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拆迁补偿办法条例

合集下载

国家住建部拆迁新规

国家住建部拆迁新规

国家住建部拆迁新规中国国家住建部最近公布了一项新规,旨在对房屋拆迁进行更为严格的管理。

这项新规对于房屋拆迁的各方面,从立法到执行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接下来,我们将对这项新规进行分步骤的解析。

第一步:明确法律依据新规明确了房屋拆迁的法律依据,其中包括基本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法。

这些法律文件为新规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支撑,使得新规的合法性得到了保障。

第二步:明确合理补偿新规强调了拆迁补偿唯一合法的支付方式应当是现金支付。

同时,新规还规定了合理补偿标准,并要求补偿费用应当与土地市场价值挂钩。

对于一些不动产或者固定资产,新规也要求进行相应的补偿。

这一步对于保障拆迁安置居民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三步:保护居民住房安全新规也重点关注了居民在拆迁过程中的住房安全问题。

新规规定,拆迁过程中的住房安置应当符合基本的居住条件。

同时,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设施,比如公共厕所、供水系统、供气系统等等。

这一步对于保护居民基本权利和生活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步:保障公正合法的执行程序新规还规定了拆迁执行程序的相关内容,包括拆迁程序、征收补偿程序、产权交易程序等等。

同时,新规还规定了产权交易的各方面要求,保障了公正、合法的拆迁程序的实施。

总之,这项新规围绕拆迁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这不仅是对法律程序和规则的规范,同时也是保障居民利益和社会安定的重要举措。

我们期待这项新规得到有效的落实,并在实践中取得重要成果。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补偿标准1.1 补偿范围:拆迁补偿应包括被拆迁人的房屋、土地、附属设施等,以及与拆迁相关的经济损失。

1.2 补偿计算方法: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土地面积、房屋等级、年限等因素,采用市场评估或者政府定价等方式计算补偿金额。

1.3 补偿支付方式:补偿款可以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根据被拆迁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商议确定。

二、安置政策2.1 安置范围: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在原址安置或者在其他地区安置,政府应提供相应的安置选择,并确保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完善。

2.2 安置方式:可以采取购房、租赁、公租房等方式进行安置,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个性化安置。

2.3 安置条件:政府应确保安置房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便利条件,确保被拆迁人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不受影响。

三、补偿纠纷解决机制3.1 商议解决:对于拆迁补偿中的争议和纠纷,应首先通过商议解决,各方可以通过调解、协议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3.2 仲裁机构:设立专门的拆迁补偿纠纷仲裁机构,对无法通过商议解决的争议进行仲裁,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3.3 司法救济: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拆迁补偿纠纷。

四、监督和评估4.1 监督机制:建立拆迁补偿安置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拆迁补偿工作的监管,确保实施细则的有效执行。

4.2 评估机制:定期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评估,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4.3 公众参预:鼓励公众参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结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建住房〔2001〕161号)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建住房〔2001〕1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建住房〔2001〕16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6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条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条例》《条例》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对1991年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了重大调整,调整了拆迁补偿对象,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规范了拆迁管理的程序,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各地要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组织培训等方式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条例》,使房屋拆迁当事人了解、掌握《条例》精神,自觉执行《条例》,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要加快制订和完善地方配套法规为确保《条例》在2001年11月1日顺利施行,各地要在正确理解《条例》精神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的规定,抓紧制订和完善当地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特别是对《条例》中授权地方作出具体规定的内容,要在《条例》实施之前作出规定。

三、规范房屋拆迁评估,切实保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

评估是否公正,评估结果是否准确直接影响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尽快制订拆迁补偿的评估细则,明确拆迁评估的程序和应当包含的内容,既要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又要防止拆迁成本的不合理增加。

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订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允许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评估机构从事拆迁评估,并建立监督机制,防止拆迁单位与评估机构恶意串通,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拆迁补偿安置是城市更新和土地开发中的重要环节,旨在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中。

为了规范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拆迁补偿标准1. 房屋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建筑年限、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应当合理、公正、透明。

2. 租金补偿标准:对于租赁房屋的被拆迁户,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进行补偿。

如无合同,则按照当地市场租金水平进行补偿。

3. 动迁补助标准:被拆迁户因搬迁而产生的交通费、搬迁费、装修费等费用,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

