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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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五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五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五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1.22
•【文号】上证公告〔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1.2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
(第十五批)的公告
上证公告〔2021〕3号为了进一步优化完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成立以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公布的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进行了清理。

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53件,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指南与流程101件(目录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1.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十五批)
2.废止的业务指南与流程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1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附件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八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第九条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的通知发布部门 :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文字号 : 上证发〔2021〕26号发布日期 : 2021.04.29实施日期 : 2021.05.01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行业规定法规类别 : 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发〔2021〕2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所此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16〕54号)和《关于发布〈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6〕7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第一章总则1. 1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 2 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期间,其信息披露适用本指引。

法律法规和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授权部门注册的其他债券及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挂牌的,其信息披露参照本指引执行。

本所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不适用本指引。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是指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上市公司应遵守的一系列监督管理规定和措施。

这些指引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是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保持稳定增长的重要依据。

下文将对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进行详细讨论。

一、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投资者获取公司真实情况、做出理性决策的重要途径。

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披露内容符合真实、全面、客观的要求。

二、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上市公司管理的核心,直接关系到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

上市公司应遵守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董事会应有效履行监督、决策和管理职责,保障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

监事会应行使监督职能,确保公司运营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

上市公司还应公开透明地披露公司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接受社会和投资者监督。

三、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上市公司风险管理和自查自纠的基础,是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经营稳定的重要手段。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权限范围,有效识别、评估和管理内部风险。

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防范和避免损失。

监管机构会定期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公司运营合规。

四、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是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保证,也是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和风险的主要依据。

上市公司应聘请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真实、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机构应按照国际、国内最新的审计准则和规范,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审核,并发表审计意见。

监管机构会对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抽查和评估,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可信度。

五、信息披露风险与处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不准确、虚假或者遗漏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破坏市场秩序,影响公司声誉和信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1.11•【文号】上证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发〔2021〕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行业信息披露规则体系,进一步提高行业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合理降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引导价值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整合、汇总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至第二十八号)后,重新编号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整合对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至第二十八号)中的房地产(第二号)、煤炭(第三号)、电力(第四号)、零售(第五号)、汽车制造(第六号)、医药制造(第七号)、钢铁(第九号)、建筑(第十号)、光伏(第十一号)、服装(第十二号)、新闻出版(第十三号)、酒制造(第十四号)、化工(第十八号)、食品制造(第二十四号)、家具制造(第二十七号)、有色金属(第二十八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共16项)进行了修订;保留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的相关内容,删除了其余11项。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至第二十八号)(上证发〔2015〕75号、上证发〔2015〕96号、上证发〔2016〕73号、上证发〔2018〕116号)和本所于2013年12月2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2.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2020年修订)3.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炭(2020年修订)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电力(2020年修订)5.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零售(2020年修订)6.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六号——汽车制造(2020年修订)7.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2020年修订)8.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八号——钢铁(2020年修订)9.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九号——建筑(2020年修订)10.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号——光伏(2020年修订)1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服装(2020年修订)12.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二号——新闻出版(2020年修订)13.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三号——酒制造(2020年修订)1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化工(2020年修订)15.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五号——食品制造(2020年修订)16.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六号——家具制造(2020年修订)17.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七号——有色金属(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上证发〔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上证发〔2020〕6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并购重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本所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指引、业务指南和流程进行了清理、整合,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适用指引第1号》)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办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业务,适用《适用指引第1号》;但有关重组审核和注册程序等事项,适用科创板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122号)、《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上证发〔2016〕27号)、《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13〕3号)、《关于并购重组反馈意见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4号)、《关于落实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事项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14〕854号)、《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上证公字〔2009〕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2012年8月修订)》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指南的规定,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表、办理证券停复牌、收发函件等。

本指南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指南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本所发XXX适时更新的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件:(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15:30-19:00);非直通车公告(15:30-17:00)(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2020)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2020)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交易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第二节基金概览第三节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第四节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第五节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第六节基金合同摘要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第八节基金投资组合第九节重大事件揭示第十节基金管理人承诺第十一节基金托管人承诺第十二节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第十三节备查文件目录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并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当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披露日至本上市交易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披露。

第五条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

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

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

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现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修订如下:一、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按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招股说明书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规定披露。

”修改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二、第九条“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之日起计算。

”修改为“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三、第十条第一款“发行人申请文件经核准后”修改为“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

