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甲指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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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四局第筑工程XXXX项目部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专业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丙方)乙方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丙方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协议使用条件说明:
1、本协议书为本,可根据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责权容、工程施工特点等由项目经理和所属公司经理修改与增加相关条款。
2、本协议书适用于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施工的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情况。
3、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属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建四局第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明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及甲指分包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在三方自愿平等情况下,签订此安全管理协议书。
一、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专业工程直接发包前应审查专业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相关证书等,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施工单位,不能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与承包容不相符的分包单位或个人。
2、甲方不得向有关施工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
3、甲方在施工过程中有权利要求施工参建单位对施工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单位,有权下发停工整改要求。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应积极响应总承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施工过程中对专业分包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要求。
5、协调专业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之间发生的施工配合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总承包单位。
6、检查和接受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及有关问题,有权对专业分包单位提出整改或停工要求。
二、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积极督促丙方落实《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通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JGJ46—2005)、
《地方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章》、中建四局第筑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
2、专业分包单位使用总承包单位的机械、临电、脚手架等设备设施前双方须办理交验手续,总包单位有权拒绝专业分包单位擅自使用和勒令停止违规施工的行为。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需与总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协议》和《机、电、设备设施验收移交单》。
3、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发现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有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隐患时,有权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监督单位以促使分包单位立即整改或停工整改,或立即采取断电、罚款等措施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并配合建设单位检查整改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4、对分包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及相关工作提供帮助。
5、督促丙方对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有权拒绝丙方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入场作业。
6、对施工现场实施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发现有隐患或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丙方限期整改或立即停工整改。对不接受整改或逾期不改的乙方有权进行经济处罚,处罚条例按乙方《中建四局五公司分公司分包安全处罚细则》执行。
7、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丙方进场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临电设施、机械设备检查验收,验收及日常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设施有权勒令其停止使用。
8、乙方在施工现场如需按建设单位合同要求提供临电、临水使用接驳口的,丙方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规要求
使用,乙方有权拒绝丙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电设备从所辖线路中拉接电源。
8、乙方的设备、临电器材、安装的安全防护设施等,丙方如未经书面批准而擅自拆除、损坏的,乙方有权对丙方进行经济处罚。
9、由丙方施工原因造成乙方的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的,乙方有权对丙方进行经济索赔和法律诉讼。
三、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入场施工前必须提供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料到乙方项目部。
2、丙方应成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持有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有效三类人员证件的合格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且在作业前安全人员必须提前检查作业环境条件。丙方可向乙方书面提出合同围的安全生产要求,否则丙方施工即视为对乙方防护的认可和移交工作完成。
3、服从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权拒绝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指令。
4、由总承包单位安装使用的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如电箱、电缆、塔吊、施工电梯、脚手架、洞口防护、临边防护等)使用前需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且在使用过程中负有保护责任,不的随意拆除、损坏和违规使用的行为发生。
5、丙方施工作业时应按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标志。在进行有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施工作业前,须以书面形式告之相关单位及人员,要有相关单位人员接收签字手续。
6、丙方应对使用的施工用电及生活用电设备、电缆等器具负有
全部的安全管理责任。对自行携带和使用的机械设备负有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标准。使(租)用特种设备时,应在使用前将相关资料报总承包单位存档备案。
7、为本单位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危险预知的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特种作业证件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备案。
8、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对所辖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向总承包方及时报告。
9、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合法使用劳务作业人员,办理劳务注册及相关保险,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和安全生产活动。在安全教育或安全活动中如需要,可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帮助。
10、丙方特殊工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架工、电工、电气焊工等)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证件上岗作业,并报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通过。
11、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的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每月至少两次。将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资料每季度报乙方项目部存档。
12、使用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前,应与总承包方办理相关交验合格手续,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未办理交验手续或在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丙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3、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并负责所辖施工