三、安置方式1. 自行购房安置:被拆迁户可以选择自行购买新房安置。

政府将提供相关的购房补贴和贷款支持,以帮助被拆迁户购买适宜的新房。

2. 安置房分配:对于无力自行购房的被拆迁户,政府将提供安置房分配。

安置房的选址应当考虑就业、教育、医疗等基本生活条件,并与原居住地相对接近。

3. 经济适用房安置: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被拆迁户,政府将提供经济适用房安置。

经济适用房的分配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和条件。

四、补偿安置程序1.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方案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征求被拆迁户的意见。

2.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政府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协议应当合法、公正,保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3. 补偿款项的支付:政府应当及时支付拆迁补偿款项给被拆迁户,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中。

4. 安置房的分配: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地分配安置房给被拆迁户,并提供必要的配套设施和服务。

五、监督与投诉1. 监督机构的设立: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拆迁补偿安置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情况。

2. 投诉渠道的畅通: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渠道,接受被拆迁户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回应。

3. 监督结果的公示:政府应当定期公示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新拆迁法全文补偿方案

新拆迁法全文补偿方案

新拆迁法全文补偿方案第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三条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调查结果应当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据调查结果、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完善,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房源情况以及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

国家拆房补贴标准文件

国家拆房补贴标准文件

国家拆房补贴标准文件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了促进城乡建设和改善居住条件,国家将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危房进行拆除,并给予相应的补贴。

以下是国家拆房补贴标准文件的具体内容:
一、补贴对象范围。

1. 农村危房,指因年久失修、建筑质量差、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进行拆除重建或修缮的房屋。

2. 补贴对象,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且经过评估认定为危房的农户。

二、补贴标准。

1. 拆房补贴,根据农村危房的具体情况和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将对农户进行拆房补贴,用于支持农户进行房屋重建或修缮。

2. 补贴范围,补贴金额将根据房屋面积、结构、材料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补贴,具体金额由当地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确定。

三、申请流程。

1. 申请资格,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农户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拆房补贴。

2. 申请材料,农户需准备相关的房屋证明、身份证明、危房评估报告等材料,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3. 审批流程,当地政府将对农户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金额。

四、注意事项。

1. 申请时限,农户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将无法获得补贴。

2. 使用规定,拆房补贴资金必须用于房屋重建或修缮,严禁挪用、私分或违规使用。

3. 监督检查,国家将对拆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结语。

国家拆房补贴标准文件的颁布,将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危房的改造和重建工作,有助于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希望各地政府能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为农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在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拆除居民住房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一项制度安排。

为了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进行,制定了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二、补偿标准1. 住房补偿: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等级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例如,每平方米补偿金额为X元。

2. 搬迁津贴费:根据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搬迁距离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例如,每人补偿金额为Y元。

3. 迁出津贴费:对于被拆迁人需要搬迁到其他城市的情况,赋予一定的迁出津贴费。

例如,每人补偿金额为Z元。

4. 暂时安置费:对于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需要暂时安置的,赋予一定的暂时安置费用。

例如,每人每天补偿金额为W元。

三、安置方式1. 赋予新房:对于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提供新房进行安置。

新房的位置、面积等应与原住房相当或者更好。

2. 赋予货币补偿:对于不适宜提供新房的情况,可以赋予被拆迁人一定的货币补偿,以供其自行购置住房。

3. 赋予公租房:对于经济难点的被拆迁人,可以赋予公租房进行安置,以提供廉租住房的需求。

四、安置程序1. 登记备案:被拆迁人应按规定时间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评估定价:相关部门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定价,确定补偿金额。

3. 补偿商议:被拆迁人与相关部门进行补偿商议,确定补偿方式和金额。

4. 签订协议:被拆迁人与相关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5. 安置实施:根据协议约定,相关部门进行安置工作,包括提供新房、支付补偿款项等。

6.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规范和公正进行。

五、争议解决对于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浮现的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 商议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商议方式解决争议,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2. 仲裁申请:当商议无法解决争议时,被拆迁人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便得到公正的处理结果。

