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管理,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政策,依法合规使用医保基金,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内部监控,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保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保基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保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政策,制定本机构医保基金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医保基金的申报、审核、结算等工作;(三)监督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防止违规行为,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四)定期对医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向上级医疗保障部门报告;(五)协调处理医保基金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医保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执行医保基金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医保基金管理工作。
第三章医保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政策,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申报、审核、结算等制度,规范医保基金的使用流程。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监控制度,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防止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内部考核制度,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保基金财务管理,确保医保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医保基金。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处理医保基金管理中的问题,防范医保基金风险。
第四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规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一)虚构医疗服务,骗取医保基金的;(二)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擅自降低收费标准的;(四)违反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标准的;(五)其他违反医保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运作和有效使用,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保单位和从业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基金的缴纳、使用、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第四条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基金,并按规定使用和报销医疗费用。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与支出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1:参保单位的缴费;2:的财政拨款;3:基金投资的收益等。
第六条参保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期限进行缴费,并将缴费款项及时足额地缴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报销;2: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费用;3:基金投资等。
第八条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医疗费用报销,并及时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明细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和责任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参保单位和共同组成,互相协作,共同管理基金。
第十条参保单位应设立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收支管理、资金运作、审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参保单位和基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的安全管理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审计第十二条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和基金管理部门应接受的监督和检查,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配合的工作。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基金应定期进行审计,保证基金的财务状况真实可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附件: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附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保险基金:指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而设立的资金。
2:参保单位:指依法参加医疗保险的各类组织和个人。
3:缴费:指参保单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缴纳医疗保险基金。
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规、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基金使用过程中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医疗机构在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基金使用的合规性。
(二)安全性原则: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管理,防止基金被挪用、侵占等风险。
(三)效益性原则:医疗机构在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时,应当注重基金使用效益,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公开透明原则: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的公开透明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一)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的决策、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具体事务,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财务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核算、支付、监督等工作。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以下职责:(一)院长:是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基金使用管理的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负总责。
(二)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申请、审核、支付等工作。
(四)财务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核算、支付、监督等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
医保基金管理制度培训
医保基金管理制度培训一、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原则(一)基本内容:1. 缴费来源:医疗保险基金的缴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的财政拨款、企业和个人的缴费等。
2. 缴费标准:医疗保险基金的缴费标准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收入水平和实际能力确定,公平、公正地分摊社会医疗保障责任。
3. 基金管理机构: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监督管理部门,完善基金监督管理体制,保障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4. 基金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确保基金的使用能够真正惠及参保人员,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应当体现公平原则,保障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时能够平等对待,不歧视任何参保人员。
2. 透明原则: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透明原则,做到收支公开、流程公开、监督公开,保障参保人员对基金使用情况有清晰的了解和监督权。
3. 安全原则:医疗保险基金是国家和社会对参保人员权益的保障承诺,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基金的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基金的风险,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制度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的,主要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医疗保险基金的缴费、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2.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基金使用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保障了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3. 《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的收支管理、基金的使用、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等内容,为基金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
4. 其他相关文件:还有《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办法》、《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医疗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等,都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制度提供了相应的规范和要求。
医保基金的管理制度
医保基金的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基金管理,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合规、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保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医保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二、医保基金管理第四条医保基金由政府设立,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医保基金来源包括:(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政府补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医保基金支出包括:(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二)医疗救助支付;(三)医疗保险管理费用;(四)其他法定支出。
第七条医保基金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收支平衡;(二)保障基本医疗需求;(三)合理使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医保基金预算编制应当根据以下因素:(一)上年度医保基金收支情况;(二)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预测;(三)本年度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四)本年度医疗需求预测。
