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docx
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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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5.01.11•【文号】水政法[2005]11号•【施行日期】2005.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水政法[2005]1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健全水权转让(指水资源使用权转让,下同)的政策法规,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环节。
在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和新时期治水思路的指导下,近几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开展了水权转让的实践,推动了水资源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促进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效利用、节约和保护。
为进一步推进水权制度建设,规范水权转让行为,现对水权转让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水权转让1.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水旱灾害频发、水土流失严重、水污染加剧、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的矛盾,最根本的办法是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各地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开展水权转让实践,为建立完善的水权制度创造更多的经验。
二、水权转让的基本原则3.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水权转让既要尊重水的自然属性和客观规律,又要尊重水的商品属性和价值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以流域为单元,全面协调地表水、地下水、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水量与水质、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功能,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资源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资源实行管理。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609cfb0fad6195f302ba6a9.png)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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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鲁水规字〔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水规字〔2023〕1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的作用,强化“两手发力”,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省水利厅起草了《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水利厅2023年3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权认定第三章平台交易第四章自主交易第五章水权收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的部署要求,推动我省用水权市场化交易改革进程,根据《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27号)、《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细则所称水权,指水资源的使用权,主要包括区域水权、取用水户取水权和用水户用水权。
其中,区域水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区域可用水量范围内取用水资源的权利;取用水户取水权(以下简称取水权)是指取用水户依法获得取水许可证后,获得的取用水资源的权利;用水权是指具体用水户依法依规获得水资源使用权证后,相应获得的使用水资源的权利。
本细则所称水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水权流转的行为。
水权交易主要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和用水权交易。
本细则所称交易主体,是指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转让方和取得使用水权的受让方。
第三条交易主体本着双方自愿、市场运作、政府引导、信息公开、规范有序的原则,可在使用权确认的基础上,在取水许可或水权证有效期和限额内开展水权交易;交易主体可选择平台交易、自主交易和政府收储等方式,并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水权转让交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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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转让交易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水资源的日益紧缺,水权转让交易成为了解决水资源配置不均衡和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对水资源需求的重要手段。
水权转让交易是指水权持有者将自己的水权出让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以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因此,制定水权转让交易实施方案对于推动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水权转让交易实施方案的内容。
1. 水权转让交易的主体。
水权转让交易的主体包括水权持有者、水权购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第三方评估机构。
水权持有者是指拥有水资源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水权购买方是指需要购买水资源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监管和管理水权转让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对水权转让交易的水资源量和水质进行评估。
2. 水权转让交易的程序。
水权转让交易的程序包括水权转让方案的制定、水资源评估、交易协议签订、交易款项支付和水权过户等环节。
首先,水权持有者需要制定水权转让方案,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水资源进行评估。
然后,水权持有者和水权购买方签订水权转让协议,并支付相应的交易款项。
最后,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完成水权过户手续。
3. 水权转让交易的监管。
水权转让交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包括对水权转让方案的审核、水资源评估的监督、交易协议的审批和水权过户手续的监督。
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确保水权转让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防止水权转让交易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4. 水权转让交易的风险防范。
水权转让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水资源评估的不准确、交易款项支付的风险和水权过户手续的不完善等。
为了防范水权转让交易的风险,需要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督,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机制,规范水权过户手续,确保水权转让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5. 水权转让交易的效果评估。
水权转让交易实施后,需要对其效果进行评估,包括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水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增加等。
黄河可转让水权实施范围探讨
![黄河可转让水权实施范围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b4dd2e3943323968011c9231.png)
间水权转 换 、 区节水 水权 转换 、 灌 水土保持 水 权转换 和农 业 用水 户之 间水权转 换 。
关键 词 : 水权 转换 ; 水资 源 ; 节水量 ; 可转换 水 量 S o eo lme t gwae ih a se elw R vrBai/ h n n e HeHog u Yi u u n cp fi e ni trrg t r nfri Y l ie s / agWeg , nmo , nH  ̄ a mp n t n o nZ
以河 段耗 水 量作 为 各省 ( 自治 区 ) 用
水量 , 在流 域水 资 源宏 观 控 制 中发 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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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号 :V 1 .+ 9 32 T 2 34 D 2 .