2024年拆迁补偿明细最新标准出炉

2024年拆迁补偿明细最新标准出炉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工作在中国各地不断展开,涉及到大量的居民和企业。

为了保障拆迁对象的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公正、合理进行,各级政府不断完善拆迁补偿政策和标准。

近日,2024年拆迁补偿明细最新标准正式出炉。

首先,2024年拆迁补偿明细最新标准在房屋补偿方面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标准,被拆迁住宅的补偿标准将根据房屋的建筑年限、楼层高度、使用性质等多个指标进行细分补偿。

例如,对于建筑年限在20年以下的住宅,补偿标准将根据房屋面积和市场价值进行计算,补偿金额将更有针对性;而对于建筑年限在20年以上的住宅,则会考虑到房屋的折旧情况,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此外,对于高层住宅和复式住宅的补偿标准也有所提高,以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

其次,在商业用房和工业用地方面,新标准也进行了一些调整。

商业用房补偿标准将充分考虑商业地段的价值,根据商业区域的租金水平和物业市场的发展潜力进行补偿计算,以更好地保障商户的利益。

同时,工业用地的补偿标准也将更加注重对企业的支持,考虑到企业的产值和市场地位,制定相应的补偿政策,鼓励企业在拆迁后继续发展和创新。

另外,人民获得的过渡安置补助也是拆迁补偿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新标准,过渡安置补助将根据居民的户籍情况、家庭人口数量、年龄结构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例如,对于拆迁对象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将提供更多的过渡安置补助,以便他们能够在拆迁后更好地安置和生活。

此外,针对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还将设立相应的补偿政策,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新标准还对于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一些补充和完善。

对于涉及到文物保护的拆迁,将根据文物价值及保护难度,给予相应的补偿和支持。

对于环境保护方面有关的拆迁,将根据环境破坏程度和修复成本进行合理补偿,鼓励更多的环保项目落地和发展。

总的来说,2024年拆迁补偿明细最新标准的出炉,旨在更好地保障拆迁对象的权益,促进城市化进程的有序进行。

新标准在房屋补偿、商业用房和工业用地、过渡安置补助、文物保护及环境保护等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为拆迁工作的进行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持和指导。

(完整word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完整word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 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

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

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对于需要拆迁的居民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政策的规定。

这些细则的出台旨在保障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拆迁补偿标准1.1 补偿标准的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应根据房屋的性质、面积、地理位置、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一般来说,房屋的补偿标准应包括房屋的市场价值、土地补偿费用、搬迁费用等。

1.2 补偿标准的调整:在特殊情况下,如拆迁居民的房屋具有特殊功能或历史价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保障拆迁居民的权益。

1.3 补偿标准的公示: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现象。

二、安置政策2.1 安置方式的选择:根据拆迁居民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可以选择购房安置、租赁安置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安置。

同时,应确保安置房屋的质量和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2.2 安置地点的确定:安置地点应尽量选择在原居住地附近或交通便利的地方,以便拆迁居民能够继续居住和生活。

2.3 安置政策的完善: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应不断完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更好地保障拆迁居民的权益。

三、补偿与安置程序3.1 拆迁补偿方案的编制:拆迁补偿方案应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编制,并征求拆迁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3.2 补偿与安置协议的签订:拆迁居民与拆迁单位应签订补偿与安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3 补偿与安置款项的支付:拆迁补偿款项应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支付给拆迁居民,确保其能够顺利进行新的生活和居住安排。

四、监督与维权机制4.1 监督机构的设立: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2 维权渠道的畅通:拆迁居民应当有权利和渠道进行维权,对于补偿与安置方案存在争议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4.3 惩罚与补偿机制:对于违反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行为,应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并对受损失的拆迁居民进行补偿。

住建部关于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住建部关于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规划和改建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城市规划和改建项目中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分为经济补偿和物质安置,被拆迁户依法享有以下权益:(一)公平的补偿款项,包括住房补偿、过渡补偿、搬迁费等。

(二)合适的安置房屋条件,包括住宅面积、配套设施等。

(三)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教育、交通等。

(四)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拆迁补偿第五条拆迁补偿实行按照被拆迁户的房屋、土地权属、面积和使用信息进行评估,并确定补偿标准。

