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旅游学院本科生实习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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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系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旅游系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旅游系旅游管理类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专业实习是为了理论联系实际,掌握实际管理与操作技能,获得实践经验的学习活动;是体验职业生涯、了解认识社会、了解认识自己,在实践过程中寻找和确定自己的职业定位的过程。

第二条场所和途径一、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酒店管理专业学生原则上必须在酒店实习,旅游管理、旅游英语专业学生的专业可以兼顾酒店、旅游社、旅游公司、旅游景点等单位。

二、工学交替原则上以系部安排为主;毕业实习途径以基本以系部安排为主,自己联系实习单位为辅。

第三条时间长度学生工学交替和毕业生实习时间一般时长为6个月,学生实习结束后应准时返校,但愿意继续在系部安排的酒店实习的,在不影响系部其它教学安排的前提下,学生可灵活安排,但系部不再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根据院教学计划,实习时间如有提前,学生应遵循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组织安排一、工学交替和毕业实习学生参加院系组织安排的实习供需见面会,一般采取双向选择的形式,经实习单位录用后,根据系部和实习单位签署的实习协议,在双方确定的时间前往实习单位实习。

二、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必须到系部履行相关手续。

三、学生在实习供需见面会上投递简历需要持慎重的态度,酒店专业学生一经录用,必须在所投递酒店中选择一家单位实习。

第五条实习纪律一、学生必须按系部与实习单位所签署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实习,不得中途脱岗或私自离开。

二、参加系部安排实习的学生,必须服从系部与实习单位所签署协议约定的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安全操作制度和管理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者,将注销实习成绩,并根据《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作相应处罚。

三、确因特殊情况(如身体健康)不能完成实习者,应按系部和实习单位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实习过程的指导和管理一、学生在单位实习过程中应当服从系部和实习单位管理人员的管理或指导,尊重老员工。

二、系部实习就业指导人员与实习单位有关部门和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沟通,了解学生实习过程的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学生的实习管理规定(3篇)

学生的实习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实习工作,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参加实习活动。

第三条学生实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二)坚持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充分发挥企业和社会资源的作用;(三)注重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权益保障;(四)实行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同管理,形成实习工作合力。

第二章实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实习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生实习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学生实习工作计划,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二)与实习企业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三)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四)处理学生实习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和投诉;(五)建立健全学生实习档案,及时归档。

第六条学生实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实习岗位,能够为学生提供实习条件和安全保障;(三)有较强的师资力量,能够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四)愿意与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共同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学生实习岗位应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让学生接触实际工作,提高实践能力;(二)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三)实习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的指导和支持。

第八条学生实习时间为一年,具体实习时间由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和实习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实习程序第九条学生实习程序如下:(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实习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学院对学生实习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报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公室审批;(三)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公室与实习企业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四)学生与实习企业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期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五)学生到实习企业报到,开始实习。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实习安排:学校应按照专业要求和实习计划,合理安排学生实习的时间、地点和任务。

2. 实习协议:学校与实习单位应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实习期限、实习内容、实习费用等。

3. 实习导师:学校应指派专业教师或实习指导员作为学生实习的导师,负责学生的实习指导和评估。

4. 实习评估:学校应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实习成果、实习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等。

5. 实习报告:学生完成实习后应撰写实习报告,总结实习经验和收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 实习成绩:学校根据实习评估和实习报告,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学生实习成绩,计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

7. 实习保险: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具备相应的保险,学校可以为学生购买实习保险或要求实习单位提供保险。

8. 实习档案:学校应建立学生实习档案,记录学生的实习过程和成绩,供查阅和评估使用。

9. 实习纪律:学生在实习期间应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职业道德,保护实习单位的利益。

10. 实习补偿:实习单位应按照规定给予学生实习补偿,如实习费、交通补贴等。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调整,旨在保证学生实习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学生的实际能力和职业素养。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本条例所称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团体组织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的就业适应性训练。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毕业生就业见习,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学生实习坚持学校组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