文献标 识码 : B
文章 编号 :0 0 1 2 (0 1 2 — 0 2 0 10 — 13 2 1 ) 1 0 3 — 4
运 用 水 权 水 市 场 理 论 ,在 水 利
一
部 指 导 下 .0 3年 以来 黄 河 水 利 委 20 员会 与 宁 夏 、内 蒙 古 自治 区 水 利 厅 及 当 地 政 府 共 同开 展 了水 权 转 换 试 点 工 作 , 得 了较 大 进 展 , 索 了 取 探
水 资N T R R S U C S 0 2 1
黄河可转让水权实施 范围探讨
张文鸽 , 宏谋 , 何 殷会娟
( 河水 利委 员会黄 河水 利科 学研 究 院,5 0 3 郑州 ) 黄 4 00 , 摘 要 : 据 水权 水 市场理 论 , 建 了黄 河水权 体 系, 根 构 在此 基础 上提 出黄 河可 转换 水权 的 定 义 、 内涵及 其 实施 范 围。 对 黄河 流域 农业 用水效 率低 及“ 少沙 多” 特点 , 出黄 河流域 未 来可转换 水权 的 实施 范围 , 针 水 的 提 包括 省份之
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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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1.10•【文号】水财务〔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水财务〔2024〕9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中国水权交易所:《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2024年1月10日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用水权交易,保护用水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用水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用水权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用水权交易平台、交易主体、交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用水权交易应当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统一的用水权交易市场建设,对用水权交易重大事项及交易平台建设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用水权交易平台建设运营监管,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和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和评估。
第五条用水权交易应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进行。
跨水资源一级区、跨省区的区域水权交易,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权交易,以及水资源超载地区的用水权交易,原则上在国家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灌溉用水等小额交易可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App便捷开展。
鼓励其他用水权交易到国家水权交易平台开展。
第二章用水权交易第六条交易主体为用水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1c17b739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1a.png)
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期刊名称】《中国水利》
【年(卷),期】2004(000)015
【总页数】3页(P38-40)
【作者】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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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2f566b8f705cc175527096e.png)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4月19日水利部水政法[2016]15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水利部关于公布黄河水利委员会在黄河干流及跨省重要支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公布黄河水利委员会在黄河干流及跨省重要支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ac85521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eb.png)
水利部关于公布黄河水利委员会在黄河干流及跨省重要支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3.25•【文号】水资管〔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公布黄河水利委员会在黄河干流及跨省重要支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资管〔2024〕73号黄河流域各省(自治区)水利厅、黄河水利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加强黄河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经研究,我部确定了黄河水利委员会在黄河干流及跨省重要支流指定河段的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黄河干流全额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批取水申请,取水包括取地表水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
二、黄河跨省重要支流指定河段限额以上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批取水申请,取水包括取地表水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
(一)黄河跨省重要支流指定河段:大通河干流、洮河干流、祖厉河干流、清水河干流、皇甫川干流、窟野河干流、无定河干流、渭河干流及其支流泾河干流、伊洛河干流及其支流洛河干流、沁河干流。
(二)上述指定河段取水限额标准:1.大通河干流、洮河干流、渭河干流:地表水年取水量5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城镇生活、生态与工业取水,年取水量8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农业取水,以及年取水量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取水;2.祖厉河干流、清水河干流、皇甫川干流:地表水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城镇生活、生态与工业取水,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农业取水,以及年取水量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取水;3.窟野河干流、无定河干流:地表水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城镇生活、生态与工业取水,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农业取水,以及年取水量3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取水;4.泾河干流:地表水年取水量5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城镇生活、生态与工业取水,年取水量8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农业取水,以及年取水量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取水;5.