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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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试验等单位履行法定

第三条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分级管理职责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情况;

(三)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四)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巡查是指在一定时间通过巡视随机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抽查是指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应以抽查为主要方式,以行

政执法为基本特征,推行差别化管理。监督机构可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业绩、信誉、工程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对重要工程和信誉差、质量保证能力弱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七条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核查以下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二)工程施工、监理(需要进行招投标的)中标通知书、工程中标备案文件和施工、监理合同;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监督机构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并发送至有关责任主体。

监督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实体质量抽查的内容;

(二)工程有关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抽查的内容;

(三)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第九条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情况;

(二)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情况;

(三)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情况;

(四)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情况;

(六)其他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的行为。

第十条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和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二)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签发情况;

(三)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情况;

(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五)其他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行为。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配备和到位情况以及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情况;

(二)编制、审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方案执行情况;

(三)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备情况;

(四)使用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等情况;

(五)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按规定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情况;

(六)施工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七)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以及隐蔽工程质量的检验情况;

(八)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九)工程竣工验收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情况;

(十)其他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行为。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授权文件和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配备以及到位情况;

(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

(三)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合同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情况;

(四)执行材料、设备见证取样、送检情况;

(五)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的组织处理以及上报主管部门情况;

(六)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和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七)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八)监理日记、监理档案是否真实、完整;

(九)工程竣工验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十)其他影响工程监理质量的行为。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情况;

(二)检测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检测内容、方法规范情况;

(四)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试验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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