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实习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见习工作,加强见习指导与协调,促进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习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见习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接收学生实习和毕业生见习,为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吸纳、培养和储备人才。

第二章组织与保障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认真履行学生实习的组织责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一、实习的目的和意义学生实习是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实践锻炼和专业实践的重要方式,能够有效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通过实习,学生能够将所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增加实际工作经验,了解职业生涯的方向,并为将来的大学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实习的条件和要求1. 学生实习面向全体本科生,由学院根据实习需求和学生申请表上所填写的个人信息、成绩等状况,进行评估和选拔。

2. 学生实习的时间安排由学院和实习单位共同商定,一般不得超过8周。

实习单位应为学生提供合理的实习时间安排,确保学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工作和学习。

3. 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安排专业导师或指导人员,负责学生的指导和帮助,确保实习期间学生的安全和学习成果。

三、学生实习的福利待遇1. 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为学生提供食宿和交通补贴。

2. 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应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对实习单位进行认真的评估和审核,并建立稳定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渠道。

3. 实习期间,学校建议学生保持一个临时学籍,保证学生其他相关权益。

四、实习成果的评价和记录1. 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学生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等。

2. 学校应组织相关老师对学生实习成果进行评估,结合学生的实习报告以及实习单位的评价,对学生的实习成绩给予相应的评定。

3. 学校应在学生实习结束后,将学生的实习成绩纳入学生的档案中,便于学生未来的择业和就业。

五、实习期间的纪律要求1. 学生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纪律要求,服从实习导师或指导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2. 如发生违纪行为,实习单位应及时向学院和学校进行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3. 学生实习期间如发生不适应或其他特殊情况,学生应及时向实习单位和学院进行沟通并寻求帮助。

六、制定和修改本管理规定由学校相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修改后的管理规定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批后,方可施行。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三篇)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三篇)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根据学校的实习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学生实习的管理规定如下:1. 实习申请:学生在实习前需要向学校提出实习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实习单位的邀请函、实习计划等。

2. 实习安排:学校将根据学生的专业和实习意愿,为其安排实习岗位和实习时间,并与实习单位沟通确认。

3. 实习协议:学生和实习单位需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 实习指导:学校将指派专业教师或实习导师对学生实习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5. 实习报告:学生需按照学校要求,完成实习报告,并提交给学校进行评估和评价。

6. 实习考核:学校将对学生的实习表现进行考核,包括工作态度、实习成果等方面,成绩将作为学生绩点和学分的一部分。

7. 实习证明:学生完成实习后,实习单位将向学校出具实习证明,学生可以根据需要提供给用人单位或继续升学等。

8. 实习保险:学校将为学生购买实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9. 实习纪律:学生需遵守实习单位的纪律要求,并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保持良好的品行和形象,不得违法违规。

10. 实习总结:学生在实习结束后,应进行实习总结,提炼经验和教训,为以后的职业生涯做好准备。

以上是一般的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要求可能会因学校和专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生在进行实习前应详细了解学校的相关规定,并遵守执行。

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实习目的和意义:明确实习的目的和意义,如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职业素养,促进学生的整体发展等。

2. 实习程序:包括实习的申请、安排、实施和总结等程序。

3. 实习的时间安排:确定实习的起止时间和每天的工作时间。

4. 实习的工作内容:详细说明实习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5. 实习的指导与监督:明确实习的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的监督责任,并确定定期沟通和考核的方式。

6. 实习报告和评估:要求学生提交实习报告,并对实习进行评估。

大学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学生掌握和应用理论知识,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

为加强我校实习管理工作,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目的和要求第一条实习的目的是让学生通过各类实习接触实际和了解社会,学习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获取本专业的实际工作技能,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

具体要求如下:1、了解社会和实习场所的一般情况,增加对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感性认识。

2、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

3、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熟悉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获得组织和管理生产的初步知识。