伊洛河干流、洛河干流:地表水年取水量5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城镇生活、生态与工业取水,年取水量6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农业取水,以及年取水量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取水;6.沁河干流:地表水年取水量5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城镇生活、生态与工业取水,年取水量6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农业取水,以及年取水量3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取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盟市间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盟市间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1bdd1e4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3d.png)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盟市间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0•【字号】内政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盟市间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4〕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盟市间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盟市间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自治区水利厅2014年1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自治区决定实施盟市间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即对河套灌区进行节水工程改造,将农业节约的水量转给沿黄工业项目。
根据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会)《黄河水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并借鉴自治区盟市内黄河干流水权转让的经验,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试点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粮食安全和维护群众用水权益为前提,充分发挥水资源配置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引导水资源向高效益、高效率行业和区域转移,保障城镇、重点工业项目用水需求,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通过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平等协商,由拟用黄河水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投资河套灌区农业节水工程,将所节约的水量有偿转让给工业建设项目,以工农业的互相支持、区域间水资源合理调配,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水资源的供给保障能力,支撑自治区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战略的实施,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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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04.19•【文号】水政法〔2016〕156号•【施行日期】2016.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政法〔2016〕156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指导水权交易实践,我部制定了《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6年4月19日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水权转让交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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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转让交易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而在一些地区和行业,由于水资源的短缺,导致了水权转让交易的需求。
水权转让交易是指在法定程序下,依法将已取得的水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解决水资源的配置不合理和需求不足的问题。
因此,制定水权转让交易实施方案对于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目标。
本方案的实施目标是建立健全的水权转让交易制度,促进水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原则。
1. 法律依据原则,水权转让交易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进行。
2. 公平公正原则,水权转让交易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3. 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水权转让交易应当兼顾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4. 稳定可靠原则,水权转让交易应当稳定可靠,保障水资源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水权转让交易管理办法,明确水权转让的程序、条件、范围、方式等,建立水权转让交易的管理制度。
2. 制定水权转让交易市场准入规则,对参与水权转让交易的主体进行准入管理,确保水权转让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3. 建立水权转让交易信息平台,建设水权转让交易信息平台,提供水权转让的相关信息发布、查询、监管等服务。
4. 加强监管和执法,建立健全的水权转让交易监管机制,加强对水权转让交易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确保水权转让交易的合法合规进行。
五、实施措施。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和完善水权转让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水权转让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2. 建立水权转让交易市场,依托政府平台或第三方机构,建立水权转让交易市场,为水权转让提供便利的交易平台。
3. 加强宣传和培训,开展水权转让交易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水权转让交易的认识和理解,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
4. 完善监管体系,建立水权转让交易的监管体系,加强对水权转让交易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
![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e63d4adf90f76c660371a11.png)
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04年6月29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配置、高效利用黄河水资源,规范黄河水权转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黄河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与调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权是指黄河取水权,所称水权转换是指黄河取水权的转换。