第二款“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修改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该款最后增加:“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内容:“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还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二)招股说明书摘要中要尽量少用投资者不熟悉的专业和技术词汇,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三)招股说明书摘要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四)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篇幅不得超过一个版面。

在指定报刊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上证函〔20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函〔2020〕201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进一步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建立更为清晰、简明的业务指南体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原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至第八号进行了重新编排,制定了《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1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2号——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以下简称《2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以下简称《3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4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业务信息披露指南第5号——退市信息披露》(以下简称《5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以下简称《6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以下简称《7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8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以下简称《8号指南》),并修订了《3号指南》所附部分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和资料报送要求为便利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本所对上市公司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明确,形成《1号指南》和《2号指南》。

其中,《1号指南》主要明确了电子化系统下的信息披露办理流程,包括一般信息披露文件、停牌复牌申请等的报送要求和操作流程,以及其他信息披露和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2号指南》主要明确了不涉及公开披露的信息(如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事项、调研情况)的网上填报流程。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解读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解读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解读背景为准确考核上市公司、拟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盈利能力,我会在相关融资法规及多项信息披露规范中使用了“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

由于这些规范未对这个概念的内涵、外延给出清晰的界定,公司对此理解不一,具体执行时往往采用不同的判断标准。

这导致公司对所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等财务指标的计算可能不准确,相互间也缺乏可比性。

2001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含义和内容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但从执行的情况看,无论是其披露还是涉及项目的认定方面均存在差异,出现公司根据自己的需要增加减少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现象。

相关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半年度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等。

问题何为非经常性损益?它包括哪些项目?解答一、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

二、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三)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五)短期投资损益,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获得的短期投资损益除外;(六)委托投资损益;(七)扣除公司日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其他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九)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转回;(十)债务重组损益;(十一)资产置换损益;(十二)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十三)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符合定义规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指在公司进行公开发行证券时,由公司编制、提交给证券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的一份详细介绍公司情况、业务模式、财务状况等信息的文件。

招股说明书是投资者了解公司基本情况的重要参考资料,也是公司向投资者传递信息的重要工具。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组织结构、职责、任职资格等。

3.业务情况:详细介绍公司的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市场竞争状况、发展战略等。

4.财务状况:包括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资产负债表等。

5.风险提示:针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真实的披露,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

6.募集资金用途:详细介绍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包括投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

7.相关法律文件和文件摘要:包括公司章程、发行证券的法律文件等的摘要。

8.其他必要信息:包括公司股东情况、关联交易、财务顾问、报告编制人员等相关信息。

针对以上内容,招股说明书的格式也有一定的规定,包括标题、页眉、页脚、页码、字体、字号、行距、边距等。

招股说明书应当编
制完整、准确、清晰、易于理解,以方便投资者进行对公司进行评估和决策。

同时,也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备忘录附件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临时报告不属于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2010年第四次修订,2012年第五次修订,2013年第六、七次修订,2015年第八次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9.28
•【文号】上证函〔2021〕1632号
•【施行日期】2021.09.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公告格式》的通知
上证函〔2021〕1632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做好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监管制度衔接,规范季度报告信息披露,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进行了修订,新增附件《第一百零一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现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则中季度报告相关规定,包括披露时间、披露预约、审议程序、股票买卖窗口期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定期报告相关规定,对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季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陈述理由。

上述业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一百零一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上证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通知上证发〔2022〕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精神,规范主板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上证发〔2018〕10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上证发〔2016〕4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上证发〔2015〕40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上证发〔2015〕1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上证发〔2014〕58号)、《关于启用“上证e 互动”网络平台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公字〔2013〕3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证发〔2013〕2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2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1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证公字〔20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公字〔2012〕2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证公字〔2010〕4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证上字〔2006〕4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上证上字〔2006〕32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同时废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
性损益(2008修订)
【法规类别】公开发行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0.31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3号)
为保证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修订)进行了修订,并改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现予公告。

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在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本公告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

拟上市公司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
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3.15•【文号】证监发[2001]41号•【施行日期】2001.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24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证监发〔2001〕41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自本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有尚未获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均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7年1月6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证监〔1997〕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第四节风险因素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六节业务和技术第七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第九节公司治理结构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一节业务发展目标第十二节募股资金运用第十三节发行定价及股利分配政策第十四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五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第十六节附录和备查文件第三章招股说明书摘要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

附件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引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主动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

