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
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最新政策2024
1.建立补贴政策的持续改进机制,定期收集政策执行数据,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优化政策;
2.构建反馈循环系统,鼓励独生子女父母和相关部门提供反馈信息,确保政策调整的科学性和及时性;
3.通过定期的政策评估和反馈,形成政策持续改进的良性循环,不断提升政策的实效性和满意度。
2.通过社区活动、家庭访问等形式,深入基层,将政策宣传到户到人;
3.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互联网、移动应用等平台,广泛推广政策内容,提高公众的政策知晓率。
十八、补贴政策的优化与完善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进行优化,提高政策的适应性和公平性;
2.研究建立与独生.完善政策细节,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升政策执行效率和精准度。
十九、补贴政策的法律保障
1.加强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的法制建设,确保政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明确政策法律责任,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确保政策在法律框架内有效运行。
2.对违反政策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群众对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进行举报,对举报查实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十三、补贴政策的过渡期安排
1.对于本政策实施前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补贴的独生子女父母,可按本政策规定申请补贴,具体过渡期安排由各地自行确定;
2.过渡期内,对于已享受原政策补贴的独生子女父母,其补贴标准不做调整,继续按原标准发放;
3.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照本政策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十四、补贴政策的协调与衔接
1.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与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互协调,形成合力;
河北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发放管理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发放管理工作;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实行计划生育光荣的良好氛围,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及省计生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保定市有关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资金发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条例》规定应当享受奖励的夫妻,退休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二)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不再生育的;(三)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第三条下列人员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未作出或已作出结论的。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受奖励的具体时间规定:一、200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分别由双方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等原因提前退休人员,2003年10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分别由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2003年10月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1972年8月15日以来生育子女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分别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奖励对象资格确认由独生子女父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单位领取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计划生育奖励金申报审批表》,同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交本单位审查。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应向本单位及市奖励扶助办公室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单位应当根据其提供的证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查奖励资格:(一)身份证;(二)户籍登记卡;(三)结婚证;(四)《生育证》或《生育服务证》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五)退休审批手续;第七条奖励金的发放奖励资金市政府每年列入预算,由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符合条件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数拨付到市计划生育局,由市计划生育局根据审查确认后的名单发放。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15•【字号】冀卫办〔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构建支持生育的政策体系,营造有利于全面两孩政策落地的政策环境,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省停止新办《光荣证》。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2016年1月1日(不含)前依法领取了《光荣证》,但因保管不善造成《光荣证》损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办。
(一)办理形式。
1.网上办理。
申请人可通过“孕健康·计生河北”手机APP客户端或“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自主申请办理。
2.窗口办理。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可在男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窗口办理;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可在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窗口办理。
窗口工作人员首选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二)办理时限。
通过手机APP客户端或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的,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从网上办事大厅自助打印《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见附件);也可到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窗口领取制式的《光荣证》。
通过窗口办理的,材料齐全即时办结,现场发放《光荣证》。
(三)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原办理《光荣证》时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或者办理独生子女保险的相关材料,或者单位出具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凭证,或者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确实领取过《光荣证》的佐证材料。
河北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暂行办法
2010年10月14日
附:1、审批表;2、发放表
河北建设集团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发放表
序 号
姓名
性 别
年龄
退休时间Βιβλιοθήκη 子女姓名独生子女证 办理时间
本人 签名
1
赵国强
男
56
2009年7
月
赵培
1984年3月
2
戎平花
女
51
2009年8
月
郑燕丹
1984年8月
3
郎建军
男
52
2010年1
月
郎斌
河北建设集团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河北省人口计生委、 人事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财政局《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切 实做好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工作, 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结合保定市 有关精神及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示期间,接受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年 月曰
