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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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元知识产权体系及其结构


2、法哲学基础
黑格尔提出了精神产品转让后的权利结构问题 一是新所有人完全占有 二是新所有人不完全占有,这里包含了用益知识产权的理念

3、二元知识产权体系的产生 1)吴汉东教授的“本权”和“他权”的划分问题。主
要体现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关系。
2)日本知识产权法上出现了完全知识产权和用益知 识产权的立法。 专用实施权和通用实施权
三、构建知识产权体系的必要性



1、推进知识产权自身发展的需要 2、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需要 3、规范知识产权行使的需要
通过权利体系的明确,避免权利的重叠和交叉,利于 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保护。


4、实现权利同等保护的需要
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5、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的需要
四、二元知识产权体系及其结构
四、二元知识产权体系及其结构

4、知识产权体系的结构 完全知识产权 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关系 定限知识产权 调整知识产权的利用关系 用益知识产权 担保知识产权

四、二元知识产权体系及其结构


5、用益知识产权VS担保知识产权
1)用益知识产权侧重知识财产的使用价值;担保知识产权侧重交换价 值。 2)用益知识产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知识产权具有附从性。 2)用益知识产权对知识财产实际控制;担保知识产权无需主体实际控 制。



6、完全知识产权VS定限知识产权 1)调整目的不同 2)权利归属不同 3)行使效力上,定限知识产权优先于完全知识产权 定限知识产权实质是对完全知识产权的限制
第二节 知识产权体系
一、什么是权利体系 二、知识产权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三、构建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的必要 性 四、二元知识产权体系及结构
一、权利体系



一般指由法律权利分类所构成的体系。法律权利从不同的角度可 进行不同的分类。 1.自然法理论为基础的基本权利体系。 17、18世纪的自然法理论将权利体系分为人权与公民权利两 类,人权是指人生而即具有的,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先于国家而产生,国家成立的目的就是更好地保护每 个人的天赋人权,国家不能剥夺也不能限制这些基本人权。公民 权利认为是个人进人国家和社会后,由国家所确认的基本权利。 早期的英、美、法宪法便直接反映了这种理论。如1789年的法 国人权宣言,全称即《人与公民权利宣言》。

一、权利体系

2.社会学理论为基础的基本权利体系理论。
20世纪以来,宪法发展的重大特征在于基本权利体系中引人 了社会经济权。根据权利本身的内容对权利体系进行划分,它将 权利分为两种体系,一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这种分类被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采用,1966年通过并 于1976年生效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这两类权利体系也作了具体规定。 这就是人权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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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元知识产权体系的概念
以完全知识产权和定限知识产权为基本结构构建的知 识产权体系。 自物权VS他物权
前者是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是完全的物权,权 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具有永久性、独占性、弹力性 (即将权能分开行使) 后者是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 限制物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的一部分,是有 期限的物权,同一物上可以有两个他物权。


二、知识产权体系的概念及特征

法律确认的各种类型知识产权组成的科学体系。 实质就是一个知识产权的分类方法。区别于传统的知 识产权组成。 两个层面的特征 一是宏观结构上,是一个有序的系统,可以理解为构 成一个合乎逻辑的整体 二是微观结构上,体系内各种知识产权是密切相关的。 应该理解为分类是有合理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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