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职业责任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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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责任险保险单
目录
1. 承保范围 (3)
1.1 保险协议 (3)
1.2 理赔费用 (4)
1.3 除外条款 (4)
2. 被保险人 (6)
3. 保险限额 (6)
4. 条件 (7)
4.1 仲裁 (7)
4.2 破产 (7)
4.3 解除 (7)
4.4 辩护与理赔 (8)
4.5 发生事件或索赔时双方的责任 (8)
4.6 审查被保险人的帐簿和记录 (9)
4.7 检查和调查 (9)
4.8 对本公司的起诉 (9)
4.9 通知 (9)
4.10 其他保险 (10)
4.11 保险单的修改 (10)
4.12 保险费及其调整 (10)
4.13 续保 (10)
4.14 风险变更 (10)
4.15 唯一代理 (11)
4.16 条款 (11)
4.17 向本公司转让索回权 (11)
4.18 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11)
5. 延长报告期 (11)
6. 定义 (12)
6.1 人身伤害 (12)
6.2 索赔 (12)
6.3 理赔费用 (12)
6.4 投保区域 (12)
6.5 事件 (13)
6.6 被保险职业 (13)
6.7 被保险人剩余金额 (13)
6.8 损失 (13)
6.9 保险期限 (13)
6.10 保险年度 (13)
6.11 污染物 (13)
6.12 财产损坏 (14)
7. 仲裁背书 (15)
职业责任险保险单
本保险单规定了具体的承保范围。

本保险单的各项条款旨在对承保范围进行限制。

请仔细阅读本保险单的所有内容,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承保和未承保范围。

在本保单中,“本公司”是指明细表中所指定的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根据本保单第2条的规定,有资格作为被保险人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文中黑体字词的具体定义详见本保单第6条。

以单数形式出现的词汇也应包括其复数形式,同样,以复数形式出现的词汇也应包括其单数形式。

1. 承保范围
1.1 保险协议
在本协议项下所有条款的条件下,如果被保险人因从事被保险职业,而在保险期限内在投保区域发生任何被保险人须依法赔偿他人损失的事件,则本公司应代为赔偿上述损失。

本保险仅适用于在保险期限内首次以书面形式做出的针对任何被保险人的索赔事件。

任何被保险人或本公司收到书面索赔通知之时(以较早者为准)应被视为首次索赔之时,且根据本保单第3条,首次索赔之时的有效保险限额应为本公司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

因相同事件引起的所有索赔应被认为已在首次向任何被保险人索赔时做出。

根据本保单第4.4款,本公司有权利但无义务为任何索赔辩护,本公司应予以赔偿,但理赔费用应以本保单第3条所述金额为限,且本公司有权对任何事件或索赔进行调查,并根据本公司的自由判断进行理赔。

本保险仅将依照在被保险人所在国(详见明细表第1项)所举行诉讼的结果,或本公司同意的其他理赔方式进行损失赔偿,而不接受在美国或其领地或属地或加拿大发生的任何诉讼,且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均不同意根据在美国或其领地或属地或加拿大境内发生、即将发生或威胁发生的任何诉讼的结果进行理赔。

除非第1.2款或第5条(延长报告期)明确规定,否则本保单不应包括任何其他支付赔款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

1.2 理赔费用
除本保险适用的损失赔偿外,如果被保险人受到任何损失索赔,本公司还应赔偿被保险人应支付的相关理赔费用。

如本保单第3条所述,保险限额中应包括理赔费用,因此,本公司应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金应减去本公司所赔偿的理赔费用,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支付的理赔费用。

