所以,必须改变旧的治理方式,变法改革,发展生产,富国强兵。•法家的历史观是与儒家的历史观相反的,法家用其历史观证明了儒家主张的德治、礼治已经落后于时代,“时移而治不易则乱”,所以,新的时代,呼唤新的治理方法,那就是要推行法治、变法图强。

•2、人性论

•在法家看来,人的本性古往今来就是“好利恶害”或曰“趋利避害”的,也就是说,自私自利的,

而且是不可改变的。

•《管子·禁藏》:夫凡人之性,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倍道而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万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

•商鞅也说“人生有好恶”。又说“人性好爵禄而恶刑罚”。

•韩非提出“人人皆挟自为心”,甚至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以利益来决定的,父子之间和君臣之间也是如此。

•《韩非子·六反》:父母之于子女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于父母之怀妊,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

•《韩非子·难一》: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用其力……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

•总之,在法家看来,自私自利是人的本性,且不可改变。那么,像儒家那样把治理天下的希望寄托于“人人皆可为尧舜”的道德理想,即希望通过提升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准来约束和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显然是不可能成功的空想。既然道德的自我约束力量不可相信,那么就只有用法律来进行外在的约束了。

•商鞅甚至认为,恰恰是人性好爵禄而恶刑罚,为统治者的规范和约束提供了可能。他说“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韩非也言“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

•因此,统治者只要善于利用人的这种本性,用赏罚两手来发挥禁止和引导的功能,百姓就会按照统治者希望的方式去行为,这样,天下自然就治理好了。

•总而言之,法家从人性自私自利、人性不可改变的角度,再一次地批判了儒家的德治和礼治主张,证明了法治的必要性。

三、法家的法理学思想

•1、法律的本质特点

•法律是客观、公正和普遍的行为准则。商鞅言:法者,国之权衡也。法家常常把法律比喻为规矩、权衡、绳墨,以此强调法的客观、普遍和平等。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刑赏)保障实现。韩非子言“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定法)又言“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诛”(难三)

•法律体现和维护整体利益(公)。法家特别强调法律要去私为公。韩非子言“ 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诡辩)又言“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有度)韩非甚至提出法律是“利民萌、便众庶之道”•2、法律的作用

•法家认为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历史发展到了出现争夺出现的时候,为了解决纠纷,才产生了国家和法律。(立禁、立官、立君)

•所以,法律的首要作用就是解决纠纷,而解决纠纷的前提是划定权利的归属。即“定分”与“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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