5、虚心学习,培养热爱专业、热爱劳动的品德。

6、检验课堂教学效果,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积累经验。

二、实习类别第二条实习类别可分为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顶岗实习)等形式。

三、实习组织管理第三条全校各类实习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教务处和院(系)分工负责,共同完成。

具体分工和工作职责如下:1、教务处职责(1)组织制订和审核实习教学大纲。

(2)汇总和审核各院(系)制定的年度实习计划。

(3)根据实习计划和有关规定为各院(系)分配实习经费。

(4)检查各教学单位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和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全校实习中的有关问题。

(5)检查考核实习质量及实习基地建设情况,组织实习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等。

(6)组织开展实践教学研究,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2、院(系)职责(1)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组织编写实习教学大纲。

(2)具体负责实习基地建设和实习场所的联系与确定,对实习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签订实习协议书,确保实习单位的相对稳定,根据实习目的和要求,做出具体的实习安排。

(3)选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做实习指导教师,并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学生实习工作,提高实习质量,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学生的实习活动。

第三条学生实习遵循“以人为本、学以致用、共同发展”的原则,旨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第四条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及其家长应当共同参与学生实习工作,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实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当设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习工作计划、审核实习方案、协调实习单位、指导实习工作等。

第七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实习单位的合作,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内容、实习期限、实习报酬、安全保障等事项。

第八条学校应当为实习学生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的实习过程进行指导和评价。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实习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改进实习工作。

第三章实习过程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参加实习,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保守实习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当认真履行实习职责,积极参与实习活动,提高自身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学生在实习期间,遇到问题或者困难,应当及时与指导教师或者实习单位沟通,寻求帮助。

第十四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当注意自身安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学生在实习结束后,应当按时提交实习报告,接受学校对实习成果的考核。

第四章权益保障第十六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实习无关的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保障,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八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实习报酬,保障学生的劳动权益。

第十九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学生实习期间的保险制度,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助。

大学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模版

大学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模版

大学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模版大学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生实习的组织管理,提高实习效果,保障实习安全和学生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本、专科各类学生参加实习活动,以及实习基地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三条学生实习应遵循“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学生是实习的主体,实习基地和学院是实习的组织方和指导方。

第四条实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岗位素质。

第五条学生实习应当尊重实习基地的管理规定、文化习惯和法律法规,遵守实习基地的工作纪律。

第六条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性侵犯、暴力、欺诈、侵犯人身等违法行为,将由实习单位和学院共同受理和处理。

第七条学生实习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实习单位涉及商业机密、技术秘密以及相关重要信息。

实习单位应确保学生的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第八条学生实习单位应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向学生提供必要的补贴和衣食住等生活保障条件,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实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学生实习需经过实习基地和学院的初审和审核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学生在实习前应填写实习申请表,加盖本人和所在学院的公章,并附上原件和复印件交至实习基地和学院。

第十一条实习单位应当与学院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的时间、任务和目标,并确保实习过程中学生的安全。

第十二条学院对学生的实习计划应进行审批,并对实习单位进行实地调研,保证实习单位的安全可靠。

审批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实习证明。

第三章实习过程管理第十三条学生实习期间享有相应的人身保障和福利待遇,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经济、生活、安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应服从实习基地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认真,勤勉努力,完成所分配的任务,使实习取得预期的效果和成果。

第十五条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指导和安全培训,指导学生如何进行实习工作,发现和纠正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不足,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水平。

第十六条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实习监督机制,定期召开实习总结会,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在有效帮助学生提高实习成果的同时,反馈实习基地的建议和改进意见。

广东高校学生实习见习条例

广东高校学生实习见习条例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工作,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省教育厅将对我省高等学校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情况开展专题调研。

为配合上级工作,请各学院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就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研究分析: 一、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已经或打算制订的配套政策和相关措施。

二、为加强实习、见习的组织保障工作所采取的具体工作措施。

三、落实《条例》取得的工作成效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条例》关于实习、见习的各项主要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是否达到立法目的,以及立法技术规范等方面需要改善的有关情况。