直接取用黄河干支流地表水和流域内地下水的取水人,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取得黄河取水权。
第三条进行水权转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制定初始水权分配方案和水权转换总体规划。
黄河水权转换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水权转换出让方必须是依法获得黄河取水权并在一定期限内拥有节余水量或者通过工程节水措施拥有节余水量的取水人。
第五条黄河水权转换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总量控制原则。
黄河水权转换必须在国务院批准的正常年份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水量指标内进行,凡无余留黄河水量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引黄用水项目必须通过水权转换方式在分配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指标内获得黄河取水权;(二)统一调度原则。
实施黄河水权转换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执行黄河水量调度指令,确保省(自治区)际断面下泄流量和水量符合水量调度要求。
水权转换双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用水;(三)水权明晰原则。
水权转换应首先进行初始水权分配。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根据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和已审批的取水许可情况,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耗水指标分配到各市(地、盟)或以下行政区域,在征求黄委意见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黄河水权转换节水工程核验办法(试行)
![黄河水权转换节水工程核验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ec26fa17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a3.png)
黄河水权转换节水工程核验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5.11.07•【文号】•【施行日期】2005.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黄河水权转换节水工程核验办法(试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2005年11月7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黄河水权转换节水工程核验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审查批复的水权转换节水工程(以下简称节水工程)的核验。
第三条节水工程核验意见是水权转换双方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调整取水许可水量指标的依据之一。
任何节水工程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相应的取水许可变更手续,水权受让方不得引水。
第四条节水工程核验工作由黄委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核验组组长由黄委或其授权的单位代表担任,副组长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担任,成员由黄委所属有关单位、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特邀专家共同组成。
项目法人、水权出让方、受让方、设计、施工、监理及运行管理单位作为被验单位,应列席核验会议。
第五条节水工程核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二)节水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规模建成;(三)节水工程已完成竣工决算;(四)节水工程已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质量合格。
第六条当节水工程具备核验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核验主持部门提交节水工程核验申请文件和下列资料:(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节水工程初步设计;(二)节水工程施工报告;(三)节水工程监理报告;(四)节水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意见;(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核验主持部门应于受理后3个月内组织核验。
申请文件和需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核验依据主要是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和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的有关技术报告、设计报告等。
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182dbc8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e8.png)
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4.05.18•【文号】水资源[2004]159号•【施行日期】2004.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资源[2004]159号)黄河水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沿黄地区水资源短缺,现状用水结构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工业用水仅占总用水量的3%左右,远低于全国20%的平均水平;农业用水比例高达95%以上,灌区工程老化失修,用水效率低下,农业灌溉节水潜力较大。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今后10年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将会快速增长,城市化率也将有较大提高,沿黄地区工业和城镇用水量将有较大幅度增加。
根据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2010年,该区域工业用水量的需求将占总用水量的10%左右,未来工业和城市用水的不断增加将主要通过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和远期的南水北调来解决。
近期在水资源总量难以增加的情况下,解决该地区火电等优势产业的发展和急迫的城市用水问题,必须从当地实际出发,通过合理调整用水结构、大力推行灌区节水,在确保居民生活、粮食安全和基本生态用水的前提下,改变现有水资源利用格局,引导水资源向高效益、高效率方向转移,实现以节水、高效为目标的优化配置,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按照治水新思路,应用水权、水市场理论,黄河水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03年开展了水权转换试点工作,探索出一条解决干旱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用水的新途径。
在实地调查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完成了内蒙古、宁夏黄灌区近期水资源供需形势及水权转换水量初步分析等工作。
为了进一步引导、规范和推进水权转换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按照国家新的治水方略,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指导,以流域和区域水资源总体规划为基础,以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建设节水型社会为目标,以节约用水和调整用水结构为手段;通过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平等协商,兼顾效率与公平,统筹水权转换工作;农业节水支持工业和城市发展,工业发展积累资金又转而支持农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水权转让实施方案