本指引所称行业经营性信息,指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经营性信息。

上市公司除遵守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外,还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除按照本指引一般规定要求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外,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分类归属,适用本所制定的各分行业披露指引。

上市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类型不一致的,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所属行业。

上市公司同时从事多个行业的,可以分别参照相应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所属行业的宏观因素、市场环境、发展状况、经营特点及公司的行业地位,对公司的商业模式、竞争优势、经营成果、经营风险等能够反映自身投资价值的事项进行讨论和分析。

上市公司可以在半年度报告中,比照前款要求披露公司行业经营性信息。

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每月或每季度披露反映行业特点的主要经营数据。

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主要经营数据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及时披露行业经营性事项的重大进展或变化。

前款所称“重大”,系指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披露标准或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各分行业披露指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根据需要,对公司的股价波动幅度、资产盈利能力及市场估值水平进行同行业比较,有效揭示投资风险,并及时对外公告:(一)股票交易持续出现异常;(二)媒体集中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三)市场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质疑较多;(四)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号指引

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号指引

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号指引摘要:1.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 号指引概述2.指引的主要内容3.对债券市场的影响正文:【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 号指引概述】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 号指引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一项针对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规定。

该指引旨在加强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该指引的概述、主要内容以及对债券市场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指引的主要内容】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 号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

2.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包括债券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债券的发行情况、债券的信用评级、债券的担保情况、债券的偿债能力、债券的违约风险等。

3.信息披露的方式:债券发行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4.信息披露的时间:债券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对债券市场的影响】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 号指引的实施,对债券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提高市场透明度:通过加强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债券发行人的真实情况,降低投资风险。

2.保护投资者利益: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定有助于遏制债券市场的不良行为,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从而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 号指引对于加强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号指引

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号指引

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号指引摘要:1.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信息披露1 号指引简介2.指引的主要内容3.指引对债券市场的影响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信息披露1 号指引简介】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信息披露1 号指引(以下简称“1 号指引”)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为了规范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债券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指引的主要内容】1 号指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债券的信息披露。

(2)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债券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的原则,进行债券信息披露。

(3)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债券发行、债券交易、债券兑付、债券受托管理、信用评级等方面的信息。

(4)信息披露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日报等指定媒体进行披露。

(5)信息披露监管:上交所对债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指引对债券市场的影响】1 号指引的实施对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1)提高债券市场透明度:通过规范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有助于提高债券市场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了解债券发行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信息,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充分的投资决策依据。

(2)保护投资者权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债券信息披露有助于揭示债券风险,帮助投资者识别和评估投资风险,避免投资损失,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债券信息披露的规范化、标准化有助于提高债券市场的运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债券市场,推动债券市场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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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引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主动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

本指引所称行业经营性信息,指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经营性信息。

上市公司除遵守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外,还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除按照本指引一般规定要求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外,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分类归属,适用本所制定的各分行业披露指引。

上市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类型不一致的,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所属行业。

上市公司同时从事多个行业的,可以分别参照相应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所属行业的宏观因
素、市场环境、发展状况、经营特点及公司的行业地位,对公司的商业模式、竞争优势、经营成果、经营风险等能够反映自身投资价值的事项进行讨论和分析。

上市公司可以在半年度报告中,比照前款要求披露公司行业经营性信息。

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每月或每季度披露反映行业特点的主要经营数据。

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主要经营数据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及时披露行业经营性事项的重大进展或变化。

前款所称“重大”,系指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披露标准或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各分行业披露指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根据需要,对公司的股价波动幅度、资产盈利能力及市场估值水平进行同行业比较,有效揭示投资风险,并及时对外公告:(一)股票交易持续出现异常;
(二)媒体集中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三)市场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质疑较多;
(四)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所属行业的主要特征,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披露本行业专用的经营信息统计指标,并分析
指标的假定条件、计算方法、选取依据及其变化原因和趋势。

第九条上市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反映公司价值的判断指标。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公司经营模式和关键指标,有针对性地披露具体相关的行业经营性信息,并进行实质分析,揭示公司经营发展趋势,提示行业风险因素。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披露的行业经营性信息采用具体指标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并说明计算依据和假定条件。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在不同报告期采用上述指标的一致性。

相关指标的计算依据、假定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当使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避免使用生僻用词或者术语,便于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未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按照行业披露指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十五条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等重大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参考公司遵守行业披露指引的情况。

第十六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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