请各学院进行认真研究,形成2000字左右的报告,于9月17日(星期五)下班前将纸质版(加盖学院公章)和电子版各一份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

电子版发至:shjk456@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本条例所称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团体组织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的就业适应性训练。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毕业生就业见习,依照本条例执行。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2010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本条例所称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团体组织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的就业适应性训练。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毕业生就业见习,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学生实习坚持学校组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

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实习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见习工作,加强见习指导与协调,促进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习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见习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接收学生实习和毕业生见习,为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吸纳、培养和储备人才。

第二章组织与保障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认真履行学生实习的组织责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旅游管理学院关于本科生专业实习的管理规定

旅游管理学院关于本科生专业实习的管理规定

旅游管理学院关于本科生专业实习的管理规定一、目的与任务专业实习是高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是学生专业培养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

旅游管理、市场营销(会展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专业培养适应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基础扎实、素质高、能力强、具有时代特色和创新精神的中高级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通过实习,使学生熟悉旅游、会展企业和机构的内外部环境,掌握各岗位的工作流程,了解旅游、会展企业的设备、设施和规章制度,具备在旅游、会展企业就业的基本素质和技能要求。

专业实习不仅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还可以检验近年来学校专业课程的设置和教学效果。

同时也是对学生专业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专业基本技能掌握程度的检验,对教学质量的提高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经过校内学习和专业实践,学生可以在酒店、旅行社、旅游景点、贸易促进会、会展中心和场馆、企事业单位从事组织、策划、营销、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组织领导1.旅游管理学院成立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系主任、辅导员组成。

主要负责:拟定院(系)专业实习计划,确定实习步骤、任务、要求,做好实习动员和落实计划的工作,在实习过程中定期地抽查学生的实习情况,检查实习质量,及时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总结表彰以及成绩评定等工作。

2.实习单位选派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落实各项实习任务、组织专题报告和经验交流、检查实习质量、初评实习成绩、解决实习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3.视实习生分布情况,设若干学生实习小组。

实习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协助指导教师做好实习中的各项工作。

要坚持开好周末民主生活会和小结会,表扬先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辅导员在实习期间应常与学生联络沟通,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定期检查实习质量,以保证实习任务的完成。

三、学生实习的具体要求1.实习时间学生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实习任务。

2.实习单位的落实学院选择部分旅游、会展企事业单位作为本专业学生的实习基地。

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实习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实习教学质量的提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实习包括校内实习和校外实习。

校内实习指在学校内安排的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校外实习指在学校外的合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机构等实习。

第三条学生应具备参加实习的基本能力和知识储备,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实习资格审查。

第四条学生实习应有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并签订实习协议。

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为学生实习期间提供必要的保险,并对实习期间的事故进行处理和赔偿。

第六条学校对学生实习单位进行严格筛选和审核,确保实习单位的实践环境和条件符合实习要求。

第七条学生实习的时间和地点应与学业进度相符。

学校对实习时间和地点进行统一协调和安排。

第八条学生实习的报酬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规定,实习单位不得任意压低实习生的报酬。

第九条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学校提供实习报告。

第十条学生实习结束后,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书写实习报告并进行答辩。

第二章学校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制定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并向所有学生和实习单位宣传和解释。

第十二条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实习前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学生的实习能力。

第十三条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实习资格审查和实习协议签订的指导和服务。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与实习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了解实习情况和实习单位的需求。

第十五条学校应组织实习结束后的实习报告答辩和评审,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学校应对实习期间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处理和赔偿,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第三章实习单位管理第十七条实习单位应提供学生实习的实践环境和条件,并指派专门的指导人员进行指导。

第十八条实习单位应与学校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十九条实习单位应对学生的日常实习进行管理和记录,并及时向学校汇报学生的实习情况。

第二十条实习单位应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保险,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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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本条例所称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团体组织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的就业适应性训练。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毕业生就业见习,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学生实习坚持学校组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

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实习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见习工作,加强见习指导与协调,促进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