第九条医保基金预算审批程序:(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草案;(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草案;(三)政府批准预算;(四)医保经办机构执行预算。
三、医保基金使用第十条医保基金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医疗需求;(二)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三)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医保基金使用范围:(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二)医疗救助支付;(三)医疗保险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医保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支付;(二)支付费用应当与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技术水平、医疗资源利用效率等因素挂钩;(三)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行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医疗救助支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重点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体;(二)合理确定救助范围和标准;(三)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效率。
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内部监控,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确保基金用于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第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结算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所需资料。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医疗保险基金的结算工作,确保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费用及时支付。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合理收取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款项,不得违规收取患者个人费用。
第四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制度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改正,并处违规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医疗保险基金结算资格。
医保基金内部使用管理制度
医保基金内部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的内部使用管理,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有效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医保基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确保基金合理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和审计、财政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医保基金的内部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符合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医用耗材等。
第六条医保基金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地方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医保支付标准。
第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并加强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
第三章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第八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遵守医保基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有效和合法使用。
第九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费用结算管理、数据报告和监管信息管理等。
第十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照要求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报告。
第四章参保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按照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保咨询服务。
第五章基金监管第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规范服务协议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机构基本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基本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的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保基金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医保基金的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
第二章医保基金的使用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为医保患者提供符合国家和地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服务。
第六条医疗机构在为医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支付标准。
第七条医疗机构在为医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合理使用医保基金,不得骗取、套取、侵占、挪用医保基金。
第八条医疗机构在为医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严格控制医疗费用,避免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和用药。
第九条医疗机构在为医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尊重患者意愿,不得强制患者使用医保基金支付非基本医疗需求的服务。
第十条医疗机构在为医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向患者提供费用明细,接受患者监督。
第三章医保基金的结算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医保基金结算资料,包括医疗费用明细、患者身份信息等。
第十二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医疗机构提交的医保基金结算资料,按照国家和地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医保基金。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保基金结算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医保基金的监督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接受医保经办机构、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
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管理,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合规、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医疗机构内部管理,防范医保基金流失。
第二章医保基金使用管理组织机构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立医保基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医保工作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医保部门负责人等担任成员。
第六条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医保政策,制定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协调医保基金使用管理的各项工作;(三)研究解决医保基金使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监督医保基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情况;(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医保基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七条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医保基金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医保基金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审核医保基金使用申请,报医保基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三)监督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四)开展医保基金使用管理的培训和宣传;(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管理档案。
第三章医保基金使用管理流程第九条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流程:(一)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根据医保政策、医疗服务协议和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医保基金使用计划;(二)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将医保基金使用计划报医保基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三)医保基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组织实施医保基金使用计划;(四)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合规、高效使用;(五)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定期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向医保基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一、制定背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在全民医保实施过程中,设立了医疗保险基金。
为了更好地管理医疗保险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监管效果,需要制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二、管理主体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主体应当是具备监管能力的机构或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基金的托管管理机构。
三、基金管理内容1.基金的划拨与支付医疗保险基金的划拨应按照国家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划拨,确保基金的合理用途。
基金支付应当以规定目录内的医疗服务为主,同时应当建立严格控制支付的程序,并监督各级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费用结算。
2.基金的投资运营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投资方式进行运营,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具体操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确保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和重大项目审核。
同时,各级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基金使用效果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四、基金管理的原则1.人民群众利益至上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为出发点,保证基金的高效稳定运行,以最优的运营效果回馈社会。