1.3 除外条款
本保险不适用于
(a) 由于以下任何事实、情况、条件或事件引起的任何索赔:
- 被保险人在本保单起保日(参见明细表第5项)已经知晓或理应预见的被保险人可能遭到索赔;或
- 在本保单起保日之前已向任何其他保险发出索赔通知;
(b)被保险人期望或计划发生的损失;
(c)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动;内战;起义;叛乱;革命;兵变;军事或篡权势力;暴乱;罢工;封锁;军事或民众暴动;民变;军事管制或与之相关的掠夺、劫掠或抢劫;任何政府或当局的没收或销毁;或因以上任何一项引起的行为或条件(无论是否宣战);
(d) 增加或超出补偿性赔偿的罚金、罚款(民事、刑事或合同)、惩罚性赔偿、三倍赔偿或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e) 因石棉状滑石、石棉、雌性荷尔蒙(DES)、二恶英、尿素甲醛或获得性免疫缺损综合症(艾滋病)引起的损失;
(f)因欺瞒、欺诈、犯罪或恶意行动或疏忽、违反任何法律或法令的任何行动或疏忽,或在致醉剂或麻醉剂的影响下做出的任何行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
(g) 由以下原因导致或引起的任何索赔:任何实际或声称的不公平竞争,或任何实际或声称的专利、版权、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品名称或广告语的仿冒或侵权;
(h) 因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引起或造成的损失:
- 来自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爆炸所产生任何核废料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 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任何组件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其他有害特性; - 任何核反应堆、核电站/厂,或与核能生产或核燃料或核废料的生产、储存或处理有关的任何设施;或
- 由于本地存在核能库和/或协会而可以成为保险对象的任何其他房产或设施
(i) 完全由于被保险人的高管、主管、合作伙伴或其他选举或任命的类似管理职位,或任何合作伙伴、合资公司或其他组织(包括任何工会、慈善组织或企业)的股东等身份或以这些身份做出的行为而导致的任何责任,但这一除外条款不应适用于被保险人仅由于从事被保险职业,而与上述身份或职位无关的任何责任(包括替代责任)。

(j) 由或向以下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或与其有关的任何索赔:
- 由任何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
- 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任何被保险人;或
- 被保险人为其合作伙伴、咨询师或员工,除非上述索赔的发起和继续与任何被保险人的请求、协助、积极参与或介入完全无关;
(k)因被保险人为其配偶或任何其他直系亲属提供专业服务而引起的损失;
(l) 因被保险人以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官员或职员的身份做出的行为引起
的任何索赔,除非被保险人仅由于为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提供专业服务而被视为其职员,且对上述服务给与的报酬直接汇入明细表第1项所指定的第一被保险人的账户;
(m)被保险人因在任何合同或协议中承担责任而有义务支付的损失赔偿(否则无此义务);
(n) 由有关费用、承保、数量、期限、结束日期的任何保证、担保或预计引起、导致或造成的任何索赔;
(o)由于实际、声称或威胁的污染物排放、扩散、渗漏或泄漏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政府或其他机构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评估、测试、监控、清理、清除、控制、抑制、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物的命令或要求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成本或费用;
(p) 由于被保险人所照管、监护或控制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坏,或被保险人所照管、监护或控制的任何手写、打印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复制的文件(无论是何性质),或基于计算机或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任何信息或资料的损坏、遗失或损失而引起的任何索赔;
(q) 一位被保险人对另一位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索赔;
(r) 由于未能或忽略使保险生效和/或保持有效而引起、导致或造成的任何索赔;
(s) 由于任何被保险人无力偿债或破产而引起、导致或造成的任何索赔;
(t) 由于任何实际或声称的诽谤、诋毁或其他中伤或贬低资料,或任何实际或声称的侵犯任何个人隐私权的出版物引起或导致的任何索赔;
本第1.3款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将第1.1款项下的承保范围包括即使没有第1.3款的规定,也不在承保范围之内的任何责任。

2. 被保险人
如果明细表第1项所指定的第一被保险人为:
- 个人,则该个人应为一位被保险人;
- 合作或合资企业,则该合作或合资企业及其合作伙伴或成员均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为上述合作或合资企业从事被保险职业方面;
- 非属合作或合资企业的组织,则该组织及其高管和主管均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为上述组织从事被保险职业方面。

此外,该组织的股东也应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股东责任方面。

以下人员也属于被保险人:
(a) 明细表第1项所指定的第一被保险人的员工,但仅限于他们在第一被保险人的雇佣范围之内,并在第一被保险人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下的行为;
(b) 在保险期限内成为明细表第1项所指定的第一被保险人的合作伙伴、成员、股东或员工(根据以上第(a)款项下条款)的任何人,但仅限于上述人员因以下原因遭到索赔的情况:
- 上述人员在成为明细表第1项所指定的第一被保险人的合作伙伴、成员、股东或员工之后发生的事件;或
- 上述人员在成为明细表第1项所指定的第一被保险人的合作伙伴、成员、股东或员工之前发生的事件,如果向上述人员的索赔仅仅是由于在首次索赔之时,他们已是第一被保险人的合作伙伴、成员、股东或员工,且该索赔是因在上述事件发生之时,一位被保险人从事被保险职业所引起的;
(c) 以前根据第2条上述条款有资格作为被保险人的任何人,但仅限于在其有资格作为被保险人期间所发生的事件。