广东省高等学生实习和毕业生见习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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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2010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本条例所称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团体组织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的就业适应性训练。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毕业生就业见习,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学生实习坚持学校组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

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实习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见习工作,加强见习指导与协调,促进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习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见习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接收学生实习和毕业生见习,为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吸纳、培养和储备人才。

第二章组织与保障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认真履行学生实习的组织责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大学本科生实习管理制度(附表)

大学本科生实习管理制度(附表)

大学本科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习是本科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增加学生感性认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规范实习工作管理,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的目的是促进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掌握一定的生产技能,验证和巩固所学理论知识,扩大知识领域,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独立工作的能力,增强学生的责任感、事业心、组织纪律性和团队精神。

第二章实习类型与管理原则第三条实习按性质分为认识实习、测量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类型。

实习按组织形式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两种。

集中实习是指本科生在学院(学院、系,以下统称学院)的统一组织下,集体在实习单位进行的实习。

分散实习是指经学院同意,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进行的实习。

第四条实习须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教学大纲的安排进行。

实习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需书面说明原因,报本科生院审批。

第五条实习按照“安全第一”“集中就近”“稳定高效”的原则开展。

安全是保证实习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前提,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逐步建立专业对口、稳固的实习基地,就近就地,满足实习教学任务的需要,保证实习教学的效果和质量。

第六条实习应积极发挥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作用,结合实际任务,努力为实习单位解决实际问题,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共同提升实习教学的质量。

第三章实习组织与实施第七条全校的实习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本科生院宏观组织,学院落实完成。

第八条本科生院负责全校实习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实习工作的有关制度及规定,审核实习计划,检查和评估实习质量,核算、分配实习经费,组织做好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院是实习工作的主体,组织制定实习教学大纲、实习计划,开展实习教学研究,做好实习质量检查、实习经费管理、实习基地建设工作,总结学院实习工作,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旅游专业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办法

旅游专业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系实习实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系对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实事求是、方便操作的方针,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习实训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由分管教学的系领导组织全系师生贯彻落实。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四条安全教育有利于师生从根本上重视实习实训安全,必须列入本系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安全教育要贯彻实习实训的全过程,要做到实习实训前有集中动员教育,实习实训过程中有注意事项提醒提示,实习实训结束后有安全总结。

第六条在按操作规程、实习指导书进行安全教育的基础上,还要结合每一次实习实训的特殊性,制定出相应的安全规定,并宣传到每位学生,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三章实训室实训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实训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生实施实训室实训活动。

实训指导教师必须按时到岗,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八条学生进入实训室前必须认真预习实训指导书,明确实训目的、要求和步骤,并熟记注意事项。

第九条实训前,指导教师应向学生交代清楚本实训室实训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要求学生爱护公物,注意安全,并根据实训中的情况,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具。

第十条学生进入实训室必须自觉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

对故意违规和严重违纪,指导老师应立即停止其实训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训,在实训过程中如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出现故障等其它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持现场、并报告指导老师处理。

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损坏仪器设备者,应按照规定酌情赔偿,并作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实训完毕,必须切断仪器设备的电源。

必须按原样整理好实训桌面上的仪器设备及配件,将个人物品和废纸杂物带离实训室。

第四章校内实训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实训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实施校内实训活动。

旅游管理实训室学生实训实习守则

旅游管理实训室学生实训实习守则

旅游管理实训室学生实训实习守则
1、学生实训实习前须认真阅读实习指导书,了解实习内容和要求。

2、进入实训室后必须严格遵守实训规章制度、安全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3、实习中应服从安排,认真听讲并做好笔记,并按时完成实习作业和实习报告。

4、实训操作前必须穿好规定服装,符合职业要求;不准穿塑料凉鞋、拖鞋、短裤实习训练。

5、操作时不准离开实习岗位,不准追逐嬉闹、聊天、坐凳子、看报纸杂志、吃零食或做与实习无关的事。

6、实习必须在指定的区域操作训练。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动用其它设备,发生问题必须保持现场,并立即报告实训老师。