2.管理规范、透明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确保管理程序规范、透明。
公开基金使用、投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风险可控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以提高收益水平为目标,同时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避免风险事件的发生。
五、基金管理的要求1.制定基金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应当明确基金的用途、投资运营方针、流程和对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管理的规范、透明、可控等要求。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较高的管理和监管能力,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和管理能力。
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3.加强信息化建设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基金管理工作流程,提高效率和管理水平。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一、基金设立与筹集
1.1 医疗保险基金是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依法设立,专门用于医疗保障的基金。
1.2 基金的筹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1.3 基金的筹集应保证及时、足额,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缴纳。
二、基金管理与监督
2.1 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安全、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确保基金的合法使用。
2.2 基金的管理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组合,并按照规定的投资策略进行运作。
2.3 基金的监督应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并保证监督的公正、公开、公平。
三、基金支付与结算
3.1 基金的支付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并确保支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2 基金的结算应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并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基金财务与审计
4.1 基金的财务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并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4.2 基金的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并保证审计的公正、公开、公平。
五、信息管理与系统建设
5.1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并确保信息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5.2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六、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理
6.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2 对于违规使用基金的行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追回违规资金、罚款、解除合同等措施。
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医保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完善监管体系,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主要包括医保基金的筹集、支付、投资、结算、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医保基金通过参保人员缴费、政府补贴、用人单位缴费等渠道筹集。
第七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保基金筹集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第九条医保基金投资应当遵循风险可控、收益合理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增值。
第十条医保基金投资收益主要用于扩大基金规模、提高待遇水平、弥补基金赤字等。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结算制度,规范结算流程,提高结算效率。
第三章基金支付与结算第十二条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包括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合理使用医保基金。
第十四条医保基金支付标准由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医保基金支付结算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
第十六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的监管。
第四章基金监管与违规处理第十七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管,依法查处贪污、挪用、挤占医保基金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违反医保基金管理规定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定点协议,暂停或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一、引言医疗保险基金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重要保障机制。
为了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制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包括管理机构、基金来源、使用范围、监督和评估等方面。
二、管理机构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是确保基金使用合规、公平、高效的重要保障。
通常由政府、社会保险机构和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或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运营和管理。
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基金收支管理规定并定期报告基金的收入、支出情况。
三、基金来源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缴费、政府财政拨款等。
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缴费一般采用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来确定,政府财政拨款通常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医疗保险制度的需求进行拨款。
基金收入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核算和监督,确保基金收支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四、使用范围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用、药品费用、康复费用、公共卫生服务费用等。
在使用基金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使用,防止过度使用和浪费。
同时,还需建立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监控机制,对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处罚。
五、监督与评估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与评估是确保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的重要环节。
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督,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审核,并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行为。
同时,还需建立基金评估体系,定期对基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分析,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基金管理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六、结语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对于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非常重要。
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是确保基金使用合规、公平、高效的关键。
大家是社会的一份子,每个人都应当关注基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共同努力推动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让每个需要医疗保障的人都能够获得应有的帮助,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医院医疗保险基金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保险基金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医保基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满足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
第二章基金管理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管理制度,明确基金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医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严格执行医保费用报销程序,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第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和监督,定期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第三章费用报销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应出示有效医疗保险凭证,并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严格执行费用报销程序,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诊疗项目、费用金额、费用报销比例等。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本制度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通报批评;(二)暂停医保基金拨付;(三)解除医保协议;(四)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制度的,由上级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通报批评;(二)责令限期改正;(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医院医保基金内部管理制度
医院医保基金内部管理制度一、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内部监督,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维护参保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案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基金是指在医院通过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等。
三、根据国家和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以及服务协议,为参保患者提供必要合理的服务,接受并配合监督。
四、财务科按照医保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资料和数据管理;设专人负责监管医保基金财政账户,定期核对账目,保证医保基金结算及时、准确;规范价格管理,严格执行市物价收费标准,不得套用项目收费、提高标准收费、分解收费等。