附件1: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公示名单
附件2: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范围
附件3:不享受奖励范围
附件1
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公示名单
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性 别
年龄
退休时间
子女姓名
独生子女证办 理时间
备注
附件2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范围
1986年9月
4
刘万云
女
51
2009年10
月
任晓媛
1985年5月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领导签字:劳资部门:(盖章)工会:(盖章)
退休老人独生子女补贴政策2024整理
2.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独生子女家庭参与社区公益活动;
3.加强与社会力量合作,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十四、政策评估与优化
1.定期对独生子女补贴政策进行评估,了解政策实施效果;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优化政策措施,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3.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不断完善政策体系。
1.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2.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3.补贴发放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确保及时、准确、安全;
4.对违规领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政策宣传与监督
1.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退休老人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
2.社会各界及群众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
十五、宣传教育与培训
1.加强对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退休老人独生子女家庭的关注与理解;
2.组织开展政策培训,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
3.利用多种媒体形式,普及养老服务知识,提升退休老人及其家庭的自我保护意识。
十六、跨区域协调与互助
1.建立跨区域协调机制,解决退休老人独生子女家庭在异地享受补贴的问题;
2.推动区域间养老服务资源整合,实现优势互补;
3.鼓励各地区之间开展互助合作,共同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十七、紧急情况应对与临时救助
1.建立紧急情况应对机制,对因突发状况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休老人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2.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确保及时缓解申请人生活压力;
3.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3.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退休老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
[讲解]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3月20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七号公告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控制人口数量。
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的公民和单位,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因人制宜地落实节育措施。
第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下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有监督、指导、协调的职责。
县以上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技术服务站、避孕药具管理站是同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事业单位,对下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干部。
实行承包的单位,应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承包内容。
第九条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对县以下计划生育部门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可实行岗位津贴,对村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给予适当报酬。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有关生育规定和上级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本辖区的中、长期人口规划和年度人口出生计划。
各基层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将下年度的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并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
把人口计划指标和人均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主要领导人及分管领导人实绩的主要内容。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精品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5号 2004年9月27日)第一章总则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生育调节《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军人所在部队或者民政行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为准;相当于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执行。
具体鉴定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是渔民且女方为农村居民。
山区、坝上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平原、丘陵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夫妻双方和女方父母为农村居民;男方落户并生活在女方家庭;对女方长辈承担赡养义务。
两个以上男子到同一多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只能有其中一对夫妻适用前款规定。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结论后,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第十一条将所生子女送养给外国人并且该子女已依法取得外国国籍的,送养人不得以此为理由申请再生育。
国家独生子女补贴2023最新政策规定
国家独生子女补贴2023最新政策规定独生子女的政策补贴1、独生子女父母奖金补贴独生子女父母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颁发后,截至子女14周岁(各省市法规有所不同),凭证件就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金补贴,每个地区补贴的金额不同,最高为2000元,每月补贴10-80元不等。
2、独生子女生育奖励扶助补贴这是针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在年满60周岁以后,可享受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贴,每人每年960元,但是需要保留好自己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领取。
3、独生子女家庭伤残扶助补贴如果因为独生子女出现意外伤残,每月可以领取270元的补贴。
4、独生子女人员死亡补贴除了伤残意外,独生子女如果因为意外身故,他(她)的直系亲属都能每人每月领到340元的补贴抚恤金。
5、独生子女教育补贴对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我国也会给予一定的教育补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可享受高考加分优惠法规;(2)发放现金补贴,补贴金额一般在1000-3000元。
对于贫困家庭还可以免除学杂费。
6、独生子女个税减免个税起征点目前是5000元,如果独生子女父母已经超过60岁,那么每月能够享受2000元的个税减。
7、独生子女护理假我国对独生子女是提供了护理假的,不同地区假期天数有所不同。
8、一次性奖励补贴父母一次性奖励一般是在退休时领取,全国并未设定统一标准,各个地区是不一样的,北京地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发放不低于1000元;上海一次性奖励补贴标准是5000元;河北是3000元;武汉是3500元。
2023年企业政府补贴政策有哪些?2023年企业政府补贴政策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