第六条拆迁补偿应与市场价值相衔接,给予被拆迁户合理的经济补偿,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在经济上得到合理安置。

第七条住房补偿应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结构、面积、使用状况和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八条过渡补偿指被拆迁户在搬迁前的生活支出和搬迁后生活开销之间的差额,应根据被拆迁户的家庭人均收入、人口数量、搬迁距离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合理补偿。

第九条搬迁费是指被拆迁户因搬迁而产生的一次性费用,应根据搬迁距离、家庭人口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条拆迁补偿款项应在征收确定决定生效后的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到位。

第三章物质安置第十一条物质安置是指按照一定标准为被拆迁户提供住房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被拆迁户应享有与原居住地相似的住房条件,包括住宅面积、户型结构、建筑质量等。

第十三条物质安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要求,满足被拆迁户的居住基本需求。

第十四条物质安置区应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教育、交通等,以保障被拆迁户的生活质量。

第十五条物质安置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提供合适的安置房屋,并确保安置房屋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物质安置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开发商共同负责,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新《拆迁条例》全文

新《拆迁条例》全文

新《拆迁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上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刘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木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拆迁工作,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而制定的。

本细则旨在明确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操作流程、权益保障措施以及相关责任方的职责,为拆迁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1. 公平原则:拆迁补偿安置应当公平对待每一位被拆迁人,不得因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关系而产生不公平的待遇。

2. 合理原则: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和方式应当合理,确保被拆迁人在经济利益上不会受到不公平的损失。

3. 保障原则:拆迁补偿安置应当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其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中。

4. 依法原则:拆迁补偿安置应当依法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拆迁补偿安置的程序1. 拆迁方案制定:相关拆迁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制定拆迁方案,并公示拆迁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措施等内容,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2. 评估和补偿:由专业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和财产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拆迁方按照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

3. 安置安排:根据被拆迁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拆迁方提供相应的安置方案,包括购房、租房、安置小区等多种方式,确保被拆迁人的住房需求得到满足。

4. 迁出和交房:被拆迁人按照拆迁方案的要求,办理迁出手续,并将房屋交还给拆迁方,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5. 监督和投诉:建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机制,接受被拆迁人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确保拆迁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进行。

四、拆迁补偿安置的权益保障1. 信息公开:拆迁方应当及时公开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信息,包括拆迁方案、补偿标准、安置措施等,让被拆迁人了解拆迁工作的具体情况。

2. 公平评估:拆迁方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和财产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确保被拆迁人得到公平的补偿。

3. 合理补偿:拆迁方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补偿金额,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工作成为城市发展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拆迁补偿安置范围1. 拆迁范围: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需要拆迁的区域范围。

2. 拆迁户范围:拆迁户包括自住房屋、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不同类型的房屋所有人。

3. 拆迁补偿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屋,制定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搬迁补助等。

三、拆迁补偿安置程序1. 拆迁通知:拆迁单位向拆迁户发出正式的拆迁通知书,通知拆迁户搬迁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2. 拆迁协商:拆迁单位与拆迁户进行协商,确定拆迁补偿方案,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3. 拆迁补偿评估:由专业评估机构对拆迁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补偿的具体金额。

4. 拆迁补偿支付:拆迁单位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和评估结果,及时支付拆迁补偿款项给拆迁户。

5. 安置安居:对于无法自行购买新房的拆迁户,拆迁单位将提供安置房屋,确保拆迁户的基本居住需求。

四、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在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优先安置原则: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要优先进行安置,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3. 协商一致原则:在拆迁补偿协商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拆迁户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4. 公开透明原则: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信息应该及时公开,确保信息公开透明,让拆迁户了解相关政策和权益。

五、拆迁补偿安置的监督机制1. 监督部门:设立专门的拆迁补偿安置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情况。

2. 监督措施: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举报投诉等方式,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工作的规范进行。

3.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住建部关于40多年老旧房屋拆迁的规定

住建部关于40多年老旧房屋拆迁的规定

住建部关于40多年老旧房屋拆迁的规定
有许多人以为房龄超过40或50年的老房子肯定会被拆迁,但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房屋多少年必须拆迁,其实和是不是危房可不可以再住人有直接关系。

