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备案)[2009]N109号-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
人保(备案)[2009]N98号-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二)地震造成的损失;(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五)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责任起讫第八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人保(备案)[2009]N106号-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2009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009年伦敦协会货运险条款较1982年版的变化王莹(太平保险上海分公司)上海保险2009.7最近,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即ICC保险条款)作出了值得关注的修改,联合货物保险委员会(Joint Cargo Committee)推出了2009年1月1日版本的新条款。
新条款扩展了保险责任起讫期,对保险公司引用免责条款作出了一些条件限制,对条款中容易产生争议的用词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条款中的文字结构也更为简洁、严密。
为便于读者了解2009年1月1日版本的《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与1982年1月1日版本的变化,笔者下面仅以《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A)》(即ICC(A))为例,采用列表形式对2009年和1982年两个版本作一些比较:一、普遍性的改变1、82版除外条款下分别列有副标题,如除外条款4:普通除外条款;除外条款5:不适航或不适运除外条款;除外条款6:战争除外条款;除外条款7:罢工除外条款。
09版除外条款删除副标题,直接表示为:除外条款4,除外条款5,除外条款6,除外条款7。
因为副标题并不能完全准确地表述出副标题下所有具体列明的事项,如除外条款6若名为“战争除外条款”,但实际条款内容中列明“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是否能理解是因战争原因导致的“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才除外呢;又如除外条款7若名为“罢工除外条款”,但实际条款内容中列明“任何恐怖主义者或者任何人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也为除外,显然与所谓“罢工除外”不相一致。
为了避免歧义产生误解,09版除外条款则不再注明副标题。
2、09版将所用“雇员”一词变为“employee”,代替了82版的“servant”。
3、09版使用“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而非82版的“货物”(goods or cargo)。
4、09版使用“保险人”(insurers),不再使用82版的“承保人”(underwriters)。
附加境外工作人员紧急医疗运送和运返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境外工作人员紧急医疗运送和运返保险条款(2009版)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在合法持有有效境外工作签证期间,在该签证签发国家或地区境内,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运送至当地或其他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救援机构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返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运返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救援机构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释义见3.1)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运返手段和目的地。
运送和运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释义见3.2)和必要的运输工具。
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运返费用包括救援机构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
运送和运返所需的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倘若实际费用超越该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负责支付。
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程自愿投保由保险人承保的多种保险产品,如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保险人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给付;倘若在紧急医疗情况下,该被保险人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计划,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救援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给付。
2.2 责任免除2.2.1 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的医疗运送或运返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主险合同2.2.1原因除外中(1)-(9)各款之情形;(2)既往病症(释义见3.3)及其并发症;(3)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7)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货运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XX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新版)2009年修订一、险别与责任X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与一切险三种。
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列明承保险别的条款和约定,负赔偿责任,但不包括本条款约定的除外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一)平安险平安险负责赔偿:1、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造成整批被保险货物的全损,包括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2、水上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与水以外的任何外部物体碰撞或触碰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3、陆上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4、火灾、爆炸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5、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任何整件被保险货物落海或跌落造成该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6、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被保险货物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7、水上运输工具遭遇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致使运输或运输合同在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由于卸货、存仓与运送被保险货物至本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所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额外费用;8、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9、运输合同订有“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承运人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责任X围外,水渍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X围外,一切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与其代理人或发货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缺陷、自然特性、包装或准备不当,以与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数量短差。
(三)行市变化、航行延迟或交货延迟,即使该延迟是由于保险事故所引起。
人保(备案)[2009]N1号-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2009版)第一节承保原则本公司按下列原则承保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一)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本公司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本公司。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或填写本公司制定的投保单将船舶的船名、船龄、船旗、船级、类型、注册地、航线及船舶规范证书,船东和经营人的名称及其所在地告知本公司。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条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条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如上述要求告知的项目以及其他引起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项目在承保期限内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在变化发生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者需要增加保险费继续承保。
(三)在承保期限内,本公司有权随时委请验船师对被保险船舶进行检验、状况检验,被保险人必须为此提供便利并保证按照本公司在检验后提出的建议在要求的期限内消除缺陷,否则本公司将对此缺陷引起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直至终止本合同,并不退还所缴纳的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要按与本公司商定的日期交付保险费。
逾期不付的,本公司有权自欠费时起解除本合同的赔偿责任,除非该延期支付事先证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五)本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与此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定义(一)本公司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条款指本公司2009版《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三)油指任何种类的油料,包括任何含油成份的混合物。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迄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人保国内航空旅客行李保险条款
人保国内航空旅客行李保险条款保险标的第一条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旅客所托运的行李均可为保险标的。
第二条下列物品不在本保险标的范围内:危险物品、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纪念币、金银制品、首饰、珠宝、钻石、玉器、古书、古玩、字画、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动物、植物等其他不易或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行李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时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二)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行李的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三)行李遭受雨淋;(四)由于非包装不善原因的包装破裂所致的行李散失;(五)行李遭受盗窃;(六)行李丢失。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行李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行李内物品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二)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行李内物品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三)因包装不善导致的行李散失或损毁;(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迄第五条保险责任自保险行李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本次运输工具并从承运人处领取到或应当领取到行李时终止。
赔偿处理第六条行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均依照物品的发票价或重置价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以不超过保单上注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行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在被保险人获悉损失后必须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一)保险单正本、机票;(二)承运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三)物品损失清单;(四)本人身份证或护照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第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责任方索赔。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2009版与1982版的比较分析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2009版与1982版的比较分析作者:来源:《中国水运》2011年第09期2009年,货运保险联合委员会展开了协会货运保险条款修订工作,结合物流业新情况对1982版的协会货运险条款进行了修订。