![水权转让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0fb04807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a9.png)
水权转让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一些地区,由于地理位置、气候等因素,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当地发展的瓶颈。
因此,水权转让成为一种有效的方式,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二、目的。
本实施方案的目的在于规范水权转让的程序和方式,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水权转让政策。
首先,需要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水权转让的政策,明确水权转让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当地的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需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 设立水权交易平台。
为了便于水权的交易和监管,需要建立水权交易平台。
该平台可以是由政府主导的统一交易市场,也可以是由专业机构或企业运营的水权交易平台。
平台应当具备信息公开、交易透明、监管有力等特点,保障水权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3. 完善水权转让手续。
在水权转让的过程中,需要明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转让的手续和程序。
双方应当签订水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的水量、期限、价格等要素,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加强水权监管。
为了防止水权转让中出现违规行为,需要加强水权的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水权交易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5. 宣传水权转让的意义。
为了推动水权转让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加强对水权转让意义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大众普及水权转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社会各界对水权转让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四、风险防范。
在实施水权转让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风险和挑战。
为了防范风险,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监管、规范程序、完善制度等,确保水权转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结论。
水权转让是一种有效的水资源配置方式,可以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黄河—水权转让
![黄河—水权转让](https://img.taocdn.com/s3/m/6f388eda76eeaeaad1f330cb.png)
黄河流域跨地市水权转让关键问题研究摘要本研究在总结借鉴黄河宁夏、内蒙古水权转让的基础上,研究黄河流域跨地市水权转让所涉及到的关键问题,主要研究内容包括:(1)跨地市水权转让方式的界定。
界定了黄河跨地市水权转让的范围、转让的主体、水权转让方式以及跨地市水权转让的原则。
(2)跨地市水权转让关键技术问题研究。
从可转让水权的测算、转让期限与后续转让、转让费用、相关利益方补偿、水资源费的征收与使用、转让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不一致问题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
(3)跨地市水权转让管理体系研究。
从组织体系、实施程序、政府职能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四个方面对跨地市水权转让管理体系进行了研究。
(4)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黄河跨地市水权转让进一步开展的建议,包括进一步完善水权转让制度体系、加强基础研究、加强水权转让监测系统建设等。
关键词:跨地市水权转让黄河水资源费利益方补偿目录摘要 (i)目录 (i)1 绪论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内容 (2)1.3 技术路线 (3)2 国内外水权交易现状 (4)2.1 国外水权水市场研究进展 (4)2.1.1 水权制度含义及分类 (4)2.1.2 实施水权交易的国家及状况 (4)2.2 国内水权水市场研究进展 (6)2.2.1 水权制度研究状况 (6)2.2.2 水权交易实践状况 (7)2.3 黄河宁夏、内蒙古自治区水权转让试点实践情况 (9)2.3.1 黄河水权转让制度构建 (9)2.3.2 宁蒙两区水权转让实施情况 (10)2.3.3 进一步探索的方向与问题 (11)3 跨地市水权转让方式的界定 (13)3.1 跨地市水权转让的界定 (13)3.2 转让主体的界定 (13)3.2.1 初始水权的细化 (13)3.2.2 转让双方需具备的前提条件 (14)3.2.3 转让主体的界定 (15)3.3 跨地市水权转让方式 (16)3.4 跨地市水权转让的原则 (17)4 跨地市水权转让关键技术问题研究 (20)4.1 可转让水权的测算 (20)4.1.1 可转让水量的界定 (20)4.1.2 灌区节水潜力计算方法 (20)4.1.3可转让水权和节水潜力之间的关系 (26)4.2 转让期限与后续转让问题 (28)4.3 转让费用问题 (30)4.3.1 费用构成 (30)4.3.2 费用筹集和管理 (31)4.4 相关利益方补偿问题 (32)4.4.1灌区管理机构的良性运行问题 (32)4.4.2农业用水的风险补偿问题 (35)4.3.2 生态补偿问题 (37)4.5 水资源费的征收与使用问题 (39)4.5.1 有关水资源费的相关规定 (39)4.5.2 水权转让引起的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的变化 (40)4.6 水权转让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不一致问题 (42)4.6.1 水源审批与项目核准不匹配 (42)4.6.2 规划与实施规模不一致,用水指标闲置 (43)4.6.3 水权转让进度不平衡 (43)5 跨地市水权转让管理体系研究 (44)5.1 跨地市水权转让组织体系的构建 (44)5.2 跨地市水权转让的组织实施 (47)5.2.1 跨地市水权转让的审批权限 (47)5.2.2 跨地市水权转让编制的技术文件 (47)5.2.3 跨地市水权转让的实施程序 (48)5.3 政府职能 (51)5.4 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 (52)5.4.1 完善水权转让资金保障机制 (52)5.4.2 完善工程核验评估制度 (53)5.4.3 建立健全补偿机制 (53)5.4.4 完善论证审批体系及水权价格体系 (54)6 结论与建议 (55)6.1 结论 (55)6.2 建议 (55)1 绪论1.1 研究背景2003年以来,在宁夏、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了黄河水权转让试点工作,通过实施工程措施对灌区农业进行节水改造,将节约的水量转让给工业用水,支持地区经济发展。
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f03cd3c5102de2bd96058836.png)