一、目前,以城市更新的相关政策最有可能拆迁分房屋有三种情况
1.2000年前建成的房屋,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为危房,不能再继续居住和使用的房屋肯定会在拆迁范围内的。

但具体是原拆原建还是其他方式还需要看具体政策。

2.城市中心的经济和环境位置特别好的老房子,房龄较长,位置绝佳,虽然拆迁的成本会大一点,但带来的经济利益从事开放商会有丰厚的回报。

不仅可以解决老城区居民的居住要求更可以提升城市整体的竞争力,一举多得。

3.影响城市建设的房屋,如地铁高铁公园等相关设施。

总结一下,如果房龄超过40年的老房子如果没有满足以上三点的内容,拆迁的概率是很低的了,基本都是老旧房屋提升改造了。

但是也别灰心,这个5年城市更新后肯定还有出现另一个计划解决老旧房屋的。

二、通行的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2011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补偿主要包括房屋价值;房屋搬迁、安置价值的补偿,以及因为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住建部:房屋征收按市价评估补偿
2011年06月08日02:28新京报[微博]马力我要评论(194)
字号:T|T
转播到腾讯微博
2010年7月3日,北京原宣武区,一条胡同的平房墙上被画上了大大的拆字,而有的地方已经被拆除。

陈眉语摄
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今年1月公布实施后,住建部昨天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

其中规定,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房屋的价值将完全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住建部表示,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房屋征收评估新流程
选定机构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签订合同
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实地评估
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公示解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交付报告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申请复核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变化1 评估价格完全依照市场
2003年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昨天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

【解读】在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对房屋价值的评估,已经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发布的“指导价”,而是完全按照市场交易的价格。

对此,北京市房协副秘书长陈志昨日表示,这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要求一致。

“《条例》中,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政府是征收的主体,那么对于房屋价值的判断,就应该采用第三方独立的判断才能公平。

即便是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评估价值,但如果政府还是设定一个指导价的话,就不能体现第三方的独立判断。

所以,这是一个立法方面的进步,征收的成本更加向市场靠拢。

变化2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
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而在昨天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至于评估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办法》表示,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

【解读】陈志表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一个指导思想,就是不能强行征收,要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由被征收人来选定评估机构,取消了政府指定评估机构的权力,这是社会公平的体现,也尊重了被征收人的权利。

不过他认为,选定评估机构的办法,还需细化。

“比如要拆一条街,那会涉及很多户,每一户都有自己的想法,但评估机构只能确定一家,如何协调就是一个问题。

即便投票,也需要细化操作办法。

可以想一下,现在一个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投票都那么难,更何况涉及人员更多、利益更大的房屋征收。


变化3 评估更多体现土地价值
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的方法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

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解读】陈志认为,过去,在房屋拆迁的补偿中,体现的主要是房屋的价值。

但这其中,土地的价值也很大。

而新的条例中,对于土地的价值有了更多的体现。

“比如,在王府井地区征收,可能这个地段的土地在征收后,要开发成商业,将来获得的利益很大。

但如果仅按市场比较法,可能体现得不明显。

那么可以假设它在征收后,将来开发项目,会取得多少收益。

按照假设计算出的收益,来衡量应该补偿给被征收人的那部分。


北京情况
北京拆迁补偿已参照市场价
记者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北京正在制订具体的征收指导意见,将在近期出台。

据了解,目前北京房屋征收政策,在很多方面已经和国家的新要求一致。

2009年,北京市住建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并在当年4月的西城区西长安街拆迁中,首次试点根据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补偿基础价格定为3.07万/建筑平米。

拆迁补偿大事记
1991年1月
拆迁服从城建需要
国务院公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001年6月
拆迁管理条例修订
鉴于原《条例》存在“补偿标准过低、强制拆迁的规定不明晰”等问题,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年11月起施行。

2003年12月
房屋拆迁进行估价
建设部发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对房屋拆迁过程中评估机构的选定、拆迁房价的评定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
建议审查拆迁条例
城市拆迁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

北京大学五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要求对《拆迁管理条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建议国务院对其进行修改。

2011年1月
行政强拆退出历史
国务院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行政强拆退出历史。

2011年6月
征收评估用新办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