在本保单项下条款的条件下,承保范围还应包括各被保险人向任何已故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人、法律代表或受让人,或已无力偿债或破产的任何被保险人的法律代表或受让人提出的事件索赔。

提供与任何现在或过去的合作伙伴或合资企业(明细表第1项所指定的第一被保险人除外)有关的专业服务的任何个人或组织均不应被视为被保险人。

3. 保险限额
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支付超出任何被保险人剩余金额的损失赔偿和理赔费用。

#只有在本保单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赔偿和理赔费用(如符合本保单条款),无论其金额如何,才可能满足被保险人剩余金额。

Only damages and claims expenses which would be covered by this policy (if the terms of this policy were satisfied) but for the amount of such damages and claims expenses may satisfy the
Insured's Retained Amount.
明细表第3项所规定的保险限额以及以下规则将规定本公司应支付的最高金额,无论以下各项的数量多少:
- 被保险人;
- 索赔;或
- 索赔人
在符合下款规定的条件下,明细表第3A项所述的单一事件限额为本公司应支付的以下两项赔偿的总额:
- 由任何单一事件引起的所有损失的所有赔偿;以及
- 相关理赔费用
明细表第3B项所述的累计限额为本公司在每个保险年度应支付的由当年发生的所有事件引起的所有损失赔偿和所有理赔费用的总和的最高限额。

本公司将按要求赔偿的顺序支付本保单项下所有应支付的损失赔偿和/或理赔费用。

无论该事件引起的索赔数量多少,明细表中所述的每一个事件的被保险人剩余金额和保险限额均将适用。

4. 条件
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和执行本保单项下条款,并向本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声明和信息是本公司根据本保单履行任何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4.1 仲裁
由本保单引起或与本保单有关的一切争议,无论是在本保单终止之前还是之后产生,均应按照附于本保单之后并构成本保单一部分的仲裁背书中所规定的方式提交仲裁。

4.2 破产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资产的破产或无力偿债不应减轻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义务。

4.3 解除
明细表第1项所指定的第一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均有权解除本保单,但须在解除生效日期前十(10)天以信函或快递方式向另一方发送书面解除通知。

解除通知中应给出解除生效日期。

当时有效的保险期限和保险年度应于上述日期终止。

本保单被解除后,本公司将根据明细表第7项所列的最低保费,向明细表第1项所指定的第一被保险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如果系由本公司解除,本公司将按比例退还,
如果系由被保险人解除,则本公司将根据己方的短期比率保费表(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可提供复印件),退还本保险年度的保费。

即使尚未退还相应保费,解除也将生效。

4.4 辩护与理赔
本公司有权利,但无任何义务接管并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任何索赔辩护,并可根据己方的自由判断执行任何程序,处理任何索赔。

由本公司接管后,被保险人应放弃为该索赔的辩护的权利。

如果本公司根据己方的自由判断,选择执行其在本款项下的权利,则本公司在执行上述权利过程中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均不应以任何方式变更或扩大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责任或义务。

无论本公司是否执行其在第4.4款项下的权利接管为任何索赔的辩护,本公司均有权建议被保险人支付可行的金额进行理赔。

被保险人有权拒绝本公司的建议,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提出理赔建议后选择争辩或继续争辩,本公司还有权退出,且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在本公司首次提出理赔建议之前本可以解决问题的损失赔偿和本公司同意的理赔费用的总额。

如果发生任何索赔,本公司在向明细表第1项所指定的第一被保险人支付本公司规定的保险限额或任何能够解决问题的较小金额后,即不承担与上述索赔相关的任何责任。

4.5 发生事件或索赔时双方的责任
一旦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索赔的事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

在可能的情况下,通知中必须包括:
(a) 事件的性质;
(b) 潜在伤害,以及事件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包括潜在索赔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
(c) 被保险人首次得知事件发生的方式,以及被保险人为何认为该事件可能会导致索赔。