7、爱护财产,保管好实习工具和用品,维护保养好设备,损坏、遗失者要照价赔偿。

8、尊敬实训指导教师和师傅,虚心学习,服从指导,认真遵守考勤制度和劳动纪律,实习期间不迟到、早退、旷课和私自离开车间,病事假一律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9、下课时必须打扫场地卫生,经老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训场地。

10、文明实习,安全生产,对违反纪律者经劝告无效责令其退出实训室,停止实习。

关于本科生校外分散实习的管理规定

关于本科生校外分散实习的管理规定

关于本科生校外分散自主实习的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实习单位自主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实习单位集中大面积接受学生实习越来越困难,导致本科学生在校外自主分散实习的人数不断增加,为了加强对自主分散实习的管理,按照《实习教学管理规定》武化教字[2005]7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科学生自主联系的分散实习主要指生产实习(专业实习)。

二、自主联系实习的学生,必须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与接受单位同
时指定双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志作为指导教师,按照学校培养方案和该实习环节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合理的实施计划,学生安全由学生家长担保签字,我校学生处同意后,经学生所在院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三、学生必须在双方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实施计划的进度进行毕业环节
的教学任务。

校内指导教师必须每周向学生所在院系部汇报学生实习情况。

四、在校外自主进行实习的学生,必须在该实习环节规定的时间前返校,并按规
定撰写实习报告,参加实习答辩;同时交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填写的“实习指导日志”、“实习评价”以及本人的实习笔记给校内指导教师。

五、学生在校外自主进行实习期间的安全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六、对于实际过程表明无法正常进行实习或不能保证质量,指导教师应及时向教
研室、院系部和教务处汇报,以采取有力措施或终止学生在校外自主实习环节,并作出妥善安排,由此导致学生延误学业由学生本人负责。

希望各级单位严格对学生在校外自主进行分散实习的审批,严格管理以保证学院教学和教学质量。

若相关部门未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的,学生所发生的问题,由各级单位自己负责,并承担一切后果。

教务处
200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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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旅游学院本科生实习管理条例
(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2014年10月23日修订
2015年1月19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实习类别。

旅游学院本科生的实习分为见习实习、服务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野外实习、海外考察实习和课程实习。

第二条:实习性质。

见习实习、服务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为必修课,按必修课要求考核,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实习者按必修课初试0分处理,实习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见习实习、服务实习和专业实习成绩在推荐免试研究生时计入必修课成绩计算绩点,无相应实习成绩者不参与任何学生择优、评比工作(如研究生推免、奖助金评审、优秀学生评选等)。

科研实习、海外考察实习为选修课,按选修课标准考核。

课程实习是专业老师根据需要开设的选修课,或是课堂教学的补充,前者按选修课标准考核,后者与课堂教学一起由任课老师决定考核方式。

第三条:实习目标。

见习实习旨在培养学生对旅游行业的感性认识,全方位了解旅游行业要素,并同时培养旅游行为意识、旅游团队意识以及观察与表达能力。

服务实习旨在让学生了解基层服务工作,培养学生的服务意识、吃苦耐劳精神和社会人际沟通能力。

专业实习旨在培养学生将专业知识运用在实践中的能力,以及运用专业知识发现问题、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毕业实习旨在全方位培养学生在企业中
的适应能力、成长能力。

科研实习旨在增进学生科研能力。

海外考察实习旨在开拓学生国际视野,加深对专业知识的理解。

课程实习旨在通过组织专业考察、现场教学、小组作业等方式让学生加强对专业知识的理解,锻炼学生的沟通与表达能力。

第四条:实习组织。

见习实习、服务实习由学院统一组织安排,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由各系根据专业(方向)特点进行统一组织,由导师具体负责导师组的实习。

学院所有教师按轮值方式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野外实习、海外考察实习、课程实习由指导教师根据教学计划提前向主管教学副院长申请,报教务秘书备案,并按课程管理要求进行组织,成绩计入选修课成绩。

