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山西省土地管理办法_办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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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管理办法土地管理也是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运用法定职权,对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利用土地的过程或者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下文是山西省土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山西省土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宗旨是正确实施《土地管理法》,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方针,坚决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切实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三条《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第四条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征用、使用、划拔土地的审批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一切土地的管理,包括全民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荒山、荒地、林地、草原、水域、滩涂等;四、依法征用给机关、部队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第七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自留地、自留山和村镇内宅基地、空闲地属于集体所有。
乡(镇)、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任何人不得以历史上颁发的房窑土地证及其他契约、证件,提出对宅基地的所有权要求。
第八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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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
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山西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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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山西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8.09.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山西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同、忻州、吕梁、临汾市财政局、国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一县一策”集中攻坚深度贫困县的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18〕34号),进一步推进攻坚深度贫困县“一县一策”工作落实,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建〔2004〕253号)文件第三条有关内容补充如下:
全省10个深度贫困县提取3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留县级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整理。
上述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内容不变。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9月21日。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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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5.16•【字号】•【施行日期】199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的土地依法划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除外。
第三条全省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坚决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以及检举揭发土地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承包经营或者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承包者、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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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2-04-23 |来源: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八)项目实施后,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对项目管理实施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委托省级土地整理专门机构负责。
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申报、监督管理和项目实施方案的核准等工作;负责投资额度在15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立项审查、可研论证和竣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省厅核定备案。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3aa93a4cfc789eb162dc83d.png)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04-25 | 来源: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 【大中小】【打印】【关闭】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省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使用国家返还及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补助项目。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相关标准、规范、批准的项目计划与预算、初步设计、经批准的变更设计、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批复文件进行。
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初步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制度及执行情况。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已竣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对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的项目,应当组织抽查,抽查率不少于委托验收项目总数的20%。
第六条项目竣工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单项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以及上级有关监管机构在历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的基础上,经自验合格。
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初验,初验合格方可向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七条申请竣工验收应符合的条件(一)工程建设任务已按照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并经自验、初验合格;(二)固定标识设立;(三)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四)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五)归档资料符合本办法要求及有关规定;(六)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已完成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七)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经过审计。
第八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竣工验收申请;(二)项目自验工作报告;(三)项目初验工作报告;(四)项目竣工报告。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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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82号 2000年10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在项目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规划设计预算编制费、项目施工设计费、项目招标费、土地清查登记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发[1991]33号
![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发[1991]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e79c0ba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92.png)
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1年3月28日晋政发〔1991〕33号)为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对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省政府设立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
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要负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组织施工,按批准的概算控制总投资。
建设单位每月向省重点办报送计划完成和工程的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重点建设项目较多或任务较大的地、市,也应有相应的机构,负责解决本地区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条重点建设项目系指在我省境内由国家计委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政府确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由省计委牵头,省建设厅、项目主管部门、筹建单位参加,按照找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通过招标择优选用勘察设计单位。
中标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强有力的技术力量,按时完成勘察设计任务。
勘察设计成果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重点项目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审批开工报告。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山西省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试行规定》(晋政发〔1984〕24号)层层签订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推行投资包干办法,责任制议定书由建设单位和投资方签订,由主管部门、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和省重点办负责督促检查。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由省土地管理局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地市实行全程服务,负责督促完成。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ebcbc0e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01.png)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晋国土资发[2010]353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0]35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相关单位: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经过十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对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面积,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
针对当前我省土地开发整理省级重点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特点和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证技术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晋国土资发〔2005〕343号)、《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01-1013-2000)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技术服务相关单位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土地开发整理前期技术服务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测绘、项目水文勘探和项目规划初步设计及预算编制。