事件通知并非索赔通知,且除非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或第5条所述延长报告期内向本公司报告索赔情况,否则由已向本公司报告的事件所引起的任何索赔均不应被视为本保单项下的索赔。

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本公司有关任何即将发生的起诉、审讯或致命事故调查的情况。

受到索赔后,被保险人必须立即做好记录,并将索赔详情(包括索赔日期)通知本公司。

如果受到索赔,被保险人必须:
- 立即向本公司发送与上述索赔有关的命令、信函、令状、索赔、仲裁通知、传票、通知或法律文书的复印件;并
- 在本公司合理要求的时间内,保持以任何方式导致可能引起本保单项下索赔的任何事件或与其相关的所有记录、文件、财产、房产、机器、设备、仪器或其他事物不被改变或修缮。

应本公司的要求,被保险人必须:
- 授权本公司获取记录及其他信息;
- 在调查、理赔或索赔辩护中,与本公司合作;并
- 协助本公司对因本保险适用的损失而可能应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执行任何权利。

一旦发生可能涉及本保单的任何事件,无论责任归属如何,明细表第1项所指定的第一被保险人均有权立即进行理赔并支付相关理赔费用,但条件是上述理赔和理赔费用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明细表第4项所规定的被保险人剩余金额。

第一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有关上述理赔的情况。

除非以下条款另行规定,否则未经本公司的事先许可,任何被保险人均不得擅自支付任何款项,承担任何责任或招致任何费用(被保险人自担费用者除外)。

如果被保险人有意报告任何虚假或欺诈性事件或索赔(无论是在金额还是在其他方面),本保险单将自报告之日起失效,其项下的保费将被扣押。

4.6 审查被保险人的帐簿和记录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限内,以及本保单终止后三年内或本保单项下所有索赔最终解决后一年内(以较晚者为准)随时对被保险人与本保单有关的帐簿和记录进行审查和审计。

4.7 检查和调查
本公司有权利但无义务:
- 随时进行检查和/或调查;
- 为被保险人提供有关本公司所发现情况的报告;并
- 建议做出变更
任何检查、调查、报告或建议均仅应与是否可以投保以及如何收取保费相关。

4.8 对本公司的起诉
在本保单项下,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无权使本公司卷入旨在向被保险人索取损失赔偿的任何诉讼案件中。

4.9 通知
- 本保单要求被保险人发送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信函或快递方式按明细表所述地址发送给本公司;发送至本公司或被保险人代理的通知不应构成至本公司的通知。

- 本保单要求本公司发送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信函或快递方式按明细表第1项所述地址发送给第一被保险人。

发送给任何代理的通知或任何代理或任何其他人员所掌握的信息均不应导致本保单任何部分的撤销或修改,或阻止本公司维护其在本保单项下的任何权利。

本保单项下的条款仅可通过由本公司签发并构成本保单一部分的背书撤销或修改。

如果采取信函方式,邮寄证明可作为已发送通知的充分证据。

4.10 其他保险
如果除超出本保单承保范围之外的保险外,被保险人还对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所承保的某项损失投保了其他有效保险,无论上述其他保险:
- 何时起保和终止;
- 是由哪个保险人提供;以及
- 施行或启动的基础是什么;
本保单均应独立于且不参与上述其他保险。

本保单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使本保单服从其他保险的任何条款。

4.11 保险单的修改
本保单应构成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就相关保险问题达成的所有协议。

本保单项下的条款仅可通过由本公司签发并构成本保单一部分的背书撤销或修改。

4.12 保险费及其调整
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否则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费应在该保险年度开始后的十四(14)天内向本公司支付。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明细表第1项所指定的第一被保险人未能在自上述日期起的二十八(28)天内支付首期保险费,则本保单无效。

如果明细表第7项指明该保险费为年度预付保险费,则该保险费应仅为预先支付的保险费。

本公司将在每个保险年度结束后计算上述期间的实收保险费,并据此对保险费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该保险年度缴纳的年度预付保险费高于实收保险费,则本公司应将根据明细表第7项规定的最低保险费标准,将超出的部分返还给明细表第1项所指定的第一被保险人。