大学生就业补助政策一、补贴标准全国大中专院校2021推荐双方都可获得就业、实习补贴1200元/人/年(3人),以100元/人/月标准按月发放。
2024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新规
2024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新规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各国都开始关注退休人员的福利保障问题。
在2024年,我国将会推出一项新的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新规,旨在关心照顾那些独生子女的父母,帮助他们在晚年过上更加安定和舒适的生活。
本文将详细探讨这项新规的具体内容和影响。
一、补贴标准调整根据新规定,2024年的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标准将会进行调整。
此前的标准是根据每个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进行核定的,而新规则将会加入一些其他因素来综合考虑。
除了平均工资,政府还将要考虑退休人员的居住地区的消费水平、通货膨胀率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这样一来,补贴的金额将会更加精准地反映独生子女在养老资源等方面的实际需求。
随着独生子女的父母年龄的增长,他们的需求和支出会相应地增加。
新规可根据退休人员的年龄段进行差异化补贴,确保各个年龄段的退休人员都能够得到相应的关怀和支持。
此外,独生子女的父母在退休后仍然会有一些特殊的医疗和服务需求,新规也会在这方面进行适当的考虑和补贴。
二、申请条件和程序为了确保补贴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政府对于申请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的条件设定了一些严格的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独生子女证明以及父母的退休证明等。
这些材料将作为审核的依据,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能够申请到补贴。
申请过程将会更加便捷和高效。
政府将推出网络申请系统,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此外,政府也将设立一些申请窗口,提供线下的申请渠道,以满足那些对于网络使用能力有限的退休人员的需求。
三、新规的影响和意义新的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新规将为我国的退休人员群体带来积极的影响和深远的意义。
首先,它将帮助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的父母过上更加安定和舒适的生活。
经济上的补贴将缓解他们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享受退休生活。
同时,政府的关怀也将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尊重。
其次,新规将对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往往是照顾和支持他们的主要力量,他们的生活和幸福感直接影响着整个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冀人口发[2005]29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冀人口发〔2005〕29号)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对《条例》具体应用中有关问题做如下解释:
一、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未婚生育过一个子女,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结论后,参照《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项规定批准再生育。
二、《条例》规定的申请再生育的农村居民,是指具有农村居民户口连续10年以上,依法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属于这个范围。
三、《条例》第十九条“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是指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前领取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
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03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可以补发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只适用于农村居民。
六、已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夫妻,擅自实行中期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后再生育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3【实施日期】2021.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〇四号)《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正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5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第五条《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六条《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军人所在部队或者民政行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为准;相当于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执行。
具体鉴定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是渔民且女方为农村居民。
第八条山区、坝上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平原、丘陵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2023年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
2023年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1.只要是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每年都可以领到60-120元的补助,一直到小孩14周岁或者成年为止,这称为独生子女保健费。
但是各地的标准各有不同,比如贵州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是一次性发放100元-500元的奖励,另外每月再发放5元,发放时间截止到子女满14周岁;北京的发放标准是每月10元,发放至独生子女满18周岁为止。
2.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时,可以领取一次性补贴或者是加发养老金。
这里各地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比如河北的是一次性发放不低于3000元的奖励,山东是一次性发放30%的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待遇,海南是每月加发5%的基本养老金,重庆是对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加发3%的基本养老金,除此之外、四川、贵州、江苏等地,也都是加发基本养老金的待遇。
3.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时,每人享有至少1000元的一次性嘉奖。
4.针对农村的独生子女补贴方案,即村落独生儿女户的养老保险补助。
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在购买新农保时,给予必定补助,有的地方还是全免的。
5.与此同时,当独生子女父母生病需要子女照顾时,可享有独生子女护理假。
截止到目前,已经有数十个省份出了独生子女护理假,并对独生子女做出了一定的倾斜,比如河南、黑龙江、内蒙古的独生子女护理假期可长达20天;广西、海南、湖北、广东、山西等地,独生子女护理假期则有15天;而福建、重庆、四川、宁夏等地的独生子女护理假期则有些短,只有10天的时间。
补贴怎么领取按照法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
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但是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具体发放渠道如下: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河北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22年是怎样的
河北独⽣⼦⼥费发放新规定2022年是怎样的
独⽣⼦⼥家庭可以凭借独⽣⼦⼥证享受相关的费⽤补贴,但是我们需要知道在进⾏发放上有什么样的新规定。
这对于每个独⽣⼦⼥家庭都是重要的事情,⼤家需要通过本⽂来了解清楚国家的规定,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河北独⽣⼦⼥费发放新规定2022年是怎样的
从领取《独⽣⼦⼥⽗母光荣证》之⽇起,到⼦⼥⼗⼋周岁⽌,对独⽣⼦⼥⽗母由双⽅所在单位每⽉分别发给不低于⼗元的奖⾦。
《河北省⼈⼝与计划⽣育条例》
第三⼗条对⾃2016 年1⽉1⽇起⽣育⼀个⼦⼥的夫妻,不再发给《独⽣⼦⼥⽗母光荣证》。
依法领取《独⽣⼦⼥⽗母光荣证》的独⽣⼦⼥⽗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从领取《独⽣⼦⼥⽗母光荣证》之⽇起,到⼦⼥⼗⼋周岁⽌,对独⽣⼦⼥⽗母由双⽅所在单位每⽉分别发给不低于⼗元的奖⾦;(⼆)独⽣⼦⼥⽗母,是国家⼯作⼈员、企业事业单位职⼯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业居民的,年⽼丧失劳动能⼒时,给予适当补助。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河北事业单位申请独生子女补贴流程