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取水许可管理,规范黄河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水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范围内取用黄河水资源(包括从引黄渠道取水或者通过引黄渠道送水的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黄河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黄河流域其他范围内的取用水及其管理按照各省(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授予的管理权限,负责黄河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管理或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或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施黄河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等。
第五条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施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
第六条黄河取水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对节约、保护和管理黄河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黄河水利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七条在下列范围内的取用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实行全额审批。
(一)黄河干流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下同)以下至入海口(含水库和河口区);(二)洛河故县水库库区、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清河)、沁河紫柏滩以下干流、金堤河干流北耿庄至张庄闸;(三)黄河流域内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四)黄河流域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前款第(一)、(二)项均包括在其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第(三)、(四)项均包括在黄河流域内的所有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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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配置、高效利用黄河水资源,规范黄河水权转让行为,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和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黄河水资源管理与调度的实际,修订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权转让是指黄河取水权的转让。
???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水权转让:??? (一)引黄耗水量连续两年超过年度水量调度分配指标,且超出幅度在5%以内的省(区),需新增项目用水的;??? (二)与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相比,取水许可无余留水量指标的省(区),需新增项目用水的;??? (三)与省(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相比,市(地、盟)无余留水量指标的行政区域,需新增项目用水的。
??? 第四条实施水权转让的省(区)应编制黄河水权转让总体规划。
??? 第五条水权出让方必须是依法获得黄河取水权并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工程节水措施或改变用水工艺拥有节余水量的取水人,取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管理单位不一致的,以用水管理单位为主作为水权出让方。
??? 第六条水权受让方拟建的项目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采用先进的节水措施和用水工艺。
??? 第七条黄河水权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
黄河水权转让必须在国务院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耗水量指标内进行;??? (二)水权明晰原则。
实施水权转让的省(区)应制定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将黄河耗水量指标分配到各市(地、盟)及黄河干支流,经黄委审核同意后,由省(区)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调整省(区)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应经原程序审核批准;??? (三)统一调度原则。
实施黄河水权转让的省(区)必须严格执行黄河水量调度指令,确保省(区)际断面下泄流量和水量符合水量调度要求。
水权转让双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 (四)可持续利用原则。
黄河水权转让应有利于黄河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和节水型社会的建设;??? (五)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黄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黄河水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水权转让所涉及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实行水权有偿转让,引导黄河水资源向低耗水、低污染、高效益、高效率行业转移。
第二章? 水权转让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八条水权转让项目双方或有一方取水属于黄委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由所在省(区)水利厅初审后报黄委审批:??? 其他水权转让项目由所在省(区)水利厅审批,审查批复意见应在三十日内报黄委备案。
??? 第九条省(区)黄河水权转让总体规划,由省(区)水利厅编制,报黄委审批后实施。
??? 第十条纳入总体规划中的水权转让项目,考虑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安排。
??? 水权转让总体规划实施期较长或国家产业政策有变化时,经原程序审批可对总体规划作适当调整。
??? 第十一条黄河水权转让双方需联合向所在省(区)水利厅提出水权转让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水权出让方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二)水权转让双方签订的意向性水权转让协议;??? (三)受让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四)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水权出让方当地人民政府的承诺意见;??? (六)其它与水权转让有关的文件或资料。
??? 第十二条由黄委审查批复的水权转让项目,省(区)水利厅在收到水权转让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黄委。
??? 第十三条黄委应对水权转让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条件的5日内予以受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水权转让不符合所在省(区)水权转让总体规划的;??? (二)受让方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交材料存在虚假情况的;???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
??? 第十四条黄委自接到省(区)水利厅报送的水权转让申请及书面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