五、设备科、药剂科规范医用耗材和药品采购管理,建立采购管理组织,健全内部监管制度,购进及使用资料完整;严格执行有关集中采购政策规定;按要求使用药品集中采购预付款,确保医保局下达药品集中采购预付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六、医保办作为医保基金监管的牵头科室,针对医保基金支出的重点环节,制定医院内部医保费用管理制度,并联合医务、质控、护理、药学、设备、信息、财务、物价等部门统筹落实监管工作。
七、充分利用大数据、医保智能审核监控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医保服务协议的执行、医保服务行为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多维度分析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情况,建立动态预警指标体系。
八、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2.依据医保服务协议进行医疗服务过程的监管,包括在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遵循医疗、物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到身份确认、合理诊疗、合理用药、按规定收费等;4.对开展的诊疗项目、药品和应当收费的医用材料,做好医保目录维护工作;5.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维护与管理,保证系统功能稳定,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及时准确。
医保基金使用的管理制度
医保基金使用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基金使用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一)住院医疗费用;(二)门诊医疗费用;(三)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四)生育医疗费用;(五)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服务项目进行。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项:(一)购置固定资产;(二)支付罚款、赔偿金;(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基金监管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基金使用相关主体的监督。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有权要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险咨询服务。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基金使用相关主体违反本制度的,由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部门。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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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医院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1.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健全医疗保障险管理制度,由医务科负责监督制度落实。
2.医院应在醒目位置公示基本医疗保障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支付项目和标准,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3.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合)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4.医院在为参保(合)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参合证、医疗保险(离休干部)病历、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以下统称“证、卡”),为保证参保(合)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
参保(合)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5.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天、慢性病7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带药不得超过7天量,且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6.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医疗保险规章制度百科。
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7.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合)病人诊疗手册,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不相符合时,应及时扣留相关证件并及时报告社保科,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8.做好参保(合)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参保(合)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9.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超标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临床科室(包括临床医技科室)。
医院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医院医保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的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保基金是指用于支付我院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的资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资金。
第三条我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医保政策,规范医保基金的使用,保障参保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我院应当设立医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医保基金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医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副院长、财务科、医疗保险科、审计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医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医保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医保基金管理工作。
医保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医疗保险科,办公室主任由医疗保险科科长兼任。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一)医疗保险科:负责医保基金的申报、结算、监管等工作,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二)财务科:负责医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医保基金的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政策。
(三)审计科:负责对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四)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检验科等部门:负责提供医保基金管理所需的医疗服务、药品、检验等工作,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三章医保基金使用管理第七条医保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合理、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医保政策,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八条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门诊、急诊、康复等费用。
第九条医保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医保政策、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
第十条医保基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非医疗费用,如美容、保健、体检等;(二)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三)违规、违法支出;(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医保政策规定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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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财务办
二、责任人
责任人:吴天成;承办人:邹志平
三、承办事项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国发[1998]44号)、《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规划》(黑政发[1999]57号)及《鸡东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鸡劳字〔2010〕1号)。
四、承办事项所需的要件
1、收缴:财务部门收缴医疗保险费前,必须先由基金征缴部门核定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持支票和缴费收据到财务部门缴费。
通过银行代扣方式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由县财政局收付中心实行集中代扣,在规定划款工作日结束后,由医保中心财务部门接收扣款数据,进行到帐处理,后由基金管理科室完成这部分参保单位的缴费录入任务。
2、支付: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时,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账号、户名、开户行信息,按规定报送医药费申报单,医保中心审核部门打印结算单,经主管领导审查合格后由财务部门为定点机构拨付药费。
统筹药费结算时,必须由参保单位提供账号、户名、开户行信息,由医保中心财务室将审核合格的药费拨付到参保单位账户,由参保单位为参保患者发放医药费。
五、办理程序
(1)基金收入环节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对缴费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基金征缴标准缴费,并将所收医疗保险费存入收入户,医保中心财务部门在与银行对帐核准后,定期将收入户存款转入财政专户。
(2)基金支付环节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三险基金支出户。
财务部门对各审核完毕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汇总并填写用款申请书,向财政部门请款,待财政部门将款项从财政专户拨入县医保中心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后,再由财务人员向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及参保单位支付款项。
(3)基金核算
①根据上述两个环节传递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并对记帐凭证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装订记帐凭证。
②根据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及科目汇总表登记各项保险基金明细分类,并定期进行对帐,保证帐帐相符。
③每月与开户银行对帐,确保帐帐及帐款相符。
④按要求定期编报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基金的收支结存情况,并提供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等情况的分析报告。
⑤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编制次年的基金预算;年度终了后,编制年度基金决算报表及财务报告,并逐级上报。
⑥建立和完善保险基金预警制度,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
六、监督检查
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局机关党委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党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