河北事业单位申请独生子女补贴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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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独生子女补贴2022
河北独⽣⼦⼥补贴2022我们知道独⽣⼦⼥是属于家庭⾥唯⼀的孩⼦,国家有规定对于独⽣⼦⼥的家庭是有相关的补贴的,那么对于河北省来说今年的独⽣⼦⼥补贴是怎样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河北省独⽣⼦⼥补贴1、属于职⼯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起⾄⼦⼥⼗四周岁⽌,每⽉发给独⽣⼦⼥保健费⼗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2、独⽣⼦⼥保健费和奖励⾦由夫妻双⽅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
职⼯以外的其他⼈员由当地⼈民政府统筹解决;3、城镇居民中的独⽣⼦⼥⽗母,男性满60周岁,⼥性满55周岁时,按⼀定标准发放计划⽣育奖励⾦;4、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保险;5、独⽣⼦⼥死亡、伤残后未再⽣育或者收养⼦⼥的夫妻,由⼈民政府给予⼀定的扶助⾦;6、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托、⼊学、医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7、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五⽇的产假;男⽅享受⼗⽇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其他优惠政策①计划⽣育奖励,从发证⽇开始,夫妻双⽅都有,每⼈每年补贴60元,到⼦⼥满⼗⼋周岁为⽌,最⾼奖励可达2000元;②今年国家规定,农村符合条件的年满六⼗周岁的独⽣⼦⼥⽗母,每⼈每年不低于960元奖励扶助⾦;③独⽣⼦⼥升学教育补贴,主要表现在两⽅⾯,⼀是⾼考加分;⼆是如果农村独⽣⼦⼥考上⼆本类及以上的⼤学,政府会根据家庭条件情况补贴⾄2000-4000元以上的现⾦补贴。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独⽣⼦⼥的家庭在就业教育医疗等⽅⾯都是有⼀定的补贴的,这对于独⽣⼦⼥的家庭来说是很有帮助的。
以上这些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步的要求,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普惠政策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普惠政策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冀人口联〔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普惠政策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若干意见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文件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冀人口联[2009]12号关于在普惠政策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若干意见各市委农工委(部)、人口计生委、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卫生局、扶贫办: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稳定低生育水平,推动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促进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冀发[2007]17号),现就制定和落实有关普惠政策时,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在新民居建设工作中,对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住房建设与改造,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
二、教育部门在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中,对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给予优先资助;对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贫困家庭中就读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寄宿生,优先补助生活费(小学每生每年补助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对就读于高等学校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优先享受生源地贷款,优先享受国家奖、助学金,优先享受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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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口联〔2005〕3号
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口计生委、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标准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金
自2003年10月1日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10元的奖金。
2003年10月1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自2003年10月1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由原来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由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
(二)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夫妻的奖励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在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奖励
1、200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合同制工人)的,退休时分别由双方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因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企业重组等原因提前退休人员,2003年10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分别由原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2003年10月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1972年8月15日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分别由原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来源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来源如下:
(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从行政事业费中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列支科目中支付,各单位此项新增经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
(三)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一方单位支付。
(四)双方均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五)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确有困难不足支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办法
(一)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发放,并报县级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发放。
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发放。
(二)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夫妻奖励的发放办法,同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发放办法。
(三)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奖励,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市级人口计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四个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具体发放办法。
积极探索通过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发放的办法。
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放应接受审计、财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