(一)土地开发整理省级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规划初步设计及预算报告编制单位准入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团体;2、具备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土地规划或水利工程设计或水土保持规划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等级,且通过工商年检和资质年审的法人;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土地规划、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预算等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4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具有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和规划初步设计方面的业绩;7、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ccc0ffa0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4f.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7•【字号】晋政发[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洋浦经济开发区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试行)(晋政发[2004]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促进本省开发区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兄弟省(区、市)的成功做法,立足本省实际,着眼于发展,制定本办法:一、关于开发区的设立(一)本办法所指开发区为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二)按照国务院规定,省级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国家级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申报国务院批准。
省级各部门及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设立开发区。
(三)省商务厅和省科技厅分别是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申报、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
(四)开发区的设立和审批程序1、设立开发区应具备下列条件:所在城市有明显的地缘和区位优势,较好的工业基础,便利的交通条件,能源和基础设施保障充裕;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符合所在城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申请设立省级开发区,由主办开发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立开发区的条件和当地实际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申报设立国家级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4、现有开发区的扩区、区位改变、升级的审批,按上述相关程序办理。
二、关于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功能定位(五)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所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行使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以及所在市人民政府的经济管理和部分行政管理权限。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5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5](https://img.taocdn.com/s3/m/b5523940b307e87101f6967c.png)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25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省厅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并通过省法制办审查备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八)项目实施后, 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周转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周转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8f50fff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4f.png)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周
转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5(000)012
【摘要】晋国土资发[2015]144号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规范耕地开发周转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与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西省耕地开发周转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4页(P37-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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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2008)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2008)](https://img.taocdn.com/s3/m/c643cd04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15.png)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5.16•【字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立法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三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三、删除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地区”。
四、第十八条修改为:“已经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未动工建设的,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向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五、增加第三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失去土地的农民,纳入城乡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可以采取异地移民等方式安置。
”增加第三款:“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六、删除第五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今年的山西省开发区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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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开发区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发区的设立、建设和管理行为,保障开发区科学、持续、快速发展,促进对外开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开发区相关工作进行管理。
开发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开发区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并制定扶持本地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问题。
第四条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产业集聚、资源节约、管理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开发区的设立、扩区、升级和更名第五条设立省级开发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全省开发区发展规划、开发区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二)具备相应的产业基础和区位、资源、交通等优势;(三)符合国家和省对自然和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四)有明确的四至范围;(五)单位面积投入产出达到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六)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设立省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扩区或更名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设立、扩区或更名的开发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开发区综合协调指导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二)省开发区综合协调指导部门会同省建设、国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设立省级开发区应当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报告;(三)土地利用规划意见书;(四)城市规划意见书;(五)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开发区扩区应当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省政府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材料;(三)可行性报告;(四)土地利用规划意见书;(五)城市规划意见书;(六)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92eae54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04.png)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24•【字号】晋国土资发[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1〕100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有关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5日经厅务会审议通过,2011年3月2日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晋政法函〔2011〕34号)。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是我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的重要体现,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42号令)的重要措施,是我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具体规范。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发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重要作用。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土地用途管制,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证山西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42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的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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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2•【字号】晋政办发[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2日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发,是指为确保我省“十二五”期间经济建设用地需求,每年新增开发耕地15万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人民政府为完成前款规定耕地开发任务,由有偿出让该新开发耕地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收取的耕地开垦费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首批启动资金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垫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逐步实现滚动发展。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审核下达和资金回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验收,以及补充耕地指标的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申请和项目预算下达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请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形式逐级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88950f30242a8956bece4aa.png)
二、征用鱼塘、藕地、苇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三、征用集体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年产值的二倍计算;
第七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自留地、自留山和村镇内宅基地、空闲地属于集体所有。
乡(镇)、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以历史上颁发的房窑土地证及其他契约、证件,提出对宅基地的所有权要求。
第八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的多余劳动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按下列途径协商安置:
一、改良土壤,兴修水利,合理开荒,改善耕作条件,发展农、林、牧业生产;
二、举办乡镇企业,因地制宜地发展集体和个体工副业、商业、服务业;
三、用地单位有招工指标的,应招收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并相应核减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也可以由劳动部门介绍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第十七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非农业生产使用土地,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邻近耕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水源枯竭、土壤污染。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6048477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7f.png)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