文章从物流客户的角度详细比较新、旧条款的区别,以期物流客户能更加熟悉相关条款,促进风险管理工作。
随着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协会货运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1982版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变迁,部分内容已渐渐不合时宜。
从2007年开始,货运险联合委员会(Joint Cargo Committee)展开条款修订工作,使之更适应现代物流业的操作模式。
经过一年多的各方努力,新的货运险条款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称之为09版货运险条款。
由于82版条款在客户心中已根深蒂固,09版条款在市场推广方面遇到了阻力。
即便已推行了2年有余,但实际市场使用率仍低于40%。
然而,若仔细将82版与09版作比较,可以发现09版条款在条款格式、保障范围、条款措词上均有所改变,总体更适应现代物流业操作模式,也更有利于投保人利益。
所以,可以预见09版条款长远来看将逐渐成为市场的主流条款。
本文将就两版条款主要差别作详细梳理,以便物流客户更加了解09版条款,从而更加保护自身利益。
从风险角度看,两个版本在包装条款、恐怖主义风险、运输启止、改变航程条款四方面对风险本质的影响较大。
包装条款82版:4.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4.3……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 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clause 4.3 “packing”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or liftvan but only when such stowage is carried out prior to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or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09版: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to withstand the ordinary incidents of the insured transit where such packing or preparation is carried out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employees or prior to the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clauses “packing”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and “employees” shall not include independent contractors)从82版条款内容看,原针对包装不当的除外条款,即使是在被保险人控制之外以及在保险起期后意外受损的风险均被除外,这显然对被保险人是不恰当的。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2009 版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人保(备案)[2009]N98号-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二)地震造成的损失;(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五)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责任起讫第八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人保航空意外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2 被保险人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1-3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1-4 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且1),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且2),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支m疾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2.1-1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接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艟人身故前保垃人已给付2.1.2、2.1.3约定的残疾、医疗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2.1-2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搜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6.3)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故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接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i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填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6.4)住院(释义见6.5)治疗,保险人就其发生意外事故之日起180日内所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锄]规定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的io.a9限额内,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2.2 责任免除2. 2.1原因除外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群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被保险人未薹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6)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署、猝死(释义见6.6),(T)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8)任何生物、化学、质子能武器,质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曩炸、灼伤、污染或辐射,(9)恐怖袭击l(10)被保险人在机舱内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被机上安全人员、秉务人员或秉客采用暴力制止.2.2.2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帕,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t(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冒、最刑、在逃期间;(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I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4)被保险人秉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5)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6)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痛(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ⅡY)(释义见6.7)期间.2.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教明.2.4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蚴’]时止.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释义见6.8),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3.1 交费义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潘保险费.保险费交涪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3.2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屋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舞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拾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3.3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iti投保人.3.4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若被保险人已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3.5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恬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舒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见6.9)而导致的迟延.4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4.1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6. 10)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汝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科,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诙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1-1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醐]或司法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1-2残疾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l(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司法iBrJ、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掘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1-3意外医疗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l(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及明细潘单/制K、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4.2 诉讼时效期间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3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4.1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上述请求后30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做出核定结果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盘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傲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5 合同帕解除和争议处理5.1 合同的解除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前以书面形式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后,或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在该航班起飞三十日以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填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t(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l(3)保险费交付凭证,(4)投保人身份证明.(5)被保险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的有效证明(若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释义.见且11).保险人依据3.2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2合同的争议处理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6释义6.1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6.2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6.3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6.4 医疗机构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t(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6.5 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且入住医疗机构必须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6.6 猝死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6.7 艾滋病( 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荚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6.8 等效航斑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险人经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顾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6.