第五条:实习形式。

见习实习主要以行前介绍、旅游、酒店、会展等行业要素现场考察、现场讲解、行后作业与汇报形式进行。

服务实习以在旅游、酒店、会展等典型企业基层承担一线服务工作实践为主,结合实习工作日志、实习报告与汇报进行。

专业实习以问题探讨、现场调研或工作实践、调查报告与汇报等形式进行。

毕业实习以到旅游及相关行业进行工作实践、撰写实习日志、实习报告等形式进行。

野外实习以结合课程教学内容,针对性进行实地调研与考察,完成相应的课程作业为主要形式。

第六条:实习时间。

见习实习在第一学年内根据教学工作安排择时完成,累积时长不少于一周(含校外考察和校内教学与作业),计1学分。

服务实习由各系分别组织,在分专业后完成,累计时长不少于
20个工作日,计3学分。

专业实习在三年级完成,累计时长不少于20个工作日,计3学分。

毕业实习在三年级末至四学年课程结束前完成,累积时长不少于2个月(40个工作日),计3学分,实习时间的准确起止时间以实习单位的实习协议或实习鉴定表确定。

野外实习按选修课方式进行设置。

第七条:实习请假。

实习期间,如因特殊情况请事假,学生必须出具相关证明,经实习单位同意后,按《中山大学学生管理条例》中关于请假的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岗。

两天以内的请假,由实习单位决定,但须报实习指导老师及学院备案;两天以上请假,经实习单位批准后再由实习指导老师按学校请假规定处理。

请病假时,必须出示校医院或相当等级医院的有效病假证明,包括病历、医院收费单和医生签章的休假证明。

实习请假(包括事假和病假)超出该实习时长1/10,或实习期间实际工作日少于实习时长的1/3者,需要重修该次实习课程(处理办法参见第九条)。

具体实习时长以当次实习单位实习协议时长为准。

第八条:实习纪律。

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实习单位与学校、学院相关规章制度。

实习过程中,不可擅自离岗、中断实习。

实习期间无故缺席,按《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九章第五十五条旷课相关规定处理。

对违反实习单位及学校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按学校规定给予处分(处分级别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并认定本次必修课成绩不及格。

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实习材料,准时上交给实习指导老师。

学生在实习证明等相关材料上若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按《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
理规定》第九章第五十九条考试作弊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成绩评定。

见习实习成绩记入一年级成绩并参评一年级奖学金,由带队专业老师在第一学年末之前根据学生实习表现与实习报告进行评定。

服务实习记入二年级成绩并参与二年级奖学金评定,专业实习记入三年级成绩并参评三年级奖学金,由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实习报告与实习表现进行评定,实习期间得到实习单位表彰者或评优者,酌情加实习表现分;实习期间请假、迟到、早退者,酌情减实习表现分。

毕业实习记入四年级成绩,由学生导师在第四学年课程结束前根据实习日志及实习报告的深度与完整性进行评定。

第十条:实习重修与补修。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实习以及实习不及格者,符合第六条规定情况必须重修者必须重修,且重修不得超过两次,实习重修所需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

如因特殊理由(身体原因,学院、学校组织的交换项目等)不能按时参加学院或系组织的统一实习,经学院批准,学生可申请补修。

学生凭实习单位接收证明及书面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后可以在同类型同档次的实习单位补修或重修实习,或者参加下一年级的实习,与下一年级同期登录成绩。

如学生始终不能参加实习并完成该必修课学分,按《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章第六十三规定,应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或作结业处理。

第十一条:安全责任。

由学院统一安排的实习,学院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合同。

学生自主联系的实习,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签订合同。

实习期间必须购买相应的保险,如因特殊情况,实习单位未能及时给实习生购买保险,实习生必须自己购买保险。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相关规定,学生在实习期间由于个人的过错而造成伤害事故,由学生依法承担责任。

由实习单位过失引发的责任事故,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学院负责追偿。

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住宿等安排,须经家长同意并签署免责声明书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修订。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属旅游学院。

中山大学旅游学院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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