如果该保险年度实收保险费高于年度预付保险费,则第一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支付差额,即“调整保险费”。

如果明细表第7项规定该保险费为定额保险费,则该保险费不可调整。

4.13 续保
如果明细表第5项规定的保险期限为至少一(1)年,则在上述期限的结束日或之后每年的对应日,在提前提交本公司要求的任何核保信息,并支付适当的保险费后,本公司将签发本保单的续保背书,将保险期限延长一(1)年。

但本公司无任何义务主动提供任何上述续保或本保单的任何延期。

4.14 风险变更
如发生严重影响本保单所承保风险的任何变更,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通知本公司。

4.15 唯一代理
明细表第1项所指定的第一被保险人应作为本保单项下所有被保险人的唯一代理人,负责:
- 查实投保单所要求的一切信息;
- 提交投保单以及本保单或其任何续保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核保信息;
- 发送和接收本保单所要求的任何通知;
- 提出或接受对本保单的任何变更或解除;
- 按期缴纳所有保费和接收所有退还保费;
- 为本公司用以调整保费的信息保留记录,并应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记录; - 接收本公司按本保单项下条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任何金额;以及
- 将争议提交仲裁。

4.16 条款
投保单中做出的所有声明以及以附件形式提交的一切材料应为本保单的基础,并与明细表和本保单的任何背书一起,构成本保单的一部分。

本保单系根据上述投保单及其他材料签发。

4.17 向本公司转让索回权
如果被保险人有权索回本公司已根据本保单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赔偿金,被保险人应将上述索回权转让给本公司。

被保险人不得做出任何损害上述权利的行为。

应本公司的要求,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将该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执行该权利。

4.18 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未经本公司的事先书面许可,被保险人不得将其在本保单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被保险人身故情况出外。

5. 延长报告期
5.1 如果本公司非因保费支付原因而解除本保单,或本公司拒绝本保单的续保,本公司将自动提供一段延长报告期(如下所述)。

本公司所提供的续保条件、条款或保费与保险期限不同不应构成本保单的解除或拒绝续保。

延长报告期不应适用于被保险人所购买的任何后续保险所承保的任何索赔,或如果不是由于其保险费用尽,本应承保的任何索赔。

5.2 延长报告期自保险期限结束开始,持续五(5)年,期间无须支付附加保费。

5.3 延长报告期既不延长保险期限,也不改变承保范围,而仅适用于由根据本保
单第4.5款向本公司报告的事件引起的索赔。

在延长报告期向任何被保险人提出的首次书面索赔将被认为系在保险期限的最后一天提出,但根据本保单第1.1款第4段的规定,如果在延长报告期间提出的索赔是因已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的事件而引起的,则该索赔应被视为已在首次向任何被保险人索赔时做出。

延长报告期一旦生效即不得取消,除非被保险人未能按本保单第4.12款支付任何应付的调整保费。

5.4 延长报告期不应修改或增加适用于本保单所承保的任何索赔的保险限额,且索赔所在保险年度的现有保险限额(如果有)的金额应被视为用以处理在延长报告期间所发生索赔的唯一金额。

6. 定义
6.1 人身伤害
是指任何人所遭受的持续性身体伤害、精神苦痛、情绪刺激、疾病或病痛,包括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时候的死亡。

6.2 索赔
是指因而任何事件导致的损失而向任何被保险人提出或提起的任何书面要求、诉讼或仲裁程序。

6.3 理赔费用
是指:
- 符合本保单第4.4条,或本公司在对任何索赔进行调查、调整、理赔或辩护后同意的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法律及其他费用,不包括被保险人所有员工、高管和主管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且本公司代表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任何上述费用均应被视为系由被保险人发生;
- 诉讼过程中向被保险人收取的一切费用;
- 由本公司承担费用的任何审判中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判决前利息;但如果本公司表示愿意支付适用的保险限额,将不支付表示上述意图后发生的任何判决前利息,以及
- 在审判开始之后,且本公司支付或表示愿意支付保险限额之内的审判费,或将其存放在法庭之前所发生的全额审判费的一切利息。

6.4 投保区域
是指明细表第1项所述被保险人所在国,但如果事件是被保险人在与被保险职业有关的旅行中发生的,则投保区域应指全球除美国及其领地和属地以及加拿大之外的任何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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