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1.07.26
•【字号】晋国土资办发[2011]129号
•【施行日期】2011.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
理情况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11】129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3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法字[2010]38号)的要求,我厅对2000年8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由省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起草处室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厅务会议通过、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此次共清理了规范性文件163件,决定保留62件,暂予保留、待下一步修改后将重新发布23件,废止或停止执行78件。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62件);
2、暂予保留、待下一步修改后将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23件);
3、废止或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78件)。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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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2-04-23 | 来源: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 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三) 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四) 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五) 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六) 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七) 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八) 项目实施后, 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九) 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对项目管理实施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委托省级土地整理专门机构负责。
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申报、监督管理和项目实施方案的核准等工作;负责投资额度在15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立项审查、可研论证和竣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省厅核定备案。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和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报告,及项目竣工后的自验和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六条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申报,并按本办法要求逐级申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收入预算,制定并下达项目申报年度计划。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组织申报项目。
第八条省级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应具有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二)建设规模:土地整理:丘陵山区50-5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平原地区100-10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
土地开发与复垦:丘陵山区25-3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平原地区50-600公顷,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片块不超过5片。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的基本农田整理面积不应少于100公顷。
(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项目设计规模面积的3%,土地复垦不低于20%,土地开发不低于40%,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设计规模面积的1%。
第九条省级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项目在类型、地形地貌条件、施工工艺或组织实施、管理模式具有代表性。
基本农田保护区应优先考虑。
(二)建设规模: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
第十条省级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区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受灾地区等。
通过补助部分资金进行项目建设,为项目当地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经济发展。
(二)建设规模:省级补助项目丘陵山区10公顷以上,平原地区20公顷以上,项目相对集中连片。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要求。
(一)规划建设期:省级投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2年,补助项目规划建设期为1年。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论证:投资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评审论证;投资规模在1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论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定。
(三)项目申报时间:每年3月31日、6月31日和8月31日前由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分三批将符合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作为本年度立项的备选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材料。
(一)市级申请报告;(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论证意见及组织可行性论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专家论证意见的确认文件;(三)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对项目涉及有关情况的审核意见和承诺证明;(四)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五)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
涉及林业、农业、交通、水利等事宜的,应附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有农田水利工程的项目应提供水文地质情况的相关资料;(六)对在采矿塌陷地区进行土地复垦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区采空塌陷区稳定性评价意见;(七)项目区有关影像资料等;(八)项目电子文件(Word、Excel);(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案申报表;(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备案项目效益测算表;(十一)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图、电子文档各三套,影像资料一套。
第十三条省国土资源厅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各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组织评审论证和核定。
第十四条项目踏勘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参照国家土地开发整理踏勘原则组织进行实地踏勘,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核查。
(一)踏勘的主要内容:根据项目的立项条件,实地考察项目区的自然环境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基础设施条件、新增耕地潜力,以及当地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意见等。
(二)核查的主要内容:项目核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省土地整理专门机构或结合相关部门的专家参加,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配合。
核查工作要对项目区的立地条件、现有的基础设施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权属情况是否与所提供资料相一致,同一项目区是否存在项目叠加和重复投资,以及项目所在地方政府、部门、群众对项目的认同、积极性和重视程度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交书面报告。
(三)现场踏勘、核查工作实行责任制。
第十五条项目的审查入库。
(一)项目分别由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已踏勘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应上报省厅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正式纳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选库,作为项目申报和初步设计的依据。
(二)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可研进行复核并同意立项、备案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列入省级投资项目备选库。
(三)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项目审核论证专家库,把好项目入选的审查和评审论证关;凡没有经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一律不得入选项目库。
第十六条列入省级备选项目库的项目,省厅将根据年度省级土地开发专项资金情况分批组织、择优安排立项。
第十七条省国土资源厅从项目库中择优审定新建项目并批复立项,续建项目需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相应的阶段工程和年度财务情况报告,经省国土资源厅年度审定合格后,方可执行预算。
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应对本辖区内新建和续建项目进行审查或审核,并上报续建项目的投资计划和预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新建和续建项目的申报材料,对续建项目应编报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实施情况和续建年度计划任务。
第三章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第十八条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立项后,对投资估算在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设计、预算及测量单位。
有关单位要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
设计方案形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一并提交省厅审查。
第十九条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应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和科学编制的原则,项目设计根据项目区实测面积布置安排各项工程内容、工程量。
设计和预算应满足施工招投标文件的编制、设备材料采购、监理、施工的需要。
对具有较强专业特点的桥梁、渡槽、提水站、蓄水池、堤防等单体工程,承担项目设计编制的单位,应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预算编制完成后,先由省土地整理专门机构及相关专家对初步设计和预算的基本方案、主要技术指标进行审查,再提交到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的专家组评审,并把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备案。
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省国土厅编制的项目年度预算计划安排批复项目资金预算。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后, 项目承担单位按已批准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组织领导机构和技术指导机构,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在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下对项目实施全程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专门从事土地开发整理的事业单位应作为相应的项目承担单位,并履行如下项目法人责任:(一)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三)委托或通过招投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四)依据初步设计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并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准;(五)具体组织项目工程建设,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一)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承担单位及监理单位批准后进行施工。
要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工或返修。
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依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全过程工程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