??? 技术报告修改和现场勘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批复时限之内。
???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按照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 黄河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水权转让的审查批复权限由黄委或省(区)水利厅组织审查。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黄河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是水权转让项目审查批复和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
??? 第十六条水权转让申请经批准后,省(区)水利厅应组织水权转让双方正式签订水权转让协议,并制定水权转让实施方案。
水权转让协议和水权转让实施方案应报黄委备案。
??? 水权转让协议应包括出让方和受让方名称、转让水量、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双方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双方签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水权转让技术文件的编制??? 第十七条省(区)黄河水权转让总体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省(区)引黄用水现状及用水合理性分析;??? (二)规划期主要行业用水定额及供需分析;??? (三)本省(区)引黄用水节水潜力及可转让水量分析,可转让的水量应控制在本省(区)引黄用水节水潜力范围之内;??? (四)按照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现状引黄耗水量超过国务院分配指标的,应提出本省(区)通过节水措施可节约水量及可转让水量指标;??? (五)经批准的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 (六)提出节约水量及可转让水量的地区分布、受让水权建设项目的总体布局及分阶段实施意见;??? (七)水权转让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 第十八条农业节水转让要采用输水渠道节水与田间节水相结合,常规方式节水与高新技术节水相结合,以工程措施节水为主,鼓励发展设施农业,推行灌溉方式改变、种植结构调整等节水措施。
??? 第十九条工业节水转让要采用节能与减排相结合,推行先进的用水工艺,主要用水指标应符合国家或地区的行业用水指标,退水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 第二十条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要求,按照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及《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报黄委审批的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持有工程设计(水利行业)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
??? 第二十二条黄河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权转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受让方用水需求,包括用水量、用水定额、水质要求和用水过程等;??? (三)出让方水权指标、现状用水量、用水定额、用水合理性及节水潜力分析;??? (四)出让方为农业用水的,应提出灌区节水措施和实施方案,分析计算节水量及可转让水量;出让方为工业用水的,应分析水平衡测试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出节水减污技术改造措施和工艺,分析计算节水量及可转让水量;??? (五)水权转让项目节水工程的选取、节约水量和转让水量的确定;??? (六)水权转让期限、水权转让费用及价格;??? (七)水权转让对第三方及周边水环境的影响与补偿措施;??? (八)节水改造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九)取、退水监测评价与监控;??? (十)有关协议及承诺文件。
第四章? 水权转让期限与费用??? 第二十三条水权转让期限要兼顾水权转让双方的利益,综合考虑节水主体工程使用年限和受让方主体工程更新改造的年限,以及黄河水市场和水资源配置的变化,黄河水权转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十五年。
??? 水权转让期满,受让方需继续取水的,应重新办理水权转让手续。
受让方不再取水的,水权返还出让方,取水许可审批机关重新调整出让方取水许可水量。
??? 第二十四条水权转让总费用应包括:??? (一)节水工程建设费用,包括节水工艺技术改造、节水主体工程及配套工程、量水设施等建设费用;??? (二)节水工程和量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节水工程的更新改造费用(指节水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短于水权转让期限时需重新建设的费用);??? (四)工业供水因保证率较高致使农业损失的补偿;??? (五)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
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可参照有关标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生态补偿费用应包括对灌区地下水及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和必要的生态补偿及修复等费用;??? (六)依照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水权转让节水工程应与拟建项目一一对应。
??? 第二十六条黄委审批的水权转让项目,由省(区)水利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 第二十七条水权转让申请经批准后,水权受让方应按照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 第二十八条水权受让方建设项目经核准后,即可进行节水工程建设,受让方节水工程建设的资金必须按期到位。
对未通过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将保证金及利息一并退回受让方。
??? 第二十九条省(区)水利厅负责水权转让节水工程的设计审查,组织或监督节水工程的招投标和建设,督促节水工程建设资金的到位,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负责节水工程的竣工验收。
??? 节水工程的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由项目法人具体实施,确保节水工程先于受让方取水工程投入运用。
??? 第三十条节水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省(区)水利厅向黄委提出核验申请,黄委会同省(区)水利厅按照《黄河水权转换节水工程核验办法(试行)》(黄水调[2005]29号)组织核验。
??? 第三十一条水权转让节水工程运行维护费实行预交制,每次预交1至2年。
??? 水权转让其他费用由省(区)水利厅制定相关办法,并监督落实到位。
??? 第三十二条农业节水向工业用水转让的,由于工业供水保证率与农业供水保证率的不同,为保证供水安全,其节约水量应按不小于转让水量的1.2倍考虑。
??? 第三十三条节水工程核验合格的,出具节水工程核验意见。
核验不合格的或有重大问题的,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后进行复验。
??? 第三十四条节水工程核验合格或复验合格后,水权转让双方方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调整取水许可水量指标的手续,出让方变更取水许可证的许可水量,受让方领取取水许可证,水权转让方可生效。
??? 在水权转让有效期内,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取水标的。
??? 第三十五条通过工程节水进行转让的,水权出让方应对节水工程的节水效果进行持续监测、分析和评价;通过改变用水工艺节水进行转让的,水权出让方应做好取、退水监测或水平衡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