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接一天计算.6.10 保险金申请人身故保险盘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6.11 现金价值除另有约定外,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75‰经过天数不足—天的}安.—天计算.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 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睡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5、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指靛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6、手指缺失是指近侧指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7、手指机能的丧失是指自远侧指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侧指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8、足趾缺失是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9、听觉机能的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1000、2000赫兹.10、语言机能的丧失是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曼、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11、两眼眼睑显著缺掘是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12、墨舒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是指量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蛊孔闭塞、曼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所谓“永久完全丧失”是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一个被广泛应用的保险领域,它是指旅客行李或商业货物依靠航空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导致货物损失、毁坏、被盗等情况时,保险公司根据条约规定,向受保险人赔偿其损失的一种服务。
在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有一些特别的规定内容需要注意。
一、保险责任限制根据《保险法》规定,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受保金额度应该在被保险财产的真实价值范围内,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产品的销售要求,责任额度通常设定在真实价值七到八成之间。
二、保险期限在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还规定了保险期限,通常分为实际运输期限、仓储期限和过渡期限。
实际运输期限是指航空公司接收货物起始时间,到货物交付给受保人的时间期间。
仓储期限是指已到达目的地、仍未被受领取的货物,投保人责任也即转变为保险公司的责任期限。
而过渡期限指的是航空公司仍然对货物负有责任的时间,一般是从货物交付给目的地航空公司开始算起。
三、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是计算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一个重要因素,保险公司通常根据货物的真实价值以及货物所在的地区来计算保险费。
此外,不同的公司还可能会根据全保险、部分保险、个别保险等相关因素来进行计算。
四、货物保险单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还规定了货物保险单的使用方式。
货物保险单主要包括有关被保险人、承保人或代理、货物名称及数量、保险金额、所指的险种以及运输终止时间等条款。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保险单是非常重要的重要凭证,不仅可以为受保人保障权益,还可以为保险公司计算和制定赔偿方案提供有效数据。
总之,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航空公司与受保人之间的一种保险协议,用于保障货物在运送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
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应该注重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同时要注意合同各条款的明确性以及保障对方利益的公正性。
此外,货物保险单的重要性也不可低估,要仔细阅读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后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 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承保由国内航空公司运输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2. 保险范围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损坏、丢失、污染、受潮、盗窃等风险。
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且不得超过货物价值的100%。
4.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从货物起运时开始,至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付收货人时终止。
5.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的种类、价值、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6. 索赔程序货物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赔偿。
7. 免赔额本保险合同设有免赔额,即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超出免赔额部分由保险公司赔偿。
8. 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对于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战争、核爆炸等。
9.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解决。
10. 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11. 法律适用本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 附加条款根据货物特性和运输要求,双方可协商增加附加条款,如温控货物保险、易碎品保险等。
请注意,以上条款仅为示例,实际保险合同应由保险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建议详细阅读并理解所有条款。
邮包险条款(2009年版)
邮包险条款(2009版)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两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邮包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邮包一切险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邮包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邮包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邮包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保险责任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终止。
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邮包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取包裹。
当发现被保险邮包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
如发现被保险邮包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邮局索取短、残证明,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邮包,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邮包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国寿产险(备案)[2009]N129-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二)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三)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四)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五)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六)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三)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环球游境外旅行行李和随身物品损失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球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抢劫、盗窃或因第三方意外(释义见5.1)损害导致行李(释义见5.2)或随身物品丢失或损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应遵循以下约定:(1)行李或随身物品须为被保险人所合法拥有。
(2)保险人有权选择合适的方式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①货币赔偿,在考虑损耗和折旧等因素的前提下,根据受损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②实物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③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④对受损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本附加险合同对免赔额的约定。
(4)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应遵照保险单对每件、每套或每对物品的限额,且对丢失或受损的行李物品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
(5)如被保险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丢失或损失可从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2.2 责任免除2.2.1 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的行李和随身物品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3)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扣留引起的丢失;(4)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干燥、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5)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6)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坏或丢失。
-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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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费率表
一、基本费率与保险费
1. 客运飞机
(1)承运人年旅客运输量不高于300万人次的,
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基本费率;
(2)承运人年旅客运输量高于300万人次的,
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基本费率×(1+(n-300)×0.2%),其中n为承运人年旅客运输量(单位:万人次)。
2. 客运列车
(1)承运人年旅客运输量不高于800万人次的,
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基本费率;
(2)承运人年旅客运输量高于800万人次的,
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基本费率×(1+(n-800)×0.15%),其中n为承运人年旅客运输量(单位:万人次)。
3. 客船
(1)承运人年旅客运输量不高于300万人次的,
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基本费率;
(2)承运人年旅客运输量高于300万人次的,
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基本费率×(1+(n-300)×0.2%),其中n为承运人年旅客运输量(单位:万人次)。
二、短期费率表.
三、浮动系数
具体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可上、下浮动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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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2009版)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或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迄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有内,直到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
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1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
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2 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
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赔偿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